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停车标准报审(已经有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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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一、准则

1、为加强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逐步减少各类建筑物因配建停车场不足带来的停车矛盾,规范配建停车场建设,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中心城区及滨海地区,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3、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满足本建筑各类车辆停放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各类车辆停放场所。

4、新建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物,应按本标准要求设置停车设施。

5、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应按本标准的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物配建不足部分应在改扩建工程中按不足车位的50%补建。

6、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建设项目规划允许用地范围内,并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的同侧。情况特殊的,可设置在项目用地范围外200米范围内。

7、机动车停车场(库)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8、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体,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满足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9、应保证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建筑物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对于由大量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宜按照分区就近布置的原则,适当分散安排停车场地。

10、配建停车设施出入口应保证有良好的通视条件,一般不得设在交叉路口、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处。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隧道引道、铁路平交道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距离主要交叉口须大于120米(当达不到要求时,出入口应设在距交叉口的最远端),同时应尽量设在次要道路上,不宜直接与城市主干道连接,确需设在主干道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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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转进出。

11、停车场(库)出入口之间的净距离须大于20米,出口和入口分开设置的出入口宽度应大于或等于5米,出口和入口合并设置的出入口宽度应大于或等于7米。

12、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地面、停车楼、停车塔等多种形式,其设计必须满足国家道路交通设计和车库建筑设计的技术规定。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一的规定。

车辆纵横向净距表 表一 尺寸(米) 车辆 类型 车间纵向净距 车背对停时车尾间距 车间横向净距 车与围墙、护栏及其它构筑物之间 纵向 横向 微型汽车 和小汽车 2.0 1.0 1.0 0.5 1.0 大中型汽车 和铰接车 4.0 1.0 1.0 0.5 1.0 注:多层停车库及地下停车库的净距离按国家标准GBJ67-84(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表5.0.6的规定执行。

13、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核算车位时,各类车型车位按表二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进行计算。 设计用标准车型外廓尺寸及各类车型换算系数表 表二 项目 换算系数 车辆几何尺寸(米) 车型 长 宽

高 2

机 动 车 非 机 动 车 铰接车 大型汽车 中型汽车 小型汽车 微型汽车 自行车 二轮摩托车 三轮车 助力车 3.5 2.5 2.0 1.0 0.7 1.0 1.5 2.5 1.2 18 12 8.7 5.0 3.2 1.9 2 3.5 2 2.5 2.5 2.5 2.0 1.6 0.6 1 2.5 0.8 4.0 4.0 4.0 2.2 1.8 1.15 1.2 1.2 1.15 注:(1)三轮摩托车可按微型车尺寸计算。 (2)二轮摩托车停放按非机动车管理。

14、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转弯半径应不小于表三的规定。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最小转弯半径表 表三

车辆类型 铰接车 大型汽车 中型汽车 小型汽车 微型汽车 最小转弯半径(米) 13.0 13.0 10.5 7.0 7.0 15、主体功能不明确的综合性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16、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不得占用城市绿化带,居住区内的配建停车场(库)应与居住区建筑相结合,减少对居住区环境的影响。

17、有大量货物装饰的公共建筑,应在基地内部道路上设置货物出入口,并符合下列要求:

①旅馆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一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20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

②办公类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20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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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商业场所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不足5000平方米的按一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设置一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五个时,每增加15000平方米设置一个装卸车位。

④批发交易市场按每300平方米营业场地设置一个装卸车位。

⑤装卸车位尺寸应不小于4米×8米,装卸车位不得沿城市道路设置。

18、吸引大量出租车的旅馆、饭店、娱乐场所、办公、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在主体建筑人流出入口附近设置专用出租车候客区,并符合下列要求:

①办公类建筑每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位,当超过8个车位时,每增加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位。

②旅馆类建筑每15个床位设置一个出租车位,当超过8个车位时,每增加30个床位设置一个出租车位。

③医院类建筑每25个床位设置一个出租车位,当超过6个车位时,每增加50个床位设置一个出租车位。

④商业、娱乐、餐饮类建筑面积不足2000平方米的,设置一个出租车位。大于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每增加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设一个出租车位,当超过8个车位时,每增加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设一个出租车位。

⑤体育场(馆)类、影剧院类建筑每100个座位,设一个出租车位。

19、所有有急诊门诊的二级医院应增配一个救护车位、所有有急诊门诊的三级医院应增配两个救护车位

20、停车场的占地面积与车辆的停放方式有关,在规划阶段,地面停车场按每个车位占地28平方米计,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按每个车位占建筑面积35平方米计,装卸车位按每个车位占地60平方米计,出租车位按每个车位占地20平方米计,救护车位按每个车位占地40平方米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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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准

天津市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① 序建筑物类型 单位 号 性质 分类 1 住宅 别墅 车位/户 住宅1 车位/户 住宅2 车位/户 2 办公 市级机关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区级机关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科研办公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其他办公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3 商业场所 市级商业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区 区级商业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区 超市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普通零售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批发市场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农贸市场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4 金融 银行保险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证券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5 旅馆 三星以上 车位/客房 其它 车位/客房 配建标准 备注 机动车 非机动车 1-2 1 0.4-0.6 1-2 ② 0.6-1.0 1-1.5 ③ 1.0-1.5 0.5-1.0 ④ 0.6-1.2 2.0-2.5 0.4-0.8 1.0-2.0 0.4-0.8 3-4 0.4-0.6 5-7 0.6-1.0 1.5-2.5 0.2-0.4 0.4-0.6 0.2-0.3 0.3-0.5 0.2-0.3 0.3-0.4 0.2-0.3 6-8 8-10 8-10 8-10 8-10 6-8 10-15 5

餐饮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5-3.0 6-10 娱乐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2-3 4-6 医院 三级(市车位/100个床位 10-20 20-30 级) 二级(区车位/100个床位 7-10 30-40 级) 一级(卫生院) 车位/100个床位 6-8 40-50 8 博览建筑 博物馆、图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2-0.3 5-6 书馆 展览馆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4-0.5 5-6 9 游览场所 市区 车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积 0.8-1.2 0.4-0.5 郊区 车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积 0.4-0.6 0.3-0.4 10 体育场(馆) 一类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4-5 30-40 ⑤ 二类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3-4 30-40 11 学校 小学 车位/100名学生 1-1.5 20-25 ⑥ 初(高中) 车位/100名学生 1.5-2 50-70 大学 车位/100名学生 2-3 50-70 成人教育 车位/100名学生 3-5 50-70 12 影剧院 市级 车位/100座 10-15 30-40 区级 车位/100座 8-10 30-40 说明: ①表列指标均为建筑物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考虑到中心区用地紧张及停车场的供需策略,内环线以内的建筑采用低限值,中心商业区、中心商务区可按低限的80%考虑,内环线至中环线地区宜采用中间值,中环线至外环线地区宜采用高限值。 ②每户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平方米。 ③每户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

④工厂办公,其配建停车设施可在工厂用地范围内统一集中设置。

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类建筑每增加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部分的配建指标折减10%,但最高不得超过50%的折减率。

⑤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二类体育场馆指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小于4000座的体育馆。

⑥中、小学出入口应设置不小于200平方米的集散场地。

三.说明

6 7 《天津市停车场(库)规划设计规则》(DBJ29-6-94)于1994年3月1日由市建委颁布正式施行,该规则参照了1988年公安部、建设部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并根据天津市当时各类建筑物建设的实际情况而制定出来的标准。目前我市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对规划建设的各类公共建筑物(办公、商业、医院、酒店等)及不同等级住宅的配建停车场均根据该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提出相应的配建停车场数量(车位及面积)。由于上述标准制定的时间较早,且标准较低,从近十年的实施效果和发展趋势看,按上述标准配建的停车场数量远远不能满足目前及将来停车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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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内其它主要大城市均已先后调整了配建停车场标准,其配建指标大大高于我市执行的现行标准。针对上述情况,1998年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开展了停车场规划研究工作,在大量调研基础上,依据天津市实际情况并参考了国内其它主要大城市有关配建停车场指标,制定出新的《天津市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并在《天津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专项成果《天津市停车场规划》中做了进一步修正和完善。

本标准考虑到制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实施管理的可操作性,在总结我市及其它城市已有经验基础上,提出一种较实际,方便操作的分类,使之能概括现有城市建筑配建停车场需求的基本情况,将城市建筑分成12大类,34小类。

1.交通类建筑如汽车站、火车站、码头、航空港,因数量少,特殊性大,难于确定具体配建指标,故未列入本标准。具体建设时,应以交通需求分析为最后依据。

2.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类:停车需求的平峰与高峰反差很大,若以低限核定,高峰难于满足,若以高限控制,低峰又会造成闲置、浪费。所以考虑将两者结合,采用比平峰值略高的指标,满足一般情况下的停车需求。特殊情况下,如大型文体活动、展销活动时,应利用周围停车设施和交通组织给予解决。

3.旅馆类:依据调查数据及参考国内其它城市相应调查数据及机动车发展趋势确定,并考虑到旅馆特点,增设出租车停车泊位。

4.办公类:该类建筑是产生停车位供不应求矛盾的主要建筑类型,在2000年停车需求调查中,公务停车占全部停车的41.54%。对于这类停车需求较大的建筑类型,所给的配建停车整体指标比较高,否则停车矛盾越来越大。

5.餐饮类:以前公安部、建设部标准中以营业面积作为核定单位不便操作,本次改为以建筑面积作为核定单位。

6.商业场所:商业场所也是停车需求较大的建筑类型,尤其是市中心区的市级商业场所,停车需求量较大。由于目前配建停车位还处于“还账”阶段,故不宜降低中心区商业场所的停车指标。因我市目前超市数量较多,规模较大,且这类建筑与相同面积的其它商业场所相比,停车需求量大许多,故单列一小类。

7.市场类:以前从未对此类建筑配建停车位给予规定,而现状需求较大,如批发交易市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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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农贸市场对非机动车的停车需求。随着批发交易市场的综合化,农贸市场的室内化,这种矛盾更加明显。所以本次修订分别对批发交易市场的机动车泊位和农贸市场的非机动车泊位提出较高要求。

8.博物馆、图书馆:不是停车供需矛盾较大的类型,基本上以停车需求调查数据来确定指标。

9.学校:原标准没有此项指标,目前的主要矛盾是学生自行车的停放和家长接送孩子小汽车的临时停放。由于小学一般允许五年级以上学生骑车上学,故对小学的配建车位也提出了要求。

10.住宅:随着小汽车逐步进入家庭,居住区内小汽车停放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从目前已建成较完整的居住区的抽样调查情况和其它同类城市相比,原标准明显偏低,本次修订做了较大调整。

11.金融建筑:本考虑金融类建筑划入办公类建筑,但由于金融类建筑有它的特殊性,特别是证券所,自行车停放矛盾较大,故本次修订将其单独分类。

关于请审查《天津市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的报告

市规国局:

2003年7月10日,陈质枫副市长在听取市规划院、市交管局关于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汇报会上指示,《天津市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经市规国局和市交管局审查后,一个月内报政府,由市政府批准后遵照执行。根据上述指示精神,我院编制完成了《天津市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于8月1日向规国局技委会进行了汇报,提出了修改意见,我院按修改意见进行了修改,现报局,请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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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天津市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修改稿)

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03.8.11

关于请审查《天津市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的报告

院综合办:

2003年7月10日,陈质枫副市长在听取市规划院、市交管局关于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汇报会上指示,《天津市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经市规国局和市交管局审查后,一个月内报政府,由市政府批准后遵照执行。根据上述指示精神,我所编制完成了《天津市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并于8月1日向规国局技委会进行了汇报,提出了修改意见,我所已按院、局修改意见进行了修改,现报院,请予审查。

附:《天津市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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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0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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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0o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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