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违宪审查体制的利弊分析

更新时间:2024-06-11 23:2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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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违宪审查体制的利弊分析

肖海莺

立法机关审查模式

立法机关审查制是指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立法机关审查宪法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制度。其优点在于:1、具有一定的主动性。立法机关可以主动审查有任何违宪行为的法律法规。当发现某些法规可能存在违宪时,立法机关可以立即采取措施修改或终止该法规。2、代表机关进行违宪审查时,可以不受时间和条件的限制。这就意味着只要违宪产生,立法机关便可履行其应有的职能进行审查。就中国而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违宪审查权是保证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位的需要。3、从理论而言,立法机关违宪审查的力度大于实行其他体制的国家,它可以直接撤销违宪的法律法规,具有其优越性。然而,立法机关审查制也存在很多弊端:1、该模式只对法律以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其他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就没有办法接受违宪审查。但是现实生活中却存在很多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公民在这一部分所涉及宪法保护的权利有可能得不到保障。2、该模式具有抽象性,即对法律以下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审查不以发生实际案例为前提。没有从实践角度出发,立法机关极有可能意识不到违宪的存在。抽象的原则审查难免有考虑不周的地方。3、一般没有制定具体的有关违宪审查的法律,也没有对其程序做出规定。推论得出代表机关(立法机关)的审查程序按照议事程序进行。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程序不当的行为。4、一部分国家议会制定的法律具有豁免权,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的合宪性审查;一部分国家建立了最高代表机关自我审查的违宪制度。但是对自身行为进行纠正是一件不太容易做到的事。孟德斯鸠曾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对于立法机关自身违宪的行为,也只能由其自己解决,这就需要立法机关的工作者有很高的职业能力和素质。总之,“在实践中,这类体制由于缺乏日常的专门审查机构及具体的操作程序,加之立法机关任务繁重且多为自我监督,违宪审查的实际效用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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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审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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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胡锦光,韩大元著,第156页。

司法机关审查模式是指由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附带地就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从定义即可看出该制度的一个优势在于其宪法实施与普通法律实施相结合,附带案件审查,具有较强的实际意义。这样的制度又具有及时性,通过案件及时检验法律的合宪性。另外,实行司法审查制度的国家绝大多数由宪法做出明确规定,其程序也做出严格规定。这就使得司法机关实施的审查得到切实的保障。然而,此制度仍然有弊端:1、“法院认为某项法律、行政命令违宪,只是拒绝将其适用于所审理的案件而无权改变或撤销。”2要改变撤销违宪的法律,仍然需要通过立法机关,所以时效性得不到相应的满足。这也是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体现。2、该模式审查范围较窄:政治、统治行为等不审查。这与其国家的政治制度有非常密切的关系。作出该规定也是充分适应国情的体现。

专门机关审查模式

专门机关审查模式由宪法法院审查制和宪法委员会审查制组成。宪法法院审查制是指在国家机构中设立专门保障宪法秩序的宪法法院以特定的程序审查法律文件等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该模式有很多优越之处:1、专门性突出。职权、机构、人员安排上都具有专门性。专门机构审查,工作效率可大大提高;亦可解决立法机关审查模式中自我审查的弊端。也分担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部分责任,缓解其工作任务繁重的情况。2、多样灵活。既可以是事前审查,又可以是事中审查和事后审查;既可以是抽象性审查,又可以是具体的个案的审查。充分考虑立法机关审查模式和司法机关审查模式的弊端,兼容了很多审查情况,方便灵活。然而其弊端在于:增加的相关机构会加大国家的财政支出。对于司法性和政治性相结合的专门机构的设立会影响一个国家原本的政治结构。

结语:不同国家的历史条件、现实因素、政治状况等等都影响着各项制度的确立,违宪审查制度方式的选择也不例外。三种模式均有其利弊的存在,只有适合的才是最好的。各国应根据不同国情适用最恰当的模式并根据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参考文献:1、《中国宪法》,胡锦光,韩大元著。 2、宪法课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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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胡锦光,韩大元著,第157页。

问题1:你认为我过的违宪审查模式应采取何种模式?

在全国人大中设立宪法委员会。

原因:1、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要保证其地位不变,可选择在其中设宪法委员会进行违宪审查。 2、设宪法委员会能具有上述论述中专门机关的优点。

问题二:如果在我国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应如何设置?

1、 性质:宪法委员会审查制是全国人大下设的保障宪法秩序,以特定

的程序审查法律文件等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 2、 地位:对于合宪、违宪审查有最高解释权。 3、 职权:以审查的方式监督宪法的实施。

4、 启动方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可以向宪法委员会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宪法委员会受理。这些主题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阻止以及公民认为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可以向宪法委员会有关部门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5、 法律效力:具有一般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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