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七届选举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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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读本

(第七届)

河南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河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读本(第七届)》编委会

顾 问:黄亚林 河南省民政厅巡视员

主 编:竹怀农

副主编:张海民 姜明法 郑红卫

河南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处长 河南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调研员 河南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副调研

河南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主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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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7月29日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我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规定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从2011年9月份开始,全省将进行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这是我省广大农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为更好地指导全省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在听取长期从事村民自治工作的专家、学者意见建议、吸收我省前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以及兄弟省份村民委员会换届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组织编写了《河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读本》(第七届)。《读本》汇集了中央和我省村委会换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系统介绍了村委会选举规程,对村委会选举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了解答,以求对各地做好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有所裨益。

由于我们时间有限、水平有限,《读本》难免有不足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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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 二○一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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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法规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四、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4〕14号)

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

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52号)

八、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认真解决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贿选”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06〕30号)

九、中共中央组织部 民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8〕33号)

十、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关于《新乡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关于村委会主任被取保候审期间能否终止其职务的请示〉》的答复(豫人大法函〔2006〕38号)

十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9〕20号)

十二、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严肃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的通知(组通字〔2010〕59号)

十三、民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的意见

(民发〔2010〕109号)

十四、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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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豫办〔2011〕27号)

第二部分 选举规程

第一章 选举准备

第一节 调查摸底 第二节 财务审计

第三节 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节 建立机构 第五节 制定方案 第六节 培训部署 第七节 宣传发动 第二章 选民登记

第一节 选民资格 第二节 登记程序 第三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一节 候选人条件 第二节 提名候选人

第三节 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四章 投票选举

第一节 投票准备 第二节 投票程序 第三节 投票站投票

第四节 另行选举、补选差额和重新选举 第五节 工作移交 第五章 争议与查处

第一节 认定违法行为 第二节 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节 处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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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推选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及村务监督委员会 第一节 村民小组长 第二节 村民代表

第三节 村务监督委员会 第四节 下属委员会 第七章 总结与培训 第一节 组织验收 第二节 立卷归档 第三节 总结评比

第四节 培训村委会成员 第八章 罢免与辞职

第一节 罢免 第二节 辞职 第三节 补选

第三部分 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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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理解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这一概念的含义? 2、村民委员会与其他社会组织有何区别? 3、如何认识村民委员会与村党组织的关系? 4、如何处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5、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村民委员会与乡、民族乡、镇政府的关系?

6、为什么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应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 7、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县、乡两级为什么要成立选举工作领导机构?

8、怎样做好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9、什么是村民选举委员会?如何做好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推选工作?

10、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哪些?村民选举委员会不积极工作怎么办?

11、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基本原则和一般程序有哪些? 12、村选委会成立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是否停止工作? 13、村民委员会成员可否超过五人?

14、有些地方在村民委员会专门配备计划生育副主任、科技副主任等是否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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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如何确定是否享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6、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怎么办? 17、精神病患者是否进行选民登记? 18、痴、呆、傻人员是否进行选民登记? 19、大学生“村官”如何参选? 20、丧失行为能力如何理解? 21、什么是不确定候选人选举? 22、不确定候选人选举的优缺点是什么? 23、村民委员会的候选人如何产生?

24、选民提出的候选人,本人不愿意接受提名怎么办? 25、对流动票箱的使用有何限制? 26、如何做好委托投票工作? 27、为什么要设立秘密写票处?

28、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有哪些回避制度? 29、候选人如何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 30、委托投票和委托写票有何区别?

31、重新投票、重新选举和另行选举有何区别? 32、为什么要给村民委员会成员颁发当选证书? 33、村民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怎么办? 34、上级党政部门是否有权指定、委派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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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35、如何组织好村民委员会选举大会?

36、村民委员会选举遇到“能人落选”的情况怎么办? 37、如何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38、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破坏选举的行为有哪些?

39、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宗族、家族、派性竞争激烈怎么办? 40、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常见问题有哪些?如何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41、有哪些情况要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怎样进行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

42、落选或被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不按时移交工作怎么办? 43、村民会议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什么? 44、村民会议由谁召集,如何实行民主决策? 45、什么是村民代表会议,由谁召集?

46、村民会议是否有权否决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47、哪些事项属于村务公开的范围?

48、制定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第四部分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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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公益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名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名委员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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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有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名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替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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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民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德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有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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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名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权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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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做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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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具备财会和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报账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五十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本办法第五十五条所列村务公开事项的实施情况; (三)监督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职责: (一)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了解掌握村务决策和执行情况; (二)对村务事项和村民委员会履职情况开展询问、质询;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村民自治章程,损害村民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政府反映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三)对村务公开情况和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围绕村务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村民委员会超越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决定,可以提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可以向村务监督委员会反映,村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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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或者重新公布。村民委员会仍不及时公布或者不重新公布的,村民、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村民委员会公布有关事项或者对反映公布的不真实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对经查证核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村集体及村民合法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 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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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

通 知

(中办发〔200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人民团体:

村民委员会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形式之一,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近年来,各地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认真组织开展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选举制度日益完善,选举活动不断规范,农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显著增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得到较大发展,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出了贡献。2002年,全国农村许多地方正在或将要进行新一轮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从目前情况看,选举工作总体上是健康有序的,但也有一些地方程度不同地存在着思想认识不足、依法办事不力、发扬民主不够等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依法维护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为党的十六大召开创造良好的环境,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切实提高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重要性的认识

搞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行村民自治,扩大农村基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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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是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把村民公认的、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的人选进村民委员会;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民主法制意识,促进农村先进文化的发展;有利于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密切党同农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更好地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研究解决选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这一关系亿万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好。

二、着眼于增强农村干部群众的民主法制观念,扎实有效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要求,广泛深入地宣传与村民委员会选举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程序步骤,做到经常性宣传和阶段性宣传相结合,正面宣传和典型教育相结合,一般性宣传和疑难问题解答相结合,不断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把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上来,统一到党的方针政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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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保证村民委员会选举沿着健康有序的轨道进行。

要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科学性和时效性。在选举前当地党委、政府要组织宣传、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认真制定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农村干部群众了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重要性,熟悉选举工作的原则、方法和步骤;在选举期间,要重点宣传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程序、村民委员会成员投票程序;在选举后,要做好落选人员的思想工作,教育当选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教育、引导村民特别是党员积极支持、配合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要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多样性和针对性。对农村基层干部,要采取分级分批培训等方式,消除其模糊认识,增强认真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提高组织指导换届选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对农民群众,可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手册、宣传画、黑板报、村务公开栏等进行宣传,帮助他们消除家族、宗族、派别等的不良影响,熟悉选举的程序和要求,掌握必要的投票方法,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投票,真正把那些公道正派,能依法办事,带头实干,热心为群众服务的人选进村民委员会。

三、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保证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落到实处

由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是法律赋予村民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是基层民主的重要体现。搞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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