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完整填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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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本项目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示的全部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招投标文件、招标答疑等所示的全部工程内容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标准。 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达到国家现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1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承包方项目经理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及执业证号: 执业印章号: 建造师注册证号: 安全生产考核证号(B类): 技术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土建施工员姓名: 身份证号: 质量员姓名: 身份证号: 安全员姓名: 身份证号: 质量员姓名: 身份证号: 安全生产考核证号(C类): 材料员姓名: 身份证号: 造价员姓名: 身份证号: 附:企业为派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名册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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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玖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陆 份,承包人执贰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
3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意见: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意见: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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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及条款内容参照(GF-2013-0201)。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设计图纸;(8)招标控制价或预算书;(9)其他相关合同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2发包人: ; 1.1.2.3承包人: ;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通信地址: 。 1.1.2.7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 ;
姓 名: ;
5
职 称: ; 联系电话: ; 通信地址: 。 1.1.2.8项目经理:
姓 名: ; 联系电话: ; 1.1.2.9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联系电话: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搭建的现场临时办公室、临时工棚、材料堆放地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红线范围内的施工项目用地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施工项目周边用地 。
1.1.4日期和期限
1.1.4.4缺陷责任期限: 24 个月。 1.1.4.5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2.2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1.4.6基准日期: 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 。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建筑工程施工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2013)和国家以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详细施工图集等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5.1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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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 (7)图纸 ;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9)其他补充合同文件。 (说明:(6)(7)(8)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者之一。)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
施工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5.2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期限、数量、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施工图纸,至迟不得晚于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正式开工前7天内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叁份(其中一套为编制竣工图所用)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全套施工图 。 1.6.4 承包人文件
(1)除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工程进度报表、工程量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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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供文件7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正式开工前7天内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叁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形式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7天内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14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惠水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现场工程部;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受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公证的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方式所产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的一方承担。如果任何一方的接收人发生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通知送达之前以原接收人签署为准,通知送达之后以新接收人签署为准。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10.2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按设计文件和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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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保证施工前道路畅通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11.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姓名: ;
职务: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1)确认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签证;(2)对发生的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无法施工的处臵;(3)设计变更及施工条件变更等有关签证的确认;(4)竣工验收办稿的确认;(5)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审批;(6)处理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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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施工条件;(7)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具体施工条件除在约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满足:(1)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应做到“三通一平”;(2)提供满足施工需要容量的施工用水和电,水、电管线应接至距离施工现场50米范围内移交给承包人,使用过程中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将施工道路接通至距离施工现场50米范围内;(4)提供工程质地和地下管线资料;(5)以书面形式提供水准点、坐标控制点,并现场与承包人进行交验;(6)提供有关勘察资料,并向承包人提出需要保护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内容和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 。
2.4.3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6.2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在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4.2条向发包人递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担保的同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递交一份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实际支付竣工付款之日止。如果发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支付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支付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付款日期做相应的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支付担保应在发包人付清竣工付款之日后28日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他类似的费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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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支付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现金或履约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金额: 合同金额的10%(不大于合同金额的10%) 。
2.9 其他义务
(1)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根据建设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
(3)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批复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4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按有关要求装订纸质材料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对工程内容的任何增加和减少;?承包人应积极主动核对图纸中的标高、轴线等技术数据,充分理解设计意图。若由于明显的实际图纸问题(例如尺寸标注不闭合、文字标识相互矛盾等)和发包人(包括监理)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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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指令,承包人发现后有口头或书面告知义务,否则造成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损失的,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承包人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的雇员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如因雇员的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纠纷,导致民工围堵发包人等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退场。(发包人违约的除外);④承包人使用的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设施在合同的执行期间,如发包人要求为其他承包人提供分表借口的,承包人应予以配合;⑤ 承包人进入现场施工,要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及已有成品保护工作。现场运输材料、堆放材料等造成路面的污染,承包人应该有专人负责跟踪打扫;城区的绿化、市政等公用设施期间的保护工作;现场施工及生活垃圾产生的垃圾应该有人清楚;不允许在城区道路上搅拌砼及砂浆;⑥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完成合同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通用条款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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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负责该项目的整体建设施工、安全、工程资料及工程款拨付、签证与工程进度控制等各项管理工作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开工之日起到竣工结束,在正常施工工程中看,项目经理每周至少5日,每天至少8个小时在现场组织施工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承担5000元的违约金,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1000元/次的违约金,经发包人同意的除外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30000元的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30000元的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经发包人同意的除外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项目开工前7天 。
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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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30000元的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负责,且经发包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发包人可终止与承包人的施工合同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经监理核实,由甲方同意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10000元的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有由承包人负责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10000元的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有由承包人负责 。
附:企业为派遣人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名册。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履约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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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臵的试验场所: 按具体实施的需要而定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具体实施的需要而定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施工特殊检测费用的约定:整个项目在正常实施的情况下,由第三方进行的特殊检测的项目,如“声测”、动测、节能保温实体检测、空气污染检测,外墙面砖拉拔等由承包方与第三方签订相关协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只负责原材料的一般性检测费用。对于检测不合格成品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①基础超深;?设计变更;③现场签证;④土石方外运或取土回填距离;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⑥土石比调整;⑦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⑧改变原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臵或尺寸 。
发包人违背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一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当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自上述28天期限到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用、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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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含15%)时,该项目单价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含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按《贵州省2004年版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进行组价;当工程量减少15%(含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⑵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算规则和综合单价的组价按2013清单规则计算和《贵州省2004年版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进行组价;总结工程量清单的组价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或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送审计局审计后按发包人批准的单价变更工程的单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100%。
⑶工程量清单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简历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按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计价办法规定计算;?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材料依据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同期《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贵阳地区)》执行,造价信息没有的主材价格由建设业主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询价确定。?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并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计算;
⑷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 ?有定额的套定额按招标原则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按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证的市场价按时调整。?新增项目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市场询价,按实调整,不参与下浮。③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与投标报价中项目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的综合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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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计算;④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与投标报价项目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进行结算。上述的“与投标报价中项目类似的”新增项目,指与投标份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完全相同的新增的分部分项工程。⑤投标报价中没有综合单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报审计后确认执行 。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天内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天内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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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人机按照住建厅颁布的最新人机调整文件按对应使用时间段人机费进行据实调整 。
专用合同条款: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合同执行采用总价合同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与投标报价中项目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计算;?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与投标报价项目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进行结算。上述的“与投标报价中项目类似的”新增项目,指与投标份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完全相同的新增的分部分项工程。? 投标报价中没有综合单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报审计后确认执行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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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本合同执行黔建建通【2014】463号文件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本建设项目无预付款(如有为合同价款的10%-30%,需扣除暂列金额) 。
预付款支付期限: 无(如有合同签订15日内一次性支付)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无(如有分五次扣回,前五次工程进度款付款时每次分别扣回预付款的20% ) 。
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除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04版《贵州省工程计价定额》,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原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算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25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本合同执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单价子目计量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12.3.4.1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总价合同的总价子目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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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和总价子目的总结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对各个总价子目的总价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报告。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过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分项计量和总价分解等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视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分解表应根据合同条款约定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修正,修正的程序和期限应当按照本项上述约定,经修正的支付分家表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
12.3.4.2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 执行通用条款 。
12.3.4.3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各总价子目的价值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中对应月份的总价子目总价值。监理人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复核列入每月进度款申请单中的总价子目的总价值。除按照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路基完成后(路基工程含路基土石方工程、桥梁基础工程)7日内,支付已完成路基工程价款的60%;路基管网工程完成后7日内,支付工程拦标总价的20;工程全部完工后7日内,支付工程拦标总价的20%。剩余的工程款自竣工验收交付之日起24个月内份三期支付,第一期在竣工验收交付之日起8个月内支付40%、第二期在18个月内支付30%、第三期在24个月内支付30%,以审计结算价准计算 。
工程的月进度款为当月25号前,承包人应提前将资料报送给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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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和发包人审核,按监理和发包人审定金额的85%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外发生的工程经济签证、设计变更增加等费用按监理和发包人审定的金额的85%同期支付),工程竣工前累计支付工程进度款至合同金额的90%时,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尾款在竣工验收完成后,由审计审定结算后10天内,按审定金额支付到95%,剩余5%为质量保证金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为4份,内容为工程量计价清单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以及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应当从支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应当按通用条款的约定,在最终付款期限到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收到后7天内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7天内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
(3)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每日按照未支付工程款的同期人民银行中长期贷款上限基准利率上浮30%支付中标企业违约金 。
(4)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每日按照未支付工程款的同期人民银行中长期贷款上限基准利率上浮30%*违约天数 。
临时付款证书: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包人和监理人无法对当期已完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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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其他款项达成一致的,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等文件后14天内,就承包人没有异议的金额准备一个临时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查。临时付款证书中应当说明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及其原因,经发包人签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将临时付款证书中确定的应付金额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12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 5份 。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照本条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以两者中时间在后为准)。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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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工程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工程设备安装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的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本工程采用的结算方式为: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隐蔽资料、现场签证等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进行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一周内开始办理工程结算,结算送至发包人,由发包人送审计局进行竣工结算审计,结算送至发包人一月内办理完毕,最终工程合同总价以各方认可的审计总价为准)。工程结算根据承包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执行,如工程量出现变更的按合同专用条款执行 。
国家及省政策性调整(如人机费、机械费)以及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涨跌超过5%以上的价格调整应列入竣工结算价格中。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5份 。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14天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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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经监理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无明确答复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视同为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56天内办理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后一个月内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56天内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5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发包人未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应得到的款项,应当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结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每日按照未支付工程款的同期人民银行中长期贷款上限基准利率上浮30%支付中标企业违约金。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日按照未支付工程款的同期人民银行中长期贷款上限基准利率上浮30%*违约天数 。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按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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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工程决算结束后扣除工程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 。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5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1年后的14天内,退还80%质量保证金,满2年后的14天内退还余款,均无息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承包人承包内容范围内的质量缺陷,除发包人使用不当、第三方责任、不可抗力因素等造成外,均属于承包人的保修范围 。
工程保修期为: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①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②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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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的内容一致。承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由此引起的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及造成的窝、停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有权停工,工期顺延,由此引起的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及造成的窝、停工损失由发包人承当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有权停工,工期顺延,由此引起的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及造成的窝、停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由此引起的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及造成的窝、停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由此引起的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及造成的窝、停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由此引起的材料价格上涨
31
的风险及造成的窝、停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15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承包人存在以下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并负责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引起的发包人的一切经济损失。1、本工程具体分项工程完成时间应服从发包人的总体要求,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发包人要求的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措施或无法按工期完工或质量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对部分分项工程指定第三方施工,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和配合;此分项工程费用由发包人按实际发生费用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当累计完成工程量不足计划进度的70%时,可认为承包人无能力按期履行合同,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条件退场。2、承包人未按照程序报验的,每次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工序验收不合格的,每次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违约金在发包人履行书面告知程序(监理签发)后,于最近一次工程进度款中扣除。3、承包人须服从发包人发布的各项符合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如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管理,每次向发包人支付1000违约赔偿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条件退场。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必须将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竣工资料上报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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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否则每延迟一天支付1000元作为违约金。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必须将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竣工结算书及相关资料上报给发包人,否则每延迟一天支付5000元作为违约金。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如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竣工的,每延误一天罚款1000元,罚款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政策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
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原则执行。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7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本工程 投保 (投保或不投保)工程保险。投保工程险种时,需符合以下约定:
①投保人:贵州靖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②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 。
33
③保险期限: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由承包方自行承担费用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方自行决定,费用自行承担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承包方自行决定,费用自行承担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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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质量缺陷,除发包人使用不当、第三方责任、不可抗力造成外,均属于承包人的保修范围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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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由于涉及、地勘及发包人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保修范围内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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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
37
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登记。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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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举报电话:0854-62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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