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城市及村镇建设规划法规

更新时间:2023-07-29 00:36: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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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及村镇建设规划法规
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人口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20万以上的为中等城市,不满20万的为小城市。
城市规划: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本市的经济好社会发展目标,事先依法制定用以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城市设施的科学配置综合部署和统一规划。
城市规划法地域适用范围是城市的规划区:即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刮花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是从宏观上控制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引导城市合理发展的总体部署。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考虑的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建设计划,其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
详细规划内容: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的具体规划。内容: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城市规划的编制权限:《城市规划法》规定,设市城市的规划必须由该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规划的审批部门:(1)城市总体规划1、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 2、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先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再报国务院审批。 3、其他设市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4,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属行政市管辖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属地区管辖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5、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6、城市分区规划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2)城市详细规划1、没有编制分区规划城市,其详细规划,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2、已编制有分区规划城市,其详细规划,重要的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的由该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选址意见书:是指建设工程(主要是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与民用项目)在立项过程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
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建设项目用地的实际需要,向提出用地申请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界限的证件。
《城市规划法》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1、用地申请。2、现场踏勘征求意见。3、提供设计条件。4、审查总平面图核定用地面积。5、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认其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证件。它也是申请工程开工的必备证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程序:1、领证申请。2、初步审查。3、核发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4、核发设计方案通知书(不少于2个设计方案)。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编制城市规划的原则:1、城市规划与国家和地方经济技术水平相适应的原则。2、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及地方特色的原则。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防灾减灾的原则。4、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1d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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