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09-19 14:36:01 阅读量: 小学教育 文档下载
东建?2012?19号
东西湖区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武汉市保障性
安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分户验收的程序和要求,维护保障性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和《湖北省住宅
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及其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对监督工程的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分户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分户验收工作应在单位工程完工,竣工验收以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设计单位项目设计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人员应参加分户验收工作。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相关人员应参加分户验收;已经出售的住宅应告知业主(住户)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二)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编制分户验收方案,确定具体验收项目、验收部位、验收时间、验收数量和方法及验收参与人员等。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进行。对公共部位的验收应确定具体的内容。 (三)分户验收小组按照制定的方案进行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可分阶段进行,当分户检验项目具备质量验收条件时,就可组织验收,并在验收部位做适当标识。分户验收后,应及时填写《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附件1),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各方参加人员签字。如分户验收时未确定物业公司或无业主代表参加分户验收,则应在表格相应位置注明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所有验收项目均符合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的,分户验收结论为合格。
(四)分户验收小组如发现验收结果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应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整改仍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建设单位有其它方面质量要求的住宅工程及精装修的住宅工程,其分户验收内容可自行确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分户验收前3天,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分户验收的过程进行抽查,并做好有关记录。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
第六条 分户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应将整个单位工程的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填写《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汇总表》(附件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分别签字并加盖公章。《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汇总表》一式四份,建设、监理、施工各方分别留存一份,另一份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七条 《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汇总表》应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一并交给住户;《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应粘贴在其相应的分户门背面明显位置,将其分户验收情况告知住户。其他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 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九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验收组应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和复核。竣工验收复核发现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工程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应对分户验收方案、《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等分户验收资料及部分验收项目随机进行抽查,填写《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分户验收情况抽查记录表》(附件3),并将抽查情况列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抽查数量按照每个单位工程抽取底层、顶层、中间层不少于3户进行并抽查不少于10%的分户验收记录。抽查内容包括:分户验收小组是否按规定组成;分户验收记录是否按规定填写;分户验收内容是否存在明显缺漏;实物质量抽查结果是否与分户验收记录存在明显差异;分户验收发现的“渗、漏、裂”等质量问题是否按规定整改等。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第十一条 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对其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
第十二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在保修期内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2、《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汇总 表》 3、《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分户验收情况抽查记录表》
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建设 质量分户验收 通知 抄抄送:市建筑质监站。 东西湖区城建局党政办公室 2012年4月25日印发 附件1
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结构/层数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序号 建筑面积(m2) 分户质量验收项目 验收部位(户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验收意见 分户验收时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屋面蓄水、外墙外窗淋水试验 厨厕、阳台地面蓄水试验 地下室防水效果 室内空间尺寸 楼梯、阳台、窗台等临空处安全防护设置 烟道(抽气道) 门、窗质量 室内墙面、顶棚施工质量 地面质量 安全玻璃的使用 给水管道通水试验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暖气管道、散热器压力试验 卫生器具满水试验 排水干管通球试验 电气照明全负荷试验 线路、插座、开关接地检验 相、零、PE线接线情况及接头处理 厨厕等精装修工程质量 有无渗、漏、裂现象 其他项目 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物业公司 验收人员: (未确定物业公司应注明) 年 月 日 业主代表 验收人员: (无业主代表参加应注明) 年 月 日 附件2
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汇 总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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