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及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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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水利工程

前期工作及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

渝水规计﹝2011﹞11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承接“十二五”大规模的水利建设,有力推进工程建设实施,根据《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前期工作审批程序

重点水利工程包括:大中型水库、重点小(一)型水库、重点引(提)水及连通工程、县城以上防洪工程、乡镇防洪工程等。

大型水库属国家审批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型水库、重点小(一)型水库、重点引(提)水及连通工程、县城以上防洪工程由市级审批;乡镇防洪工程由区县(自治县)审批,报市级有关部门备案。 (一)规划阶段

开展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有关流域规划、水利专项规划和防洪规划,按有关规定办理《规划同意书》。

工程所在流域未编制流域规划的,则需按要求编制流域规划。市管河流的流域规划由市水利局组织相关单位编制,市政府(或由市政府委托相关部门)审批;县管河流的流域规划由区县水利部门组织编制,区县人民政府审批;跨区县的县管河流流域规划,由河流所经流的区县水利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市水利局审查,并会同相关区县政府联合审批。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

大中型水库等重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实行年度指导计划制度。每年11月底前,由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发展改革委共同申报次年重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计划,由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下达,作为审批项目和安排前期工作经费的依据。

为简化审批程序,市级审批的重点水利工程,实行项目建议书阶段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合并进行,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同时,为避免可研阶段走弯路,提高可研报告质量,对于技术方案较复杂的中型水库、重点小(一)型水库、重点引(提)水及连通工程在可研报告编制前,编制规划方案书,由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区县、相关单位进行会商。 1. 可研报告

由项目法人根据批复的流域规划报告,组织编制可研报告。可研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和水利部门联合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水利局对可研报告组织审查,市发展改革委对可研报告进行审批。其中:中型水库可研报告,由市水利局审查,水利部长江委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县城以上防洪工程、引(提)水及连通工程等可研报告,由市水利局审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可研报告经批准后即成为工程初步设计的主要依据,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如出现主要建筑物地址、坝型、结构形式等有重要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动较大、工程总投资变动幅度达10%(含10%)以上等重要情况的,应经原项目审批机关复审同意或重新审批。 2. 相关专题报告

中型水库、重点小(一)型、重点引(提)水及连通工程需要编制的相关专题报告,主要包括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取水许可申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移民安置大纲(仅限中型水库)、移民规划报告(仅限中型及重点小一型水库,小一型水库移民安置大纲和移民

规划合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土地预审报告等专题报告,以及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和筹资方案。

县城以上防洪工程主要包括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由市水利局审批。

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取水许可申请文件:中型水库及年取用地表水1000 万m3及以上或地下水200万m3及以上的小(一)型及引(提)水及连通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取水许可申请文件由市水利局审批;年取用地表水1000万m3以下且地下水200万m3以下的重点小(一)型及引(提)水及连通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取水许可申请文件由区县水利(水务)局审批。 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流域面积在1000km2以上或水库下游涉及县城所在地镇(街),其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由市水利局审批。流域面积在1000km2以下且水库工程下游不涉及县城所在地镇(街),其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由区县水利(水务)局审批。

移民安置大纲及规划报告: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大纲由市水利局审查,市政府审批;移民规划报告由市水利局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可研报告时一并审批。重点小(一)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由市水利局审核,区县政府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新建大中型防洪工程;库容1000万m3以上的水库工程;涉及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引水、小型河流年引水量超过天然年径流量1/4的引(提)水工程、取水量1万m3以上的地下水开采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各类水利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市环保局审批,其中:涉及跨省河流的中型水库、涉及跨省水资源调配、投资10亿元以上的引水工程由环保部审批。其余水利项目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报表,由区县环保局审批。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经评估不压覆矿产资源,报市国土房管局办理压矿预审手续;经评估确定为压覆矿产资源,应根据审查意见与矿业权人进行协商,签订压矿补偿协议,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办理压矿审批和压矿登记手续。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经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组评审后,确定为一级评估报告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查认定;确定为二、三级评估报告由区县国土部门审查认定,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查。

土地预审报告:由可研审批的同级国土部门审批。

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由区县(自治县)政府审批,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备案;跨区县(自治县)的水利工程,由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项目法人组建的初步意见,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资金筹措方案:由区县(自治县)政府审批。

除此之外,项目建设涉及城镇规划用地,需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涉及航运交通,需提交交通部门出具的关于工程建设对航运、交通影响的审查意见;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文物保护等,应提交有关有权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初步设计报告阶段

项目法人根据已批复可研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报告(以下简称:初设报告)。由区县(自治县)水利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上报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组织技术审查,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投资概算评估,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重点小(一)型水库实行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合并进行,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编制初设(代可研)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可研报告,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初设报告。

乡镇防洪工程可只编制初设(代可研)报告,对规模小,投资少,建设时间较紧的乡镇防洪工程,经市级相关部门同意后,可编制实施方案。初设(代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和水利(水务)部门联合审批,报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建设管理程序 (一)施工准备阶段

工程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应完成“五通一平”等准备工作,落实项目自筹资金(其中,中型水库工程需落实总投资40%的自筹资金),并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选定建设监理、施工承包队伍等参建单位。

工程建设招标工作应按《重庆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执行。项目法人应委托招标代理单位组织公开招标,代理单位编制的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等经项目法人审查,报市水利局审定后,按程序发布,招标限价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组织编制后,按程序发布;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等相关部门不得重复组织相关审查。

乡镇防洪工程可参照执行,由区县(自治县)负责招投标的有关工作。 (二)建设实施阶段

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必须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到工程所在区县水利部门进行安全监管备案。 (三)竣工验收阶段

验收一般程序为:工程完工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项目法人组织验收后,由项目法人向水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中型水库工程竣工验收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2008)及市水利局《重庆市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渝水基〔2008〕47号)的通知要求执行。重点小(一)型水利工程参照实施。

县城以上防洪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由有关部门组织完成涉河事项、水土保持、环评、档案等专项验收审查合格,并完成工程决算及竣工审计后,由市水利局统一组织竣工验收。乡镇防洪工程竣工验收按照《重庆市乡镇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水基〔2007〕21号)实施。

已实行全过程投资控制评审和跟踪审计的工程,竣工审计和财务决算审查由原跟踪评审单位负责。 三、其它事宜

(一)各区县(自治县)水利部门是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及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县水利项目的综合管理。

(二)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市级审批的初设内容,组织工程实施,严禁擅自更改、调整建设内容,严禁在区县级重新组织有关审查、审批,如确需对设计作重大修改,须严格按有关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三)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按照工程“四制”等相关规定,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情况,适度加快工程建设进度。

(四)项目法人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加强工程投资控制。市级有关部门对在建工程建立预算(概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审计监督制定。

附件:1.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主要审批文件 2.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及建设管理流程图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w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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