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说明》 建办市函274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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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市函[2006]27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方便行政许可相对人,进一步增强政务公开的透明性,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印发给你们(以上材料,请自行从建设www.cin.gov.cn下载),供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参考。修订后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出台后,我部将对以上文件有关内容做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请各地区、各单位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联 系 人:赵 建 梁云飞 联系电话:010—58933487 联系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 邮 编:100835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doc

2、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doc(略,已启用新版) 3、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八日

(文件附件为节选本,仅摘录与申报工程勘察资质有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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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以下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1.除《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外的附件材料应装订成册,并列出详细目录及页码范围,规格应为A4纸;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

2.申请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如资质标准另有规定,还应按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相应业绩证明材料;

3.附件材料的原件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核对部门应在附件材料首页加盖核对章和核对人签名章;

4.申报单位只申请一个行业资质时,应提供二份申报表和一份附件材料。申请工程设计和工程勘察资质的有关材料应分开装订;

5.申报单位申请两个及以上行业资质的,申报材料中每增加一个行业,需在原提交材料基础上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

二、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资质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可从建设部网上免费下载资质申报软件制作生成,下同);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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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标准规定有个人业绩要求的提供此表,下同);

6.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表;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代理机构(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8.主要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

9.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三、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 首次申请内资工程设计资质: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标准规定有个人业绩要求的提供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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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表;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中心(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有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8)固定办公场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2.首次申请外商投资工程设计资质,除需提供1中所列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3)外国服务提供者所在国或地区的个人执业资格证明以及所在国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学会、协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个人、企业工程设计业绩、信誉证明;

4)本规定中要求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3.首次申请建筑工程专业事务所资质,应当先申报组建方案,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设立设计事务所的报告;

2)书面合伙协议、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4)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拟同意解聘证明(离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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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

4.在组建方案批准后,申请建筑工程专业事务所资质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 2)合伙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5)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中心(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7)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四、申请晋升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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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表;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中心(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7.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8.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9.《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企业工程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

10.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

五、申请增加其他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5.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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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表;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中心(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7.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8.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9.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

六、申请暂定资质转为正式资质等级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5.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表;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的聘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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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复印件;

7.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8.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9.《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企业工程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

七、企业因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核定资质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等情况说明; 2.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全部材料; 3.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国有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需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中改制企业还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5.非国有企业,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

6.企业分立,原企业仍保留资质的,应与分立后成立的新企业同时申报。 八、企业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申请资质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原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资质变更的批复文件; 2.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由企业新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报; 3.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注册地变更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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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姓 名 身份证号 技术职称 性 别 文化程度 技术岗位 工 作 简 历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技术岗位 证明人及电话 出生年月 所学专业 从事专业 毕业院校及毕业时间 曾主持或参加完成的主要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概况 序号 项目名称 工程规模 本人所起作用 起止时间 及复杂程度 及所从事专业 项目完 成单位 证明人 及电话 注:申报单位必须对此材料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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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勘察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工程规模 及复杂程度 工程勘察设 计起止时间 主体工程勘察 设计主要内容 注:申报单位必须对此材料真实性负责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联系人: 电话:

业主单位名称(盖章):

业主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联系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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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

一、资质申请、受理、审查和审批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

1.新成立企业申请资质及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资质增项最高不超过乙级(含乙级),资质标准规定的资质不设级别的除外。

2.企业分立为两个以上勘察设计企业时,分立后两个企业资质应同时核定,分立后仍具有资质的企业按实际情况核定其资质等级范围,但不超过原资质级别、范围。分立后不具有资质的企业按新成立企业申请资质办理。

3.对合并申请资质的企业,合并前各企业具有的所有资质都可以作为其原有资质认定。

4.丙级(现行资质标准未设定的除外)资质企业晋升乙级资质的,不受其已取得丙级资质的时间及范围限制。

5.新设置的分级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设立两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允许企业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申请不同级别的资质。过渡期满后,企业新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为乙级。

6.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全部乙级资质企业可以申请晋升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工程勘察专业类甲级资质;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部分乙级资质企业,可申请相对应专业的资质晋升甲级,其他专业最高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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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乙级。

7.企业申请暂定级转为正式级别,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有效期满后,其资质自行失效;有效期满三个月后仍未提出申请的,不再受理转正申请,并由原发证机关收回资质证书。

8.申请暂定级转为正式级别,经核定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发证机关应准予转为正式级别。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发证机关根据其实际情况分别给予延期转正、重新核定、撤销资质等处理:

1)仅经营业绩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发证机关可给予延长资质有效期的处理,延期转正期限为一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应再次提出转正申请,符合要求的给予转正,不符合要求的由发证机关给予撤销资质或重新核定资质的处理。

2)除经营业绩外,其他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发证机关应给予限期撤回原资质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处理。

3)重新核定的资质应降低原资质级别或缩小原资质范围;按资质审批权限,达不到发证机关管辖最低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应撤销原资质。

(二)资质受理、审查和审批

1.企业资质申请随时受理,行政许可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2.企业资质行政许可采用分级方式,分为审核和审批两级。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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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资质审批可采用专家审查的方式,专家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专家审查时限由资质审批部门确定。其中,交通、水利、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资质在审批前应征求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的审核意见。

4.企业资质审查和审批意见在正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可以进行公示。

5.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保密要求的信息外,应对社会公告。

二、资质标准说明及补充规定 (一)技术骨干人员 1.技术骨干人员包括:

1)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师和其他国家实行专业注册工程师制度后的注册工程师;

2)注册造价师;

3)取得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4)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并取得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2.企业具有多个行业资质,只需配备一名主要技术负责人,其他行业需配备一名符合主要技术负责人资历和业绩要求的技术骨干。

(二)注册执业人员

1.勘察设计资质企业申请资质,其申报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和印章应齐全,且其执业印章在注册有效期之内并与企业资质证书编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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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次申请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其申报的注册执业人员如是已注册人员,应提供原注册企业和申请资质企业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申请变更的证明材料。若为取得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应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申请初始注册的证明材料。

三个月内应办结注册执业人员变更手续,持注册证书及有效执业印章,经发证机关核实后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

3.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领取资质证书,其申报的注册执业人员应办理完注册执业人员变更手续,并提供加盖有效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4.对于两家及以上具有资质的企业因合并申请资质的,原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均可以作为合并后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认定,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5.对于具有资质的企业因分立申请资质的,注册执业人员的认定按企业首次申请资质办理。

(三)申报人员专业

主导工艺、土建公用专业及技术骨干人员所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原则上应与标准要求的专业、职称一致,其他情况按下列原则认定:

1.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职称证书与标准要求专业一致的,可以按照其职称证书的专业认定。

2.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一致,职称证书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的,经考核其个人业绩符合要求的,可以按照其所学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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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认定。

3.申报人员职称证书上未注明专业的,按照其所学专业认定。 4.申报人员所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均为标准要求专业的相近专业,经考核其个人业绩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认定。相近专业涵盖范围另行制定。

5.所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非标准要求专业,但脱产学习该专业不低于一年,并取得相应结业证书的,经考核其个人业绩符合要求的,可按结业证书专业认定。

6.申报人员所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均非标准要求的专业,且差别较大的,达不到上述可认定要求的,不予认定。

(四)主导工艺、土建公用专业及技术骨干人员专业配备 1.按现行资质标准,申请全行业设计资质时,所申报的每个设计类型所对应的主导工艺和土建公用要求配备的专业至少有1人。

2.按现行资质标准,申请行业部分设计资质时,主导工艺人员数量及所对应的主要配备专业人员要求如下:

申请的设计类型对应配备的专业只有1个专业时,该专业应至少配备2名主导工艺人员;申请的设计类型对应配备的专业有2个专业时,该每个专业应至少配备1名主导工艺人员;申请的设计类型对应配备的专业大于2个时,其中确定2个关键专业应至少各配备1名主导工艺人员,其余专业至少配备1名技术骨干,关键专业按照专业配备表的前两个专业认定。

(五)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设[2001]122号)中关于“技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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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级配合理”规定的说明

1.申请综合甲级资质,除标准要求的人数以外,每个专业配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申请专业甲级资质,除标准要求的人数以外,每个专业配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2.申请专业乙级资质,除标准要求的人数以外,每个专业配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

(六)返聘人员

1.一般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超过60周岁的,均按照退休返聘人员认定。

2.工程勘察资质、建筑工程资质,允许有不超过资质标准要求数量的注册执业人员、各专业技术骨干人员及技术骨干总数三分之一的60周岁以上人员作为相应人员认定。

3.专项设计资质允许有不超过资质标准要求数量的注册执业人员及技术骨干总数三分之一的60周岁以上人员作为相应人员认定。

4.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可以延期退休,并办理了延期退休手续的,提供国家有关可以延期退休的文件规定和技术人员延期退休的证明材料的,可以按在职人员认定。

(七)高等院校教学系列职称技术人员

1.院校所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聘请在职教师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实行定期聘任制,聘期不少于二年。

2.院校企业中具有教学系列职称(教授、副教授、讲师等)的固定专职人员,而不具有工程系列职称的,如专业及个人业绩能够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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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标准要求的,可以按照相应专业技术骨干人员认定。

(八)企业工程项目业绩

1.新设立(含分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及原具有资质企业申请资质增项,对企业工程项目业绩不作要求。

2.申请晋升资质的企业要求完成现有级别资质标准规定规模及数量的已建成工程项目业绩,不要求具有所申请级别的业绩。

3.申请资质暂定级转为正式级别的企业,应具备与所申请资质级别对应规模及数量的工程项目业绩,其中:申请某行业全部设计资质的,还应提供标准规定的三分之一以上类型的工程项目业绩;申请某行业部分设计资质的,还应提供所申请每一类型的工程项目业绩。

4.工程项目业绩应为企业独立完成的工程勘察、主体工程的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项目业绩。

5.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勘察设计合同中涉及项目名称、规模及设计范围、双方法人签字等相关页的复印件;业主方出具的企业已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施工图审图机构出具的施工图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个人工程项目业绩

1.对申请工程勘察、建筑工程、专项工程设计资质新设立、增项、升级、暂定级转正的企业,标准要求的技术人员均应提供完成的2项相应行业的业绩,其中每个专业至少要有1名人员担任过专业负责人,主持过2项以上与申请资质级别对应的个人工程项目业绩。

2.除建筑工程、专项工程以外,申请其他设计资质新设立、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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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升级、暂定级转正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要按资质标准规定提供个人工程项目业绩。

(十)办公场所

办公场所应提供证明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协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一)工程勘察技术装备

岩土工程应具有钻机、原位测试仪、实验室的土工实验设备等主要设备;工程测量应具有经纬仪、水准仪、GPS卫星定位系统等主要设备;水文地质勘察应提供水井钻机、物探等主要设备,以上设备应提供购物发票复印件。

(十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中,规定企业申请某行业部分乙级设计资质时,要求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师不少于4人(非返聘人员)或一级注册结构师不少于2人(非返聘人员)”。企业同时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师不少于2人(非返聘人员),一级注册结构师不少于1人(非返聘人员)的,也予以认可。

(十三)公路、水运、电子、通信(不含通信铁塔)、市政(道路、桥隧)等行业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不作要求。

(十四)工程勘察行业资质标准中增加工程测量(限通信测量)业务范围,设甲、乙两个级别。申报人员的考核专业为工程测量专业或通信及相关专业,申报人员的考核业绩为工程测量业绩或通信测量工程业绩,其他条件与相应级别的工程勘察专业类甲、乙级资质标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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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市政公用行业桥梁工程设计规模划分表中规定的“大、中、小型多孔跨径桥梁规模分别为大于等于lOOm、30~lOOm、小于等于30m;单孔跨径桥梁规模分别为大于等于40m、30~40m、小于等于30m。”是指:多孔跨径桥梁桥长大于等于lOOm,且单孔跨径大于等于40m的桥梁为大型桥梁;桥长为30~lOOm,且单孔跨径30~40m的桥梁为中型桥梁;桥长小于等于30m,且单孔跨径小于等于30m的桥梁为小型桥梁。单孔跨径桥梁跨度大于等于40m的为大型桥梁,30~40m的为中型桥梁,其余为小型桥梁。

(十六)在现行按行业分类设定的资质标准中,有些重复设置的工程性质相同或相近的资质,取得某一行业某一级别的油库、矿山、桥隧、造纸、物流、轻型加工机械等设计类型资质的,即可从事其他行业同级别相同设计类型的设计业务。

(十七)公路、水运、水利、铁道、电子通信广电、民航、海洋、电力行业(送、变电)、市政(道路、桥隧、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交通工程)等行业资质(包括行业部分资质)不设主导工艺资质。其中,本规定颁布前已领取上述行业主导工艺资质的企业,应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转为行业资质,其资质一年内仍然有效,一年后其资质自行失效。申请上述主导工艺资质转正,符合行业资质条件的可申请转为行业资质;不符合行业资质条件,但符合主导工艺资质条件的给予其资质延期转正至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不符合主导工艺资质条件的,撤销主导工艺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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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y2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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