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精选

更新时间:2023-03-11 17:1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案例精选

案例1.李某与女友到某体育用品商场购买健身器材。该商店服务人员疏忽,误将一套价值15000元的健身器材标成1500元卖给了李某。后发现,遂找到李某,要求补足货款。李某不答应。商场诉至法院。问: (1)商场与李某之间的行为性质应当如何认定?为什么? (2)法院对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商场与李某之间的行为属于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有重大误解,具体而言,对商品的销售价格有重大误解,并给一方当事人造成了较大损失,因此,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的法律行为。 (2)人民法院应支持商场的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具体而言,可要求李某退还货物,由商场退还其价款;或者李某补足差价。

案例2.1994年,童某、陈某和姜某三人共同在某市设立了一家儿童制衣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60万元。章程中载明三人的出资比例分别是20万元、15万元和25万元,但实际上,三方的出资都没交足,总共只有价值20万元的生产设备和5万元的流动资金,公司的注册是陈某通过欺骗手段获得出资证明办理的。公司成立后,一直正常运行,也与其他的企业签订了大量的合同,其中多数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是由于经营不善,公司一直都没有真正赢利。1995年,该企业因对市场估计失策,导致严重亏损。该市布料厂前来追讨公司所欠的50万元债务,后起诉到法院。问: (1)该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2)本企业所欠债务应由谁承担?

【参考答案】(1)本案中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法人资格的取得,以登记公示为要件。儿童制衣有限公司已经工商局登记注册,具有公示效力。该公司在登记过程中,虽然出资不到位,是通过不正当手段登记注册的,但公司登记注册以后,营运正常,多数合同履行完毕,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 “情况严重,应予撤销”的情形,因此,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2)因为本案中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其所欠布料厂50万元的债务, 应由公司承担。如果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由于该公司三股东从;出资

不到位,三股东应负补足出资额不到位的责任。在补足出资额的范围内,三股东负有清偿该债务的义务。

案例3.甲有生产一次性卫生巾的技术,乙、丙想使用此技术办工厂。三方协议为甲4成,乙、丙各3成,但甲不参与经营管理,甲同意乙、丙使用技术。到1996年3月止,甲分得5万元。后因乙、丙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亏损,负有债务5万元。乙、丙找到甲要求其承担部分亏损,甲不同意,认为他只是转让技术,而未参与合伙,不应负担亏损。后债权人丁将甲、乙、丙共同告上法院。问: (1)甲是合伙人吗?为什么?

(2)5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偿还?为什么?

【参考答案】(1)甲是合伙人。虽然甲未直接参加合伙的经营管理,但是甲 提供了技术,并且按比例分红,分得5万元,这就是实际的利润。

(2)由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合伙人在对外债务承担上,负无限连 带责任,但承担了债务之后,就亏损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按出资比例分担。 协议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 比例承担。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 的承担责任。

案例4.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运输业务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 输,每人出资1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 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交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 日常业务负责人。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 丁三人表示同意。3天后,丁在运输过程中撞伤他人,需支付赔偿费50万元, 为此引起纠纷。问:

(1)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 (2)甲放弃的份额应如何处理? (3)赔偿费50万元应如何承担?

【参考答案】(1)有效。依《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 人以劳务出资,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合伙有效。

(2)归其他合伙人共有。

(3)由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甲已退伙,对退伙后产生的债务不承 担责任。

案例5.1996年12月,村民甲与县肉联厂达成口头协议:自养的黄牛两头送县 肉联厂宰杀,牛肉款按净肉每斤6元的价格结算,牛皮、牛头和牛下水归肉联 厂,甲再付肉联厂宰杀费8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的屠宰工人乙在其中 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重100克,卖得价款5000元。甲知道后与乙、县肉 联厂为牛黄款归属发生纠纷。问: (1)甲与肉联厂是什么法律关系? (2)本案中该牛黄款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1)承揽合同关系。甲付县肉联厂宰杀费80元,这是承揽合同 的典型特征。

(2)应归甲所有。如前所述,甲与肉联厂的关系是承揽合同关系。我国合同 法和当事人均未对该承揽合同中的孳息归属作出约定,依民法原理,孳息在法 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归原物所有人所有。牛黄是牛的孳 息,不是牛下水的孳息,故归牛的所有人。

案例6.2000年3月10日清晨,急于到医院分娩的孕妇王丽在丈夫的搀扶下来到

马路边,准备乘坐出租车到医院分娩,时值清晨,出租车极少,10分钟后,一 辆出租车终于在王丽一家人身边停下,该车司机于凡对王丽及家人称:该车是 新车,孕妇乘坐会弄脏车座,而且三人同时乘坐会增加燃油量,如果想坐,需 支付平时乘车费用6倍的乘车费,否则不能上车,王丽的丈夫考虑到天色较早, 搭乘出租车极为困难,且王丽的情况紧急,于是同意按6倍于平时的款额支付 乘车费。事后,王丽及其丈夫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多收的钱款。问: (1)司机的行为是否构成乘人之危? (2)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本案中司机的行为构成乘人之危。依据《民通意见》第70条

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 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本案中,出 租车司机乘王丽处于分娩之际索要高额服务费,迫使其订立合同,其行为违背 了原告的真实意志,牟取了非法不正当利益,该合同属于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 合同。

(2)依《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乘人之危所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 撤销的合同。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 裁机构不得撤销。本案中,王丽夫妇请求变更合同,返还多收的钱款,人民法 院应予以支持。

案例7.甲原籍是山区茶乡。春节期间,甲回原籍探亲,同事乙委托甲买上等 茶叶10斤,并付款1000元。春节期间因无茶叶出卖,甲将情况告知乙,乙说你 转托一人在春天3月再买吧。甲在回城前的一天晚上,正好丙来探望甲,于是 甲便委托丙代乙买10斤上等茶叶,丙应允。甲将1000元钱放在信封里交付给 丙。丙在当晚回家途中,1000元钱被人抢走,抢劫案未被侦破。甲回城后将 此事告知乙,为此引起纠纷,乙起诉到法院。问: (1)本案中,丙与乙是否为代理关系?为什么? (2)本案中,1000元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参考答案】(1)丙为乙的代理人。再代理成立,在再代理中,再代理人为 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为代理人的代理人。依据民法通则第68条的规定,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 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告诉被代理人,并取得 被代理人同意,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委托的除外。所 谓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 行使而产生的代理。再代理的成立,或者基于被代理人的事先同意,或者基 于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或者基于紧急情况。本案中,甲事先征得乙的同意 将代理权转托丙行使,构成转代理。丙代为从事购买茶叶的行为,为乙的代 理人。

(2)由乙承担。因为代理人甲已尽自己的义务,无承担责任的理由;再代理 人丙没有过错,无承担责任的理由。根据合同法第399条和第400条的规定, 受托人在转委托中应尽选任义务和指示义务。所谓选任义务,要求受托人选任 的人既具善良品质,又具进行该行为的特别能力,只有如此,才能表明受托人 已尽选任义务。所谓指示义务,要求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转托他人。本案 中,甲选任丙作为再代理人,应认为甲已尽自己的义务,无承担责任的理由。 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 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所负的责任为过错责任。本案中,转 代理已经成立,丙为乙的代理人,损失钱款并非丙的过错,丙无承担责任之理 由。故1000元的损失只能由乙承担。

案例8.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离国手 续一时钱不够,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 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 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 没有说钱的事。1990年8月,胡某回国。199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钱,找到 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 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 之间的债务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不已,第二天 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问: (1)胡某对张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2)胡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3)张某能否通过诉讼取回胡某欠他的钱?

【参考答案】(1)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 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民事权利一般在2年后 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也将丧失胜诉权。本案中,胡某于1987年12月向张 某借的钱,直到1990年10月张某才第一次要求胡某还,诉讼时效实际上早已届 满。因此,当时胡某如果即表示不愿偿还此款,张某将无法通过诉讼取回他的 钱款。

(2)但是,根据《民通意见》第171条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 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此处义务人履行义务不 仅仅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也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本案中, 胡某1990年10月在字据上的注明即是一种重新承诺,不得反悔。

(3)所以,张某要求法院判决胡某还款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不是因 为诉讼时效没有届满,而是因为胡某已重新作出承诺。

案例9.甲将自己的三间私房出租给乙。后甲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对乙表示欲将 此房出卖。乙表示愿意购买,与甲签订购房协议,约定房价为10万元,一个月 内付清。不久,乙依约付清房款,但因甲外出做生意,过户手续一直未办理。 后丙听说此事,表示愿以12万元购买。甲即要求乙补交2万元。乙坚决反对提价,

认为自己已交清房款,房子已属于自己所有,甲无权再要求补交房款。甲见状, 即将房子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丙据此限期要求乙腾房。 乙认为自己买房在先,而且租期尚未届至,因此拒绝腾房。问: (1)此房屋的所有权现应属于谁? (2)丙是否有权要求乙腾房?

【参考答案】(1)房屋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须办理登记。乙虽履行了付 款义务,但未办理登记,故未取得所有权,此房屋的所有权现属于丙。 (2)丙虽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但是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仍有效且租期未届满。 根据“买卖不击破租赁”的原则,乙有权拒绝腾房。

案例10.村民陈某在耕田时捡到一匹马,并牵回家饲养,同时等待马的主人来认

领。事隔1年,仍未有人来认领,陈某也要搬到县城居住,经人介绍,陈某将马 在县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卖给了邻村的赵某,但卖马时陈某并未说明马是他人的。 几天后,马的主人郭某来找赵某要求返还该马,为此引起纠纷。问: (1)陈某饲养马的过程中,陈某与郭某之间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 (2)本案中,赵某能否取得马的所有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1)无因管理。依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 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 支付的必要费用。本条是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构成无因管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管理他人事务,即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为他人提供服务;②有为他人利益的 意思;③无法律上的原因,即管理人对事务的管理不负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陈某对该马的饲养不负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不存在占有他人财产的 主观动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构成无因管理。 (2)可以。动产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①标的物须为动产,但 遗失物和盗脏除外,但货币、票据、通过竞买方式和交易所方式取得的动产除外。 ②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受让动产。③受让人取得动产时须为善意。本案中, 陈某为无权处分人,该马为遗失物,但赵某购买该马时是在交易所进行的,且不 知陈某不为该马的所有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取得了对该马的占有。作为善意 第三人的赵某,应依善意取得制度享有对该马的所有权。郭某无权向赵某请返还 该马,其所受损失,可向陈某追偿。

案例11.甲乙系夫妻,有一间夫妻共有房屋需要出售。乙私自与丙达成协议, 以12万元将该房屋卖给丙,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甲因不 知此房乙已出售给丙,又私自与丁达成协议,将房屋卖与丁,价额15万元,并 且私自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因丙要求交付房屋与甲乙发生纠纷,丙诉至 法院。问:

(1)乙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甲与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 什么?

(2)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归谁?为什么?

【参考答案】(1)无效。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 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依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 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 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 三人的利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中,

甲乙系夫妻,其共有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取得一致意见后方能处分。乙 私自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与丁私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均未取得共有人对 方的同意,故均为无效合同。

(2)房屋的所有权归丁。不动产所有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房屋所有权 已办理过户登记于丁,故其所有权归丁享有。本案中,丁不知甲未与乙协商而 处分该房屋,为善意第三人,且支付了合理价款,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应为 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案例12.甲为某市运输个体户,因经营需要向好友乙借款10万元,乙言明必须 提供担保。经协商,甲以自己的平房三间(价值9万元)担保8万元,又以红木 家具一套(价值3万元)担保2万元,双方就平房抵押办理了登记。双方约定借 款期限为1年。逾半年,甲因车祸给他人造成损害15万元,为了偿还债务,甲遂

将平房以5万元卖给丙,虽然丙知道该平房已经抵押给乙,但贪图价格便宜,且 甲同意一起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就欣然买受;又将家具出卖给了丁,价款2万

元。出卖平房和家具,甲均未通知乙。1年后,因甲无力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 时才发现平房和家具都已经他属,愤而诉至法院。问: (1)乙是否有权就平房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2)乙是否有权就家具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1)有权。经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依《担保法 解释》第67条的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 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但 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 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2)无权。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依《担保法解释》第 67条的规定,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 造成损害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甲在将家具抵押给乙后,又出 让于丁,乙对该家具享有抵押权,丁对该家具取得所有权,由此发生抵押权与

所有权的冲突,但因乙对家具的抵押权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丁所享有的所有 权,故乙无权就家具主张抵押权。

案例13.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是好友,甲因扩大店面而急需资金向乙借款10万 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 求甲将该车开回。后甲向自然人丙借款10万元,又将该车出质给丙。丙对该车 进行了占有。该车价值约为50万元。在丙占有期间,因丁向丙租用该车,丙未 经甲同意,即与丁签订了租赁合同。丁因违章驾驶造成该车灭失,为此引起纠 纷。问:

(1)本案中,甲乙之间的质押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2)甲丙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丙是否有权出租该车?为什么? (3)甲可就该车损失向谁主张权利?为什么?

【参考答案】(1)未生效。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2)甲丙之间存在质权法律关系。丙无权出租该车。质权为担保物权,质权 人对质物不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除非是为了保存质物价值的需要,因此,乙 无权出租该车。出质人甲以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丙提供质押担保,双方签订了 质押合同,且将质物奥迪车交付于丙占有,甲与丙之间的质权生效,甲与丙之 间存在质权法律关系。

(3)向丙主张权利。质权人擅自出租质物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案例14.甲、乙、丙于2000年8月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副古画,约定甲保管。 10月,A愿意购买此画,甲即将画作价45000元卖给A。事后,甲告诉乙、丙。 乙、丙要求分得卖画的款项,甲便分别分给了乙、丙各15000元。A买到该画 后,12月又将该画以5万元卖给B。二人还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A即将画交付

给B,但A欲持此画参加展览,所以双方约定该画交付后如果半年内该展览未 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给B。依此约定,A将画交付B,B亦先期支付价 款4万元。2001年3月,B的朋友C以6万元的价格从B处买了此画,C买到后将画

送到装裱店装裱。由于C未按期分;付给装裱店费用,该画被装裱店留置。装 裱店通知C应在30日内支付其应付的费用,但C仍未能按期交付。装裱店遂将画

折价受偿。扣除了费用后,将其差额补偿给了C。C不同意装裱店的这一做法。 后A因需要借款又于2001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朋友D,D早就知道A有此画。后来

D在装裱店看到此画,进行调查才发现画已经卖给B,而B于2001年4月因遭遇车

祸不幸身亡,其财产已由其妻与子继承,遂找A说理。A得知后,找到C,要求

C或者返还该画,或者支付B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现问: (1)本案有哪些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2)甲是否有权出售该画?

(3)A对B的债权,应由谁来承担?

(4)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5)B是否有权出卖该画,C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6)装裱店的做法是否合法?

(7)A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D借款,D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参考答案】(1)本案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有:①甲、乙、丙的共有关 系;②甲、乙、丙与A的买卖关系;③A与B的买卖关系;④B与C的买卖关系;

⑤C与装裱店的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⑥A与D之间的抵押关系、借贷关系; ⑦B死亡之后的财产继承关系;⑧A与B之妻及其子的1万元价款清偿关系。 (2)甲、乙、丙是共有关系。甲无权单独决定出卖此画。乙、丙并未反对 只要求分得其应得款额,是对甲的越权行为的追认,所以该买卖行为应视为 追认有效。

(3)A对B的债权,只能依继承法规定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由B之妻、 子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

(4)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A虽已将画交付B,但所有权并未转移,

只在所附条件成立时,才能转移所有权。

(5)B将画卖给C属于无权处分,因其当时还未取得该画所有权,但C属于善 意第三人,由其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6)装裱店对该画有留置权,C未按期付给装裱店费用,装裱店有权留置该 画。但装裱店留置权的行使不合法。依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应确定二个月以 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履行债务,而装裱店只给了30天期限。 (7)A将该画抵押给D借款的行为是合法的,此时A仍是该画的所有人。D的抵

押权虽然成立在先,由于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D不能对善意取得人 C主张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

案例15.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大米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同时约定, 甲将大米发货给丙,因为乙与丙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乙为卖方,丙为 买方。甲的所在地在A市,乙的所在地在B市,丙的所在地在C市。甲将大米 发给丙后,要求丙支付运费若干,理由是履行费用没有约定,丙不同意,为 此引起纠纷。经查,甲发给丙的大米存在质量问题。 (1)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应在哪里?为什么? (2)本案中,运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丙应向谁请求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1)应在C市履行。甲、乙约定,甲将大米发货给丙,虽然该 约定未具体指明合同的履行地点,但该约定应认定为履行地点为C市。 (2)由甲承担。履行费用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承担。

(3)应向乙追究违约责任。合同相对性。依据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 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 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16.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彩电,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20万

元货款,其余3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3个月内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

任,但未约定保证范围。提货1个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30万 元债务转移给尚欠其3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对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债务 清偿期届满时,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30万元货款及其利息,而丁公司因违法 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帐户被冻结。于是,乙公司找 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将其债务转让给 丁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为此诉至法院。问: (1)丙公司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如何确定? (2)甲公司转让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丙公司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4)若乙公司将其30万元债权依法转让给戊公司,而未经保证人丙公司同意 的,则丙公司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1)丙公司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担保法》第21条规定,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 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有效。《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 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本案中,甲公司经乙公 司同意,将其欠乙公司的债务转让给丁公司,因此,甲公司预丁公司之间的债 务转让具有法律效力。

(3)丙公司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 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 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丙公司在原担保的范围内对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担保法〉的若干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 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 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 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当事人没有此 种约定,故丙公司应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17.甲公司拥有一价值1000万元的机械设备,该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签订 了一份机械设备转让合同,规定甲公司于1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

内付清款项950万元。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 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1个月,乙公司的 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 (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机械设备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 (2)甲公司的机械设备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

2月5日,甲公司将机械设备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如果10天内不付保

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械设备行使留置权,甲公司一直不交付保管费,现丙公 司要求对该机械设备行使留置权。问: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械设备的合同是否有效? (2)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械设备的合同有效。法人的法 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 该代表行为有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成立。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 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

(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 履行能力并未提供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丙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权,因为丙公司已经丧失了对机械设备的占有。

案例18.甲、乙两公司签订一项货物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标的物 为A种货物。在签订合同时甲要求丙公司为乙付款提供保证,当乙不能付款时, 由丙承担付款的责任。考虑到乙经营情况良好,丙同意提供保证并与甲签订了

书面保证合同。甲、乙两公司的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后,甲以不能全部提供合同 标的物为由,与乙协商将标的物改为B种货物。甲乙双方达成改变合同标的物 的协议,未经丙同意。甲在约定的供货时间内仍然不能全部提供全部B种货物。 甲未经乙同意,与丁公司达成协议,不足部分的B种货物由丁向乙提供。甲、 丁向乙提供了全部货物,但超过了甲、乙约定的供货期限。乙虽然接受了货物, 但以甲、丁未按期履行供货义务为由,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甲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丙偿还货款。问:

(1)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协议是否有效,其造成的后果是什么? (2)甲、丁司达成的提供货物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乙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1)甲、乙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协议有效。造成了主合同的变更, 未经保证人丙公司书面同意,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甲、丁两公司达成的提供货物协议对乙方无效。甲公司应当经乙公司同意, 才可以将其合同义务转移给丁公司。乙公司有权拒绝丁公司向其履行,同时有权 要求甲公司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3)乙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合法。因为乙公司在甲、丁未履行其到期供货义务 时未行使抗辩权,在丁向其提供货物时也接受了货物,可认为甲、丁完全履行 了合同义务,乙的先履行抗辩权消灭。

案例19.原告甲为一大型养鱼场,被告乙为一副食品加工公司。双方于2001年 7月20日签订了一份购买活鱼的合同,其中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武昌鱼2000 千克,每千克30元;鲫鱼1000千克,每千克20元,交货时间为8月10日前。但

双方没有约定交货地点。8月8日,原告与丙运输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 丙将3000千克鲜鱼运到乙公司所在地。原告预付了部分运费。鲜鱼运到乙公司 所在地时,由于天气炎热,小部分鱼已经死亡。乙公司当即表示拒绝收货,并 主张解除合同。因天色已晚,乙公司同意将鱼暂时养在丁养鱼场一个临大河的 水池中,等待第二天再协商如何处理。不料,当晚即突降罕见暴雨,致使丁养 鱼场的水池中的水涨满溢出,鱼纷纷蹦进河中,损失惨重。为此,双方发生纠

纷。问:

(1)本案中,乙公司是否有权拒收鲜鱼,解除合同?为什么? (2)鱼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1)无权。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虽然有质量问题,但没有影响 合同目的的实现,不符合合同解除的构成要件。

(2)由乙公司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 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乙公司支付货款,但可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 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 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案例20.1999年10月2日,原告某银行与被告顾某、李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 书,约定顾某向某银行借款30万元,期限为1年,利息为6万元,从借款本金中

预先扣除,由李某提供一套城镇楼房设定抵押权作为担保。三方并且约定,由 顾某办理抵押登记,并负担登记费用,登记时间不得超过2000年3月,过期无 力还款的,某银行有权收回全部抵押楼房。协议签订后,银行交给顾某24万元。 但顾某并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抵押登记。借款期限届满后,顾某无力还款,银 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李某楼房的房屋产权。问: (1)本案中,某银行与顾某之间的借款数额为多少?为什么/

(2)本案中,当事人约定“过期无力还款的,银行有权收回全部抵押楼房” 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本案中,银行是否有权主张对李某楼房的抵押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1)24万元。依合同法第200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 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 算利息。

(2)无效。某银行与顾某所约定“过期无力还款的,银行有权收回全部抵押 楼房”为流质条款,故无效。

(3)无效。房屋抵押的,抵押合同自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案例21.甲有一头牛,乙和甲订立合同购买甲的牛,总价款为2000元;乙向甲 交付定金400元,余下款项乙在3个月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付清牛款之前, 甲保留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牛。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踩伤幼儿A,A的家人花去医药费共计1000元,该 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B达成一项转让牛的协议,在向B交付牛之前, 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自行摔下山坡死亡,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租与C,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该租赁协议

是否有效?租金应如何处理?

(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B不知甲保留了牛的所有权,乙与B达成一项转让牛 的合同,作价2500元且将牛交付给B,B能否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6)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1)该损失应当由乙承担。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 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该合同效力未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 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3)该损失由乙承担。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起 由买方承担。

(4)该租赁协议有效。租金为收益,归乙所有。 (5)B可以取得该牛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6)由乙享有所有权。标的物在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案例22.甲和乙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乙厂在7月底将一部卡车 交付给甲,价款2.8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半个月内余款付清。合同 还约定,如果工厂晚交车,每天扣除车款100元,同样如果甲晚交款,则每天

应多交10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同订立 后,乙厂未能在7月底交付卡车。8月1日,送卡车途中因遇路滑车翻倒受损, 返回工厂进行了修理,于8月10日交付给甲。1个月后,甲开车发现卡车有毛病,

经检查发现发动机经过大修,甲要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 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 失3000元。乙厂则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 (3)甲能否要求退车?

(4)甲能否要求乙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 (5)甲能否请求乙厂赔偿经济损失?

【参考答案】(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未办理过户手续汽车所有权未移转, 不影响合同效力。

(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乙厂承担。因为卡车受损时尚未交付,风险未转移。 (3)能。双方对汽车质量没有明确约定,该汽车的质量应该符合通常标准。 (4)不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 只能选择执行其中之一。

(5)能。乙厂违约应对所造成的损失,包括间接损失付赔偿责任。但该责任 应在乙厂能够预见的范围内。

案例23.2000年8月4日,甲贸易商行与乙储运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由 乙储运公司为甲贸易商行保管一批月饼,保管期限为1个月。此后,双方依约 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同年8月10日,甲贸易商行又与乙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 合同,约定在9月份乙公司为甲公司保管一批布料,储存期为1年。为此,储 运公司清理了仓库,并拒绝了其他单位提出的货物保管请求。9月1日,甲贸 易商行通知乙储运公司,称因他人没有供货,布料不能交付保管。乙公司认 为,双方之间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因此甲商行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所 受损失。甲商行则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尚未成立,不同意乙公司的说法。9月

4日,因月饼保管期限已经届满,乙公司催告甲公司在5天内提货,甲商行因 还没找到买家,没有回应。9月10日,乙公司将月饼处理,由于市场上月饼已 经很多,只好降价处理,并提存所得货款。甲商行获知后,认为乙公司处理 不当,应赔偿其因此所受损失。为此两份合同,双方发生纠纷。

(1)本案中,甲商行与乙公司之间布料仓储合同是否已经生效?为什么? (2)本案中,乙公司对月饼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1)已经成立并生效。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双方当事人 协商一致时成立并生效。

(2)合法。依合同法第393条的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 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 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本案中,保管人乙公司催告甲商行尽快提货,甲商 行没有回应,由于仓储物为月饼,不适于提存,故将其变卖,提存价款,合 法有效。

案例24.2000年4月8日,甲将一辆三菱吉普寄售于乙信托商店,双方约定寄 售价为25万元,寄售酬金为寄售价的1%。同年12月9日,信托商店以27万元

将吉普车出售。甲在与商店结算款项时发生争议,信托商店要求在交纳酬金 后,另扣除广告费、保管费和试车费等1.5万元,甲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 要求乙信托商店返还27万元。信托商店反诉要求甲支付约定的报酬和广告费 等必要费用,并主张超出约定价格25万元的部分应归其所有。

(1)本案中,乙信托商店出售吉普车超出约定价格部分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2)本案中,广告费等必要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参考答案】(1)应归甲所有。行纪人超过约定价格出售商品的,可依约 定增加报酬,如无约定也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者依交易习惯确定的,该利益 归委托人。

(2)由乙信托商店承担。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 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

案例25.公民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成看好,就在鱼 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塘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 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 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 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花费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 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费用,并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1)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参考答案】(1)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 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在本案中,李某 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 认定为无因管理。

(2)李某要求支付2000元费用应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 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案例26.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单位同事,原告为一般职工,被告为部门经 理。某日,原、被告所在单位被盗,被告个人被盗债券价值1.5万元。被告 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又在单位内召集职工说明政策,要求作案者投案自首。 原告怀疑是其同学张某所为,因为张某曾到原被告单位来找过原告。原告感 到被告对其产生怀疑,害怕被告将其开除,产生了一种花钱买平安的心理, 便私下约见被告,声明债券并非其所偷,但可以由其支付被告人民币1.5万 元了结此事,并要求被告不要让他人知道,也不要再追究。被告同意后,原 告支付被告款项,被告并未将此事报告公安机关。后盗窃犯张某因另案被捕, 供认本案被告的债券也是其盗取。公安机关知道原被告之间私下给付款项后, 即对原告进行审问,排除了原告参与犯罪的嫌疑。原告遂以不当得利为由要 求被告返还所得款项。被告认为其所得款项合法,不同意返还。原告诉至法 院。

(1)被告收受原告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构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构成不 当得利。本案中,被告取得款项的依据虽然存在与原告之间的协议,但该协 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该协议为无效协议,故被告依据该协议取得款项没有合 法根据,被告所获得的利益构成不当得利。

(2)被告应返还原告所得款项。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 认无效或者被依法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 一方。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因不当得利而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对此,利益所 有人原告对利益取得人被告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因此被告应将1.5万元款 项返还给原告。

案例27.被继承人李甲、刘乙系夫妇,李丙系两人之女。原告王丁系被继承 人刘乙的母亲、李丙的外祖母。被告李戊、李巳、李庚、李辛系被继承人李 甲的兄弟姐妹。2000年3月24日凌晨,李甲在家中将妻、女杀死后自杀。经 公安机关侦查后得出上述结论。但刘乙、李丙的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经 查,李甲、刘乙夫妇共留下存单、债券、存款以及房产共计人民币50万元, 另外,被保险人为李丙的保险金2万元。除原被告外,被继承人无其他近亲 属。原被告因遗产纠纷诉至法院。

(1)本案中,刘乙、李丙的死亡时间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2)本案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如何继承?为什么? (3)本案中,各继承人应分得遗产份额为多少?

【参考答案】(1)刘乙先死亡,李丙后死亡。依照《继承法意见》第2条的 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 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 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 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2)李甲的遗产由其兄弟姐妹继承;刘乙、李丙的遗产由王丁继承。本案 中,李甲虽然为刘乙之夫、李丙之父,且后于刘乙、李丙死亡,是刘乙、李 丙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李甲故意杀害刘乙、李丙,因此丧失继承

权,故刘乙、李丙的遗产由王丁继承。李甲死亡,因其已无第一顺序法定继 承人,故其遗产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即其兄弟姐妹继承。

(3)王丁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为27万元;李戊、李己、李庚、李辛应继承的遗 产份额为25万元。

案例28.赵伟光系某公司经理,其妻王某长期病休在家,夫妇二人生有一子 一女,儿子赵宏于1990年与本厂职工王英结婚,婚后生有一子赵小刚。赵宏 于1992年因车祸丧生。女儿赵娟未婚,与父母同住。赵伟光因工作关系经常 出差,1995年于某南方城市结识当地女青年钱某,次年钱某为赵伟光生一子 赵扬,赵扬一直随同母亲生活。1999年5月赵伟光因车祸意外死亡,经查, 有现金10万元,银行存款10万元,赵伟光生前没有遗嘱,现其家人因继承份 额发生纠纷。

(1)钱某提出赵扬为赵伟光的亲生儿子,亦有权继承赵伟光的遗产,她的 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2)赵宏的妻子主张代位继承赵宏的应继份额,她的主张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1)钱某的主张成立,赵扬有权继承赵伟光的遗产。根据 《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 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虽然钱某并不是 赵伟光的合法妻子,但赵扬属于钱某与赵伟光的非婚生子女,在遗产继承 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与义务,有权继承父亲的合法财产。 (2)赵宏的妻子王英提出其代位继承的主张没有法律根据,不能成立。 但赵宏的儿子赵小刚有权代位继承赵宏的应继份额。

案例29.叶广胜为某村村民,老伴去世早,独自将两个儿子抚养成人。大 儿子叶军高中毕业后,去南方打工并在当地结婚,与家中来往甚少。小儿 子叶伟在家务农,结婚后与年事已高的父亲同住。因考虑到大儿子经济条 件较好,小儿子夫妇又如此孝顺,叶老汉于1995年写下一份遗嘱,自己的 三间瓦房及存款5000元,于其死后全部由小儿子叶伟继承。到1997年,叶 伟夫妻经朋友介绍去省城当临时工,并暂定居省城。叶老汉在一次中风后

因无力照顾自己起居,遂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由村里负责叶老汉的生养死 葬,叶老汉死后,其所有的三间瓦房归村委会所有。此后村里专门派人照 顾他。2年后,叶老汉病死,村里为其办理了丧事。在办理丧事时发现叶 老汉留有1万元的存折。后村委会依约定占有了他的三间房屋。叶老汉的 两个儿子提出异议。

(1)叶老汉生前所立遗嘱和所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效力如何?叶老汉的 三间房屋应归谁所有?

(2)叶老汉的1万元存款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叶老汉生前所立遗嘱部分有效。其和村委会所签订的 遗赠抚养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叶老汉所立的遗嘱在前,其与村委会签订的 遗赠抚养协议在后,村委会依照遗嘱抚养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因此, 遗赠抚养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而叶老汉所立的遗嘱和其与村委会所签订的 遗赠抚养协议在对遗产的处理上存在一定的冲突,依照《继承法》第5条 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 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高 于遗嘱,叶老汉对其三间房屋的前后两次处分行为,应以其与村委会所签 订的遗赠抚养协议为准,其生前遗嘱中由叶伟继承其三间房屋的部分无效。 但遗赠抚养协议并未涉及存款,因此对存款的遗嘱处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2)叶老汉的1万元存款应由长子叶军继承2500元,小儿子叶伟继承7500元。 因为叶老汉生前遗嘱中关于5000元存款由叶伟继承的部分仍然有效,对遗嘱 及遗赠抚养协议均没涉及的5000元,按法定继承办理,叶军和叶伟作为叶老 汉的法定继承人,应平均分配这部分遗产。

案例30.某日晚,王某等三人在某市路口招乘了被告张某所驾驶的无任何出 租、营运标志的夏利汽车。在该车行驶过程中,与一辆外省货运汽车相撞, 致王某面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事后,王某为治疗花去医药费、整 容费若干,误工、护理、营养费若干。就责任承担与被告发生纠纷,因无法 达成协议,诉至法院。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被告张某负次要责任, 外省汽车负主要责任。

(1)本案中,张某是否存在过错?为什么? (2)本案中,王某是否存在过错?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存在过错。本案中张某无客运证等合法手续非法揽客承 运,虽在此次事故中仅负次要责任,但对王某的损害而言,具有明显的过错。 (2)存在过错。本案中王某明知张某所驾驶车辆载客无合法标志和手续, 仍租乘该非法营运车辆,其虽不负法律上不损害自己权益的义务,但其疏于 注意,使本不该受的损害发生,可谓对自己此次利益受损也存在过错。 (3)应由原告王某对自己所受损害承担部分责任。依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 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案例31.胡某(21岁)与王某(19岁)一天下午在集市上闲逛,发现一头母 猪在街边躺卧(符合当地习惯)。胡某便对王某说:“去逗逗它。”王某便 拾起一石块向母猪砸去。母猪被砸中后负痛跃起往前猛冲。这时60岁老太太 高某正在街上行走,见母猪向她冲来便往街边急闪,将街边一陶瓷推翻,损 失价值1000元。另外,高老太太由于躲闪未及时而被母猪撞到在地摔伤右腿, 花去医药费、住院费共计2000元,为此发生纠纷。

(1)高老太太闪躲母猪而撞翻陶瓷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应承 担民事责任?

(2)胡某和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为什么? (3)陶瓷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参考答案】(1)紧急避险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高老太太为避开母猪 伤害的危险,而损害第三方利益,且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其行为属于紧急 避险。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高老太太对于由于紧急避险行为而造 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2)构成共同侵权。因为二人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

(3)由胡某和王某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因紧 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32.蒋某因公出差到某市一家旅馆住宿,夜晚在房间休息时,天花板上 的吊灯突然脱落,正好砸到蒋某身上,致使蒋某身上多处受伤,为此,蒋某 花去医疗费2093元。于是,蒋某要求旅馆赔偿损失,但旅馆老板不同意,理 由是吊灯属于某装修队安装的,旅馆本身没有过错。蒋某又只得去找某装修 队,但该装修队认为,吊灯脱落是由于吊灯经多年使用螺丝磨损严重造成的, 装修队不承担责任。两家相互推诿,蒋某于是诉至法院。问: (1)本案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有何法律依据? (2)本案中旅馆、装修队的责任如何认定?

【参考答案】(1)本案是一起特殊的民事侵权案件。根据《民法通则》 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 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 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本案中,旅馆作为吊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吊灯脱落致人损害应 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要证明这一损害结果是由装修队造成的,举证责 任在于旅馆方。即是在这种情况下,也应由旅馆方首先负责赔偿,然后再向 真正过错方——装修队追偿。如果旅馆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 错,并承担蒋某的损失赔偿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zbw.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