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G1001-2004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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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1001—2004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

Boiler Design Docments Appraisal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4 年 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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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鉴定内容及要点????????????????????(1) 第三章鉴定程序???????????????????????(2) 第四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4) 第五章监督管理???????????????????????(4) 第六章附则?????????????????????????(5)

附件1申请单位提供的锅炉设计文件??????????????(6) 附件2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 (8) 附件3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报告?????????????????(9) 附件4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盖章资料清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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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工作,保证锅炉产品的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条例》规定范围内的锅炉,其设计文件应当按照本规则进行鉴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设计文件鉴定,是指锅炉设计中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规定的审查,一般不包括锅炉的制造工艺、使用性能、经济性能、环保性能等有关内容。

第四条锅炉产品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承担。

第五条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工作应当在锅炉制造前进行,锅炉制造单位不得将未经鉴定或者鉴定未通过的锅炉设计文件用于制造。

锅炉制造单位对已经通过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必须符合本规则第三章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锅炉制造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锅炉)制造许可证。

对于正在申请特种设备(锅炉)制造许可(以下简称制造许可)的单位,如果其制造许可申请已被受理并在有效期内,则可以申请锅炉设计文件鉴定。 第七条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的技术要求依据《蒸气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境外制造单位短期内难以完全执行上述中国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鉴定内容及要点

第九条锅炉设计文件鉴定范围包括锅炉本体受压部分、安全附件、锅炉本体烟道以及平台、步道、扶梯等涉及安全性能的内容。

第十条对于新设计的锅炉,申请单位应当按照附件1的要求提供设计文件。对于已经通过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只需提供修改部分的设计文件。 第十一条锅炉零部件的结构形式采用国家锅炉设计标准规定标准结构的,被鉴定的设计文件中可以不包括其具体的设计图样和相应的计算资料,但必须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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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的图样和资料中说明其采用的国家标准及具体的结构种类。

第十二条根据不同的锅炉结构形式,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其他与鉴定工作相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锅炉级别是否与申请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级别相一致,申请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的范围是否符合本规则的规定,设计文件中有关设计、校核等人员签名是否齐全;

(二)图样绘制是否符合相关制图标准的规定;

(三)锅炉设计文件所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是否符合要求;

(四)锅炉的总体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可靠的原则,材料的选用、结构形式和结构尺寸、开孔和开孔结构、焊缝布置和焊接结构、管座高度等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五)安全附件、仪表和保护装置(如超温超压保护、熄火保护装置等)的数量、规格、类型、参数、型式、安装位置等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六)受压元件强度是否满足要求,强度计算是否符合GB/T 16508《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GB 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等标准的规定,需要计算的受压元件是否进行计算; .

(七)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规定; (八)锅炉炉膛及本体烟道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规定; (九)平台、步道、扶梯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规定; (十)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必要的水循环计算和热力计算;

(十一)锅炉本体承压部件的支承、吊挂、膨胀等结构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规定,承载强度、刚度、稳定性、防腐性及热膨胀量是否符合要求; (十二)各循环回路的水循环是否正常,所有受热面是否都得到良好冷却,非受热面元件是否按照需要进行可靠的绝热;

(十三)阀门、仪表的配置,采样点的设置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鉴定程序

第十四条锅炉制造前,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则规定的鉴定机构提出锅炉设计文件

鉴定书面申请,填写《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一式三份,见附件2),并且提供第十条要求的设计文件,以及本企业取得的制造许可证(或制造许可申请被受理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鉴定机构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锅炉设计文件及鉴定申请书后,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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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其中一份返回申请单位。鉴定机构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对于散装锅炉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向申请单位出具《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报告》(见附件3),做出下述鉴定结论: (一)修改设计

锅炉设计中个别地方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需要进行修改。鉴定人员应当指出需要修改的内容,申请单位对其设计进行修改,并且按本章规定的程序对设计修改部分重新进行鉴定。 (二)鉴定通过(同意备案)

锅炉设计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可以按照该设计进行制造。 (三)鉴定未通过(不同意备案)

锅炉设计有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反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该设计被彻

底否定,鉴定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六条锅炉设计文件鉴定通过后,鉴定机构应当在主要设计文件上加盖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

对整装锅炉,需要盖章的锅炉设计文件包括锅炉本体图和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汇总表;对于散装锅炉,除了本体图或总图外,还要在主要承压部件,包括锅筒、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减温器等设计图以及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汇总表上盖章。

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应盖在设计图纸的底图标题栏上方或者右方。 鉴定机构应当将上述加盖特种设备鉴定专用章的文件资料存档一份备查,并予以记载(见附件4)。

第十七条对引进的已经通过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应当保持原申请单位信息(如标题栏),并加盖引进单位的印记,不需要重新进行鉴定,但应当在当地鉴定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投人制造。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供引进合同、原《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复印件)以及附件1要求的资料。

对于备案的图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由备案机构在相关的图纸上加盖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下同)。

第十八条申请单位对已经通过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进行修改时,其修改后的锅炉型号和设计图号一般应当保持不变。

以下几种锅炉设计修改必须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对更改后的锅炉设计文件重新进行鉴定:

(一)对锅炉受压元件、主要支承及吊挂结构的设计图样进行修改; (二)用强度低的材料代替强度高的材料;

(三)用厚度小的材料代替厚度大的材料(用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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