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港澳居民开设个体诊所)办事指南

更新时间:2024-07-10 21:2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BSZN-XXXX-2011/01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港澳居

民开设个体诊所)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标志

2012-1-1发布 2012-1-1实施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港澳居民开设个体诊所)

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本市开展医疗机构执业活动前的港澳居民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港澳居民开设个体诊所)

三、办理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四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第四章(第四十条至第五十条)

3.《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中有关医疗服务事项的通知》

4.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至第二十条)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卫生局 (二)审批内容

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港澳居民开设个体诊所),包括新证、延续。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及延续按照新证程序办理。

(三)法律效力

获得上海市卫生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港澳居民开设个体诊所)同意的,可以在有效期内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四)审批对象

是指需要在本市设置个体诊所的港澳居民。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设置开设个体诊所的港澳居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香港、澳门合法行医权,在香港、澳门执照行医满5年,或在两地连续行医时间合计满5年。

2、在内地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连续5年以上。

申请设置开设个体诊所的港澳居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合适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

5.审批申请提交的资料和程序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前述准予批准条件的港澳居民。

六、审批数量

根据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限制医疗机构设置的数量。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按本手册申请书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按A4规格纸张打印。 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4、申请材料应每份加盖公章。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提交申请材料名称 性数分要求 号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 1 质 量 类 完整填写,包括签名、公章、日期。拟设诊疗科目,应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的科室设置规范填写,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上需设置地区(县)卫生局出具初审意见 完整填写,包括签名、公章、日期。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上需设置地区(县)卫生局出具初审意见,医疗机构名称应符合相关冠名规定 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用房应有房屋产权证明,无产权的提供使用证明,属租赁关系的提供双方租赁合同,产权为政府者,提供政府部门同意其使用的证明。 原纸1 件 质 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2 原纸1 件 质 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3 原纸1 件 质 4 5 资信证明 内地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经香港医务委员会、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或澳门卫生局认定的香港、澳门执业证明书或执照/注册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经内地或香港、澳门保险机构出具的承保范围包括内地的医疗责任保险证明(原件) 由香港医务委员会、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或澳门卫生局出具的香港、澳门专业操守/良好声誉证明书;或内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执业经历证明(原件)及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设置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工作简历 原纸1 由银行出具资信证明 件 质 复对医师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纸印1 件进行核对后留复印件,返质 件 还原件。 复纸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核对后留印1 质 复印件,返还原件。 件 复纸印1 原件 质 件 6 7 8 复纸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核对后留印1 质 复印件,返还原件。 件 9 复纸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核对后留印1 质 复印件,返还原件。 件 (三)申请文书名称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附录2); 2、《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附录3); 3、《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附录4)。

八、审批期限

(一) 受理(补正)期限 1.特殊程序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 审批办理期限

1.特殊程序: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3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上海市卫生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三)送达期限

自作出审核决定之日起10日内。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名称核准通知书》批文。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6个月。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

2.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申请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审批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以及是否同意该项许可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对该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15.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