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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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1. 国际结算:是指为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活跨国转移资金而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

币收付活动。

2.传统国际结算的特点

现金结算、直接结算、凭货付款 3.现代国际结算的特点

1) 现代国际结算是非现金结算;2) 现代国际结算是单据业务;3) 现代国际结算是以银行为中介的间接结算;4) 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的结合日益密切;5) 国际结算惯例规则的推广使用使得国际结算更加规范

4.国际结算非信用证化的含义与原因

含义:指国际结算中信用证支付使用率下降的现象。

原因:1)信用证结算方式比较复杂、速度较慢且费用较高,占用资金时间较长; 2) 当今国际市场处于买方市场,买方也有权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非信用证结算方式; 3) 出口商在收款风险较小的情况下,为了增强出口竞争力与扩大出口

5.联行:是指一家商业银行内部的总行、分行及支行之间的关系。其中分行之间的关系式联行的主题。

代理行:两家不同国籍的银行通过相互委托办理业务而建立往来关系成为代理关系,建立了代理关系的银行互为代理行。

账户行:是指代理行之间单方或双方相互在对方银行开立了账户的银行。账户行是在建立代理行关系的基础上,为了解决双方在结算过程中的收付而建立的特殊关系。

6.价格术语:即贸易术语,是规定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风险以及确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限的专门用语。 7.FOB、CFR、CIF中买卖双方责任比较 交货地点 租船订舱与运费支付 货物运输保险与保费支付 风险转移地点 出口清关 进口清关 FOB 装运港 买方 买方 装船港船舷 卖方 买方 CFR 装运港 卖方 买方 装船港船舷 卖方 买方 CIF 装运港 卖方 卖方 装船港船舷 卖方 买方 8.DAT、DAP买卖双方责任 DAT是终点站交货,DAP是目的地交货,就是说DAT贸易术语下,卖方把货运到目的港交给买方就可以了,而DAP贸易术语下,要把货物运到买方指定的地点,如买方工厂等地,简单说,就是DAP比DAT负责的路线长,但在保险、清关手续、风险转移点、运输等方面两者都是一样的。

第二章 票据

1. 名词解释: 票据:是出票人委托他人或承诺自己在特定时间向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证据,它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定证券。

付对价:票据流通转让时受让人向让与人支付的一定对价。

善意持票:受让人在支付对价后取得了表面完整、合格并且未过期的票据,而且他并未发现票据本身或票据转让人的权利有缺陷或有任何可疑之处,则为善意持票;

正当持票人:受让人在支付对价后取得了表面完整、合格并且未过期的票据,而且并未发现票据本身或票据转让人的权利有缺陷或有任何疑问之处,该受让人为正当持票人。 票据权利:是指依票据而行使的、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直接目的的权利。

票据义务:是指票据义务人根据票据上所载的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及其他金额的义务。 2. 票据的基本特性

无因性:是指票据一旦做成,票据上权利即与其原因关系分离。 流通转让性:是票据的基本特性 3. 票据流通转让的特点 1)票据转让不必通知义务人

2)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缺陷的影响 4. 票据功能

1) 汇兑功能:通过票据的转移汇兑实现资金的方便迅速安全转移(原始功能) 2) 支付功能:以银行为中介、以票据为手段进行支付(基本功能)

3) 信用功能:可使得债权表现形式明确,保障性强,清偿时间确定转让手续简便(核心功

能)

5.票据抗辩与票据拒付比较

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权利人的权利主张提出对抗,从而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情形。如本票的受款人向发票人请求付款时,发票人主张付款日未到而拒绝其请求的行为就是一种票据抗辩。如果票据的出票人于到期日不偿付票据,称为拒付票据或对票据违约。

第三章 票据

1. 名词解释: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任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承兑汇票:即需要承兑的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表示承诺将来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义务的远期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公司、企业或个人开立的以银行为付款人并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 跟单汇票:是指附带有关单据的汇票,一般为商业汇票。 2.汇票收款人抬头的类型

1) 限制性抬头,此类抬头的汇票只限于付给指定的收款人,即票据的义务人只对记明的收款人负责,此类汇票不可转让。

2) 指示性抬头,可以由收款人或其委托人、指定人提示取款的汇票,收款人可以通过背书将汇票转让给他人,由受让人以持票人身份取款。

3) 来人抬头,又称持票人抬头,不管谁持有来人抬头票据,都有权要求付款人付款。 3.出票日期的意义

第一,在所发出的汇票为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时,根据汇票上出票日期的记载,确定该汇票的到期日; 第二,在所发出的汇票为见票即付的汇票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时,根据汇票上出票日期的记载,确定该汇票的提示期间;

第三,在所发出的汇票为见票即付的汇票时,根据汇票上出票日期的记载,确定该汇票的票据权利消灭时效是否已经完成。因而,对于定日付款的汇票,出票日期的记载,在通常情况

下并无实际意义。

4.远期汇票的含义、种类

远期汇票是载明在一定期间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根据付款期限的表示或确定方法的不同,远期汇票支票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见票后定期三种形式。

第四章 票据

1.票据义务人:被追索人也称追索义务人,指受到追索或应受到追索的票据义务人。我国《票据法》规定,被迫索人应为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等票据债务人。

2.狭义票据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专指以设立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行为,只包括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等,不包括解除票据债务的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

特点:1) 无因性: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必证明票据权利的取得原因;票据

义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持票人

2) 形式性:以证券书面方式交易;以固定方式进行;依据票据所载文义解释。 3) 独立性:各票据行为均独立发生;某以票据行为失效,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

效力

应具备的条件:1) 行为人应具备相应的票据能力;2) 有明确的意思表示;3) 具备必要的

行为形式

3.出票的影响1) 出票人成为主义务人;2) 收款人成为主债务人;3) 付款人不是票据义务人 4.背书的影响

1) 对于背书人:背书人失去票据及票据权利;背书人要向后手证明前手签字的真实性及票据的有效性;背书人担保承兑和付款。

2) 对于被背书人:被背书人接受票据后即成为持票人,享有票据所有权利。 3) 对于持票人:背书人越多,持票人的前手义务人就越多,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就越有保障。 5.须作承兑提示的远期汇票种类

1)见票后定期汇票;2)由不在付款人同地的第三人付款的汇票;3)有“必须提示承兑”的汇票;4)我国规定,定日汇票也需做承兑提示。 6.不必作承兑提示的远期汇票种类

指注明“不得提示承兑”的汇票,该种汇票不必办理承兑,且付款人拒绝承兑不构成拒付,该汇票持票人只需到期作付款提示。 7.追索的条件

1) 持有合格票据,在票据记载和背书连续两方面合格;2) 持票人尽责,已在规定时间内做了提示,作成拒绝证书和拒付通知并通知前手;3) 发生拒付。 8.被追索者的义务与权利

权利:被追索者在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追索人交出汇票和拒绝证书,出示收据及费用表,涂销自己的背书;除出票人外,被追索者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有权对前手追索。

第五章 贸易汇款

1.名词解释:.

退汇:是指汇款在解付前的撤销,又称撤销支付。 O/A:赊销

电汇(T/T):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通过SWIFT、加密电报等电子信息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的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信汇(M/T):汇款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航空信函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的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票汇(D/D):是汇款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出银行即期汇票交汇款人,由其自行携带出国或寄送给收款人凭票取款的汇款方式。

2.汇款的结算程序

1)汇款人填写汇款申请书;

2)汇款人向汇款行交纳所要汇出的外币及汇款所需费用; 3)汇款行缮制汇款凭证并发出; 4)汇出行向汇入行拨交头寸。 3.汇款的偿付方式

账户行之间的直接转账:汇出行主动贷记汇入行账户、汇出行授权汇入行借记; 非账户行之间的简介转账:通过碰头行拨交头寸、通过账户行的共同账户行转账; 4.汇款结算的优缺点

缺点:1)风险较大:其基础是买卖双方的信用;2) 资金负担不平衡;3)是一种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

优点:结算简单、迅速,费用低 汇款结算的适用条件: 正常货款的收付

大额、紧急货款的收付 一般货款的收付 从属费用汇款的收付

5.贸易融资的含义与特点:

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对进口商或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境外贸易融资业务,是指在办理进口开证业务时,利用国外代理行提供的融资额度和融资条件,延长信用证项下付款期限的融资方式。

6.授信额度:是指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一种灵活便捷、可循环使用的授信产品,只要授信余额不超过对应的业务品种指标,无论累计发放金额和发放次数为多少,均可快速向客户提供短期授信。

7.汇款融资方式及其风险管理

1) 出口商业发票融资:采取赊销方式向进口商销售货物时,出口商向银行转让出口应收账款债权,由银行按照出口商业发票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出口商有追索权的短期资金融通的融资服务方式。

其风险表现为进口商不按时或不足额付款,出口商不接受或无力接受追索。可采取以下措施:a)要求出口商签订出口发票融资业务协定,提交进出口合同等;b)扣减出口商在本行的授信额度;c)要求授信额度不足的企业办理抵押、质押手续,或提供第三方担保。

2)出口信保融资:指银行根据客户申请,在出口货物发运后凭客户转让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保单赔款权益提供融资业务。

由于信保限额内的融资风险转嫁给了中国信保,银行无需在采取其他控制风险的措施;对于超出信保险额的部分,可以要求出口商提供差额担保、抵押、质押,或占有授信额。 3)T/T进口融资:银行在进口货物到港后,垫付货款给境外出口商,进口商在约定时间内向银行归还垫款本息的融资方式。

为控制融资风险,银行应审核进口商资信,占用其授信额度或要求提供担保、抵押、质押等。

第六章 跟单托收

1.名词解释:

付款交单D/P:是指代收行以进口商的付款为条件向进口商交单。 承兑交单D/A:是指代收行以进口商的承兑为条件向进口商交单。

信托收据T/R:是指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业务中,当货物、单据到达目的地,而付款期限未到时,进口商为尽早提货而向代收行借出单据而出具的书面凭证。 2.银行在托收中的地位和作用

托收中银行处于受托人/代理人的地位,它们要按委托人的指示行事并按常规处理业务,对托收中的风险与费用不承担责任(除非有过失)。

3.托收结算程序(图)

发货委托人付款人结汇委托委托提示付款或承兑交单托收行划款代收行

4.跟单托收交单方式

1) 付款交单:是指代收行以进口商的付款为条件向进口商交单。办理此类托收时,委托人必须在托收委托书中指示托收行,只有在进口商付清货款的条件下,才能向其交单。采用付款交单托收时,要在委托的汇票上注明“D/P”字样。

2) 承兑交单:是指代收行以进口商的承兑为条件向进口商交单。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即可向代收行索取全部单据,而待汇票到期时再行付款。 5.托收融资方式及其风险管理

1)托收出口押汇;是指出口商将代表货权的提单及其他单据抵押给银行,并从银行得到扣除押汇利息及费用后有追索权的垫款方式,或者指银行有追索权地向出口商购买跟单汇票或全套货权单据的行为。风险管理:严格审查进口商的资信,押汇单据必须是全套货权单据,必须取得出口保险,收取较高的押汇利息和手续费用;

2)托收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和托收出口信保融资:指银行根据委托人的申请,在出口货物发运后凭客户转让的出口信用保险单赔款权益提供融资的业务

3)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目的是在尚未收到付款时先向代收行借出单据并提货。代收行为了控制风险,一般只在付款上信誉较好时才借出单据,并且会占用代收行给付款人的信用额度,若授信额度不足,代收行科要求付款人提供可靠担保或抵押;

4)凭银行保函提货:在进口贸易结算中,货物到达目的地而单据未到时,进口商征得承运人同意后,凭银行保证书提货的方式。风险管理:进口商保证,进口商应向银行提供轮船公司发出的货到通知书、商业发票、进口合同副本,银行收取保证金或落实反担保。 6.跟单托收优缺点

缺点:出口商收款风险较大;出口商资金负担较重 优点:结算简单、迅速、费用较低 跟单托收的适用条件

1、加强对进口商资信的调查

主要作用是解决国际间资金划拨、转移,或资金从债务人流向债权人的途径和渠道问题,程序性很强;包括信用证、托收和汇款三种; 附属结算方式:是指以基本结算方式为基础并以弥补基本结算方式缺陷为目的的一类国际结算方式;

2.影响国际结算方式选择的基本因素

基本因素:进口商资信、出口商品性质; 其他因素:价格条件、运输单据性质; 3.国际结算方式如何结合使用 P255

第十四章 单据

1.基本单据:交易中不能缺少的,也是出口商必须提供的单据,是出口商履约的主要证明,是进口商提货的物权凭证,也是银行在单据业务中审查的重点。

装船提单:是指轮船公司将货物装上指定船舶后所签发的提单,上须注明所装船的船名、装船日期、船长签字等。

备运提单(收讫待运提单):船公司收到托运货物等待装运期间所签发的提单,提单上不写明装船日期和所装船名。

清洁提单:是承运人没有在加注文字说明货物包装不良好的单据。

不清洁提单(瑕疵提单):是带有承运人附加的关于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或包装不当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

正常提单:指在信用证规定的最迟交单日之前交付银行,且签单时间不超过21天的提单。 过期提单:指超过规定交单日期的提单,包括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最后交单日和签发21天后交付的提单。

倒签提单: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要求,在货物装船以后,以早于该批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签发日期所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预借提单(无货提单):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尚未装船或装船尚未完毕的情况下,预先签发的“货已装船”提单。

物权凭证:代表了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B/L:是承运人在收到货物或货物装船以后发给托运人,约定将该项货物运往目的地交予提单持有人的物权凭证。

货场CY:是专门堆放集装箱而不办理装拆箱业务的场所。 货站CFS:是办理集装箱货物装拆业务的场所。

多式联运营运人MTO:以本人身份于托运人签订至少要用两种不同方式才能将货物从接管地运至交货地的运输合同。

多式联运单据MTD:MTO签发的证明货物将以多式联运方式或将安排以多式联运方式的合同文件。

2.单据的含义和作用

单据是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中直接说明货物有关情况的商业凭证。

作用:1)商业单据是出口商的履约证明和收取货款的凭证;2)是进口商付款和提货的依据;3)是银行办理贸易结算的重要依据4)是进出口报关、纳税的重要凭证。 3.海运单据B\\L的含义和作用 含义:它是承运人在收到货物或货物装船以后发给托运人,约定将该项货物运往目的地交予提单持有人的物权凭证。作用:1)它是货物收据;2)它是运输合同证明;3)它是物权凭证。 4.联运和多式联运的异同点比较

相同点:MTD和海运中的联运都使用了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

不同点:1)联运提单是指经过海运和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时由第一承运人签发的包括全程运输的提单,提单签发人只对第一程运输负责,联运的每一承运人只负责自己的航段;MTD的签发人对全程运输负责;2)联运提单只适合于海运和其他运输方式所组成的运输,其第一段必须为海运,它属于海运;而MTD不一定包含海运,其范围更广。 5.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的特点

三者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证明,但都不是物权凭证,也不可转让。 航空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运输契约,也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航空运单还可作为承运人核收运费的依据和海关查验放行的基本依据。但航空运单不是代表物权的凭证,也不能转让,收货人提货不是凭航空运单,而凭航空公司的提货通知单;

铁路运单是铁路运输承运人与货主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转让,只是作为运输合约和货物收据,以及铁路与货主之间核收运杂费、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邮包运输手续简便,费用不高,而有“门到门”运输的特点,国际邮包运输队邮包的重量和体积均有限制。邮包收据是邮局收到寄件人的邮包后所签发的凭证,也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当邮包发生损坏或灭失时,它还可以作为索赔和理赔的依据。邮包收据不是物权凭证。

6.银行审核海运提单的要点

1)提单与信用证是否相符;2)提单与其他单据是否相符;3)提单的性质;4)签字、盖章;5)交单的日期与提单份数。

7.提单国际惯例规则:比较《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的特点 基本精神 货物定义 承运人责任期间 承运人责任制 赔偿限额 提出诉讼和仲裁时间 《海牙规则》 偏袒船方利益 不包括活牲畜、甲板货 钩至钩 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每件或每计费单位100英镑 1年 第十五章 单据

1.名词解释:

海难\\海上风险:指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海损: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承保的损失。

基本险(平安险):是保险人对承保货物所承担的最基本的保险责任,它是投保人必须投保,且是可以单独投保的险别。

附加险:是在投保人投保基本险后,又增加投保的险别,其又外来风险引起。

施救费用:是指当标的物遭遇保险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被保险人或其他代理人、受让人等采取的施救措施所支出的费用。 救助费用:指当标的物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采取救助行动而向其支付的费用。 2.保障的危险类型

1)海上风险:指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如暴风雨、海啸、地震、搁浅、触礁等;2)外来风险:由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包括一般外来原因和特殊外来原因,如偷窃、雨淋、战争、罢工等。 3.保障的损失类型

是指保险人承保的损失类型,包括全部损失(在运输过程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汉堡规则》 平衡保护双方利益 包括活牲畜、甲板货 港至港 完全过失责任制 每件或每计费835SDRs,或毛重每公斤2.5SDRs,以数额高者为准 2年 货物全部发生损失)和部分损失(指全损外的其他损失)。

4.共同海损: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要产生的,不能是船方主观想象的;

2)必须是船方主动的、有意识采取的救助行为,不能是海上风险造成的被动损失;3)船方采取的救助措施必须谨慎合理,船方不能滥用职权;4)必须属于非常性质的损失 单独海损: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的损失,它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是: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5. 平安险FPA、水渍险WPA、一切险AR的承保范围

平安险:1)海上风险造成的全损;2)海上风险造成的共同海损;3)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 水渍险:1)海上风险造成的全损;2)海上风险造成的共同海损;3)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4)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

一切险1)海上风险造成的全损;2)海上风险造成的共同海损;3)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4)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5)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 6.保险人责任期限的确定

1)从时间上要求运输开始前已投保;2)从空间上讲,国际保险业惯用的是“仓至仓”条款,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远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时生效;3)出线下列情况之一,保险人责任自动解除: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时止;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港离海轮后满60天止;被保险货物在运到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前,由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和分派,或由被保险人用作该运输过程之外的货物储存。 7.投保金额

保险单据表明的最低出口投保金额,应该是货物的CIF价格或CIP价格的金额加10%;若单据不能表明或确定CIF或CIP价格,则银行接受的投保金额最低为信用证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金额的110%,或发票毛值的110%,两者之中取金额较大者为最低投保金额。

8.商业发票的作用

(1)可供进口商了解和掌握装运货物的全面情况;

(2)作为进口商记账,进口报关,海关统计和报关纳税的依据;

(3)出口商凭以发票的内容,逐笔登记入账。在货物装运前,出口商需要向海关递交商业发票,作为报关发票,海关凭以核算税金,并作为验关放行和统计的凭证之一; (4)在不用汇票的情况下,发票可以代替汇票作为付款依据; 另外,一旦发生保险索赔时,发票可以作为货物价值的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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