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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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贯彻执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的通知

公消[2007]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新修订的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GA95-2007)(以下简称《规程》),于2007年6月8日发布, 2007

年10月1日实施。

为更好的贯彻执行《规程》,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及维修后

灭火器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要求,进一步规范灭火器维修市场秩序,防止灭火器维修中假冒

伪劣现象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行业标准,加强对灭火器维修行业的监督

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

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

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禁止使用

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

器材。 维修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的,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公安部《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对灭火器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是公安消防部门监督管理的

职责之一,是落实周部长关于“把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之前” 的

重要指示,防治和根除火灾隐患的又一项治本措施。各总队要高

度重视这项工作,一是要迅速组织当地灭火器维修单位进行《规

程》宣贯,通过贯彻实施行业标准,进一步强化对灭火器维修单

位的监督管理,规范灭火器维修工作,提高维修质量;二是要组

织监督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标准,掌握灭火器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

要点,做好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检查等工

作,并督促灭火器维修单位贯彻执行标准;三是要加大对灭火器

使用单位的宣传力度,严禁将需要维修的灭火器送不符合《规程》

标准要求的单位进行维修。

二、督促灭火器维修单位严格执行标准,保证产品的质量

各总队要以宣贯执行《规程》为契机,从维修条件、维修记

录、维修标识、维修能力、维修工艺及维修出厂检验等方面,规

范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管理。一是由各总队统一组织对灭火器维

修单位的维修条件进行检查,并将维修条件检查判定的详细情况,

按《关于印发<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公消

[2006]119号)的要求建立档案,具备《规程》所规定的维修条件的,

可按标准要求进行抽取样品,抽取的样品由灭火器维修单位送法

定消防产品检验机构检测;二是法定消防产品检验机构依据《规

程》和相关标准对送检的灭火器进行检验,并出具《灭火器维修

型式检验报告》。《灭火器维修型式检验报告》是灭火器维修的市

公安部《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场准入证明。取得《灭火器维修型式检验报告》及企业的相关信

息,由各总队在有关政府网站上随时公布。

2007年10月1日前达不到《规程》标准要求的维修灭火器单

位,必须停止对灭火器的维修。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维修行为

各总队要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组织人员对当地灭火器维

修市场进行检查,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适时开展对

维修灭火器单位及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严厉查处违法维修行为,对未取得《灭火器维修型式检验报告》

或检验不合格擅自开展维修业务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各地于2007年12月1日前将《灭火器维修单位统计表》通

过公安消防信息网“数据传输”传至部消防局科技处。以后每年

的6月30日和12月30日分别上报《灭火器维修单位统计表》。

附件:灭火器维修单位统计表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抄送:各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承办人:王鹏翔 校对:高 伟

公安部《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附件:

灭火器维修单位统计表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05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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