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配电收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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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文件

宁价工〔2010〕34号

发文单位: 市物价局 — 工(农)价处 文件分类: 电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江苏省新建居住区 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南京供电公司:

现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9年]4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关附件

南 京 市 物 价 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物价局文件

苏价工〔2009〕414号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

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

现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电力 工程 价格通知

抄送:省政府,省经贸委、省建设厅、南京电监办、省电力公司。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29日印发 共印28份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

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价格的管理,保障各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区域范围内执行《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的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

本办法不适用于居住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第三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包括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等内容。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以及低压供电公建电气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第四条 居住区公建设施包括居住区公用照明、公用汽车库、电梯、水泵以及为居住区配套的托儿所、中小学、医疗卫生所(室)、物业及社区用房等设施。

第五条 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企业进行供配电工程施工,负责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用地、管沟,负责办理线路通道相关

手续。居住区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供电企业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为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设计标准、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供电企业提供的运行、维护、抢修以及更新改造服务也应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居住区基本供电容量按《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配置。

(一)新建居民住宅供电容量的基本配置按建筑面积大小实行不同的标准:每户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每户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20--150(含150)平方米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每户12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为16千瓦。

(二)公建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60~100瓦/平方米;商业(会所)100~150瓦/平方米。

第八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按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制定。其标准应主要根据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等费用进行测算,不包括施工过程中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的土地征用、青苗赔偿、市政规费等费用。

供配电工程建设成本根据《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和供配电工程的定额测算。供配电工程定额按国家和省职能部门制定的定额执行。

第九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制定全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指导标准。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省有关规定和价格幅度,分市、县制定供配电工程统一价格。

(一)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以不带电梯多层住宅服务价格为标准,其他类别根据系数计算。带电梯住宅为1.2、办公用房为1.3、商业用房为1.5、别墅(含联排)为1.5、保障性住房为0.90。

(二)居民住宅配置容量超过基本配置标准的,每户每提高1千瓦,价格标准提高10%。

(三)公建设施收费面积以规划总平面图中批准的公建面积为准,收费标准按照不带电梯多层住宅标准的40%。

第十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按建筑面积收取,建筑面积以规划部门出具的居住区规划总平面图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第十一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收费由项目建设单位交纳,供电企业统一收取、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各级供电企业收取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收费应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费用如有出现节余或缺口,由供电企业专户管理统一平衡,并作为以后标准调整的依据。

省电力公司要加强对系统内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资金的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管。各级供电企业应于每年的1月底前将上年度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收费收支情况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

告,省电力公司应将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收费的收支情况向省价格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建立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调整机制。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地供配电工程费用变动情况,适时对配电工程指导价格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周期一般不低于一年。

第十四条 各供电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各地核定的价格标准收取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要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开放电力供配电工程设计、建设、监理市场,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社会招标确定供配电工程设计、建设、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 为提高价格政策透明度,各市制定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各级供电企业应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将服务内容、价格依据和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用户和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施工临时用电、高可靠性用电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一)越权定价、擅自或变相提高价格标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三)不实行明码标价或在标价之外加收费用的;

(四)不按规范要求,降低电力工程建设材料和设备配置标准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省电力公司制定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报省物价局备案后同时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供电企业已制订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实施方案并已答复项目建设单位的,仍按原规定或合同(协议)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文件 苏价工〔2009〕415号

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新建

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

根据我局印发的《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414号),在各市测算的基础上,结合居住区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各市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指导标准公布并通知如下:

一、各市供配电工程价格具体指导标准:南京、常州、无锡、苏州市180-230元/平方米;镇江、扬州、泰州、南通160-200元/平方米;徐州、盐城、连云港、淮安、宿迁140-180元/平方米。

二、省辖市以下(不含省辖市)不带电梯住宅以及保障性住房标准可下浮5%;其他类别不下浮。

三、各市要根据省规定的价格幅度,抓紧测算并分市、县公布供配电工程统一的价格标准,报我局备案。

四、我局将根据供配电工程的实际执行情况适时调整供配电工程价格指导标准;各市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在省规定的价格幅度内适时调整具体执行的价格标准。

五、各地在执行中有何具体问题请及时反映。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电力 价格 通知

抄送:省政府,省经贸委、省建设厅、南京电监办、省电力公司。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29日印发

共印28份

南京市物价局文件

宁价工〔2010〕35号

发文单位: 市物价局 — 工(农)业品价格处 文件分类: 电

关于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南京供电公司:

为规范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价格管理,保障各方利益,根据

省物价局《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414)和《关于公布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的通知》(苏价工[2009]4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通知如下:

一、南京市供配电工程价格(以不带电梯多层住宅为标准):南京市区(含江宁区)为230元/平方米;浦口区、六合区为215元/平方米;溧水县、高淳县为200元/平方米。

其他类别住宅的供配电工程价格根据系数计算。带电梯住宅为1.2、办公用房为1.3、商业用房为1.5、别墅(含联排)为1.5、保障性住房为0.90。

二、本标准试行一年,我局将根据供配电工程价格的实际执行情况,

每年进行审核,在省规定的价格幅度内适时调整。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南 京 市 物 价 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yn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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