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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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类别: 土建 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发包方: 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资金来源: 四、承包范围:

五、工程内容:甲方提供的单位工程施工图范围内所有工程 六、合同价款:

1、合同总价款:工程结算价-(工程结算价×1%)

(工程结算价=施工图预算+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

(人工)差+工程奖惩;本合同价款暂按施工图预算计算)

2、可以调整的部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人工)差、工程奖惩。其余因素一律不再调整合同价款。

调整方法:

(1)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工程量必须经监理及发包人审批后才可调整,费用计算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计价依据。

(2)现场签证:指不在承保范围之内的其他零星用工和零星工程。现场签证必须甲方、乙方和监理三方共同现场确认,七日内办理完成,否则视为放弃。

(3)、材料(人工)差:工期在一年内的工程不在调材料差价,超出一年的每年按当年6月份价格信息调整材料差价;人工费调差执行集团公司或许平公司文件。

(4)、工程奖惩:指甲方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管理规定和合同条款对乙方作出的奖惩决定,以书面形式为准,结算时调整合同价款。

3、施工图预算价款的计价依据:

(1)《2008年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2)人工费单价 (3)地方材料价格按 (4)其他未尽事宜执行 。 七、合同工期:

自发包人通知进场日期开始至竣工验收报告签字日期的日历天数。

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竣工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不含发包方认可的顺延工期)。 七、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按照《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规定达到合格标准。

八、安全目标: 严防人身事故发生及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做到零事故安全施工。

九、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保质量、包安全、包合同价款(固定总价合同)。

十、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批准的概(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及质量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本合同解决争议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条 双方责任 一、发包人责任

1.办理工程永久用地的征用、青苗树木的赔偿、工程现场障碍物的拆除(包括架空及隐蔽的),并提供有关隐蔽障碍物资料。

2. 办理建筑许可证及应由发包人办理的其它证件。 3.开工前完成,在工业广场内提供水源、电源,保证施工需

要。向水利部门缴纳的取水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开工前完成,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5.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6.协助承保人协调地方工农关系,改善施工环境。 7.合同签订后 7天内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设计说明书及施工图一式 4 份;施工技术资料(包括工程水文地质资料、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 2 份;

8.组织承包人、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交底会审,做好交底会审纪要,在会审后 3 天内分送有关单位。

9.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工程款支付办法:施工单位正式开工后应在每月22日前将该月已完工程量、完整的施工资料及进度款报表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现场监理工程师核实和发包人现场代表认可后,每月按月验收合格的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的 90% ,当出现施工资料与工程实体不同步,发包人拒付当月工程款,直至该项工程竣工;

10.工程竣工,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工程款支付至承包价的90%,待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后,提交应归档的全部技术文件资料,办理完工程竣工结算手续,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保留结算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剩余工程款应在30天内一次性向施工单位付清。待工程交付使用壹年质保到期后清算质量保修金且质量保修金应在30日内一次付清。

11.按时参加工程协调会议,参加工程月末验收、中间验收、隐蔽工程验收,负责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

12.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会审,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13.指派 同志为发包人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质量、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受理各项报表及协商其它有关事宜,及时解决应由发包人解决的问题。

14.发包人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行发包人的职责。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发包人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前任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 二、承包人责任

1.负责施工区域内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施工设施、水电管路的敷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工业广场内的“四通一平”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负责

2.全面协调地方工农关系,改善施工环境。承包人在施工进场及施工过程中同周边工农关系的协调工作及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需要发包人配合协调的,发包人可予以配合。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负责施工方案、施工工艺的优化,组织技术攻关,尽量使用新工艺、新技术,及时有效地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难题,并根据工程具体需要组织有关科研院校参与

研究、论证;同时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4.严格按照施工图说明组织文明施工,符合“环保”要求,文明施工达到集团公司及相关部门要求;若发生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发包人使用。如果施工单位不能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负责。

6.根据合同工期,认真组织分解及优化施工工序,编制切实可行的工程排队,对节点工期编制保证措施。及时向发包人提出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向发包人提出月末验收和中间验收计划;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包括月计划、用水、用电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等。

7.工程竣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提出工程竣工决算。同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清理现场,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发包人要求把施工设备及设施撤出施工场地,清理施工现场,达到发包人要求。

8.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9.承包人施工中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房屋等设施、设备,须与发包人另行签订有偿使用协议。

10.因承包人违约造成合同终止的,为保证工程正常安全施工,承包人所投入的所有固定设施、设备均不得撤走,由发包人无偿使

用,待新的施工单位进场后将视情况予以返还,最迟不超过该项工程竣工。

11.负责工程所用材料、设备的采购、装卸和运输,施工设施安装及施工管理等工作;但材料、设备规格、型号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征得发包人同意。材料设备进场必须及时报验,履行报审程序,否则不得用于工程中;若强行用于工程中,一经发现将给予返工处理,费用自理,工期不予顺延。

12.负责施工中的安全管理,接受发包人、监理及集团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与检查,严格执行有关规范、规程的规定,完成安全目标。执行发包人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处罚措施,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13.如实填写施工日记,记载施工情况,并对施工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负全部责任。

14.按时参加发包人、监理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会议,提交相关资料,提出合理化建议,整理工程资料,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体系。

15.指派 同志为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及与发包人的联系工作。项目经理易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仍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职权。未通知发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罚款50万元。

16.发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时,应出具书面通知,承包人应在发出书面通知7日内更换合格的项目经理,如连续更换三个项目经理不称职的,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并停止承包合同

执行,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7.承包人自接到发包人签订合同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发包人指定地签订施工承包合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发包人可另行对外招标。 第三条 工程进度

一、承包人应对承包工程实行网络计划管理,并及时向发包人提供进度控制和网络计划,发包人根据双方认可的网络计划进行月度考核。考核办法执行 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因承包人原因连续3个月完不成计划,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另行更换施工队伍。

二、发包人图纸供应不齐全不及时引起的延期开工、中途停工和窝工,经发包人确认后,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三、因承包人施工管理不善或者由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工程质量返工、事故处理等导致延误工期时,工期不予顺延。

四、发包人有变更意向或其他要求时,可要求承包人停止施工。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处理意见完成意向后,可及时办理复工,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五、属发包人原因引起的一次性4小时以上的停电,工期予以顺延。安全责任及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六、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原因造成的停工,工期予以顺延。 七、属于发包人原因,要求合理的工期提前,承包人应积极组织赶工,由此造成的赶工费用,发包人承担。

八、为保证工程按期完成,鼓励承包人加快工程进度,合同价款按以下规定结算:

1、竣工时间与合同工期相符(按日历天计算):

合同价款=工程结算价(合同价款中约定优惠的1%返还) 2、竣工时间比合同工期滞后≤10%(按日历天计算): 合同价款=工程结算价-(工程结算价×1%) 3、竣工时间比合同工期滞后>10%(按日历天计算): 合同价款=工程结算价-(工程结算价×3%) 第四条 工程质量与验收

一、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必须按照施工图纸、说明书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组织施工,并接受发包人代表和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

二、工程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或行业的工程质量标准检验。执行本合同第一条,第七款;

三、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四、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包括由发包人供应的)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抽验复验,对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和发包人同意。

2、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和相关部门。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经上级主管部门、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发包人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发包人和设计单位

确认后实施。由此而发生的费用支出,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3、对工程质量事故评价双方有争议时,可委托具备质量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质量安全评价。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若双方均有责任,按责任大小协商承担。

4、发包人检验质量时,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必须提交自检报告,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承包人按发包人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并允许承包人相应顺延工期。经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所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工期不得顺延。

5、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达不到使用要求,发包方拒付工程款,承包人自费返工,由此引起的各项损失,承包人全部承担。

五、工程验收

1、月末验收和中间验收。承包人具备验收条件,首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由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月度验收和中间验收,验收合格后各方在验收证书上签字。由于承包人没有认真履行自检程序,造成验收不能如期进行,按照工期延期条款进行处罚。

2、隐蔽工程验收。承包人必须保证隐蔽工程的质量。承包人应在工程隐蔽前 8 小时以书面通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参加检验,双方确认工程合格后在工程验收证书上签字,如发包人不能如期派人参加

检验,承包人可自行检查验收,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发包人应予承认。工程隐蔽后若发包人提出复验,承包人应予同意,复验合格,工期相应顺延,其费用应由发包人负担;复验不合格,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工期不予顺延。如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而对隐蔽工程自行验收,发包人提出复验,不论合格与否,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工期不予顺延。

3、竣工验收。承包人在单位工程竣工后,组织自检,自检合格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竣工报告及相关图纸、资料,由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在 10 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验收合格,在验收证书上签字,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评级并认证。如验收不合格,应分清责任,限期整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所发生费用及工期由责任方负责。

4、无论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不能免除承包人的相关责任和潜在质量问题,今后发生质量问题,责任仍由承包人承担。

5、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30日内备齐全部竣工资料一式 四 份,移交发包人。 六、工程保修

工程竣工移交后,以质量认证日期为起始时间,在保修期内凡属施工责任造成的质量返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在接到返修通知之日起10日内派人维修,否则发包人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维修,费用从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保修期限为一年。

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若质保期满后发生的工程损坏问题,分清质量责任,由责任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五条 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验收和价差处理

一、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经发包人和监理认证后,由承包人负责进购。承包人所用材料必须达到设计图纸和规范的要求,保证材料的质量符合工程的要求,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材质检验证明文件等,并作为施工技术资料在工程竣工时交给发包人,否则,视为资料不全。对有特殊要求材料的采购工作,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派代表参与采购,但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二、承包人应在采购工作开展之前将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的供应商名单报发包人审定,但涉及材料的责任仍由承包人承担。因违约被发包人否定的材料供应商,承包人不得向其采购与本工程有关的材料,否则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三、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按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供应,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检验证书才能用于工程,发包人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

四、因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五、根据工程需要,经发包人代表确认,承包人可使用代用材料。因发包人原因使用时,由发包人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承包人原因使用时,由承包人承担费用。

六、因材料设备供应不及时造成停工待料时,其停、窝工损失由

承包人承担。

第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进度付款办法执行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第九项执行。

二、本合同签订后 7 日内,施工单位必须进场,否则视为放弃合同。

三、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月报后在 30 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款支付时限为30天,超过时限应给予承包人支付当月进度款×3%0滞纳金。

四、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合同价款+设计变更费用+材料(人工)差+ 现场签证+奖罚。

第七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发包人组织设计交底和三方会审,作出会议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二、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变更时,双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由发包人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承包人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进行施工。由于设计修改或变更而发生增减费用,合同价款和工期也做相应调整。

三、承包人由于自身施工方便等原因提出的变更,须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执行,由此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八条 工程监理

本工程实行监理,在建设项目中,要认真执行煤炭部以煤基字[1996]第254号文发布的《煤炭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正式通告监理单位及总监名单、监理职责、监理范围。监理单位要向承包人通告监理工程师名单及从事专业。承包人要配合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单位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按照规定的方式交换信息。

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相关权利义务另有约定时,由发包人与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中写明。监理工程师按监理合同约定行使职权,承包人必须予以执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承包人违约责任

1、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维修或返工。由于维修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是具体情况处以10~50万元罚款。 2、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交付使用的,执行工期相应条款。

二、发包人违约责任

1、未能按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补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并应补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3、工程未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 纠纷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 单位进行调解。协调不成或调解未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统一办理。 第十一条 施工安全

一、承包人应按安全法规及有关规定做到安全施工,承担工程施工中的一切安全责任和相应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代表。

二、接受发包人、集团公司及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相应处罚,承包人承担。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 拾 份(包括附件),甲承包人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 三、本合同签订后,如需修改补充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承包人必须为其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的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以及投保与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有关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五、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它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

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在工程竣工移交后,除有质量保证条款仍然有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质量保修期满后,有关质量保修条款终止。

八、当工程确需分包时,承包方必须征得发包方同意,并及时把分包合同报发包方备案。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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