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背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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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1.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2.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资产阶级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列宁).我国《民法通则》1986年颁布。 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4.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b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c受价值规律支配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平等b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c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5.我国民法具有一下性质:a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b民法为文明法c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d民法为实体法e民法为私法
6.民法的任务有:a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b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c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7.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8.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9.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A平等原则(首要原则):a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b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受权利和负担义务c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d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B自愿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的表现:a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b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 C公平原则 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公平原则的表现:a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b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c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D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E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10.民法的渊源:法律(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法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家政策和习惯。
11.民法的效力:A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法律不溯及既往、新法改废旧法)B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C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同时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
12.民法的适用应遵循的原则:a特别法优于一般法b强行法优于任意法c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d具体规定有限于一般性条款。
13.民法的解释:A文理解释 又称文义解释,是指依据法律条文文句的字义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B理论解释 是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事情,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理。包括:a扩张解释 又称扩充解释,是指仅依法律文句的文义解释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意时,而扩张该条文文句的含义作出解释。b限缩解释 又称缩小解释、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文句含义过于广泛时,对其含义应予以缩小的解释。c反面解释又称反对解释,是指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事项,就其反面的意思进行解释。d类推解释 是指对法律无直接规定的事项,选择法律关于类似事项的规定进行解释,以类推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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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a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b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 自愿设立的c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a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b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4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a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
财产关系 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体由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关系 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b义务主体的范围
绝对法律关系 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权利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 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c内容的复杂程度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d形成和实现的特点
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民事主体依其合法行为而形成的,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5民事法律事实 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6民事法律事实有两个基本特征:其一客观性,其二法定性 7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
a自然事实 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b人的行为 是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直接体现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8民事权利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9民事权利的分类: a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
财产权 是指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 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b权利的作用
支配权 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请求权 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 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 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c权利的效力范围
绝对权 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 相对权 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 d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
主权利 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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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利 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e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
原权 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救济权 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f权利有无移转性
专属权 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 非专属权 是指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
10民事权利的行使 是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实施一定的行为。权利行使的两种方式: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
11权利形式应遵循一下两项主要原则:a自由行使原则、b正当行使和静止权利滥用原则 12民事权利的保护 是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恢复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 民事权利的保护分为自我保护(自卫行为、自助行为)和国家保护。
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a须为保护自己的利益b须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c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d须事后当即请求国家保护
13民事义务 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15民事义务主要分类: a发生根据
法定义务 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而非由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约定义务 是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 b义务的内容
积极义务 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消极义务 是指以义务人须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c义务与义务主体的关系
专属义务 是指义务人不得将其移转给其他人负担的义务。 非专属义务 是指义务人可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
16民事责任 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主要特征:a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b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权利为目的 c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d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17民事责任的分类: a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
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 是指因债务人不履行已存在的债务而发生的民事责任。 侵权的民事责任 是指因实施亲权行为而发生的民事责任。 b民事责任的内容
履行责任 是指责任人须履行资金原负担的债务的责任。 返还责任 是指以返还利益为内容的责任。 赔偿责任 是指以赔偿对方损害为内容的责任。 c承担民事责任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按份责任 是指责任人为多人时,各责任人按照一定的份额向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各债务人之间无连带关系。
连带责任 是指债务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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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a停止侵害 b排除妨碍 c消除危险 d返还财产 e恢复原状 f修理、重作、更新 g赔偿损失 h支付违约金 m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n赔礼道歉 第三章 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1平等性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3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4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5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6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死亡(自然死亡、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 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宣告死亡 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后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死亡。
7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
8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得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的资格。 9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c无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由它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10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是指人民法院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
1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须具备条件:a须经厉害关系人申请
b被申请的当事人须为精神病人 c须由人民法院经特别程序作出宣告
1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死亡
13自然人的住所 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只能有一个) 14居所 一个人总要居住在一个地方,起居住的地点称为居所。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 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15住所的法律意义:
a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的地点。 b确定债务的履行地点。 c确定案件的管辖。
d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 e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16监护 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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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监护的法律特征:
a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监护。 b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监护。 c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18监护的目的: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监护的设立 也就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监护人。 19监护的设立主要有三种方式: a法定监护 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
b指定监护 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指定监护人。
c遗嘱监护 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设立的遗嘱中指定监护人。 20监护人的职责:a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健康
b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c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d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21监护人的变更是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责任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者人民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 22监护人的撤换 是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23监护的终止 亦即监护感谢的消灭,是指不再设立监护人。
24宣告失踪 是指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宣告失踪的主要目的:设立财产代管人,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利益。 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a须经厉害关系人申请
b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年) c须由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宣告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厉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25宣告死亡 是指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 宣告死亡的主要目的:结束失踪人以原住所为中心的法律关系,稳定社会秩序。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a须经厉害关系人申请b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下落不明满4年;因以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c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26宣告死亡发生与自然人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厉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27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销,发生下列法律后果:
a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和财产权。 b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c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再其被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恢复。 d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子女再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 第四章 法人
1法人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特征:a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b法人是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3法人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三方面:组织上的独立性、财产上的独立性、责任上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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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人应具备的条件:a依法成立b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d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法人的分类:
(一)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
1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规
公法人 是指依据公法设立的法人。 私法人 是指依据私法设立的法人。 2法人成立的基础
社团法人 是指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其以有一定的成员为成立条件。
财团法人 是指为一定的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其以捐助的一定财产为基础,以一定的捐助行为为成立条件。 3社团法人成立的目的
营利法人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其设立的目的是为成员谋取经济上的利益 公益法人 是指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法人。
中间法人 既不以营利为目的,又不以从事工艺失业为目的的法人。
(二)法律上对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 根据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法人可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2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机关法人 是指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类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 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是指有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有一定的捐赠财产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6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a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b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c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互具有差异性
7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亦即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8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特征:a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期间上是一致的b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其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c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实现的 9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是指法人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0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特征:a法人民事责任能力与其他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b法人民事责任能力是对其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11法人机关 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名义对内管理法人的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
12法人机关的法律特征:a法人机关时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法人机构。b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c法人机关是依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成立的。d法人机关是法人领导或代表机关。e法人机关是由单个自然人或集体组成的。 13法人机关的种类:
a法人的权力机关 是法人自身意思的形成机关,是决定法人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关。(如股东大会)
b法人的执行机关 是执行法人权力机关决定的机关,是执行法人意志的机关。(如董事会)
c法人的监督机关 是对法人的执行机关的行为实行监督检查,以保障法人意志能得以实现的机关。(如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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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责任人。 15法人的财产 是指法人独立拥有的财产。
16法人财产的特点:a法人的财产是法人独立拥有、自主支配的财产。b法人的财产是与其组织、发起人或投资人、法人的成员的财产完全相分离的财产。
17法人的责任 是指法人对其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负责清偿的民事责任。
18法人责任的特点:a法人责任是法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b法人责任是法人对其自己的债务承担的责任。c法人责任是法人的独立财产承担的责任。d法人责任不能代替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 19法人的设立 是指法人这一组织体的创办或建立。
20法人设立不同于法人的成立,设立是成立的准备阶段,是法人成立的必经程序。 21法人设立的原则:
a特许设立主义 法人的设立须经国家立法和国家元首的许可。
b许可设立主义 又称行政许可设立主义,是指法人的设立须经行政机关的许可。
c自由设立主义 又称放任设立主义,即对法人的设立国家不作任何干预,一任当事人自由设立。 d准则设立主义 是指法律规定设立法人的条件,设立人可按此条件设立法人,而不必经行政机关许可。 e强制设立主义 是指国家对法人的设立采取强制设立的政策。 22法人设立的方式:命令设立、发起设立、募集设立、捐助设立 23法人设立的条件:a有发起人或设立人 b须有法律依据
24法人资格的取得:以命令方式设立的机关法人,不须登记,自设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自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均须办理法人登记。
25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在其存续期间内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体、组织形式以及其他事项的变动。 法人组织的变更包括:A法人合并 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
B法人分立 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的法人。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26法人的终止 又称法人的消失,是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存在,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27企业法人终止原因:a依法被撤销 b解散 c依法被宣告破产 d其他原因(如分立、合并)
28法人的清算 是指于法人终止时由清算组织依职权清理该法人的财产,了结其参与的财产法律关系。 清算组织 是依法成立的对终止的法人进行清算的组织或个人又称清算人。
企业法人因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进行清算时,该企业法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但可以进行清算范围内的活动。 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
1非法人组织 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
2非法人组织的特征:a非法人组织为社会组织b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c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的条件
3非法人组织的种类:a成立的目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b其成立是否需要办理登
记――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不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
4合伙 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5合伙的特征:a合伙是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b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c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d合伙是合伙人共同享受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组织 6合伙的分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范围――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
合伙人的自然属性――个人合伙、单位合伙 合伙的目的和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其他合伙
7合伙的内部关系:a合伙人有出资的义务和管理使用合伙财产的权利b合伙人有合伙事务的决策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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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和监督权c合伙收益的分配权和分担合伙亏损的义务
8合伙人与第三人的关系:a合伙人以合伙名义进行的活动对外代表合伙b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9入伙 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成为合伙人。
10退伙 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而不再为合伙人。退伙分任意退伙和法定退伙。
11合伙的解散 又称合伙的终止,是指合伙终结,合伙人间结束合伙关系。
12法人的分支机构 是指由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一种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不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机构。
13法人分支机构的特点:a法人分支机构是由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机构,从属于法人。
b法人的分支机构是相对独立的机构。 c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4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责任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5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a由自然人一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b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并须经核准登记 c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d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6个体工商户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7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a个体工商户是以户为经营单位的
b个体工商户须依法核准登记
c个体工商户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
d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e个体工商户的户主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8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保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19农村承保经营户法律特征:a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以户为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
b农村承包经营户依照承保合同从事商品经营 c农村承包经营户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 d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者对承包经营期间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20非法人组织包括:合伙、法人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六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1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a有益性 是指能够满足人民利益需要。
b客观性 是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 c法定性 是指由法律所规定。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a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
b其他财物 c行为 d知识产品
e人身利益 是指人格和身份所体现的非物质利益。 f其他
4物 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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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法上的物的法律特征:a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b须能够成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c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d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6物的分类: a是否有可移动性
动产 是指可以一般方法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不动产 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 b是否具有自由流通性
流通物 是指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 是指法律对其流通予以一定的限制,仅可在特定主体之间或特定范围内流通的物。 禁止流通物 是指法律禁止其流通,不能成为交易标的物的物。 c相互间的关系
主物 是指同一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作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 从物 是指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 d两物间的关系
原物 为产生孳息的物。 孳息 则是由原物产生的收益。 e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
消耗物 又称消费物,是指经一次性使用就会归于消灭或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 非消耗物 是指可长期多次使用而不会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 f是否可分割
可分物 是指经分割后并不会改变其性质或影响其效益的物。 不可分物 是指经分割会改变其性质和影响其用途的物。 g交易中确定方式
特定物 指以单独的特征具体确定的物。
种类物 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h可否由其他物代替
代替物 是指得以同一种类、品质及数量的物代替的物。 不代替物 是指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7从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与主物同属一人所有 2须独立成为一物 3须与主物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地发挥物的作用。
8物在民法上的意义:a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普通的客体b物可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c物会影响案件的管辖
9货币 有时称金钱,是指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一种特殊的物。
10有价证券 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由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11有价证券的特征:a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
b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 c有价证券的支付义务人有单方的见票即付的履行义务
12有价证券的种类:
a从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上分类 代表一定货币的有价证券 代表一定商品的有价证券 代表一定股份权利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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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
b从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的转移方式进行分类 记名有价证券 指示有价证券 无记名有价证券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 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a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b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c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a意思表示为单数还是复数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仅有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b是否有对价
有偿法律行为 是有对价的法律行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支付一定的财产代价,任何一方在没有给予对方相应的代价时,不能从对方取得相应的利益。
无偿法律行为 是指没有对价的法律行为,一方从对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不需向对方支付财产代价。 c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双务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 单务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d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诺成性法律行为 又称不要物行为,是指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不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
实践性法律行为 又称要物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生效的法律行为。
e是否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
要式法律行为 是指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不采用特定的形式不能成立生效。 不要式法律行为 是指法律不要求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采用何种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 f其与原因的关系
要因法律行为 又称有因行为,是指与其原因不可分离,原因不存在,法律行为也就不能成立生效的法律行为。
无因法律行为 又称无因行为,是指其可与原因相分离,原因存在与否不影响其效力的法律行为。 g发生效力的时间
生前法律行为 又称为生存行为,是指其效力发生于行为人生存时的法律行为。
死后法律行为 又称为死因法律行为,是指于行为人死亡后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如遗嘱) h法律行为相互间的关系
主法律行为 是指两个有联系的法律行为中,不依赖于他行为而可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 须依赖于其他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4意思表示 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是指行为人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
5意思表示的形式:1口头表示 2书面表示 3默示表示(推定形式、沉默形式) 6意思表示的分类: a表示方式
明示的意思表示 是指以语言文字或者法律或交易习惯所确认的其他表示方法,直接表示其意思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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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
默示的意思表示 是指通过表示然的行为来表示其意思的意思表示。 b意思表示有无相对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是指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是指没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 c表示到达对方的方式
对话的意思表示 是指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可直接入于为对方了解范围的意思表示,如当面或用电话所为的意思表示。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是指表示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是直接可为对方了解而是间接入于对方了解范围的意思表示。(如书信、第三人传达) d意思表示有无瑕疵
健全的意思表示 是指无瑕疵的意思表示。
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是指表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表示人的意思形成不自由的意思表示。
7*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8意思表示的瑕疵: (一)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a故意的不一致(真意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隐藏行为) b无意的不一致(错误、误传)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
a受欺诈的意思表示 b受胁迫的意思表示 c危难中的意思表示 9意思表示的解释 是指阐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含义。
10民事行为 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11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a行为人 b意思表示 c标的(行为的内容,即所要达到的效果) 12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13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行为人设定一定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与否的民事法律行为。
14条件的特点:a须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
b须为将来能否发生并不能可定的事实 c须为合法的事实 d须为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e须为与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不相矛盾的事实
15条件的成就(发生)不成就(不发生) 16条件的分类: a条件的作用
停止条件 又称延缓条件,是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 解除条件 是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 b条件的内容
积极条件 是指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消极条件 是指以某种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17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到来的客观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的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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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18生效期限 简称始期,又称延缓期限,是指决定法律行为为效力发生的期限。 终止期限 又称终期,是指决定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期限。
19无效民事行为 是指更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自始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20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 a无效民事行为始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不能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c无效民事行为始确定的当然无限的民事行为
21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 c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d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e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f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g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22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a不得履行b 返还财产c 赔偿损失d 收缴财产归国家或者返还财产给集体、第三人
23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
24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特征:
a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是可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c可撤销、可变更明示行为是只有当事人才可以主张无效的民事行为 25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种类: a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b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c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26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又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是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27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特征:
a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于成立时是否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b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既可成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也可成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28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该行为有效;若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限。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b无权代理行为
对无权代理行为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c无权处分行为
d债务人同意欠缺的债务移转行为 第八章 代理
1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 2代理的特征:a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b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时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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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代理人独立为代理行为
d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e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3代理的意义:a代理扩大了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
b代理可以补充某些民事主体资格上的不足
4不适用代理的行为:a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b事实行为 c违法行为
5*代理人指导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6代理的分类:
a代理人代理权限发生依据
委托代理 是指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 是指由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直接规定的代理。
指定代理 是指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单位的裁定或者决定而确定的代理 b代理人代理权限的范围
一般代理 又称总括代理、全权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及于一般事项的全部,其范围并无特别限定的代理。
特别代理 是指特别限定代理某一事项,代理权限限定于一定范围或特定事项的代理。 c代理人的人数
单独代理 是指代理权仅授予一人,代理人只有一人的代理。 共同代理 是指代理权授予二人以上,代理人为数人的代理。 d是否由本人授予
本代理 是指直接由本人授权的代理
再代理 有称为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必要的情形下,将部分或全部代理事项转托他人而由他人即再代理人所为的代理。
7再代理的成立条件:a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b须经原代理人授权
c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及时报告被代理人并取得同意
8代理权 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资格。 9代理权的授予 是指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权的法律现象。
10*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11*委托书委托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2代理权的行使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13代理权的行使应遵循原则:a在代理权限内积极行使代理权
b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c合法行使代理权
14滥用代理权 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违背代理的宗旨而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15滥用代理权的构成条件:a代理人有代理权 b代理人实施行使代理权的行为 c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损害或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16滥用代理权的三种形式:
a对己代理 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 b双方代理 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法律行为。 c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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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代理权的消灭 也就是代理关系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限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无权代理 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
18无权代理发生的原因:1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 2行为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 3行为人的代理权消灭
19狭义的无权代理 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也没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而实施的代理。
20表见代理 又称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无权代理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21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的条件:
a行为人无代理权限却以本人名义为民事行为 b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c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
d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条件
22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相对人也可在本人未承认该表见代理行为前主张该行为为无权代理而撤销该行为。
第九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1民事时效 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2时效包含三方面的要素和含义:a须有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 b须该事实状态持续不间断地存在一定期间 c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权利取得或消灭
3民事时效的性质:a时效为法律事实中的自然形态 b时效具有强行性 4民事时效的种类:(时效的构成条件和法律后果)
a取得时效 是指占有他人的财物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期间后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时效制度。(我国无)
b消灭时效 是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在一定期间后即发生丧失权利的法律后果的时效制度。(我国诉讼时效)
5诉讼时效 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6诉讼时效的特征:a诉讼时效完成仅消灭实体请求权
b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 c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
7除斥期间 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
8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a性质和后果不同 b起算起点不同 c计算方式不同 d法律条文表述不同 e适用条件不同
9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a在物权保护上,排除妨碍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b对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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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授权经营的国有财产的保护 c对人身权的保护
10诉讼时效的种类: a普通诉讼时效 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民法上统一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没有另外特
别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b特别诉讼时效 又称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或者单行法特别规定的仅适用于法律特殊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11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申明的
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12诉讼时效的效力 是指诉讼时效完成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发生的法律后果。
13诉讼时效的效力的四种学说:a债权消灭说 b抗辩权发生说 c诉权消灭说 d胜诉权消灭说 14我国采取胜诉权消灭说
15*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16诉讼时效的起算 是指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计算。
17*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18诉讼时效的中止 是指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在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19诉讼时效中止,只是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停止计算,原进行的诉讼时效仍然有效,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
20诉讼时效中断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1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a提起诉讼 b权利人提出要求 c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22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时,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全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3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a发生的事由不同 b发生的时间不同 c发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24诉讼时效的延长 是指在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时,经法院查明权利人却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行使权利的,可延长时效期间,使诉讼时效不完成 25期限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 26期间的分类: a是否具有强制性
任意性期间 是指法律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间。
强行性期间 法律直接规定的并且当事人不得排除其适用的期间。 b其确定性
确定期间 是指以日历上的某一时间来确定的期间。
相对确定的期间 是指以某一事件或行为的发生而准确计算的时间。 c其计算方法
连续期间 是指期间开始后连续不间断地进行计算,不因任何情况的出现而中断计算的期间。 不连续期间 是指期间开始后只计算其中某些时间或者可舍去某些时间的期间。 d其确定根据
法定期间 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
指定期间 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等确定的期间。 意定期间 是指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间。 e适用范围
普通期间 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普遍适用于某类或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 特殊期间 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某些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 27期限的确定和计算,包括本数:以上、以下、以内、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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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抱括本数:不满、以外。 第二篇 人身权 第十章 人身权概述
1人身权 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2人身权的法律特征:a人身权与人身利益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
b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非财产权
c人身权虽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又有着密切联系 d人身权为绝对权
3人身权的分类:a人身权的主体不同――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
b人身权的客体不同――人格权与身份权
4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的,行为人应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第十一章 人格权
1人格权 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 2人格权的特征:a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资格必须具备的权利
b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一种权利 c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d人格权是由法律确认的
3身体权 是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完整和支配的人格权。
4身体权包括:a完整身体保护权b 对自己身体组织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 5生命权 是指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生命权包括:a生命安全维护权b 生命利益支配权
6健康权 是指以自然人对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里状态为内容的人格权。 7健康权包括:a健康维护权 b 劳动能力的保有、利用与发展权 8姓名权 是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姓名权包括:a命名权b 使用权c 变更权
9名称权 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名称享有使用并排斥他人非法侵害的民事权利。 10名称权的特点:a专有性b 法定性c 企业法人、合伙名称权的双重利益性 11名称权包括:a命名权b名称使用权 c 名称变更权d 名称转让权
12侵害姓名权或名称权的构成要件:a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姓名或名称权的行为
b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
13不构成侵害姓名权或名称权的除外情况:a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而对姓名权或名称权所作出的法律限制 b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姓名权所实施的行为
14名誉权 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15名誉权包括:名誉保有权 名誉维护权 名誉利益支配权 16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a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b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c造成损害结果
d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17肖像权 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18肖像权包括:形象再现权 肖像使用权 不作为请求权 19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a须有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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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须未经自然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20对肖像权的侵害,不应以“以营利未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为要件
21隐私权 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22隐私权包括:个人信息控制权 个人活动自由权 私有领域的保密权 权利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 23人格权包括:身体权 生命权 健康权 姓名权 名称权 名誉权 肖像权 隐私权
第十二章 身份权
1身份权 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 2身份权的特征:a身份权是基于特定身份而获得的人身权
b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权利 c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
d身份权虽然在本质上是权利、但有些权利中也包含着义务
3荣誉权 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荣誉不受非法剥夺或其他形式侵害的权利。 4荣誉权的内容:荣誉获得权 荣誉保持权 荣誉利用权 5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主要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等。
6配偶权 是指夫妻双方基于配偶关系而相互享有的身份权,即基于夫以妻为配偶、妻以夫为配哦的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
7配偶权主要包括:a同居权 b贞操请求权 c 扶养权 d离婚权 8亲权 是指父母基于父母身份对妻未成年子女享有的身份权。 亲权主要包括:a扶养教育权 b 财产管理权 c 惩戒权
9亲属权 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女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基于亲属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
10知识产权是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内容的民事权利,其中人身权为身份权,而不是人格权。 11在著作中身份权包括四项:a发表权 b 署名权 c 修改权 d保护作品完整权 12身份权包括:a荣誉权 b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 c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 第三篇
第十三章 物权概述
1物权 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利益。 2物权的特征:a物权是对世权 b物权是支配权 c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 3物权的分类:
a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 b物权人对标的物所支配内容――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c物权的标的物的种类――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d物权能否独立存在――主物权与从物权 e物权的续存是否有期限――有期物权和无期物权
f物权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一般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4物权的效力 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和保障立。
5物权的效力分:a排他效力、b优先效力、c追及效力d、妨碍排除效力
A物权的排他效力 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B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2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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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物权的追及效力 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
D物权的损害排除效力 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6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碍请求权 预防妨碍请求权 7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a物权法定原则 b一物一权原则 c 公示、公信原则 8物权的变动包括物权的发生、变更与消灭三种情形 9物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0物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a抛弃 b 混同 c其他原因 11关于物权的变动我国采取的是折衷主义。
12物权变动须有当事人的合意外,还需要登记或交付的特殊生效要件。 第十四章 所有权
1财产所以权 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所以权特征:A所有权具有自权性 B又有权具有全面性 C所以权具有弹力性 D所以权具有恒久性 3国家所以权 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国家所以权特征:A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 B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 C国家所以权的行使具有特殊性 D国家所以权的取得方式具有特殊性 E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5集体所有权 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6集体所有权特征:A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具有多元性 B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具有相对广泛性 C集体所有权由集体组织直接行使
7公民个人所有权 是指公民个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8公民个人所有权特征:A公民个人所以权的主体是公民个人 B公民个人所有权的客体主要是生活资料和
法律允许公民所以的生产资料 C公民所有权主要是通过公民的劳动所获得的
9所有权的权能: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
10所有权的取得分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所有权的消灭分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11不动产所有权 是不动产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12不动产所有权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建筑物所有权两种。
13土地所有权的特征:a客体的特定性(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b主体的限定性(只能是国家或农村经济组织)c交易的禁止性d权能的分离性
14房屋所有权的特征:a客体的特定性(房屋)b主体的广泛性c交易的自由性
15相邻关系特征:a相邻关系主体具有多数性 b 相邻关系的标的物具有相邻性 c相邻关系的产生具有法定
性 d相邻关系的内容具有复杂性 e相邻关系的客体具有特殊性
16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a有利生产和方便生活原则 b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则 c尊重历史和习惯的
原则
17善意取得 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非法转让于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18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19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a标的物须为动产
b让与人须为物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
c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 d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20善意取得的效力:
a受让人与原所以人之间的效力 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原所有人丧失动产所以权 b让与人与原所有人之间的效力 表现为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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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先占 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得所有权得法律事实。 22先占属于事实行为,所以,先占人并不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限。
23先占得成立条件:a先占得标的物须为无主物 b先占得无主物须为动产 c先占人须以所有得意思占有无主动产
24拾得遗失物 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25*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应此支出的费用由失主承担。 26拾得遗失物成立条件:a须为拾得的行为 b标的物须为遗失物 27发现埋藏物 是指认识埋藏物的所在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28发现埋藏物成立条件:a须有发现行为 b 标的物须为埋藏物
29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文物、古文化遗址、古墓等,属于国家所有。
30添附 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再一起或不同的劳力与财产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法律状态。
31添附包括附和、混合和加工三种形式。 32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应具备:
a须是动产与不动产相结合,即动产附和于不动产之上
b动产须成为不动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动产与不动产组合后,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使其分离 c动产与不动产应分别属于不同的人所有。 33动产与动产的附和应具备: a须是动产与动产相结合 b动产与动产须组成合成物
c两个以上的动产应属于不同的人所有 34混合应具备条件:
a混合的各项财产须为动产
b混合物须不能识别或识别须费过大 c混合的各项动产须属于不同的人所有
35加工应具备条件:a须有加工行为 b加工的标的物须为动产 c加工的标的物须为其他人所有 d须因加工
而制成新品
36共有 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37共有的法律特征:a共有主体的多数性 b共有客体的同一性 c共有内容的双重性
d共有权的联合性 e共有财产原因的共同性
38按份共有的特征:a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定份额之上
b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 c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39共有物的分割原则:a共有物分割自由原则 b遵循约定原则 c无尽其用原则 d平等协商团结和睦原则 40共有物风格的方法:a实物分割 b变价分割 c作价补偿
41共同共有 是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
42共同共有的特征:a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b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
c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43共同共有主要包括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共同继承的财产。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 是指对于他人之物,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而设立的物权。
2用益物权特征:a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 b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 c用益物权具有占有性 d用益物权的客体
是不懂产
3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资源使用权、采矿权、国有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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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4国有土地使用权特征:a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为标的物而成立的用益物权
b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的开发为目的而成立的用益物权 c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期限性和让与性的用益物权
5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共有土地使用权的设定(出让方式取得、划拨方式取得)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让与
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如继承)
6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义务:支付有关费用的义务 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 返还土地的义务 7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消灭原因:a存续期间的届满 b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c土地消灭 8*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 9农地承包经营权特征:a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者
b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 c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在于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农业活动
10农地承包人的权利:a土地使用收益权 b投资补偿权
11农地承包人的义务: 支付费用的义务 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 返还土地的义务 12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a期限届满 b国家征用 c土地的回收 d土地消灭 13地役权 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14地役权的特征:a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物权
b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二设定的物权 c地役权是具有从属性的物权 d地役权是具有不可分性的物权
15地役权人的权利:供役地的使用权 地役权的出让权 为必要的附随行为与设置的权利 16地役权人的义务:维护设置的义务 支付费用的义务 恢复原状的义务
17供役地人的权利:设置使用权 费用请求权 供役地使用场所及方法的变更请求权 18供役地人的义务:容忍及不作为义务 维持设置费用的分担义务 19地役权的消灭:土地消灭 目的事实不能 混同 抛弃
20典权 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二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 21典权特征: a典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
b典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c典权是以占有典物为成立要件的物权 d典权是以支付典价为对价的物权 e典权是有期物权
22典权的最长期限为30年,超过30年的,应缩短为30年。
23典权人的权利:a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b 转典与出租权 c让与权
d优先购买权 e修缮重建权 f费用请求权
24典权人的义务:保管典物 返还典物
25出典人的权利:a典物的处分权 b 抵押设定权 c 回赎权 26出典人的义务:a瑕疵担保义务 b 费用返还义务
27典权的消失原因除标的物灭失、混同、抛弃等权利还包括回赎 找贴 留买、作绝、别买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
1担保物权 是指以确保债务的实现为目的,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 2担保物权的特征:a担保物权具有变价受偿性b从属性c不可分性d物上代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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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担保物权的意义:a担保物权是保障债权受偿的可靠手段
b担保物权是债务人融资的有效手段 c担保物权是充分发挥财产效用的法律手段
4担保物权的种类:
a发生原因――法定担保物权(置留权、优先权)约定担保物权 b担保物的性质――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和权利担保物权 c担保物是否转移占有――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和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d登记与否――登记的担保物权和不登记的担保物权
5抵押权 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为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6抵押权特征:a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b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也可以是权利 c抵押权具有特定性 d抵押权具有顺序性
7抵押权的设立须具有抵押合同、有合法的抵押物和法定公示方式等要件。
8下列财产不得抵押:a土地所以权 b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c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d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e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f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
9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登记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法律规定可以自愿登记的,登记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的费用。(未约定约定不明的) 10抵押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除抵押原物以外,还包括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和物、孳息、代为物等。
11抵押人的权利主要包括:a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b抵押物的处分权 c抵押物的出抵权 c抵押物
的出租权 d用益物权的设定权 e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代为求偿权
12抵押人只有在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下,才能处分抵押物。 13我国法律不承认重复抵押,只承认抵押物的余额抵押。 14抵押权人的权利包括: a抵押权的保全权
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 提供相当担保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b抵押权的处分权 c优先受偿权
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在抵押物被查封、被执行时,抵押权优于执行权
在抵押人破产时,抵押权优先于抵押人的一切债权,抵押权人有别除权 抵押权的实现须具备:a须抵押权有效存在并不受限制
b须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c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d须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未履行债务
15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可分为抵押物的拍卖、变更和折价三种。
16*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以。
17抵押权的消灭:主债权消灭 抵押物消灭 抵押期限届满 抵押权实现
18共同抵押权 是指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一个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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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最高额抵押权 是指为担保属于一定范围内的由继续性的法律关系将来可发生的债务,当事人约定于预定的应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内,以抵押物担保债权的抵押权。
20质权 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一种担保物权。 21质权特征:a质权的标的物是动产和权利
b质权为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c质权是由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
22质权的作用是:a公示作用 b留置作用
23动产质权应采取书面质押合同的方式设定,且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24确定谋项财产是否设定了质押,应以该财产是否已移交占有为要件。
25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26动产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包括原质物以及质物的从物、孳息物、代为物等。
27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a占有质物的权利 b留置质物的权利 c质物孳息的收取权 d费用偿还请求权
e质物的变价权 f优先受偿权 g质权的处分权 h质物的保管义务m9质物的返还义务 28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a质物的处分权 b质物孳息的收取权 c对质权人的抗辩权 d除去侵害和返还质 物请求权 e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代位请求权。
29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30动产质权的消灭:a主债权消灭及质物灭失 b质权的抛弃和质物的任意返还 c质物占有的消失 d质权的
存续期间届满及质权实现
31权利质权 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32依权利质权的标的,权利质权可以分为一般债权质权、证券债权质权、股权质权和知识产权质权。 33一般质权的设定,订立书面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将债权设置的事实通知第三债务人。 34证券质权的设定,订立质押合同,合同中应约定证券的交付时间,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生效。
35股份质权的设定,订立书面合同,办理出质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无记名股票设置,不必办理登记。 36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订立书面合同,办理出质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7一般质权的效力: a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质权的效力及于债权的从权利
b质权人有限制出质人与第三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 c质权人得以入质债权优先受偿
38证券债权质权的效力:a证券债权质权的效力及于入质权利的从权利
b质权人有留置证券的权利 c质权人有保全质权的权利 d质权人有保全入质权利的义务 e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权利
39股份质权的效力: a质权人有分配盈余收取权
b质权人有股票代表物上的代位权 c质权人有权占有和留置股票
d质权人对股票、股份的变价有优先受偿权 e质权人无议决权
f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股票的义务 g出质人不得转让股份
40知识产权债权的效力原则上应当适用关于抵押权效力的规定。
41留置权 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务
人得留置该财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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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留置权特征:a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b留置权为得发生两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c留置权为动产担保物权和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42留置权的成立: 一、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
(1)须债权人占有一定的财产
(2)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 (3)须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间有关联 (4)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二、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
(1)当事人有不得留置的事先约定
(2)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3)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4)留置财产与债务人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的指示相抵触
43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44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应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为物。
45*留置物被债权人留置后,留置物所有人并不因此而丧失留置物的所有权。留置物所有人可以对留置物为46法律上的处分,但其处分不能影响留置权。
47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a留置占有的留置物 b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c为保管上的必要使用留置物 d请求返还必要费用 e就留置物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f留置物的保管义务 g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 h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48留置权消灭的特殊原因:a担保的另行提出 b留置物占有的丧失 c债务清偿期的延缓 d留置权的实现 第十六章 占有
1占有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
2占有 是指占有人对物有事实上管领力的事实。
3占有的特征:a占有的客体为物 b占有为法律所保护的事实 c占有的成立须占有人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处分权 4占有的分类:
a是否有法律根据或原因――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b占有的人数――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
c占有人是否以所以的意思进行占有――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d占有人是否对标的物直接进行事实上的管领――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e占有人的主观状态――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第四篇 债权 债与债法概述
1债 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的特征: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
的法律关系
3债的要素:
a债的主体――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b债的内容――债权(核心)债务 c债的客体――给付
4债权特征:债权是请求权 债权是相对权 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 债权具有期限性 5给付特征:给付须合法 给付须确定 给付须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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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给付的具体方式(标的的分类):支付金钱 支付财产 提供劳务 完成工作或提交成果 转移权利 不作为 7债法 是指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债法的特征:债法是财产法 关于财产交换关系的法 具有任意性 具有同一性 9债的分类:
a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b标的物属性得不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c债得主体双方人数――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d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e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f两个债之间的关系――主债和从债
g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10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 11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12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12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14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15债的发生
16债的发生 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即一项特定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得以创新。 17债的发生原因:合同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侵权行为 缔约过失
18无因管理 是指没有法定得或者约定得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得法律事实。 19作为债的发生根据得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属于合法得事实行为。
20无因管理得成立要件:管理他人事务 有为他人利益管理得意思 没有法定或约定得义务 21无因管理管理人的义务:适当管理义务 通知义务 保管与结算义务 22无因管理本人的义务:偿还必要费用 补偿损失 清偿必要债务 23不当得利 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24不当得利作为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其性质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而非行为。
25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须一方受有利益 须他方受有损失 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须无合法根据
26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一、应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a给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 b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
二、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a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b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c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d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e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7当事人依法虽没有给付义务而给付,另一方的得利也不为不当得利:
a履行道德义务而给付
b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 c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的财产 d因不法债务交付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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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不当得利使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享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29债的效力
30债的效力 是指因债而产生的对当事人双方的法律约束力。 31债的效力分类:
a债的效力是否涉及一切债的关系――一般效力与特殊效力 b债的效力的内容――积极效力与消极效力 c是否涉及第三人――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
32债的履行 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而全面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的行为 33债的履行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 履行附随义务
34附随义务包括:注意义务 告知和通知义务 照顾义务 协助义务 保密义务 不作为义务 35债的履行的原则:实际履行原则 诚实行用原则
36债务不履行有四种形态:给付不能、给付拒绝、不完全给付、给付迟延。 37给付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在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履行不能时,其效力
a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
b债务人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c在合同之债,债权人可因债务人的给付不能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二、在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履行不能时,其效力
a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
b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的事由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让与该请求权或交付其所受领的赔偿物。
38给付拒绝的法律后果:
a对于已届履行期的给付拒绝,债权人有权要求强制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b对于未届履行期的给付拒绝,债权人不必等到履行期届至时再主张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债权人可即时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因债务人拒绝履行所造成的损害。
c再有担保的债务,当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时债权人即可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拍卖担保物,实现债权。
39给付延迟的构成要件:债务履行期已届满 给付须可能 须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 40给付延迟的法律后果:a在合同之债,债权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b接受强制履行。
c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d对迟延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负责。
41不完全给付的构成要件:须有履行行为 须债务人的履行不当 须可归责于债务人 42不完全履行的法律后果:
a对于在清偿期内尚可补正的不完全给付,债务人有补正其为完全给付的责任;如补正的给付已过清偿期间,债务人就补正的给付负给付延迟的责任。 b对于不能补正的不完全给付,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43受领 是指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行为。
44受领延迟 又称债权人延迟,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且能够受领而不为受领或客观上不能受领。 45受领延迟的构成要件: a债务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 b债务已届履行期
c债务人已提出履行或已实际履行 d债权人不为或者不能受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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