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合同通用条款
更新时间:2023-10-17 19:1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合同编号
合同版号:HLDC-GC-04
精装修工程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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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定义 ·················································································································· 1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 2 3.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 2 4.合同转让与分包 ································································································ 4 5.工程师的权力 ··································································································· 5 6.批准不免除责任 ································································································ 6 7.承包人负责设计 ································································································ 7 8.承包范围 ·········································································································· 7 9.质量标准 ·········································································································· 7 10.材料及设备供应 ······························································································ 8 11.检验、测试 ····································································································· 9 12.验收与移交 ··································································································· 10 13.质量保修 ······································································································ 12 14.开工、工期与节点工期 ················································································· 13 15.不可抗力 ······································································································ 15 16.合同价 ·········································································································· 17 17.付款条件与方法 ···························································································· 18 18.工程照管与成品保护 ····················································································· 20 19.安全文明施工 ······························································································· 20 20.风险承担 ······································································································ 21 21.知识产权 ······································································································ 21 22.保密 ·············································································································· 21 23.通知 ·············································································································· 22 24.发包人与承包人其它基本义务 ······································································ 22 25.违约责任 ······································································································ 24 26.履约保证金或履约银行保函 ·········································································· 24 27.争议的解决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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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条款
1.定义
1.1在合同中下列词语,除特别说明外,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发包人:协议书中指明的将工程项目委托给承包人完成的当事人。 (2)承包人:协议书中指明的接受发包人委托并完成工程项目的当事人。 (3)协议书:发包人与承包人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对通用条款所做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4)规范:与合同履行相关的政府强制性标准、规范,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其它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5)图纸: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发包人负责设计时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计算书和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时经发包人确认的所有图纸、设计说明、计算书、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它技术资料。 (6)工程师:由发包人指定并根据其授权履行合同管理职责的人员。 (7)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完成的全部施工内容之总称。
(8)区段: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节点工期或约定先行验收、移交的工程任何特定部分。
(9)验收:对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结果进行评价,以判定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
(10)竣工:承包人履行完毕合同约定全部义务(质量保修义务除外)并经验收合格。
(11)完工:承包人完成协议书特别约定的任何区段的施工并经验收合格。 (12)开工日期: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履行合同的绝对或相对日期,协议书中约定由工程师签发开工令确定开工时间的,则为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上指定的日期。
(13)竣工日期: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应将工程竣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4)完工日期: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应将协议书特别约定的区段完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5)节点工期:协议书特别约定的区段,从其开工日期起至该区段完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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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的时间。
(16)现场: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它场所。
(17)进场: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将人员、机械、材料组织进入现场。 (18)材料:将构成工程组成部分的,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一切设备、制品、构(配)件、成品、半成品、建筑原料等各种主辅材料。
(19)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委托发包人负责供应并委托发包人在工程款中扣除材料、设备款直接支付给供应商的材料及设备。 (20)技术资料:协议书中约定的,为保障设备的正常运作与有效维护,承包人应随同设备一起提供的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技术参数、线路图及其它相关资料。 (21)服务:协议书中约定由承包人所承担的工程质量保修、设备安装、调试及提供技术援助、培训等义务。
(22)样板: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认的材料、施工方法及施工效果的验收标准。
(23)竣工验收资料:法律法规规定或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工程竣工后,承包人负责整理与提交的竣工图、施工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材料试验与检测报告、工程结算书等工程施工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开工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小结、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技术交底卡、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竣工图。
(24)合同价: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发包人所应支付的款项。下文所述“合同总价”是指采取固定总价包干方式承包工程所约定的合同总金额,“合同暂定总价”是指采取固定单价包干方式、定额计价方式或其他非固定总价包干方式承包工程所约定的合同暂定总金额。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除协议书另有约定外,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合同履行中双方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补充协议; 2. 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3. 本合同通用条款;
4. 标准、规范、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资料; 5. 合同报价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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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合同图纸及目录(合同图纸经承包人盖章确认后单独装订); 7. 中标通知书; 8. 投标文件;
9. 招标过程资料包括招标疑问澄清、补充招标文件等; 10. 招标文件及其所有附件(包括技术要求等);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3.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3.1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质量、进度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其它违约事实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直至解除合同,对此,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
3.2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单方变更合同及3.1款规定情况外,对合同的任何其它变更,除非清楚地以书面形式约定并由各方签字盖章生效,否则不发生合同变更之效力。
3.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1)因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导致合同的继续履行违法的; (2)因政府征收、规划调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3)因出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4)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解除合同条件的。
3.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的,合同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3.5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直至解除合同,对此,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 (1)超过协议书规定或工程师指定的开工日期5天,承包人仍未进场的; (2)承包人虽已进场,但承包人未按协议书约定或工程师指定时间开始实际施工,并且在发包人或工程师给定的宽限期内承包人仍未开始实际施工的; (3)承包人实际施工进度,与协议书约定的工期、节点工期或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审核认可的进度计划相比,延迟10天以上, 且承包人没有采取切实可行赶工措施的;
(4)承包人无合同依据且未经发包人同意中途退场的;
(5)在验收时,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承包人未在工程师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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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时间内开始整改,或者超过工程师规定的期限仍未整改合格的;
(6)承包人对工程师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文明生产整改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未予落实的;
(7)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转包的;
(8)承包人伪造、虚报企业资质,或在合同履行期间资质变化无法满足工程相应需要的;
(9)承包人在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商业腐败或欺诈行为的; (10)承包人未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办理工程施工相关手续的; (1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民工向发包人示威、聚众闹事等影响到发包人正常工作的;
(12)协议书中规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3.6一方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27条的约定处理。
3.7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的所有人员、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设备和物料等迁离工地。
3.8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9除3.7款情况外,发包人与承包人任何一方欲解除合同时,均须事先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 4.合同转让与分包
4.1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通过仲裁或当地法院申述,但发包人有权把承包人未完工程转让给第三人。
4.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合同约定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第三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设备(如塔吊)或主要材料(如钢筋、混凝土、砌体)必须由承包人直接采购,不得由第三方采购,否则发包人视为承包人违规分包。
4.3发包人任何有关分包的同意,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担负的责任或应尽的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对分包的已完工程(但未验收移交、或暂时移交给承包人)进行产品保护,若承包人未及时、有效地对承包人的产品进行保护,而导致工程损坏、修补等,由承包人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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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4.4承包人应保证其选择的供货商具备法律规定的承包相应工程的资质和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承包相应工程的资格,如承包人选择的供货商不具备相应资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丧失相应资质或丧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承包相应工程的资格的,发包人有权撤销承包人的分包决定,从而使发包人因此蒙受损失,承包人应负全额赔偿责任。 5.工程师的权力
5.1工程师既可为发包人委托的独立监理公司人员也可为发包人之员工,具体人员名单与分工在协议书或由现场管理代表向承包人出具的授权书中明确。现场管理代表可随时单方对前述授权进行变更或解除,此种变更或解除自通知到达承包人后即时生效。
5.2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致同意,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师享有下述权力:
(1)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 (2)巡视和监管现场;
(3)纠正承包人的错误施工方法;
(4)判定检验批及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 (5)隐蔽工程的验收;
(6)各区段完工后的施工质量验收;
(7)指令承包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对被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任何部分进行拆除、整改;
(8)指令承包人对现场施工安全隐患、文明施工问题等进行整改; (9)指令承包人在限定的时间内,提交合同履行相关方案与计划; (10)指令承包人制定或执行相关的赶工措施;
(11)验收承包人进场材料、设备并批准或拒绝其进场使用; (12)指令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将不合格材料、设备予以更换; (13)组织召开合同履行相关会议并指定承包人参加人员; (14)指令承包人向在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配合条件; (15)指令承包人完成与承包人合同义务相关的各项零星工作。
5.3除5.2款中所明确的权力外,工程师还可行使为保证合同正常履行而必然隐含的权力。但是,工程师就下述事项所做出的决定或签署之意见,如未经发包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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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管理代表的书面认可,对发包人不发生效力: (1)签发开工令、停工令与复工令;
(2)审核与批准或变更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等; (3)工程进度与结算付款审核;
(4)指令承包人撤换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施工人员或班组; (5)竣工验收; (6)变更图纸; (7)工程的计量签证。
5.4以下事项如未经发包人认可,对发包人不发生效力: (1)免除、减轻承包人的任何合同义务; (2)变更承包人承包范围、数量或标准; (3)变更合同价或计价方法; (4)同意承包人的任何索赔主张; (5)批准分包; (6)工期顺延签证; (7)延长合同工期。
5.5工程师依据合同行使管理权力或发出各种指令时,承包人必须服从并遵照执行,否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6.批准不免除责任
6.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或工程师对承包人所提交图纸、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材料采购与进场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其它文件等的任何批准与认可,不免除承包人依据合同与法律所应向发包人或第三人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6.2除非发包人给予承包人顺延工期签证,否则,发包人或工程师无论以何种形式对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上的时间宽限,或对承包人所提出的延期完工、竣工方案的认可等,不影响或限制发包人所享有的依据合同追究承包人延误工期或进度滞后违约责任的权利。
6.3发包人或承包人一方对另一方违反合同所享有的索赔权利的放弃,不意味着对其将来违约所产生的索赔权利的放弃。
6.4发包人或工程师对工程的批准、认可和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的责任承担。因承包人施工质量、施工安全问题等或延期整改导致第三方受到损失,全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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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承包人负责设计
7.1当协议书中规定全部或部分工程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时,承包人应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供:
(1)方案图、效果图、施工图、计算书或其它设计文件和资料;
(2)使发包人能够操纵、维修、拆除、组装及调整承包人所设计工程的详细操作与维修手册。
7.2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将其负责设计的图纸提交发包人审核,图纸提交迟延或不充分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图纸经发包人确认或批准后,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变更图纸。
7.3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根据发包人修改意见提出新的图纸。
7.4 对于图纸需经政府指定部门或其它特定机构审核批准的,承包人应负责在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内,将图纸报政府指定部门或其它特定机构审核并获得批准,否则视为延迟提交图纸。
7.5由承包人完成并提供给发包人的一切图纸和图纸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除非该著作权是承包人向第三方申请取得的使用许可。
7.6无论发包人以何种方式对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图纸给予批准与认可,均不免除承包人对其完成的设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因承包人的设计缺陷,导致发包人或第三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失,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第三人进行赔偿。 8.承包范围
8.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或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了书面声明,否则,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将包括协议书条款没有特别说明,但在图纸中有所规定或为实现合同目的所合理包含的一切内容与项目。
8.2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现场后,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需对现场采取的一切整理措施,均属承包人的承包范围。
8.3发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指令承包人完成的零星、辅助工程,也属于承包人承包范围,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的范围、标准及时间完成。
8.4承包人应按协议书的要求,对设备及安装工程竣工移交后发包人负责管理、控制和维修的人员进行培训。承包人应对其指派的技术人员提供的技术指导与培训的正确性负责,并对由于其技术人员的错误造成的损失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9.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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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协议书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工程设计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9.2承包人应严格遵照图纸、变更通知(设计变更、监理通知、发包人联系函等)、技术交底及规范完成工程施工,其施工质量应符合规范及协议书中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9.3承包人应保证自行采购供应给发包人的材料、设备是全新及未使用过的,其质量应符合规范及协议书的要求。承包人应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或其它缺陷。
9.4如果存在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冲突的质量缺陷,或存在有可能给发包人、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其它质量问题,即使承包人所交付的材料、设备与所封存的样板相一致, 承包人所交付的材料、设备仍属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要求其修复或更换,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所有责任。
9.5如因市场原因,需使用代用材料、设备或合同规定生产厂家以外的材料、设备的,承包人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发包人审核;未经发包人审核同意擅自使用的,视为不合格,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9.6施工过程中,与施工项目内容相关的所有规范条文,无论是否为强制性条款,承包人均需严格遵照执行。 10.材料及设备供应
10.1除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及发包人指定厂家、品牌外,工程施工中所需的其他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选择供应商并负责采购。
10.2不论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供应材料、设备,按照发包人的要求需预先确定样板(实物样板、图片和样本)的,都应提供样板。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的样板,应经双方确认后封存,作为材料、设备供应和竣工验收的标准。
10.3承包人应根据材料、设备需进场的时间,在图纸下发后7天内或发包人指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材料进场计划报工程师审核,计划须包含品种、品牌、规格、等级、数量及进场时间等内容。如因设计变更需取消原来的材料计划,承包人应在变更下发后3天内通知发包人。若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已按计划进场,因设计变更所导致的相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如因承包人未及时提交或提交错误的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进场计划,一切不利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进场未满足承包人提交的材料进场计划的要求,属发包人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和因此延误的工期责任经发包人确认后,由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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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且发包人已将现场移交给承包人的充分证据。承包人应收到开工令后3天内将开工令确认返还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3天内返还开工令且又未能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视为承包人对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已确认。协议书中已经明确约定具体开工日期或竣工日期的,合同工期依据协议书之约定办理,不受开工令是否签发、签发日期之影响,承包人应及时进场施工。
14.4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需要发包人提供水源、电源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15天向发包人提出申请,承包人的申请中应明确所需的电源电压、总负荷及水源压力、管径,水源、电源的具体位置由发包人决定。承包人应负责设置施工用水电的计量表具并报发包人验收,所使用水、电之费用(含分摊总表损耗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发包人在支付各期进度款时直接扣除。自发包人提供的水源、电源后的整个线路系统的搭设(含材料)费用及管理义务由承包人负责。
14.5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发包人可根据工程施工顺序,分期、分批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必须根据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并依据已有图纸及时安排施工。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即使图纸尚未下发,发包人仍有权通过向承包人下达具体施工指令的方式要求承包人开始施工,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如事后正式下发的图纸与发包人的施工指令有出入,则相关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4.6协议书中规定的节点工期与合同总工期具有同等约束力,承包人未能按照节点工期完成指定部位或区段完工、移交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
14.7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时,应根据工期要求、地质水文与气象条件、现场环境、工程特点及自身施工能力,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风险与意外,科学合理地制定施工顺序、施工方法、场地利用方案、人机料保障方案等,以保证合同约定的工期得到遵守。
14.8承包人应认真落实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工程施工实际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目标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9无论何时,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提出一份为保证工程按期竣工而制定的赶工计划并实施。
14.10如工程师认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在任何时候的施工进度太慢,可能使工程无法按预定的竣工期限竣工时,则承包人应采取工程师同意或指示的必要措施,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以加快施工进度,以保障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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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无权就采取这些措施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除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延期外。
14.1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可能产生无法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正常完工、竣工之情形,承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发包人,以防止发包人所受损失的扩大。
14.12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除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而相应顺延工期外,出现以下情况,确实影响节点工期或工程总工期的,承包人亦有权根据对合同履行之影响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经发包人确认后顺延工期: (1)出现不可抗力;
(2)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开工、施工障碍、停建、缓建等情况; (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工程师没有明确的施工指令; (6)发包人的原因导致材料采购的延误;
(7)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自身的工作延误。
14.13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14.12款所述情况的,承包人应在签证事实发生或施工障碍消除后5日内向工程师提出顺延工期的申请并列举相关证据。承包人逾期提出的,视为承包人已放弃可能享有的工期顺延权利,承包人无权事后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及费用补偿申请。
14.14承包人依据14.12款向工程师提出顺延工期申请的,发包人应在7天内签署审核意见,如确需顺延工期,以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工期顺延签证上所确定的天数为准。对承包人的工期顺延申请,发包人超过7天仍未将审核意见答复承包人的,视为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之要求。
14.15除发包人给予确认的工期顺延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均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16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施工计划等不得与合同约定相违背。如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与合同约定有冲突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15.不可抗力
15.1合同履行过程中,现场所处区域发生的下列客观事件,属于不可抗力: (1)6级以上的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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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导致现场对外交通中断的洪水;
(3)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传染病疫情暴发; (4)战争行动; (5)社会动乱; (6)政府禁令;
(7)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8)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发布的红色暴雨信号或红色及以上台风信号等同等程度的自然灾害。
15.2无论如何,因承包人的违约或过失所导致的障碍、市场供应条件与价格变化、现场气象条件、勘察报告中已有所反映的现场地质与水文状况、签订合同时承包人应预见到的现场环境限制等,均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15.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除发包人有相反的书面指示外,承包人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15.4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5.5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在永久工程上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或未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而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工程清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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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6.合同价
16.1合同价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
16.2如承包人单方提出中途终止合同,或因为承包人违约而导致发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则发包人有权按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所计算金额的80%确定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部分的工程款。此种合同价计取办法,并不意味承包人违约责任的任何免除、抵销或减轻。发包人已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进度款、定金等超出这一数额的,承包人应于发包人确定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部分的工程款并通知承包人之日起10日内将差额返还给发包人。
16.3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增加零星工程、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合同履行障碍等,承包人有权提出增加合同价的签证申请,在结算时发包人统一组织考察。 16.4承包人根据16.3款提出增加合同价签证申请时,应在事件发生后5天内向工程师书面提出并列举相关证据,承包人逾期提出的,视为承包人放弃增加合同价的请求权。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增加合同价签证申请和有关资料后7天内未予答复,且经承包人书面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予以答复的,视为该项签证已被认可,增加的零星工程价格按签证价执行。
16.5 在承包人签署合同文件时,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对现场的相关条件进行了周详的了解和考查,并已充分掌握了下述因素及其对合同履行成本、费用、税金和时间的影响:
(1)现场的状况、环境与限制; (2)现场的地质、水文与气候特点;
(3)施工及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所需的工作、人力、机械、材料; (4)材料、设备的采购、运输、存放、保管及检测; (5)进出现场的手段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与办公条件;
(6)可能受到的来自现场其它承包人的各种影响及所需要的相互配合; (7)对合同履行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市场价格风险或其它各种可能的风险。 16.6承包人对协议书中所写明的合同价和相关费率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不存在异议,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义务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支付合同价以外的费用,更不得以发包人未确定相关合同价和费率为由延误工程进度或拒绝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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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16.7在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承包内容中,如有部分项目或内容在包干总价、分项包干单价表、工程取费表中未明确列明,应认为其所需的完成费用已由其它计价项目所包含,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发包人提出增加支付合同价的请求。 17.付款条件与方法
17.1 发包人应按照协议书中确定的付款条件、时间与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款项。在没有合同依据与理由的情况下,发包人延迟或拒绝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款项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7.2发包人支付合同款项前,承包人应以书面方式将收款帐号、开户行等信息通知发包人,因承包人怠于通知的,发包人不负延期付款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支付每笔合同款项前,承包人应书面向发包人提出付款请求,并附上协议书中约定的单证或证明,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相应合同款项。
17.3承包人要求支付每笔工程进度款前,应事先通知工程师核实材料进场情况、施工进度与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及合同约定的其它付款条件,工程师据此签署是否同意付款的审核意见,未取得工程师同意付款的审核意见,发包人不予支付合同款项。
17.4合同约定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施工进度情况分批支付合同款项的,如承包人申请付款时的施工进度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安全文明施工情况不符合有关规范及合同约定的,则发包人有权拒付该笔合同款项,且承包人不得因此停止或延迟合同义务的履行。对该笔被拒绝支付的合同款项,承包人可在下一批次合同款项支付申请时合并申请。
17.5承包人提出付款请求时,应填写发包人规定的工程进度款(结算款)申请表格,附带本通用条款17.7款、17.9款和协议书中约定的相应资料,交由工程师签署意见并按照发包人的付款审核程序报批。如无相反证据,本通用条款23.3款约定的有效签收人收到工程进度款(结算款)申请表格及符合要求的相应资料的日期,视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付款请求之日期。
17.6承包人向发包人所提交的复印件均须经发包人核验,与原件一致的方为有效,否则无效。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有权进行核查,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承包人不配合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为虚假资料,须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7.7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每月(季)末前2天内向发包人报送已完工工程量清单、当月(季)进度款计算说明、下月(季)度资金使用计划、下月(季)
18
合同编号
人审核。
(16)在施工过程中,当施工质量达不到图纸及规范要求时,必须按工程师的要求限期整改完毕,并于整改完毕当天书面通知工程师进行复检。
(17)承包人异地施工的应按当地规定,在当地办理施工备案手续,未办理施工备案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8)严禁承包人以任何方式向发包人人员提供私人便利、行贿或进行非正常商务宴请。如果出现承包人在履约过程进行私下请吃、向发包人人员提供私人便利、行贿等一切非正常的经济活动,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且承包人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退场损失等一切经济后果,双方此前签署的关于顺延工期、增加价款的签证均告无效,行为严重者,发包人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如果承包人事后主动积极向发包人陈述事实,或承包人有证据显示以上行为为发包人人员施压的不得已行为,则承包人仍保留与上述行为相关的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25.违约责任
25.1因承包人之原因导致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或承包人擅自解除合同或中途退场的,承包人须按合同总价或暂定总价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扣除全额的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有权对不足部分予以追偿。
25.2承包人违反本通用条款4.1、4.2、4.6款的约定,则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20%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损失,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如发包人决定解除合同,则当承包人赔偿因其转让、转包本合同或挂靠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后,发包人方支付承包人工程款项;如承包人工程款项不足赔偿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追讨不足部分款项。 26. 履约保证金或履约银行保函
26.1如协议书约定承包人需提供履约保证,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结算款。承包人在第一次申请款项时,需提供发包人已签收履约保证金或履约银行保函的有关证明文件。
26.2因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双方未履行合同且合同期限届满,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28天内无息退还给承包人或解除。
26.3履约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银行保函的形式,出具保函的银行必须是在中国注册的银行总行或者经该总行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授权书与保函同时向发包人出具),取得和提交履约保函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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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26.4承包人提交虚假银行保函,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必须保证履约保函的真实性与效力,如采用虚假手段开具保函或因其他承包人原因导致保函无效或效力存在严重瑕疵的,承包人应按履约保函金额向发包人提交等额的履约保证金,并按合同总价(合同暂定总价)的3%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发包人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承包人相关责任。 27.争议的解决
27.1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决意见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7.2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争议事项,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工程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做出之结论或责任判定,应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依据。
27.3争议期间,除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而停止施工; (3)调解时双方同意停止施工;
(4)仲裁机构或法院认为需要且双方同意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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