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供电局电网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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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供电局电网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广东电网公司统一编码: Q/CSG-GPG 2 13 316-2011

2008-11-11印发 封面 2006-05-21实施

本制度信息

制度名称 制度编号 对应文号 版 次 0811版 佛山供电局电网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Q/CSG-GPG 2 13 316-2011 变更概要 修编时间 2008-11-11 状态 在用 角色 编写 初审 会签 审核 批准 姚自勇 阮绵晖 张祖荣 肖建荣 人员

2008-11-11印发 制度信息 2006-05-21实施

Q/CSG-GPG 2 13 316-2011 佛山供电局电网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山供电局电网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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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为加强佛山电网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电网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

造价和安全得到有效控制,进一步推动监理单位完善制度化、规范化、合理化建设,提高监理单位的各项业务水平,提高监理单位的服务意识和竞争意识,根据有关规定和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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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佛山供电局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工程建设任务的所

有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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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广东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

设管理办法》、《广东电网公司电网建设安全奖惩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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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4.1 电网建设工程:指10千伏、110千伏、220千伏、500千伏电压等级新建或扩建变电站及输电线路等配网及输变电工程。

4.2 建设管理单位:指对工程实施直接建设管理的单位。本规定中110kV及以上变电站工程、220kV及以上输电线路工程的建设管理单位是佛山局工程部;其余电网建设工程的建设管理单位是工程所在区局规划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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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佛山电网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以及负责对参建监理单位的

监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本办法组织人员对监理单位进行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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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内容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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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安全管理

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根据国家、省市各级政府以及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广东电网公司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与措施;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大检查,监督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遇到威胁安全的重大问题时,发出“暂停施工”的通知。具体的安全责任如下:

6.1.1 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及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6.1.2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6.1.3 审查施工单位大、中型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监督检查施工机械在施工现场使用全过程的安全技术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6.1.4 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审批施工单位工程开工报告。 6.1.5 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关键点、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安全施工措施,提出书面意见并监督实施。

6.1.6 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进行跟踪控制。

6.1.7 严格控制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移交生产所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凡未经安全监理签证的工序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6.1.8 协助建设单位组织每项工程不少于两次的安全大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6.1.9 参加场内所有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1.10 针对一项工程要每月组织各单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报建设单位。 6.2 质量管理

6.2.1 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向建设单位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主要成员名单及监理规划,并完成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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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6.2.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6.2.4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

6.2.5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应当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并要求设计单位更正。

6.2.6 监理单位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安全、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施工单位提出要求,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

6.2.7 监理单位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应进行把关,检查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对材料抽样送检进行全过程跟踪见证,并审查施工单位选择的试验单位的资质。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作业,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或要求返工。施工单位只有得到监理单位的复工令后才能继续开工。

6.2.8 经建设单位事先批准,监理人员可对任何施工单位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施工单位人员工作不力,监理单位可要求施工单位调换有关人员。

6.2.9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单位提出,由监理单位研究处理意见,再同双方协商决定。当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发生争议时,监理单位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6.2.10 监理人员不按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施工单位串通给建设单位或工程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更换监理员,并承担相应责任或连带责任。

6.2.11 监理单位应以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为依据,参照佛山局的运行习惯,审核施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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