保险学教程(第5章)-保险合同(下)

更新时间:2023-08-16 09:13:01 阅读量: 教学研究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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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保险合同(下)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重要条款第三节 人寿保险合同重要条款

第四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重要条款第五节 健康保险合同条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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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学习目标1.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理解保险合同的特点。 2.掌握保险合同的要素;领会典型案例的分析。 3.理解保险合同的形式;领会典型案例的分析。 4.掌握保险合同订立、生效的区别联系;理解 保险合同的履行;领会典型案例的分析。 5.掌握保险合同变更、终止的内容;理解保险 合同的解释原则;领会典型案例的分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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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险合同(下)从保险法律关系的要素上看,保险合同由主体 部分、权利义务部分、客体部分、其他声明事 项部分四部分构成。从条款的拟定上看,保险 合同的内容由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构成。 基本条款由保险法以列举方式直接规定,是 保险合同必不可少的法定条款,由保险人拟定; 特约条款是保险法列举条款以外的条款,特约 条款由双方共同拟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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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保险标的

(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 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其法律意 义在于确定保险人承担风险责任的范围。 责任免除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 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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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四)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期间(period of coverage)是指保险人 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止日期,即保险 合同的有效期间。保险责任开始期间即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 责任的时间,也就是保险合同开始生效的时间, 通常以年、月、日、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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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五)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insured amount)是由保险合同 的当事人确定、并在保单上载明的被保险标的 的金额,它又可以看作是被保险人的责任限额。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的确定主要应当依据以下 两个原则: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严格遵循保险利 益原则。 在人身保险中,不存在保险价值的问题。保险金额 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由当事人双方协议确定的,它 一般只受到投保人本身支付保费的能力和被保险人健 康状况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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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六)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保险费(premiun)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 障,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保险费 是建立保险基金的源泉。(七)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

责任的具体方法,由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 依法约定。在财产保险中按规定的方式计算赔 偿金额,在人身保险按合同约定金额定额给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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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八)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违约责任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不履行 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 后果。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应在保险合同中订 明,主要是支付违约金或支付赔偿金。争议处理是指保险合同发生争议后的解决 方式,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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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二、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保险合同除了基本条款以外,当事人还可 根据特殊需要约定其他条款。为区别于基本条 款,这类条款称为特约条款。 广义的特约条款包括附加条款和保证条款 两种类型;狭义上仅指保证条款。 (一)附加条款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 另行约定的补充条款。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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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附加条款一般采取在保险单空白处批注或 在保险单上用附贴批单的方式使之成为保险合 同的一部分。附加条款是对基本条款的修改或 变更,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 (二)保证条款 保证条款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特定事 项担保的条款,即保证某种行为或事实的真实 性的条款。保证条款一般由法律规定或同业协 会制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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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重要条款一、被保险人的定义保险合同一般要对被保险人释义。保险单中可能有 一个指名的被保险人的定义,指名的被保险人是在保 险单声明事项中载明的人。保险单中还可能有附加的 被保险人。

二、批单保险合同经常附有批单。批单是一项书面条款,用 来增添、取消或修改原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在财产和 责任保险中,批单可用来扩大保险责任范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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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重要条款三、责任免除条款一般来说,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有: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②地震。 ③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④核子辐射和污染。 ⑤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由于暴风、暴雨 造成的损失。

⑥因保险财产本身存在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⑦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造成停工、 停业等一切间接损失。

⑧恐怖袭击。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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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重要条款四、责任承担方式条款

由于财产保险标的的价值可以按账面价值、 重置价值和市价等确定,所以有必要约定保险 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比例责任承担方式、第一危险责任赔 偿方式、限额责任赔偿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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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重要条款五、免赔条款免赔额(deductible)是常见的保险条款。免赔额

是指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事先约定,损失额在规定数 额之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损失的一定比例或金额。 免赔额条款在财产、健康和汽车保险中得到广泛使 用。因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总是一种全部损失,在人寿 保险中不使用免赔额。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为了尽 可能减少最终的责任赔偿,从一开始就介入诉讼,为 被保险人提供辩护。因此,责任保险也不普遍使用免 赔额条款。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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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重要条款(一)免赔额的作用1.消除小额索赔。2.减少保险费。 3.促进防损工作

(二)免赔额的种类1.绝对免赔额(straight deductible):绝对免赔额是指; 在保险人作出赔付之前,被保险人要自担一定的损失 金额,一般来说,这种免赔额应用于每次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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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重要条款2.总计的免赔额(aggregate deductible)

这是把保险期内所有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加计 在一起,如果这全部损失低于总计的免赔额,保险人 不作任何赔付。一旦全部损失超过总计的免赔额,保 险人对所有超额部分的损失予以赔付。3.相对免赔额(franchise deductible) 这是一种在海上运输保险中经常使用的免赔额,免 赔额以一个百分比或一定金额表示。如果损失低于规 定的比例或金额,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当损失 高于规定的比例或金额,保险人将赔偿全部损失。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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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重要条款4.消失的免赔额(disappearing deductible)

根据消失的免赔额,免赔额随损失增加而减少。这实 际上是对小额损失不予赔付,对大额损失全部赔偿。例如,假定500元为消失的免赔额的起点,保险人 对超过500元以上的索赔金额以110%的比例赔偿,当 损失达到5500元时,免赔额全部消失。免赔额的消失 过程如下:

损失金额500 2500 5500

赔付金额0 2200 5500

免赔额500 300 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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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重要条款六、共同保险条款共同保险条款规定,在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的财产 保险金额要等于财产实际现金价值的一个规定比例。 如果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没有遵守共同保险的这项 规定,就要作为一个共同保险人分担损失,以此作为 惩罚。确定损失赔偿金额的共同保险公式如下:赔偿金额 实际保险金额 损失金额

规定保险金额 共同保险的基本目的是实现费率上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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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重要条款七、他保条款在财产和责任保险单中,重要的他保条款包括以下 三种:1.按照比例分摊赔偿责任条款 2.按照相同分额分摊赔偿责任 3.基本保险单和超额保险单

此外,其他诸如保证条款、抵押条款等亦为 财产保险合同的常

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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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寿保险合同重要条款人寿保险是主要以人的寿命为保障对象的人 身保险。人寿保险通常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 内生存或身故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有的人寿 保险产品还包括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责任。人寿保险按照保险责任分为定期寿险、终身 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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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寿保险合同重要条款一、人寿保险合同的基本选择权(一)红利支付方式选择权 人寿保险单可分为分红保单和不分红保单。分 红保单是向保单所有人支付红利的保单。分红 保单一般有红利任选条款。红利在很大程度上 表示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部分保费。分红保 单的红利来源主要是三差收益,即利差益、死 差益和费差益。21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1w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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