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兰资环院综合测评条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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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合格人才,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的宗旨是客观评价学生在校表现,引导学生以学为主,德智体全面发展,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培养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学业优良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包括学生的品德行为表现、学业表现、文体表现三个方面。综合测评成绩是考核学生的主要依据,由品德行为表现分、学业表现分、文体表现分三个单项构成,每个单项分为若干部分。

第四条 综合测评成绩中德、智、体各按总分100分计,分别占总成绩的30%、60%、10%,成绩满分为100分。

第五条 各单项表现分均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罚分三部分构成,其公式为:总分=基本分+附加分﹣扣罚分。

第六条 综合测评成绩=德育分+智育分+文体分+附加分(社会实践1~10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学生工作处的领导下,由各系具体实施。

第七条 各系成立由主管学生副主任、学生干事、辅导员组成的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系测评工作。

第三章 品德行为表现测评

第八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基本分为60分,包括以下几项: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不参加非法的组织、集会等活动。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参加政治学习,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10分)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敢于同违法违纪的人、事作斗争;(8分)

(三)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进取心强,无厌学旷课现象;(8分) (四)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事业,热心为同学服务,努力完成党、团组织、班级交给的任务;(8分)

(五)加强自我修养,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礼貌待人,维护公共秩序;(8分)

(六)有严谨的生活作风和良好的生活习惯,谦虚、俭朴,按时作息,讲究卫生,不饮酒,不吸烟,无不良嗜好。(8分)

(七)认真参加寒暑假社会实践和实习工作并按要求完成社会实践报告和鉴定工作。(10) 第九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附加分为40分,包括以下几项(每项如有同时加分的,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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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等级划分1主席、副书记、学社社长2副主席、学社副社长3各部部长4各部副部长5干事

(一)院学生会、团总支成员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学期考核称职者,按职务等级每学期分别加15、13、11、9、7分;

(二)系学生会、团总支成员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学期考核称职者,按职务等级每学期分别加12、10、9、7、5分;

(三)各班班长、团支书,班级干部(各班副班长),团支部干部(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学习委员、文体委员、生活委员),宿舍长,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学期考核称职者,按职务等级每学期分别加9、7、6、5分;

(四)学院社团、广播室成员,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学期考核称职者,按职务等级每学期分别加10、8、7、5、4分;

(五)院文明宿舍成员每人每次加3分,系文明宿舍成员每人每次加2分,总分不得超过15分;

(六)凡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其他荣誉称号,系级加4分,院级加6分,市级加10分,国家级加15分;

(七)获得班集体荣誉称号班级的全体成员按下列标准加分:系级加4分,院级加6分,市级加10分,国家级加15分;

(八)遇有国家、集体或公民利益遭受损害(如事端、火灾、洪灾、车祸、抢劫、破坏公物等)的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报告,或挺身而出,见义勇为,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德等方面表现突出,根据表现加3~10分;

(九)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者酌情加1~10分; (十)附加分超过40分,按40分计算。 第十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扣罚分包括:

(一)受院通报批评者每次扣8分(含集体),受系通报批评者每次扣5分(含集体);受警告处分每次扣10分;受严重警告处分每次扣15分;受记过处分每次扣2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每次扣30分;

(二)党员、学生干部违纪扣分是普通学生的2倍;

(三)担任院、系、班干部者被免职不予加分;不服从工作安排者不予加分;中途辞职者不予加分。

第十一条 宿舍个人卫生加减分以检查的实际分数按学期汇总纳入测评成绩。

第四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十二条 学业成绩基本分为本学期总评分。 其中成绩转换按如下办法:

中文制记分转为百分制记分方式分别按:优为90分,良为80分,中为70分,及格为60分,不及格为50分;

字母制记分转为百分制记分方式分别按:A为90分,B为80分,C为70分,D为60分,E为50分。

第十三条 学业表现的附加分包括:

(一)在校期间获得由国家颁发的各种技术资格证书加分;

1.本专业资格证书:最低等级加5分,中级加8分,最高等级加10分,级差取决于“资格证书”的等级。其中CAD资格证书、技能鉴定证书加8分。

2.非本专业资格证书:最低等级加4分,中级加6分,最高等级加8分,级差取决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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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的等级。英语B级加4分,英语A级加6分,英语CET四级加8分,其他证书加4分。 (二)凡个人在各种报刊杂志公开发表文章者持发表原件、复印件,按等级加分:国家级刊物每篇文章加8分,省级刊物每篇文章加6分,院级刊物(院报)每篇文章加2分,系级刊物(系电子杂志)每篇文章加1分;

(三)凡参加系、院、市、国家的科技活动和竞赛的学生,每人每次加1分。在活动或竞赛中获奖者,按下列标准追加分数:

系级奖励: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 院级奖励: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 省级奖励: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8分,三等奖加5分; 国家级奖励:一等奖加15分,二等奖加12分,三等奖加8分; (四)国家级奖学金获得者加12分,省级奖学金获得者加8分;

(五)凡在各种科技活动与竞赛中集体获奖的,获奖集体的全体成员每人每次按照第三款中规定的标准加分。

第十四条 学业表现的扣罚分包括:

(一)考试违纪及作弊者,按品德行为表现扣罚分标准执行;

(二)病假、事假按照实际发生课时数计算,每周日至周五晚自习按1课时计;

1.病假在两周内的每课时扣0.2分,两周以上、四周以下,从第三周开始,每课时按0.1扣分,四周以上的依据《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2.事假每课时扣1分,请公假见证明不扣分。 3.旷课每课时扣3分。

4.迟到或早退每次扣1.5分。

(三)凡参加各种专业资格等级考试,或因学校活动履行正常请假手续者,不予扣分。

第五章 文体表现测评

第十五条 文体表现基本分为30分。

长期坚持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体育成绩达标合格。(30分) 第十六条 文体表现附加分为70分,包括:

(一)在院、市、省、国家级文体比赛中获奖,按下列标准加分: 系级奖励:一等奖加18分,二等奖加16分,三等奖加13分; 院级奖励:一等奖加20分,二等奖加18分,三等奖加16分;

市级奖励:一等奖加25分,二等奖加22分,三等奖加20分; 国家级奖励:一等奖加30分,二等奖加25分,三等奖加22分。

(二)破校、区、市大学生运动会记录的运动员,每次每项分别另外加10分、15分、20分; (三)凡在各种比赛中集体获奖的,获奖集体的全体成员每人每次按照第一款中规定的标准加分;

(四)凡积极参加班、系、院、区、市、国家各级文体活动者,每人每次加10分;

第十七条 文体表现扣罚分。凡不参加院、系、班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者,每人每次扣5分。

第六章 综合素质测评的方法与步骤

第十八条 测评时间:

每学期测评一次,由各系在下一学期的第二至第三周统一安排,计算该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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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测评步骤:

1.辅导员全面负责完成本班级学生综合测评工作,测评结果应当向班级每个成员公布。 2.每学期开学后,学生应主动向辅导员提供本人综合测评加分项目的证明材料。 3.如学生对自己或他人的测评成绩及评优结果提出质疑时,辅导员应做好核实工作。

4.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应由辅导员认真记入《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登记表》,综合测评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平时的记录由辅导员保管。

第二十条 素质测评等级:

优≥90 良≥80 合格≥ 60 不合格<60

第二十一条 各系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德智体三方面的附加分和扣罚分制定执行细则,向全系学生公布,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凡受到行政处分的学生,当学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能为优。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累计两学年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自行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采矿工程系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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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ws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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