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机车司机技术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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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操作规程 Q/NMLK-CJSO3-DL-27

电机车司机技术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电机车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并经上级部门年审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2条: 电机车司机必须熟悉并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本规程未包括的内容应按实际使用的

电机车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3条: 操作时,电机车司机应保持的正常姿势为:坐在座位上,经常目视前方,左手握控制

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动手轮(或手拉杆)。严禁将头或身体的其它部位探出车外。 制动手轮停放的位置应当保证手轮转紧圈数在2~3圈的范围内。

第4条: 严禁甩掉保护装置或擅自调大整定值;或用铜丝、铁丝等非熔体代替保险丝(片)等

熔体。

第5条: 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在电机车行使中或尚未停稳前离开司机室。暂时离开岗

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在有坡度的地方,还应用木楔等将车轮楔住。 第6条: 使用蓄电池电机车,不得使蓄电池过放电。

第7条: 使用电机车牵引或推顶脱轨的机车或矿车复轨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如借助复轨器

等)。 二、准备工作

第8条: 接班司机必须向交班司机详细了解列车运行、信号、线路状况(交班司机要主动交代

清楚),并对电机车认真进行以下检查: 1、司机室的顶棚和门是否完好、可靠; 2、连接器、连接装置是否良好、可靠; 3、制动装置、撒沙装置是否灵活有效;

4、照明灯是否明亮,喇叭或警铃音响是否清晰、宏亮; 5、蓄电池电压是否符合规定;

6、蓄电池箱安放是否稳妥,锁紧装置是否可靠;

7、在切断电源的情况下,控制器换向和操作手把是否灵活,闭锁是否可靠。 8、集电弓起落是否灵活;

第9条: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或向当班领导汇报。当电机车的闸、灯、警铃(或喇

叭)、连接装置和撒沙装置(不包括3吨及其以下电机车)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电机车;以上情况都应记入交接班记录薄中;

第10条: 电机车各注油点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加注适量的合格的润滑油脂;沙箱内应装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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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度不大于1mm的干燥细纱;

第11条: 开车前应督促对车组列人员(或跟车工)认真检查车辆组列、装载情况等,有下列

情况之一时,不得开车。 1、各车的连接不正常。 2、牵引车数超过规定。

3、矿车上装载的物料的轮廓超过牵引电机车的轮廓尺寸。

4、运送物料的电机车或车辆上有搭乘人员(不包括跟车工及特许人员)。 5、运送有易燃、易爆或有腐蚀性物品时,在车辆使用组列或装载等不符合规定。 6、存在其它影响安全行车的隐患。 三、起动

第12条: 按顺序接通有关的电路,起动相应的电气仪表、仪器,点亮照明灯,挂号、点亮红

尾灯。

第13条: 接到发车信号后,将控制器换向手把扳到相应位置上(向前或向后)。先鸣笛(或敲

铃)示警,然后松开制动手闸,按顺时针方向转动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车速逐渐增加到运行速度。

严禁司机在车外开车。严禁不松闸就开车。

第14条: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转到第一位置时,若列车不动,允许转到第二位置,若列车

仍然不动,一般不应继续下转手把,而应将手把转回零位,查明原因。如系车轮打滑,可倒退电机车,触动放松连接链环,然后重新撒沙起动。 严禁长时间强行拖曳空转;严禁为防止车轮打滑而拖闸起动。

第15条;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个位置转到另一个位置,一般应有3秒左右的时间间隔(初起

动时可梢长)。不得过快越档;不得停留在两个位置之间。 四、运行

第16条: 运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许在规定的“正常运行位置”上长时间停放。如必须

在其它位置梢长时间停留时,也应轮流停留在这些位置,避免过久固定在某一位置,防止过热。

第17条 :调整车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复转至“正常运行”及“零位位置”停留,尽

量避免利用手闸控制车速。

第18条; 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但调车和处理事故时,不受此限。如果用机车

推行车辆,必须听从跟车人的指挥,速度要慢。对车组列时,要随时注意插挂销链人员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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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条; 行驶时,司机必须经常注意了望。要按信号指令行车,严禁闯红灯。要注意观察人

员 、车辆、道岔岔尖位置、线路上的障碍物等,注意各种仪表,仪器的显示,细心操作。 第20条; 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间距。 第21条; 列车行驶时;运人时不得超过5米/秒;运送爆破材料或大型材料时,不得超过2米/

秒;车场调车时不得超过1.5米/秒。

第22条:接近风门、巷道口、硐室出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处所,双轨对开机

车会车前,以及前面有人、有机车或视线内有障碍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第23条: 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电源中断,都应将控制器的操作手把转回零位,然后重新起动。

若仍然断电,应视为故障现象。

第24条: 列车出现故障或发生不正常现象时,都必须减速行车;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或接到紧

急停车信号时,都必须紧急停车。 五、减速停车

第25条: 需要减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时针方向逐渐转动,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

减速时操作手把应迅速回零。如果车速仍然较快,可适当施加手闸(风闸),并酌情辅以撒砂。

禁止拉下集电弓减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时施闸。需要停车时,应按上述操作顺序使列车缓慢驶至预定地点。再以手闸(风闸)停止机车。 严禁使用“逆电流”即“打倒车”的方法制动电机车。

第26条: 需要紧急停车时,必须镇定、迅速地将控制器操作手把转至零位,电闸、手闸(风

闸)并用,并连续均匀地撒砂。

第27条 :制动时,不可施闸过急过猛,否则容易出现闸瓦与车轮抱死致使车轮在轨道滑行的

现象。出现这种现象,应迅速松闸缓解而后重新施闸。/ 第28条: 制动结束,必须及时将控制器换向手把转至零位。

第29条: 列车制动距离:运人时不得超过20米;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米。

第30条: 途中因故停车后,司机必须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在设有闭塞信号的区段,应首先在

机车(列车)前后设置防护,然后才能检查机车(列车)等,但不允许在井下对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打开检修。

第31条: 列车占线停车,在一般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道岔警冲标位置以外停车。

2、不应在主要运输线路“往返单线”上停车。

3、应停在巷道较宽、无淋水或其它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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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wh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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