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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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 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论文编号: 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课程论文
课程名称:法制史
论文题目: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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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6 月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
法制史 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摘要: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
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
律体系。一般认为,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刑
是西周法的基本形式,用来惩治和防止犯罪。礼与刑是西周法的基本组成部分。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不容
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二者相辅相成,即
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入刑,相为表里”。二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
区别,概括而言,礼刑一般关系是这样的,“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
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
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
和刑罚,处于消极被动状态,是对于—切违背礼行为进行的处罚。凡是礼所禁止
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
刑”。
关键词:夏商西周 法律体系 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其的两个组成部分关系表现在
以下两个方面:
一、 礼与刑有相同点.二者关系密不可分
1.1礼是刑也就是法的基础和渊源。
在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过程中,法以刑为主要内容,刑与法是相通的。
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习惯法。习惯法又来源于包括以祭祀习俗、礼仪规范等形式为代表的一部分礼。这部分礼经过改造,逐渐上升为法。这就是
古人所说的“律出于礼"。
2.2夏商西周以礼为社会规则与行为规范,礼同样发挥着法的功能和
作用。
法制史 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礼尤其周礼的制定与实施,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需要,维护宗法等级制度。
礼不仅具有法的目的和性质,而且由于礼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机器的
强制力为后盾,因而它也具有法的强制性。违反礼的规定和要求,就是违反国家
法律制度,同样要受到严厉制裁。礼作为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不仅以刑的强制力
为后盾保障贯彻实施,而且其本身也包含着刑的规范要求。这就是古人所说的"
寓刑于礼"。
2.3礼与刑又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
系。
礼与刑又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与西周
“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相一致,统治者以礼为主,以刑为辅。只有当礼失去效用时,才施用刑罚,刑是礼必要的补充。同时,刑的制定和实际
施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以礼为指导,用刑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礼治秩序。
二、礼与刑又不完全相同,二者之间是有区别的
2.1二者在规范内容.社会功能不尽相同
2.1.1从规范内容上看,礼作为社会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有部分内容
属于法律范畴,他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和财富分配的秩序;刑是规定对
各种犯罪行为应处以何种刑事制裁的规范,都属于法律范畴。
2.2.2从社会功能来看,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侧重于积极的预防;刑
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
已然之后。"由于礼的作用在于强调道德教化,刑则强调惩罚镇压,道德教化不
成方才使刑罚镇压,故二者之间的关系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
相为表里者也。"
2.2.3从实施上来看,礼主要是通过舆论。教化发挥作用,严重违反礼的才施以
刑罚,刑是通过各种刑罚的实施来惩戒犯罪。且礼与刑适用原则不同。夏商西周
宗法等级制度以维护统治阶级权利为核心,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基
本原则。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
权。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以下“遽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劳
法制史 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各种
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因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能僭越,任
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礼不下庶人”其含义有二:一是制定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调整杜会的宗法
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使用不同的礼进行调整,不同社会阶层的人适用不同
等级的礼;各级贵族享有特权性礼,庶人以下平民百姓不得违法享用;二是各级
贵族的活动主要靠礼进行调整,而庶人之类普通民众则主要使用刑来威慑。由于
礼本身也是一种强制性行为规范,因此,"礼不下庶人"绝不是说礼的规范要求对
庶人没有约束力。庶人以下平民百姓,既要遵守强制性社会规范的礼,又不得违
法僭越享有贵族适用的特权性礼。一旦他们违反了礼的规范要求,同样要受到法
律的严厉制裁。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
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比如,对贵族一般不处以残损肤体的肉刑
(即肉刑不上大夫);必须处死者在郊外秘密执行;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等等。之
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在广大被统治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但这
些礼遇绝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以不受刑罚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官僚贵族犯重
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处。史籍上
关于官僚贵族因犯罪被杀、被刑的记载不胜枚举。
"刑不上大夫"其含义亦有二:
(1)刑罚的制定主要不是针对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庶人以下平民
百姓。
(2)不同社会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原则,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违法犯罪,一般
不适用普通平民百姓所使用的刑罚。 小结:
礼与刑的关系是:
1.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2.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正面、积极地规范人们。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一
切违礼行为进行处罚。
3.“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二者相辅相成。“出礼入刑”。
法制史 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4.“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庶人并非不受礼的约束,贵族犯罪也并非不受
法律制裁。
参考文献:
1 .胡留元,冯卓慧:夏商西周法制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2. 徐道邻:中国发制史论集,台湾志文出版社1975年版
3. 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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