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运输管理

更新时间:2023-08-20 16:52:01 阅读量: 高等教育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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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管理讲座

什么是超限

第四十九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 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 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 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 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 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确需行驶的,必须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 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不 定期应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 挂明显标志。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 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 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 总质量4600O千克以上;

(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O千克; 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O千克; 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O千克;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 量1400O 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 质量1800O千克;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O千克; 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O千克。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运车辆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一)车货总重超过五十五吨(不含五十五吨); (二)单轴承重超过十吨(不含十吨); (三)由汽车和全挂车组合的汽车列车,被牵引 的全挂列车总重超过主车总重的;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超限运输的危害

近年来,超限超载运输却成了公路的“头 号凶手”,这其中货车超限运输对公路的 危害最大,一般设计在20年寿命的公路, 往往因车辆超限运输屡禁不止,刚刚修好 的公路不到4年就得重新翻修,整治超限超 载已刻不容缓。

首先是严重破坏公路设施,增加公路维护 费用。据专家分析,车辆超限重量的增加 对路面的损害呈几何倍数增长,超限10%的 货车对道路的损坏会增加40%,一辆超限2 倍的车辆行驶一次,对公路的损害相当于 不超限车辆行驶16次;一辆36吨的超限车 辆对道路的毁坏程度相当于9600辆1.8吨重 的小汽车对道路的破坏。司机和车主超限 运输每赢利1元钱,就会造成公路损坏100 元的代价。

其次是严重威胁公路桥梁安全。超限车辆 车货总量及轴载量大大超过了

公路桥梁的 设计荷载标准,从而导致了大部分桥梁涵 洞出现拱圈开裂、桥墩变形等病状,312国 道麻街大桥、雷家坡大桥、东河大桥、武 关大桥、试马大桥、富水大桥等均已成了 危桥。

再次是造成国家交通规费大量流失,影响了公路 建设资金的筹措。我国货运市场是最早开放的, 但由于缺乏宏观调控,造成供求失调,一些车主 为了揽取生意竞相压价,刺激了超限运输,扰乱 了交通运输秩序。当前我国养路费、货、客运附 加费等交通规费都是以车辆核定吨位进行计算的, 为了少缴规费,货运车辆“大吨小标”司空见惯, 更有甚者,一些不法分子串通一气,几部货车共 用一个车牌号码,导致国家交通规费白白流失。

四是频频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由于大量超 限运输车辆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使 车辆的制动和操作等安全性能迅速下降, 表现为轮胎变形爆胎,刹车失灵,转向器 轻飘抖动,钢板弹簧折断等,给交通安全 带来极大的事故隐患。据统计,载重货车 道路交通事故中有80%以上是由于超限超载 运输引起的。

五是造成汽车行业畸变。一些汽车制造改装 企业迎合购车者少缴交通规费和保险费用 的心理,不顾公路的承受能力,随意生产 大吨位车轴小的重型车,伪造型号和技术 数据,大车小标识,降吨位促销,对同一 车型任意提供产品合格证等,以牟取不正 当的经济利益。这极大阻碍了货物运输向 大型化、专业化和高档化方向发展,阻碍 了车辆的更新换代和结构调整,使货运企 业竞争力和经济效益难以提高。

三 如何认定车辆超限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 第十条 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应当经称重检 测后方可认定。货运车辆驾驶员拒绝称重 检测或者车货总重超过称重设备标定限值 等无法用称重设备检测的,可以采用量方 测算的方法认定。

四 如何在实际工作中治理超限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第三条: 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 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治超工作

第七条 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得擅自 在公路上行驶。 除运输重型不可解体物品确需超限超 载行驶公路的货运车辆外,公路管理机构 不得为其他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办理通行许 可证件。

第九条 治超执法人员在进行治超工作时, 可以设臵车辆缓冲带和自动路障装臵,保 障治超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应当经称重检 测后方可认定。货运车辆驾驶员拒绝称重 检测或者车货总重超过称重设备标定限值 等无法用

称重设备检测的,可以采用量方 测算的方法认定。

第十一条 治超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 检查时,发现货运车辆涉嫌超限超载的, 应当责令其立即停驶并引导到治超检测站 或者流动检测卸载点进行检测。 称重检测结果与当事人之前接受处罚 后的法律文书记载的卸载后的车货总重不 一致,且超过认定标准的,可视为二次货 物拼装。

第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应当将查获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及驾 驶员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对车货总重超过五十五吨(不 含五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认定标准 百分之百以上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行驶收 费公路的,可以利用计重收费系统,加收 相应费用。其收费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批 准后执行。

对拒绝检查、车辆妨碍交通通行的,由 治超执法人员将车辆强制驶离或者拖至治 超检测站、流动检测卸载点实施检测,相 关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行 驶公路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路法》的规定,对违法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幅 度内从重处罚: (一)车货总重超过五十五吨(不含五十五 吨)的; (二)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以上 的; (三)查处后对货物进行二次拼装的; (四)阻挠、拒绝检查的。

对大件运输的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管理 的通知 《通行证》分二种编码方式,由省公路局路政总 队签发的通行证编码为“NO.AXXXXXX”,由各设区 市、省高速公路路政机构签发的通行证编码为 “NO.SXXXXXX”。 新版《通行证》为黄色,使用交通票据专用纸和 无色荧光油墨,采用防伪超线版纹设计; 《通行 证》为两联证,第一联包括《通行证》和存根, 其中《通行证》由驾驶员随车携带,存根由《通 行证》审批、签发单位留存;第二联为报查联, 各单位于每月5日前报公路局路政总队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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