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
更新时间:2024-06-24 23:4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辽宁省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普通中小学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推进素质教育对校园、校舍条件与环境的需要,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要视学校已有建筑物、构筑物注①、道路、管网、绿化等现状和具体情况,参照本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三条 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
第四条 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学校的规划设计要便于分期实施。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
第五条 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同时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法规的要求注②。
第二章 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六条 学校建设规模
一、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二、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
1、完全小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45人。
2、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阶段每班45人、中学阶段每班45人。
3、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50人。 4、农村宜建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5、逐渐实现小班化,小学阶段每班30人,中学阶段每班40人。
6、每个县(区)建一所素质教育综合实践学校,能满足 10个教学班(500 名)以上学生住宿、生活和教学、实践活动的要求。 第七条 校舍用房的组成
一、普通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1、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多媒体);科学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网络教室、综合活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2、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多媒体);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活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馆、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3、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多媒体);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活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馆、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三、办公用房
普通中小学校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档案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传达值宿室等管理用房。 小学设置少先队室;初中设置共青团室。
四、生活服务用房
普通中小学校应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教工单身宿舍、教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教工与学生厕所等用房;可设置学生宿舍、锅炉房、浴室、自行车库等用房。 五、示范性学校、民族学校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增设本条未列出的其他用房。
第三章 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第八条 学校网点布局 一、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与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以及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新建住宅区内,要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及实际人口出生率,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符合下列原则:1、学生能就近入学;2、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3、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二、学校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住宿条件、方便学生就学等原则确定。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交通主干道上学。 第九条 校址选择
一、新建、迁建的普通中小学校,校址一定要选择在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地段。 二、新建的普通中小学校,校址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或地势较高、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三、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学校与各类污染源注③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四、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五、为了保证具有安全、安静、卫生的教学与育人环境,学校应避免各种城市噪声的干扰和污水、废水、尘埃的污染,尤其是主要教学用房应与铁路、交通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保持足够安全、卫生防护距离。
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公路干线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第十条 校园规划设计
一、总体规划设计应做到:各组成部分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应协调一致,与校园绿化、美化融为一体,构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以便给师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休息、活动、交流的环境空间。规模较小的学校,教学和办公用房可设在同一幢楼内,但应注意各功能部位布置合理、联系方便,避免相互干扰。校园内的生活用房不应妨碍教学区的建设与使用。
二、校园的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余地。教工住宅应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不应建在校园内。
三、校园总平面设计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勤工俭学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各区之间要联系方便、互不干扰。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校外相临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城乡规划、及国家现行的卫生防护、日照、防火等有关规定。
四、校园、校舍应整体性强。建筑组合应紧凑、集中,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要力求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具有优秀历史文化重大价值的校园及校舍应依法保护,并
合理保持其特色。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
五、教学楼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保证教学用房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h;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
六、音乐教室、舞蹈教师应设在不干扰其它教学用房的位置。 七、体育活动场地
1、体育活动场地与教学楼应有合理的间隔,并应联系便利。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2、设有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地、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3、体育活动场地与城市道路之间应有5~10米的隔离带。 4、体育活动场地应有良好的日照、通风和宽敞的活动空间。
5、体育活动场地应为弹性地面,并应采取有效的防滑和排水措施。 八、体育活动室应离开教学区、靠近室外运动场地布置。
九、校园内必须设置旗台、旗杆。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十、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路线要通畅便捷,应避免穿越体育运动场地,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路上的地下管线井盖,应与路面标高一致。
学校停车场应设置在行车方便、不影响教学宁静、保证师生安全和不影响景观环境的地段。
十一、校园内,室外上下水、煤气、热力、电力、通讯等地下管线,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并按防火规范要求在适当位置设置室外消防栓供水接口。变配电系统应独立设置,规划设计用电负荷应当留有余量。室外多种管线的敷设应用地下管沟暗设。 十二、学校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便于学生就学,有利于人流迅速疏散,不宜紧靠城乡主干道。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和设置警示标志。
十三、校园应有围墙,沿主要街道的围墙宜有良好通透性。 十四、校园应满足无障碍设计的要求注④。要充分按照人的尺度和活动空间参数进行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实施的范围,应包括室外活动和运动场地入口通道处,绿化景观活动空间入口处,学校教学用房及食堂等主要入口、水平通道、楼梯、电梯、厕所和轮椅席等。 十五、植物园地的肥料堆积发孝场及小动物饲养场不得污染水源和邻近建筑物。 第四章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一条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一、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不应低于表4-11-1的规定,并应留有发展的空间。
二、示范性学校、民族学校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增列的校舍用房,可另行增加面积指标。
注:
①上表建筑面积以墙厚240mm计算,寒冷和严寒地区学校的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可根据实际墙厚增加。
②表中不含自行车、汽车存放面积。自行车和汽车的存放面积分别1㎡/辆和25~40㎡/辆另计,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另行增加,并宜在建筑物内设半地下室解决。
③寄宿学校,应另增加相应的生活服务用房面积。
④本标准在核算校舍建筑面积时所涉及的平面利用系数K值,系采用各种用房综合的平面利用系数,即K=0.6。
第十二条 教学用房的配置标准
一、 完全小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 1、普通教室
每班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6㎡。 2、专用教室
专用教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4-12-1的规定。
3、公共教学用房
公共教学用房的使用面积不低于4-12-2的规定。
二、 九年制学校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 1、普通教室
每班设1间,小学阶段与中学阶段的普通教室每间使用面积均不得小于96m2。 2、专用教室
专用教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4-12-3的规定。
3、公共教学用房
公共教学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4-12-4的规定。
三、初级中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 1、普通教室
每班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得小于96m2。 2、专用教室
专用教室的使用面积,分别不宜小于表4-12-5的规定。
3、公共教学用房
公共教学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4-12-6的规定。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的配置标准
中小学校教学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m2/人。其他办公用房和管理用房的配置可在办公用房面积内,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安排。普通中小学校办公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4-13-1的规定。
表4-13-1普通完全小学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明细表
第十四条 生活服务用房的配置标准
普通中小学校教职工及学生生活服务用房的建设与管理应逐步实现社会化。近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生活服务用房应按下列标准配置:
一、教工单身宿舍、教工与学生食堂等部分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少于表4-14-1的规定。
二、学生宿舍按实有住校学生人数配置。住校学生的居住标准不宜低于表4-14-2的规定。
三、学校集体食堂
食堂应距污染源25米以上。
食堂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等场所。 四、水源
自备水源必须远离污染源。 五、锅炉房的配置 冬季采暖地区,学校如需自行提供采暖热力时,应按国家有关采暖标准的规定和实际需要采暖用房的面积配置锅炉房。 六、浴室的配置
按实际需要合理配置。
第五章 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第十五条 普通中小学校的建筑标准,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节能、美观的原则,应根据各地经济条件、学校使用功能和城市建设规划要求确定,并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地方建筑材料。校舍应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建造符合办学要求和适合青少年生理、心理特点的校舍。
第十六条 建筑层数。
中小学校的教学、办公用房宜设计成多层建筑。小学的普通教室宜在四层以下,不宜超过四层;中学的普通教室宜在五层以下,不宜超过五层。其他教学、办公用房可根据使用要求设计。
第十七条 层高
系指上下两层楼面之间的距离。坡屋顶,系指楼面或地面至屋架下弦的距离。 一、普通教室的层高,小学不宜低于3600mm;中学不宜低于3800mm。
二、专用教室、公共教学用房,进深若大于7200mm,层高不宜低于3900mm。 三、行政办公用房的层高不宜低于3000mm。
四、多功能教室、合班教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的层高可根据使用要求确定。阶梯教室最后一排的地面到棚顶的净高不应小于2200mm。 第十八条 耐火等级。
楼房不低于二级,平房不低于三级。
第十九条 学校各类房间围护结构设计应满足隔声和噪音的设计规范要求。 各类用房室内允许噪声级(A声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语言教室、阅览室等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40dB; 二、一般教室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 dB;
三、健身房、教师办公室及以操作为主的的实验室等无特殊要求的房间,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5dB。
第二十条 建筑结构。
校舍建筑结构应满足50年的使用年限,应根据校舍的使用功能、平面和空间可以改变的要求,以及保障安全和抗御较大自然灾害的要求,采用混合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承重结构。
其中,教学用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校舍不得采用空斗砖墙、空心砖墙和生土墙体作为承重结构。易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的地区,应按当地的地震裂度、抗风或抗洪要求进行设防。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品种、规格、型号、标号、质量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十一条 屋面。
应根据各地雨雪量等气象条件和建材供应情况,采用钢筋混凝土平屋面或坡屋面。上述屋面均应有可靠的防水、隔热、保温措施。上人屋面,应设置安全防护栏,其净高不应低于1100mm。
第二十二条 楼地面。
一、普通教室和各种专用教室、门厅、走道、楼梯,均宜采用防尘易清洁、耐磨的楼地面。
二、化学实验室宜采用耐酸碱腐蚀的楼地面。
三、音乐教室、多功能教室、体育活动室等宜采用软性(如木地板等)楼地面。
四、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等需要埋设管线的部位,楼地面的做法要有利于管线维修。 计算机教室地面还宜采用能导出静电的材料。
五、食堂、厕所等用房宜做防滑易清洁的楼地面,应有可靠的防水和排水设施。 第二十三条 门厅、走廊
一、教学楼宜设置门厅,门厅宜适度宽敞,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在寒冷或风沙大的地区,教学楼门厅入口应设挡风间或双道门。挡风间或双道门的深度,不宜小于2100mm。
二、教学楼宜采用外廊或单内廊,廊净宽不应小于2100mm;中内廊净宽不应小于3000mm。办公用房的廊宽不应小于1500mm。
三、门厅和走廊的楼地面不宜设台阶。走廊楼地面、走廊与房间楼地面略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高差较大必须设置台阶时,台阶不应少于三级。
四、外廊栏板或栏杆净高度不应低于1100mm。栏杆或栏板的设计应坚固安全,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
五、教学楼内,应在走廊、过厅旁边的合适位置设置饮水处。 第二十四条 楼梯。
楼梯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符合交通疏散和防火规范的规定。 楼梯不得采用螺形或扇步踏步。 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台阶高度不应大于150mm。楼梯井的净宽度不宜大于200mm。当超过200mm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室内楼梯栏板或栏杆的净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栏板或栏杆的净高度不应小于1100mm。栏杆或栏板的设计应坚固安全,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 第二十五条 门窗。
教学用房的门窗要有利于采光、通风。门扇上宜设观察窗。门框上部应设采光通风窗。并宜设置固定门扇的定门器。
门窗应便于开启、清洁、耐用。
门窗开启后不得影响室内空间的使用和走廊通行的便利与安全。 外门窗应有良好的保温隔热性能。
普通教室、各种专用教室和部分公共教学用房应根据人流安全疏散的要求设置前后门。 教室安全出入口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000 mm,
多功能教室、合班教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500mm。阶梯教室安全出入口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2000mm;
合班教室、多功能教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500mm。 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均不宜设置门槛。
位于楼梯平台处的采光窗,窗下墙高度小于1100mm的应设安全护栏。 第二十六条 建筑装修 建筑内装修。
1、室内装修的构造和装修材料应满足安全、防水、和环保等要求; 2、室内装修不得破坏结构主体;
3、所有内墙的阳角和方柱均宜做成圆角。
4、墙面、顶棚一般宜做普通装修,门厅可做中级装修。
5、音乐、语言、计算机、视听等专用教室可根据需要及经济条件做普通或中级装修。 6、走廊、门厅、楼梯间内均宜做高度不低于1200mm,易清洗、不易污损的墙裙,饮水间、浴室、厕所宜做高度不低于1500mm,便于冲洗的墙裙。
二、建筑外装修。应根据城乡建设规划和校园景观的整体要求,因地制宜地进行装修。装修材料应能防止雨水渗透,其色彩应与周围建筑环境协调。室外装修不应采用大面积玻璃幕墙。
第二十七条 厕所。 1.师生厕所应分设
2.新建教学楼应每层设水冲式厕所。独立设置的厕所与生活饮用水水源和食堂相距30米以上。
室内厕所及前室应分别设污水池、地漏、洗手台和镜台。校园较大的学校,宜同时设置适量厕位的室外厕所,其位置应在教学、办公区的下风方向,并保持适宜的距离。 厕所宜采用瓷质的大小便糟,大便厕位宜设隔板。要妥善解决厕所的排气问题。
3.女生应按每15人设一个蹲位;男生应按每30人设一个蹲位,每40人设1米长的小便槽。
4.厕所内宜设置单排蹲位,蹲位不得建于蓄粪池之上,并与之有隔断;蓄粪池应加盖。小学厕所蹲位宽度(两脚踏位之间距离)不超过18厘米。
5、厕所结构应安全、完整,应有顶、墙、门、窗和人工照明。
第二十八条 停车场宜在建筑物内设半地下室解决。 停车场地应平整、坚实、防滑、并应满足排水要求。 半地下停车库最低处净高不应低于2m. 第二十九条 室内环境 一、采光。
1、应保证教室、图书阅览室及实验室等主要教学用房的最佳建筑朝向,避免室内直射阳光。
2、教学用房宜双侧采光,主要采光面应位于学生座位左侧,主要采光窗窗台高度宜为900mm。
3、教学及办公用房的采光玻地比(窗户的透光面积与室内楼地面面积之比)不得低于1/6,并应防止眩光。 二、照明。
教学用房照明灯具的数量、功率、布置方式和悬挂高度必须满足照度均匀度的要求,达到规定的照度标准。
教室黑板应设黑板灯,黑板灯对学生和教师均不得产生直接眩光。
教学、办公用房应采用配用保护角灯罩的荧光灯具,不得用裸灯;灯具悬挂高度距桌面不应低于1700mm(阶梯地面的合班教室除外);教室灯管排列应采用长轴垂直于黑板的方向布置。
坡地面或阶梯地面的合班教室,前排灯不应遮挡后排学生视线及产生直接眩光。 生物实验室的实验桌上宜设局部照明。前排灯对后排学生不得产生直接眩光。 对于识别颜色有较高要求的教室,如美术教室等,宜采用高显色性光源。 教学用的照明要能够分楼、分层、分部位控制。 各类用房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表5-29-1的规定。
表5-29-1 各类用房平均照度表
教学、办公楼等应设置适应教学、办公手段现代化的电器插座和分楼、分层或分部位控制的广播线路。劳动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科技活动室、厨房等用房,宜根据设备运行需要设置动力电源插座。 三、通风换气。
教学、办公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必须保持室内有良好的空气质量。 教学用房应有换气设施,确保室内空气中CO2的浓度低于1.5‰。 炎热地区可采用开窗换气;温暖地区宜采用开窗与开启小气窗相结合的方式换气;寒冷和严寒地区应在外墙(或采光窗上部)和内走廊墙上设置小气窗(或门头采光通风窗),或在室内设附墙竖向排气道换气。外墙上的换气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面积的1.67%,设于走廊墙上的换气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面积的3.34%。当采用附墙竖向排气道时,排气口应设在每层排气道的顶部(临近天棚处)位置,排气口大小可视具体情况确定,并设调节风门。 化学实验室、药品贮藏室及贮藏柜、合班教室、多功能教室、体育活动室等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有效的排气装置。
四、室内温度。
必须保持教学和办公用房有适宜的室内温度,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GB 5701的有关要求宜在16℃-28℃。寒冷和严寒地区,采用热水供暖系统,供暖管道宜纳入地区集中供热管网。过渡地区、非集中采暖工区应因地制宜进行采暖。年日照时数大的地区可利用太阳能采暖。炎热季节应因地制宜设置降温设施,室内的电扇、空调等设备的安装均应符合国家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主要用房固定设施配置
一、普通教室。室内前部应设置书写板、电视机架、投影幕挂购、讲台;后墙宜设置展示板;适当位置宜设置清洁柜、贮物柜和音箱等。
二、教师办公室。宜设洗手台、存衣柜、嵌墙式或悬挂式书柜。
第三十一条 教学、办公楼内应有归集垃圾的位置,垃圾宜分类收集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综合布线系统。
一、教学、办公楼应设置综合布线系统,或预留综合布线系统的设备位置及贯通的管线井道。
二、综合布线系统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可靠,实现智能化。
三、综合布线系统应以校园主要建筑为平台,综合布线,满足校舍内信息通信网络的布线要求,支持通信网络和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建筑内应设置有线电视系统(包括闭路电视系统及广播电视卫星系统)、公用直线电话、内线电话和作息音响信号系统,应设置终端到校园各类校舍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和安全防范系统。 第三十三条 校舍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改善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设备和照明设备的效率,以保证室内环境,节约能源。校舍建筑总平面的布置和设计宜利用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利用夏季自然通风。建筑的朝向宜选择最佳朝向或接近最佳朝向。
第 六 章 学校用地
第三十四条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各部分用地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用地、体育活动场地、绿化用地之间有绿化带隔离者,应划至绿化带边缘;无绿化带隔离者,应以道路中心线为界。
二、学校建筑用地应包括建筑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小片课间活动场地。
三、学校运动场地应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体育活动的整片运动场地。 四、学校绿化用地应包括成片绿地和室外自然科学园地。
第三十五条学校建筑用地
一、学校的建筑容积率可根据其性质、建筑用地和建筑面积的多少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容积率有关要求。
二、有住宿生的学校,宜有部分学生住宿用地。 三、学校的自行车棚用地应根据城乡交通情况决定。
四、当学校建在无集中供热的地段时,应留有锅炉房、燃料、灰渣的堆放用地。 第三十六条学校体育活动场地
一、运动场地应能容纳全校师生同时做课间操之用。 二、学校体育活动场地应包括环形跑道、直跑道;篮球、排球场地(兼部分课间操场地)、运动器械场地,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应有游戏场地。
三、学校田径运动场地规格不宜低于表6-36-(1.2.3)的规定
注:
1.300米以上的环形田径场应包括100米的直跑道,200米的环形田径场应至少包括60米直跑道。直跑到每组按6条或8条计算。小学两组60 m直跑道,中学两组100 m直跑
道。
2.田径场内应设置1~2个沙坑(长5~6米、宽2.75~4米,助跑道长25~45米)。 3.器械体操区学校可根据实际条件进行集中或分散配备。
4.因受地理环境限制达不到标准的山区学校,可因地制宜建设相应的体育活动场地。 5、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置游泳、网球、羽毛球和乒乓球等运动场地。 第三十七条 学校绿化用地
中小学校园绿地面积占学校用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5%。
第三十八条、学校生均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6-38-1的规定。
注①构筑物:通常情况下,所谓构筑物就是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比如水塔、水池、过滤池、澄清池、沼气池等。一般具备、包含或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称为建筑物。构筑物的称谓在给排水教科书中提得比较多。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定义不是绝对的。在水利水电工程中就江河、渠道上的所有建造物都称为建筑物,比如水工建筑物。
注②还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建标[1996] 640号)、《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 102号)的规定
注③远离污染源的地段,主要指各种工、矿企事业单位所排放的各类有害物,如化学、生物、物理污染源。
化学污染源:指排出有害气体、液体的公厂对空气、环境及水源产生的污染。 生物污染源:指垃圾堆放站、粪便、传染病医院等疾病传染源。 物理污染源:指过强的声、光、热、电磁波等。
注④无障碍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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