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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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布日期:2008-12-25 实施日期:2008-12-25 法规类型: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公布文号:合政办(2008)

81号 阅读次数:25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费行为,优化发展环境,确保建设项目大配套费足额征收、合理使用、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工程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工业、民用和公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建设项目大配套费。

第四条 建设项目大配套费由市建设、人防、房地产等收费主管部门委托规划部门集中收取,实行银行代收制。

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收费通知单分别到各部门核定应缴费用后,市规划部门汇总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建设单位或个人凭缴款书到代收银行缴纳大配套费。

建设项目大配套费没有足额缴纳的,市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建设项目大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一)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具体征收标准为: 1.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项目 (1)住宅:每平方米70元; (2)非住宅:每平方米110元;

(3)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56元。

以上各类收费标准中均包括环卫设施建设费每平方米5元。

2.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内标准的80%征收。 (1)住宅:每平方米56元;

(2)非住宅:每平方米88元;

(3)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45元。

以上各类收费标准中均包括环卫设施建设费每平方米4元。

3.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5万平方米以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标准的150%征收(含环卫设施建设费)。 (二)白蚁预防工程费每平方米2元;

(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每平方米8元; (四)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1.已经按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不收费; 2.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1)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筑(抗力6级以上),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0元计收;

(2)新建9层以下民用建筑(抗力6级以上),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2元计收;

(3)新建居民住宅(含危房翻新住宅)楼(抗力6B级),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计收。

第六条 下列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或者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九年义务制教育教学用房,幼儿园、高中、职业院校教学用房,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包括集资建房)建设、危旧房改造(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对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工业聚集区的工业投资项目,按照合政办〔2006〕8号文件规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对市区“退二进三”企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涉及总部经济、物流业、商贸服务业、酒店及餐饮业、教育卫生事业等现代服务业的用房及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08〕89号)减半征收或免收。对其中以产权不得分割出售为减免条件的,市房产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以附注方式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情况予以注明;因特殊情况确需出售的,应当先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再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第七条 白蚁预防工程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减免范围和条件,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执行。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工程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应当符合减免条件,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建设项目大配套费的使用纳入收费项目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年初由各收费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年度收入计划,并据此编制收费使用计划。规划部门每季度对各项收费及时予以分解,并将分解情况连同收费通知单上所列的收费明细表报送财政、物价部门及各收费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条 财政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大配套费的收入进度和批准的使用计划调度并

拨付资金。各收费项目主管部门必须按季度向财政部门报送收费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一条 各收费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取建设项目大配套费,不得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

第十二条 各收费项目主管部门在收费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大配套费的使用范围,按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市物价、财政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属三大开发区按本办法执行。

各县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2003年7月10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3〕68号)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xy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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