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养殖场挂牌兽医工作职责

更新时间:2023-08-24 03:2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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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养殖场挂牌兽医工作职责

一、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关于动 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各项措施。

二、 指导、帮助和督促规模养殖场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控制动物重大疫病的发生。指导、帮助和督促规模养殖场认真贯彻提高健康养殖技术水平

三、 督促养殖场做好疫情的监测工作,发现疑似重大疫病,及时按规定上报区畜牧兽董主管部门。

四、 指导、帮助和督促规模养殖场建立相应的动物防疫消毒制度、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完善动物防疫条件、科学制定免疫程序,按时进行免疫接种。

五、 督促养殖场做好畜禽进出、动物免疫接种、场舍消毒、无害化处理、兽药和生物制品购进及使用、疫病诊治等记录记载。

六、 搞好自身防护、严格无菌操作规程。

七、 对养殖场巡查每月不少于两次

挂牌兽医:

规模养殖场消毒制度

一、 养殖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

毒液,沐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二、 养殖场应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应定期

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三、 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

围环境一月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生活区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大消毒一次,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池水、池药2次;进入畜(禽)舍人员必须 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和人员必须彻底消毒;配种怀孕舍每周至少消毒一次、分娩保育舍每周至少每周2次

四、 圈舍每天清扫1至2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

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饮料等物品、保持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 养殖场衽“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干粪衽发酵处

理利用,尿污进入沼气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规模养殖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

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挂

牌兽医的监督下进行。

三、无害化处理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

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五、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在感染的饲养场内

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应喷洒

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七、无法采取深埋方法处理时,采用焚烧处理。焚烧

时应符合环境要求。

规模养殖场动物免疫制度

一、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 规模养殖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三、 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四、 在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按程序做好动物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确保免疫质量。

五、 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合法渠道的佥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六、 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七、 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八、 按照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动物疫病综合防控措施。

疫病监测及疫情报告制度

一、 疫病监测。定期对动物疫病和免疫后抗体水平进行监

测,了解免疫状态,选择最佳免疫时机,有效控制疫病发生;积极配合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样监测检查。

二、 疫情报告、义务报告人:驻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畜

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和环境、用具进行消毒;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v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限制人员流动。报告内容:发病的时间和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报告方式 :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 、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三、 对于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迟报或谎报,更不得阻

挠他人报告 。

四、 疫情报告要实行备案登记,具体责任落实到人,报告内

裤要详实。

养殖场标识档案制度

一、 所有畜禽强制免疫后必须加施标识

二、 新出生动物,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三、 从外地引进的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在右耳中部加施标识。

四、 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五、 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畜禽,不得运出养殖场。

六、 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收购、运输、屠宰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

八、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和有关情况;检疫、监测、消毒情况;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畜禽隔离观察制度

一、 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每批畜(禽)出栏后,圈舍应空置2周以下,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杀灭病源,防止连续感染和交叉感染。

二、 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严禁携带与饲养畜(禽)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进入生产区,严禁从与饲养的畜(禽)有关的疫区购买草料。

三、 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引进检疫合格的畜(禽),引进后,应在隔离区观察两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四、 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

五、 严禁场内兽医人员在场外兼职,严禁场外兽医进入生产区诊治疫病,确因场外请进兽医时,进入生产区前应更换服装鞋帽,进行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六、 外省引进种畜禽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引进的种畜禽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隔离检疫,确认可疫病方可投入生产。

进出人员管理制度

一、谢绝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区,本场工作人员,确因

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的人员、车辆,应进行严格消毒

二、饲养员不得随意串舍,不得相互使用其他圈舍的

用具及设备,疫病高发季节饲养员不得随意出入生产区

三、养殖场工作人员进入场,必须经过洗澡,换工作

服,换鞋,喷雾消毒,洗手消毒方能进入场,进场人员随带的各种物品不得带入场

四、请假外出的职工回到养殖场,必须经过彻底消毒

后方能进入养殖场工作

五、未经养殖场领导同意,任何外来不得进入养殖场,

经领导同意,经过沐浴、更衣、换鞋、喷雾消毒。洗手消毒后方能进入养殖场,进入养殖场不得携带任何物品。

六、禁止来到疫区人员进出养殖场。

七、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所有人员严禁出场

养殖场用药用料管理制度

一、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二、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生猪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三、树立合理药观念,不乱用药

四、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五、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名,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

六、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七、养殖场(户)必须随时接受县饲料兽药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饲料兽药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抽样;使用兽药要填写处方,建立病志。处方和病志要书写规范,并保留三年以上。

八、不准随意接收外来流动商贩送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各种兽药,一旦发现要及时举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wk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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