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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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员管理规定

1 总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杜绝外来人员因管理不善而引发的各类事故,保证职工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和公司财产不受损失,优化公司环境,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与外来人员有关的管理,包括人员、车辆、物资出入厂、厂内施工安全、环境卫生、人员住宿等方面。 3 管理职责

3.1 外来人员接洽部门负责外来人员的全面管理工作。

3.2 安全科负责与外来人员有关的安全教育、监督检查工作。

3.3 保卫科具体负责外来人员及车辆、物资出入厂、人员住宿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

3.4 后勤科负责与外来人员有关的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4 管理要求

4.1 所有外来人员进厂时须自觉在大门岗接受检查并进行登记,机动车要以有效证件(驾驶证、行驶证等)换取临时通行证,施工人员要登记所携带工器具的数量,以便出厂时核对,严禁携带危险物品进厂。

4.2 外来人员接洽部门为外来人员管理的第一责任部门,是外来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向外来人员宣传贯彻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并督促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4.3 外来人员进入厂区后,不得随意到业务范围以外的其它工作场所,确需进入时,必须经接洽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

4.4 生产区内严禁吸烟,否则,按公司《生产区严禁吸烟管理规定》对吸烟者处以50元的罚款。

4.5 外来人员在厂区内有随地大小便、翻越围墙等行为的,每人每次处罚50元。 4.6 所有外来人员,未经许可禁止在厂区内拍照、录像。

4.7 所有外来人员车辆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否则,按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对每辆车处以40元的罚款。

4.8 进入厂区的车辆要严格执行厂区行车规定,严禁超速(限速:15公里/小时),否则,对超速车辆处罚50元/次,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生产区。

4.9 所有运输砂石、土方、煤炭、炉渣、垃圾等物料的车辆在厂区内行驶时必须加以防护,防止路面受到污染,路面污染时要及时清理,否则,给予50-200元的罚款。

4.10 外来人员及车辆损坏公司公共设施要照价赔偿,有偷盗行为的将处以物品价值5-10倍的罚款,并禁止其进入我公司。

4.11 外来人员不得私自占用公司物资(如托盘、钢材等),确有需要时,需向物资主管部门申请并交纳一定押金后借用,用后及时归还,押金退回,丢失照价赔

偿。

4.12 外来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对施工所用物品实行定置化管理,严禁乱扔乱放。

4.13 施工现场应做到每天清理,工完场净,垃圾按指定位置存放,保持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清洁;大型土建工程应在施工区域周围安装防护围栏。 4.14 接洽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完工现场进行验收,如发现完工现场环境卫生脏乱差,不符合公司要求的,接洽部门应督促外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不能按期整改的将对责任单位处罚100-500元。

4.15 外来人员携带物资(无论是不是本公司物资)出厂必须经公司接洽部门开具《物资外出证》后方可出厂,人员、车辆出厂时必须接受保卫人员检查,无相关手续禁止携带物品出厂。所有未办理出厂手续的物资均按盗窃处理。 4.16 外来施工人员需要在公司内住宿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向接洽部门提出住宿申请,并向财务科缴纳500元住宿押金,住宿申请应包括施工单位名称、施工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住宿人数。住宿申请一式三份,接洽部门、后勤科、保卫科各一份,接洽部门根据需住宿人数向后勤科申请,由后勤科根据需要统一集中安排。未经批准,私自安排住宿的,处罚外来施工单位100元。 4.17 施工人员住宿地点不得设在生产区,而且要在住宿地显著位置张贴施工单位名称、负责人及联系电话、住宿人数,住宿人员增减,施工单位负责人要及时书面通知接洽部门和保卫科。

4.18 外来人员在公司住宿期间,要保持住宿地及周围环境卫生清洁,服从公司管理。

4.19 施工完毕住宿人员全部撤离时,由公司接洽部门、后勤科和保卫科共同检查住宿地,若住宿地环境卫生清洁、公司财物无损坏无丢失、其他方面符合公司要求,给予办理出厂手续,由以上三个部门提供住宿押金退还证明报财务科,全额退还住宿押金,否则,将视情况扣罚住宿押金。

4.20 外来施工人员的现场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由接洽部门和所在施工部门共同负责,接洽部门为第一责任部门,所在施工部门为第二责任部门,安全科负责对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21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进行管理。 5 违反责任

公司各部门需按照以上规定要求对外来人员严格进行管理,如因管理不到位而出现问题,将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6 批准发布

本规定由安全科起草,企管科审核,总经理批准,于2011年2月15日发布,自2011年2月15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解释权归企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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