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潮儿”广东国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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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潮儿”广东国投
赵建明
一、三则公告,石破天惊
1998年10月7日,《人民日报.华南新闻 》第1版刊登了一则新闻:昨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公告,关闭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有关公告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鉴于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够支付到期债务,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 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1998年10月6日关闭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收缴其总公司及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停止其一切业务经营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对该公司进行关闭清算。在清算期间,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中国银行托管;公司下属的证券交易营业部委托广发证券公司管理,其业务经营活动照常进行;原公司全资附属和控股的非金融企业照常经营。原公司经向外汇管理部门登记的境外债务和境内自然人的合法存款本息优先偿付。其余债务的清算办法由清算组另行通告。
中国银行公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0月6日关于关闭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决定,本行负责托管其债权债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原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境内机构对境内及境外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非居民合法拥有的债权,由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负责登记,并依法追索原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一切债权。
2、1998年10月6日至1999年1月6日是债权债务登记时间。在此期间,暂停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债务支付。
3、债权债务登记地点:机构登记在原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部的营业部,地址:广州市环市中路339号广东国际大厦一层,电话:020-83311888,传真:020-83318152。个人登记在广信商业中心和广信江湾新城。广信商业中心地址:广州麓湖路黄田直街1号6楼,电话:83500188,传真:83090914;广信江湾新城地址:广州沿江中路298号东区7楼会议室,电话:83839888,传真:83818714。
4、原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债权人凭拥有合法债权的原始凭证(副本)或复印件或传真件、身份证原件或其它证明文件领取《债权登记表》,如实填写并签名盖章,交回登记处。
5、债权人自交回《债权登记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持债权原始材料(正本)及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到登记处领取《债权登记确认书》。
6、原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境内外债务兑付事宜另行公告。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闭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决定,本公司全权托管其下属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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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和基金部。
1、证券交易营业部各项业务经营活动照常进行。
2、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广信基金10月7日停牌一日,10月8日恢复正常交易。 3、本公司自1998年10月7日至1999年1月6日,办理原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证券交易营业部和基金部的债务登记事宜。
登记地点:广州市沿江中路298号原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江湾营业部以及其在上海、天津、西安、深圳、广东普宁的证券交易营业部。
4、债权人应在登记期限内持债权原始材料(正本)及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到登记处登记。
5、股民保证金受国家法律保护,各证券交易营业部随时保证客户购买股票、转帐和提现的需要。股民的保证金不需要登记。
公告一出,世界哗然。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全国第二大信托公司,国家级对外融资窗口,昔日改革开放的先锋,到底是怎么了?一夜之间,轰然倒地。
《中国青年报》10月8日报道说,“按当前广东企业的规模,拥有巨额资产的这家公司称得上是广东的一家航空母舰级国有企业。近十几年来,它参与了相当多各级重点工程的融资和投资建设,在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的经济发展中一直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它被关闭的消息传出后,在此间有关层面引起了强烈的震动。”
香港的主要报纸以及《华尔街日报》、《金融时报》等西方报纸,都在次日头条位置刊登了这一消息。
广东国投的实际情况显然要比人们的想象糟糕。在广东国投为期3个月的行政关闭清算期间,初步查明广东国投的总资产为214.71亿元,负债361.65亿元,资不抵债146.94亿元。广东国投作为债务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广东省政府同意,以严重资不抵债、无法偿付到期巨额债务为由,于1999年1月11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提出破产申请。当日,香港银行及红筹股大跌,12日红筹国企股继续大幅跌落,酿成一场小型股灾。1月15日,广东高院受理了广东国投的破产申请。1月16日,广东高院依法宣布广东国投破产,开始长达四年的破产清算。
广东国投破产事件的影响远远超出了事件本身。长期以来,外资银行一直视中国是亚洲最后一个资金避难所,然而广信事件暴露出中国存在着严重的金融隐忧,香港银行(包括中资银行)顿成惊弓之鸟,纷纷收紧对中资企业的信贷,个别银行甚至迫令中资借款人在合约到期前还债,从而触发了中资公司的信贷危机。
鉴于事态严重,1999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呼吁香港银行界不要向业务良好的中资企业追债。香港金融管理局更罕有地向银行公会及接受存款公司公会发出函件,劝喻香港金融机构继续支持业务良好的中资机构,以免急进的追债行动对整个银行体系造成伤害。(冯邦彦,《香港金融业百年》,东方出版中心)。
1999年2月11日,广东省政府举行外国驻穗领事座谈会,时任常务副省长刚刚一年的王岐山向越南、美国、德国、英国、日本、荷兰、丹麦等16个国家的驻穗领事介绍了广东省的金融形势,并回答了他们的提问。王岐山说,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标志着广东“窗口公司”历史使命的结束,今后企业将依靠自身的能力去建立信用,这是广东的一个重大转变。王岐山还从企业信用、政府信用和国家信用的角度解释为什么要将广东国投进行依法破产处理。他同时认为,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破产,预示着一种过去被混淆了的、实际已成了一种泡沫信用的破灭,这将促使借贷双方真正按照市场规则办事,我们从此将开始一种新的信用,是责任和权利相结合的信用,这是我们走向市场经济的一个里程碑。
1999年3月初,《财经》杂志及广东的主要大报刊登文章《王岐山纵论广信粤企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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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岐山以答记者问题的形式,强调要对最近广东的这两件事情“说明白”,详细阐述了中国及广东省政府对广信粤企事件的看法,也就是“谁的孩子谁抱”。王岐山同时提出了“窗口公司信用”的概念,指出“广信作为窗口公司,借债成本高于主权债,本身就说明它不拥有主权信用”。
事情还没有完,广东国投破产案的影响是如此巨大,以至于惊动了中南海。
1999年3月7日,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江泽民总书记来到广东团发表重要讲话。他说,中央希望广东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为全国提供更多的有益经验。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日本共同社记者向当时的国务院总理朱镕基问道:观察人士说,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倒闭案损害了包括日本在内的外国金融机构对中国的信用,您对此有何评论?
朱镕基答:“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申请破产这件事情,是中国金融改革过程中的一个个别事件。但是这件事非常重要,它向全世界发出一个信息:中国政府不会为一个金融企业还债,如果这个债务不是由各级政府所担保的话。这就是说,外国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对这些金融企业进行贷款时,必须进行风险分析,审慎从事。大多数舆论都认为中国这种做法坚持了金融改革的原则,符合国际惯例。我觉得那些债权银行以及某些金融机构对这个问题的估计太悲观,就是认为中国已经发生了金融危机,没有支付能力,不讲信用。中国经济保持快速发展,现在有1465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国际收支是平衡的,完全有能力偿还债务,问题是这种债务是不是应该由政府来偿还。同时,我也认为,尽管你破产是合法、合情、合理的,你也不能随便破产,不要破出甜头来,大家都搞破产也不行。我在中学时念过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这个剧本里的商人夏洛克借给安东尼奥3000块金币,契约订明如果3个月不还,就要在安东尼奥身体的任何地方割下一磅肉。当然,现在不还债不会割你的肉,但是那个债权银行对你也不会善罢甘休。因此我想,今后不会有太多的金融机构破产,也许就没有了。但前提是各个债权银行不要逼债,不要逼它们提前偿还贷款,你逼急了,它就只好破产。如果大家坐下来按照国际惯例谈一谈,采取资产重组、注资、债权变股权等办法,这个问题是可以得到解决的,你的债务也能得到偿还,它也用不着破产。你刚才说,这件事影响了一些日本银行的债务,我感到遗憾。但我想大家如果共同努力的话,今后可能不会再发生这样的事情了。”
二、依法破产,成为司法实践的经典
在中央及广东省高层加强对外宣传,平息境内境外议论的同时,担当重任的司法部门,开始了一场历时四年之久的攻坚战。在广东国投破产的同时,与其一同进入破产程序的还有其全资子公司-----广信企业发展公司、广东国际租赁公司、广东国投深圳公司。广东国投及其全资子公司广信企业发展公司、广东国际租赁公司、广东国投深圳公司破产案分别在广东省高院、广州中院和深圳中院审理。
自1999年1月15日广东高院受理破产申请开始,至2003年2月28日第五次债权人会议、进行第三次破产财产分配并宣告终结广东国投破产案破产程序为止,历时四年又一个多月。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资料,广东国投破产系列案的最终基本情况如下:(注:上海证券报2003-03-1广东国投惊天破产案追踪)
1、广东国投(即本部)破产案:
债权人200家(其中境外96家),申报债权达387.8亿元,确认债权202.2亿元;账面资产209.4亿元,资不抵债156.5亿元;共进行三次破产财产分配,债权清偿率12.52%,共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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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25.36亿元。终结破产程序时间为2003年2月。
2、广企公司破产案:
债权人7家,申报债权12亿元,确认债权9.2亿元;账面资产7.2亿元,资不抵债4.1亿元;债权清偿率27%,分配破产财产2.5亿元;2003年2月28日追加分配0.09亿元,债权清偿率达到28%。终结破产程序时间为2001年6月。
3、广东国际租赁公司破产案:
债权人47家,申报债权22亿元,确认债权16.8亿元;账面资产16亿元,资不抵债13.9亿元;债权清偿率10.35%,分配破产财产1.5亿元;2003年2月28日追加分配0.2亿元,债权清偿率达到11.5%。终结破产程序时间为2001年8月。
4、广东国投深圳公司破产案:
债权人120家,申报债权46亿元,确认债权28.9亿元;账面资产35.2亿元,资不抵债29.4亿元;债权清偿率15.1%,分配破产财产4.36亿元;2003年2月28日追加分配1.2亿元,债权清偿率达到19.48%。终结破产程序时间为2001年10月。
作为我国第一例金融机构破产案,其审理过程无异是极其艰难的,尤其是还有大量的涉外债权。其中甘苦,可能只有亲历者才能体味。
2003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对广东高院成功审理广东国投破产案做出批示: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国投)破产案件的成功审理,证明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它标志着我国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不为企业债务提供政府担保,体现出我国政府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整顿金融秩序的决心,也表明了人民法院有力地支持政府依法行政,同时也为金融机构健康发展提供了正确的司法引导,有利于确立国家主权信用,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从1999年1月15日开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国投申请破产案件,历时四年之久,终于在2003年2月28日顺利终结。这是我国法院审理的首件破产财产总额最大的金融机构破产案件,引起国内外广泛高度关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不负重托,不辱使命,坚持依法、按规、参照国际惯例开展审理工作,充分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利,采取积极措施追收广东国投在外债权,努力保护和提高破产财产的实际价值。广东国投破产案的成功审理获得了国内外的好评,它向国人、世人证明,中国法院和法官是能够办理高难度案件的,对中国法院和法官的误解和疑虑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四年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参与协调审理此案的人民法院的法官,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在解决疑难问题上对法律规则的适用,是带有开创性的。既成功地解决了实践的问题,又为制定破产法司法解释提供了新鲜经验,也对中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产生了积极影响,彰显了民商事审判的独特地位,体现了新时期中国民商审判法官的良好形象。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会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审判水平,为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对此案的高度评价和关注远远不止如此。除各路媒体对此纷纷进行跟踪报道外,央视国际更是于2003年4月连续播出了两集的专题片《广东国投破产案回眸》,对此案的整个过程进行回顾。时隔两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以《当代中国民商审判史上的经典之作》为题,专门为广东法院成功审结广东国投破产案2周年在2005年3期《人民司法》上撰文,再次对此案进行了高度评价。
2005年2月,广东省高院院长吕伯涛主编的新书《公正树丰碑——审理广东国投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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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始末》也正式出版,最高人民法院于2月25日在京举行首发式后,出版座谈会又在广东高院举行,广东省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钟阳胜出席。
的确,广东国投破产案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确实是经典之作,在境外债权人怀疑中国有“司法黑洞”,怀疑中国司法公正的情况下,此案能够在四年的时间里如此高质量的审结,如此高调地宣扬并不为过,对于平息国际上的负面舆论起着重要作用。
《南方日报》曾经总结出,广东国投破产案创造了十个第一: 1.中国第一例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案; 2.财产标的第一:宣告破产时广东国投账面总资产为人民币209.4亿元,债权申报总金额为人民币387.8亿元,为我国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之最;
3.涉外债权第一:境外、国外债权占80%,涉及美国、日本、瑞士等十多个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部分破产财产还分布在美国、澳洲、泰国、香港、澳门;
4.第一个聘请境外中介机构:聘请了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财务会计工作、聘请了香港士打律师行负责境外法律事务;
5.单笔破产财产拍卖价的最高纪录:广东国投对广东国际大厦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以11.3亿元拍卖成交;
6.第一例全国法院予以配合支持审理的破产案件; 7.首设债权人主席委员会;
8.第一宗运用统一协调指挥执行机制、发挥司法资源整体优势追收破产财产的破产案:广东高院指定债务人所在地的58家省内法院追收执行广东国投的对外债权和投资权益;
9.第一例中国法院关于破产的裁定在境外得到承认的破产案:香港高等法院在1999年第15651号中芝兴业财务有限公司讼案中,承认了广东国投破产程序在香港的效力;
10.第一宗终结破产程序后保留清算组处理遗留事宜的破产案。 对于广东国投的债权人而言,这第十个第一可能是最为重要的。在终结破产程序后保留清算组处理遗留事宜,这意味着有人能够专门追讨处理广东国投的债权,也意味着广东国投的债权人有可能多拿回些财产。尽管不多,但多一分钱也总是好的,对吧?而事实上,在2008年2月份广东国投进行了第四次破产财产分配,分配总额约人民币6亿元,分配比例为确认债权金额的3%,至此,广东国投破产案的债权清偿比例达到15.52%。
三、昔日弄潮儿,曾经的辉煌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国投),原名为广东省信托投资公司,1980年7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1983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享有外汇经营权;1984年3月,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更改名称为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金为12亿元。
新中国第一家信托机构是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于1979年10月4日在北京成立。根据当时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章程,“公司的任务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国家其它有关法令、条例,引导、吸收和运用外国的资金,引进先进技术,进口先进设备,对我国进行建设投资,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因此,信托公司在我国作为改革开放的产物,初期的定位主要还是招商引资,而并非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广东国投作为我国成立的第二家信托公司,无论是公司名称还是公司业务,自然也是以中信为榜样。
成立之初,广东国投是广东改革的先锋。当时在广东省人民政府体制改革办公室工作的吴惠强,在1985年第6期《南方金融》发表文章《金融企业体制的新突破》,专门介绍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先进经验。文章认为,广东国投“是对现行金融体制的新突破”,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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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在“政企分开,自主经营”、“广拓门路、吸收和用活外资”、“综合经营,向多元化发展”。《广东金融》1987年第7期,刊登专稿《勇于开拓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介绍它的主要经营活动,作为扩展人们视野、了解非银行系统改革动态的样本。
广东国投同时也是广东省招商引资的主要窗口。早在1984年之前,就与多家外国银行签订了额度为3亿美元的贷款协议,在1984年当年通过各种方式筹措外汇2.58亿元。1989年,广东国投被国家主管机关确定为全国对外借款窗口。80年代末期,广东国投已经发展成为以金融和实业投资为主的企业集团。
1993年,广东国投率先在欧洲发债1.5亿美元,成为首家进入欧洲债券市场的中国金融机构。1994年又成功发行1.5亿美元扬基债,步入美国市场,而其总裁黄炎田的照片则登上了美国《商业周刊》(BUSINESSWEEK)的封面。“50多岁的黄炎田舒适地靠在凌志轿车的后排座上,容光焕发,踌躇满志,头上正顶着当期的封面大字标题:‘红色资本家(Red Capitalist)’”----《引爆金融“地雷阵”的背后》(胡舒立主编:《引爆从1998开始》,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中这样描述。
在90年代中期之前,一直是广东国投无限风光的年代,而在1997年香港回归之际,广东国投更是到达了顶峰。
“20世纪90年代中期,广信集团以极快的速度扩张。这一时期,广信在大量发行债券的同时,积极从事房地产和证券投资,尤其是在香港回归前几年,投资香港的活动相当活跃,主要涉及股市、地产(以豪华住宅市场为主)等巨额投资。到1997年底,广信先后从海外融资共计50多亿美元,其自身也发展成拥有总资产327亿元人民币的特大型综合金融投资实业集团,在中国信托业规模仅次于北京的中国信托投资公司。
1997年3月,广信集团在事前没有知会中国证监会的情况下,自行透过广信香港分拆广信企业在香港挂牌上市。该公司在招股期间曾一度被中国证监会勒令暂停,闹出轩然大波,后来经香港证监会的调停,才能如常上市。当时,正值红筹股热潮,有关事件并未影响投资者的信心,结果广信企业获得891倍的超额认购,其股价更从招股价每股1.05元上升到3.77元的高位。事后,中国证监会为加强对香港中资企业的监管,专门制订有关监管指引。” (摘自《香港金融业百年》,冯邦彦,出版社:东方出版中心)
四、引爆“地雷阵”,巨舰沉没
也许信托是舶来品之故,没有哪个行业的发展过程像信托业这样曲折,甚至一直到21世纪的今天,对于信托的定位仍不清晰。自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开始,到目前为止信托业已经历了六次整顿,在这六次整顿中,无数的信托公司被关闭、被停业、被兼并。很不幸的是,广东国投是其中规模最大、国际影响最大的一家,同时又很幸运的是,广东国投是我国第一个依法破产的金融机构,对于推进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乃至改变我国政企不分、非市场经济的国际形象,起着重要的作用,尽管付出的代价有些大。
与其他行业轰轰烈烈的改革相比,金融业的改革要慎重的多,金融业的市场化程度也要远低于其他行业。正因如此,当预算内资金不能满足地方发展需要时,在追求政绩的压力下,通过各种渠道筹措预算外资金成为各地政府的首要任务。在当时的环境下,信托公司以其灵活的经营方式和近乎无监管的政策环境成为地方政府首选。
在改革开放初期,信托公司给外人的第一印象是“牛”。之所以牛,因为它是“官商”,是政府的“摇钱树”。中信一位高层经理曾这样理解:改革开放之初,中国有两种充当试点与先锋的“特区”,一是深圳那样的经济特区,二是中信这样的“公司特区”。所谓的“公司特区”,实际上就是权力与商业的结合。在进出口商品价格双轨制的年代,它可以拥有进出口权,在外汇紧缺、垄断经营的时候,它可以获得外汇经营权。当然,在享有特权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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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为各地政府筹措了大量资金,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信托公司给人的另一印象是“乱”。之所以乱,是它无所不能,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进行筹资活动,可以各种方式进行投资活动,可以横跨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进行多元化经营。
根据1986年4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可以吸收下列1年期(含1年)以上的信托存款:财政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企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劳动保险机构的劳保基金;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各种学会、基金会的基金。
经营人民币业务的信托投资机构可申请经营下列业务:委托人指明项目的信托投资与信托贷款业务(简称甲类信托投资业务);委托人提出一般要求的信托投资与信托贷款业务(简称乙类信托投资业务);融资性租赁业务;代理资财保管与处理、代理收付、代理证券发行业务;人民币债务担保和见证业务,担保限额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经济咨询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发行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机构可申请经营下列业务:境内、外外币信托存款;在境外外币借款;在境外发行和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外汇信托投资业务;对其投资企业的外币放款;国际融资性租赁业务;向国外借款、承包、投标、履约的担保及见证业务,担保限额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有关推动对外经济贸易往来的征信调查和咨询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86年12月24日发布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信托机构在营运中,由于先支后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人民银行可按规定给予短期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信托机构与信托机构之间,信托机构与专业银行之间,可以短期拆借资金、调剂资金余缺,拆借的利率和期限,由双方自行商定。
从以上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信托公司的资金来源尽管比银行狭窄,但要比银行灵活,而其资金运用的领域却远远超过银行。但正是信托公司的“灵活”,为以后众多信托公司的关闭埋下了种子。
同时,一些信托投资机构存在违规经营现象,利用委托业务的优惠政策弄虚作假,将一般信托存款假冒委托存款,变相扩大信托贷款规模。这种现象的存在和发展,不仅会影响委托业务的健康发展,而且也不利于贷款总量控制人民银行规范信托公司的委托业务。因此,1993年4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实施《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委托贷款业务进行规范,规定“信托公司不得接受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基金会除外)的委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1993年6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提出强力调控措施对过热的经济进行调控,其中包括暂停对非银金融机构贷款和拆借资金并限期收回、制止各种乱集资等措施。与此相配套,1993年7月9日人民银行发出《关于严格金融机构审批的通知》,要求各地人民银行分行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对本地区越权审批金融机构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凡未经总行批准各地越权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金融机构一律停业整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审查提出意见报总行。经审查同意设立的,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后方可重新开业;未经审查同意设立的一律摘掉其金融机构的牌子,收回《金融业务许可证》。
在当时环境下,信托公司通过同业拆借获得资金同时以较高利率贷放出去是惯常做法,甚至以此形成了特殊的盈利模式,暂停非银机构和拆借资金并限期收回,无疑是截断了信托公司的主动脉。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在1994年6月8日发布《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时,按照国际惯例对信托公司进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同时,允许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可以吸收企事业单位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期限在半年(含半年)以上的存款,并允许在规定比例之内发放贷款,但信托公司的资金运用不少是长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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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一般期限较长,短期资金长期运用的经营模式,使得信托公司限入前所未有的支付危机。
以银行业和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为核心的信托公司整顿,以资格审查为切入点,伴随着对信托公司业务的规范,一直持续了很长时间。银信分业,对信托业的影响主要是对信托公司业务的影响。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进行规范,使得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规模大幅萎缩。
1993年—1997年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规模见下表:(单位亿元) 项 目 委托贷款 信托贷款 信托存款 委托存款 1993年 989 379.1 248.3 1096.5 1994年 1278.3 487 453.6 1479.6 1995年 1461.8 694.4 625.3 1676.6 1996年 1441 682.5 604.4 1655.1 1997年 1256.6 478.5 493.8 1411.5 (注:根据中国金融年鉴整理)
在规范信托公司信贷业务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于1993年5月19日下发《关于立即制止不规范发行投资基金和信托受益债券做法的紧急通知》,禁止信托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进一步阻断信托公司的资金来源。
1995年5月,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四家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的意见》,标志着银行系信托公司与其主办银行开始正式分离,脱钩工作于1996年结束。至此,银行业与信托业彻底分离。据《中国金融年鉴(1998)》统计,1994年底全国共有信托公司391家,到1997年底,全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数量减少为244家。
在对信托公司进行清理整顿的过程中,广东国投似乎并未受太大影响,至少在能够查询到的公开数据上是如此。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994年和1996年的资金、财务主要项目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年份 资产 总额 各项贷款及投资 负债 总额 吸收各项存款 向银行 借入款 40500 1024754 实缴 资本 权益及基金 当年损(-)益 1201 15981 1994年 1878085 1366566 1659638 92331 1996年 2143217 1579023 1867443 252562 216977 218447 221387 275779 注:根据1995年、1997年《中国金融年鉴》整理,1995年数据短缺。
当然,仅从上表数据远远不能了解广东国投的实际业务情况,我们不清楚它的业务结构,也不了解它的资产负债结构,但1996年公司盈利近1.6亿元,除却水分外,在经营上似乎还是在正常进行。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高达102亿元的向银行借入款项明显有些异常,在数据的背后是否还隐藏着什么?
五、都是“窗口”惹的祸?
相对于已经落后的金融体制改革而言,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则更为谨慎、缓慢。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外汇资源短缺,实行着严格的外汇管理。增加外汇收入,无非就是三大来源:做外贸赚外汇、吸引外商以外币投资和向国外举债。对各级政府而言,其实主要就是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对外招商引资,这里的引资,除了以减免税收、提供土地吸引外商以合作、合资等各种形式进行投资外,还有一大块就是以各种形式筹措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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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我国对外债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早在1983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分工意见》(国发〔1983〕13号文),确立了利用外资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办法。
1986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分工的意见》,根据“统一政策、统一计划、联合对外”的方针,在文件中明确:“政府贷款的对外政府贷款的对外窗口是对外经济贸易部;世界银行贷款的对外窗口是财政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和非洲发展银行等贷款的对外窗口是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贷款的对外窗口是农牧渔业部;日本输出入银行能源贷款的对外窗口是中国银行。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和发行外币债券,由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投资银行和广东、福建、上海、天津、大连五个省市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一至两个金融机构对外办理。”
这里所说的“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一至两个金融机构”中就包括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对外融资的窗口模式由此确立。
国家在对外债务管理非常重视对外债的监测统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国家外汇管理为此先后发布《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外债登记实施细则》,要求对外债务进行登记,以保证能够准确、及时、全面地集中全国的外债信息,有效地控制对外借款规模。
国家也十分注重对窗口公司的管理。1989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的通知》,指出要“收紧借用外债的窗口”,除国家已确定的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投资银行,以及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福建投资企业公司、海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市投资信托公司、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大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十个窗口以外,今后不再批准对外借用外债的窗口。其他地区、部门、单位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需逐笔或专项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中国人民银行要对现有对外借款单位进行认真清理整顿。各对外借款窗口,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单位,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外借款手续。
1995年9月27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5]30号)中进一步加强对对外发债窗口单位的管理,要求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比例、资本风险比率及经营业绩等状况,负责对发债窗口的定期审核,实行定期评审制”,加强对发债窗口的审核检查。通知中同时明确:地方政府不得对外举债。
至少从表面上看,在改革转型期,国家采用“窗口模式”的外债管理似乎也没有太大的问题,但广东国投恰恰是在对外债务上出现了问题,这不得不说是件很遗憾的事情。不过,监管和被监管本来就是猫和老鼠的游戏,始终是在搏弈中发展,在监管不到位的时候,依赖企业自觉是不太现实的。因此,尽管国家要求对外债务要逐笔进行登记,并核发登记证,但广东国投仍存在着大量的未登记债务。
其实在90年代后半期,各地纷纷在香港设立红筹公司和办事机构,对外窗口远远不只是得到官方承认的十家机构。而正是因为有官方承认的背景,对窗口公司起到了某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特殊增信作用,而窗口公司似乎也特别乐意将这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特殊信用用来忽悠外国人,而在这种引诱面前,国外债权人也就对这种“窗口模式”产生了有意或无意的“误解”,同时也半推半就地承认了这种特殊信用。而对于广东国投来说,也许正是因为其“窗口公司”的超然地位,钱不当钱,造成了最终关门的后果。
六、广东国投破产原因分析
导致广东国投破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外部原因,也有内部原因;既有经营管理上的原因,也有体制机制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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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南亚金融危机对广东金融有重大影响。
人们普遍认为,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对中国影响不大,主要是对外贸易和招商引资等方面有影响,即使有影响也是缓慢和有限的,并不会导致金融危机。这种观点确实有一定的道理,毕竟中国对资本项目并未放开,流入中国的外资主要是长期资本,同时对外汇进出实行严格的管制。但事实上,鉴于广东与香港的密切联系,金融危机对广东的影响超过了大多数人们的感觉。
根据英国剑桥大学发展学会Peter Nolan和中信泰富政治及经济研究部王小强的调研报告(注:该报告以《广东化解金融危机十年回首》为题发表在2008年3月23日和3月30日《经济观察报》),东南亚金融危机有两个渠道对广东形成冲击,一个是从香港或通过香港涌入广东的国际资本,特别是通过广东各地的国投和红筹企业,另一个是从中国其他地区流入广东的大量资金。
这第一个渠道比较容易理解。东南亚金融危机蔓延至香港后,使香港受到严重冲击,外国银行加紧逼债并纷纷从香港和亚洲撤资,导致广东国投借新还旧的路子中断,资金链断裂,陷入支付危机。
而第二个渠道表面上看无关,而事实上对广东金融业的冲击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1997年5月起,广东省各地的农金会先后发生支付危机。1998年上半年,四川省江油城市信用社、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城市信用社、山东省威海城市合作银行、山东省威海城市合作银行、广西梧州市蝶山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先后发生支付危机,开始动用存款准备金以保证居民储蓄存款的支付。1998年6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上报的《关于请求批准动用信托投资公司存款准备金缓解支付危机的紧急请示》做出批示,同意广东省信托投资公司动用存款准备金,金保证支付,以防止出现区域性挤兑风潮。1998年6月21日,海南发展银行关闭,更是在广东全省引发了存款从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四大商业银行的大规模转移。
“1997年下半年之后,广东国投仍在海外金融市场奔走,筹划新一轮发债或是银团贷款,但主要动机已经成为借新还旧,主要方式是借短还长、借高还低。”
“1998年是还债高峰年,广东国投到期外债超过12亿美元。广东省政府副秘书长、广东国投破产清算组组长刘昆回忆说:‘当时广东国投及其在海内外的下属公司,三天一个电报,五天一份传真,向广东省政府紧急报告面临的巨额支付危机。’”
“巨大的支付压力使新上任的管理层寝食难安。林汉枢9月3日被任命为公司董事长,他说: ‘那些日子,天天想的、议的、愁的都是一件事------还债!’ ” (摘自《广东国投惊天破产案追踪》,上海证券报,2003-03-01)
广东国投终于回天乏术。
2、内部管理混乱造成公司难以为继
就广东国投内部来说,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管理能力不匹配是导致公司破产的直接原因。
广东国投采取的发展战略是以金融为龙头,实业为基础,集团化和国际化为发展方向。广东国投累计投资参与了3000多个项目,涉及金融、证券、贸易、酒店旅游、交通、能源、通讯、原材料、化工、纺织、电子等几十个领域,更是在房地产开发领域投入巨资。曾有西方银行家对此表示质疑:“他们有什么能力经营如此复杂的投资组合?”
广东国投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不仅仅验证了这种质疑,甚至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广东国投的混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机构管理混乱。层层乱设公司,且放任不管。以往正式介绍,有案可查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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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36家,关闭之初,二级公司自查后上报统计的数字是105家,而经3个月调查,落实广信在海内外的子公司竟多达240家。
(2) 业务经营管理混乱。80%以上借款人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还贷记录不全; (3) 账务管理混乱。会计账簿许多无凭证附件,业务台账不完整;
(4) 资金管理混乱。违反金融管理法规,超业务范围吸收居民存款,高息吸存,高息放贷,贷款审批制度形同虚设;
(5) 境外企业管理失控。原国投参股20%,投入2680万美元的纽约广东财务公司,3年未提供任何财务报表,2年不开董事会,派驻多年的副总经理对公司财务竟毫不知情;美洲公司至今没有一套完整的会计账簿,只有一个银行现金收支账;原公司副总经理1992年到美,已生三个孩子,连买尿布的钱都在公司报销,总部无人过问。其他境外公司都严重资不抵债;
(6) 证券业务管理混乱。证券业务管理制度不规范,缺乏监督制度,普遍存在违规运作;
(7) 外债管理混乱。总部4次出具安慰函,用香港分公司名义发行浮息票据,逃避外管部门的外债审批和登记等。
(注:张景义、张慧鹏,《原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审判纪实》,中国法院网, 2003年3月6日)
3、混业经营是破产根源
广东国投的多元化经营策略,实质上就是混业经营。这里的混业不仅仅是金融行业内银行业务、信托业务和证券业务的混业,也不仅仅是外资与人民币业务的混合运作,更为严重的是金融与实业的混业。
金融机构的本质就是经营资金、管理风险。简单说来,所谓经营资金,就是以较低的成本融入资金(如吸收存款、借款、发债等),以较高的收益融出资金(如放贷、投资等);所谓风险管理,就是要保证按期归还融入的资金,要保证按期收回融出的资金。无论是不能够按期归还融入资金,还是不能够按期收回融出资金,都会将企业陷入危机之中。
对于广东国投而言,混业经营,尤其是金融管实业的混业经营,在造就广东国投辉煌的同时,也埋下了毁灭的祸根。
(1)变相吸收存款,把信托业务当作银行业务来经营。
1995年7月至1997年5月间,广东国投以“委托投资收益凭证”的形式,先后向单位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1127.1万元、港币93.955万元、美金3.056万元;向个人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38777.628925万元;港币2.244710152亿元;美金1495.72119万元。
1996年7月至1997年5月,广东国投以“项目入股证”的方式,先后向单位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627.8万元;向个人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3.568亿元。
广东国投除支付存款单位及个人利息人民币25528.212006万元、港币2668.7940l万元、美金166.278752万元外,其余吸收款项用于经营活动,至省国投宣告破产时,仍无法归还存款单位、人员大部分的存款。(数据来源:《原广东国投总经理昨受审》,《南方日报》,2003年12月25日,)
(2)挪用股民证券交易保证金,将股民的交易保证金视同资金来源与自有资金混用。 从资金性质来讲,证券交易保证金是股民委托广东国投公司证券营业部代理买卖股票的结算资金,证券营业部只是代管,股民在证券机构缴存保证金的行为属于委托行为,并不能改变保证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属性。广东国投所属4家证券营业部没有设立专门保证金账户分账管理,长期将股民保证金和自有资金混在一起,违规经营,挪用大量股民保证金,造成股民保证金头寸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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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至1999年1月16日,广东国投挪用证券交易保证金造成的资金缺口共计为0.7052亿元。
(注:《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3期) (3)金融业务与实体产业混业,短期资金长期运用 对于金融企业而言,保持其资产流动性是业务持续进行的前提条件。当金融企业一旦发生流动性短缺,不能支付到期负债,便会引发挤兑,从而加速企业倒闭。要保证其资产的流动性,在经营上注意资产负责期限匹配,而期限错配严重时,一般有两种方法来较正:一是吸收新的资金弥补流动性不足,二是加速变现长期资产,回笼资金。
很不幸,广东国投的混业经营模式,注定了期限必然严重错配,而其管理混乱也注定了其长期资产质量不高,从而不可能很容易地变现。当外部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时,广东国投唯一可采取的措施便是借新还旧、借短还长、借高还低。这无疑是“庞氏骗局”的现代翻版,当后续资金不足时,直接导致公司陷入支付危机。
4、因循守旧,未能顺应体制转变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也在发生变化,这就要求广东国投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转变经营方针和策略,迎接新的机遇和挑战。很显然,广东国投并不适应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政企职能转变
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改革转型期,政企分开是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在80年代,广东国投作为广东省的融资平台和对外窗口,难免成为政府的“钱袋子”,但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政府对企业的干预也越来越少,企业的独立性越来越强。尤其是93年《公司法》颁布以后,企业的独立自主地位更为明确,公司治理结构也逐步完善。但广东国投并没有顺应这种转变,既未建立起合理的治理结构,也未形成现代化的企业经营管理理念,仍然是凭着惯性依赖政府,凭借“权力经济”和“人情经济”的理念经营企业,最终使得企业走向毁灭。
(2) 外债管理体制转变
1994年以后,中国的外汇管理推倒重来,外汇储备逐年增加,不再是稀缺资源。国家利用外资的战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窗口公司的作用也发生转变,“窗口公司”地位实际上已不复往日辉煌。窗口公司的优势在于与国外联系密切,可以很容易地取得资金。当优势不再时,资产质量成为主要因素。也许是容易得到的不懂得珍惜之故,资产质量差,坏账很多,最终导致公司严重资不抵债。
(3) 金融混业到分业的转变
正如前面所述,混业是广东国投破产之根源。但实际上,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是大势所趋,广东国投作为全国第二大信托公司,对于政策的把握和理解不应该发生重大偏差,唯一可以解释的理由是,广东国投对既有业务模式已形成路径依赖,积重难返,在“政绩”的压力下,又缺乏壮士断腕的勇气,只能是将错就错,一步步走向深渊。
正如广东国投总经理黄炎田面对检察机关指控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项时,黄炎田说这是历史造成的;当公诉人问他为什么国家出台法规禁止吸收公众存款后,他身为国投的领导为什么还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黄炎田一副无辜的样子,说1995年已经形成了骑虎难下的局势,他要不批准继续吸收公众存款,就会引起社会动荡,发生挤兑现象。
5、监管不到位,纵虎为患
广东国投存在着大量的违规经营,但相应的监管部门对此并未进行严格的监管,直到破产清算时才发现。当然,违规经营是企业或企业领导的责任,但如果因此来回避监管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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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其实是不恰当的。
监管部门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不足:
(1) 在信托公司吸收公众资金方面监管不到位。
广东国投长期存在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现象,且金额巨大,监管部门只要愿意,可以很方便地发现问题。但事实表明,要么是监管部门不作为,要么是监管部门默许,否则广东国投怎敢不听监管部门的话?这或许正是黄炎田在庭审时对其所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指控感到“委曲”的原因之一吧。
(2) 在信托公司挪用证券交易保证金方面监管不到位。 挪用证券交易保证金问题,在当时来说是证券行业的普遍现象,不是广东国投一家存在问题,在许多证券公司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一方面是在制度设计上存在漏洞,另一方面也是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在证券与信托分业后,证券保证金采取了第三方存管模式,这一问题才得以根治。
(3) 在信托公司外债管理方面监管不到位。
广东国投在香港有两家全资附属子公司——广信香港和广信实业,广东国投宣布破产后,这两家子公司亦宣布清盘。其后,根据香港金融管理局的披露,香港银行系统借予广东国投及其在港子公司的总贷款达110亿元,其中没有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的借贷超过35亿元。显然,香港子公司的一些行为,以及香港子公司与其母公司的某些共同行为,游离在监管机构的视线之外。
当然,这主要是广东国投的过错,同时也是那些债权人应当承受的风险。但监管机构显然可以做得更好,至少在对广东国投及其境外子公司的监督上不应无所作为。事实上,在笔者收集资料过程中,没有发现监管部门对广东国投经营行为进行任何警示的资料信息,广东国投崩溃似乎是一夜之间的事情。
(4) 在对信托公司资产负责比例方面监管不到位。 1994年6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决定从1994年开始对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资金管理试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改善和加强对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监管,增强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保证其健康、稳定的发展。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系指以资本与相关负债制约资产总量及资产结构,从而保持信贷资产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协调一致。应该说,这标志着人民银行在对信托公司的监管上前进了一大步。但该办法的第六条明确规定:“本办法只适用于人民币业务。”这对于境外借债境内投资放贷、将人民币和外币混用的广东国投来说,该如何操作?事实证明,广东国投并没有将其外币业务参照该办法进行约束和调整,否则,广东国投也不会陷入支付危机从而导致最后关门的境地。
七、广东国投破产事件的启示
广东国投作为我国第一例依法破产的金融机构,无论是对金融企业还是对境内外的投资者(债权人),亦或是政府和监管机构,都有着莫大启示。
(一) 广东国投的破产给境外投资者(债权人)上了一堂生动的风险教育课
正如前面所述,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所采取的“窗口公司”模式,是经济体制转型期企业信用不足,政府协助国有企业重建信用的过渡模式,显然不能等同于主权信用,也不等同于地方政府信用,政府监管部门从一开始也在相关文件中强调“谁借谁还”的原则。至于投资者(债权人)看重广东国投的政府背景,认同广东国投的“权力”和“关系”,忽略广东国投本身的财务支持和资产状况,将风险控制押在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上,这只能说这已经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规律,也远远偏离了中国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境外出资人在享有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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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债利率的同时,承担高于主权债的风险自然也在情理之中。尽管心中不爽,但也只能“吃一堑,长一智”了。
尽管合理合法,企业打着政府的旗号(其实本质上还是以国家或地方的经济实力为后盾)来增信也无可厚非,但加强对境外投资者的信息披露,着力打造企业本身信用形象,的确是企业走向世界的重要举措。
(二) 广东国投的破产,对政府职能的转变起着积极地推动作用
在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指引下,在政绩和GDP的压力和导向下,各级政府直接干预甚至直接参与、从事地方经济建设在所难免,地方经济建设的资金来源则是地方政府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此背景下,信托公司实际上沦为地方政府的投融资平台,而信托公司打着政府的幌子为政府办事也在情理之中。
广东国投不仅在境外融资时打着政府的幌子,在境内进行放贷时也要求政府机关为债务人进行担保。根据公报中披露的信息,广东省内曾经有69个政府机关为广东国投公司的债务人出具担保,尽管最终被确认无效,但最终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广东省审计厅组织审计小组对这些政府机构的预算外资金情况逐个进行了审计,根据审计情况依法对这些政府机关的预算外资金进行了强制执行,对于没有预算外资金的政府机关法院依法办理了执行中止手续,共计追回0.7625亿元。
其实,这在当时的地方政府来说是普遍现象,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此问题,必须斩断地方政府和信托企业之间的依赖关系,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投融资体制。(注:林毅夫、胡书东《地方政府的职能和融资渠道----广信事件案例分析》(《管理世界》1999年第5期)
显然,通过对信托业的整顿,地方政府和信托企业之间的依赖关系已经被削弱。但令人遗憾的是,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变依然缓慢,当信托公司丧失平台地位后,地方政府便选择其他企业作为其投融资平台,例如地方的各类投资公司等。信托公司的定位尽管已转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在信托公司的理财能力得到广泛承认之前,仍会沦为其他机构(比如银行)的平台。
(三) 谨慎混业经营,不同业务之间应建立有效的防火墙
分业还是混业,对于金融业来说,是个重大且重要的问题,即使是在国外,做出选择也并不容易。专家学者对此多有论述。
不过在笔者看来,分业不等于隔绝,混业也不等于混乱。关键在于不同的业务之间应有防火墙,防止不同业务之间风险的交叉感染。
从广东国投这一案例,可以得出以下教训:
1、 金融业与实业之间应严格隔离。金融企业对外进行投资应严加控制,同一企业集团内金融业务与非金融业务往来应加以限制,内部交易条件不应优于外部交易条件。
2、 银行、信托、证券、融资租赁、创投(风投)业务应隔离,防火墙的级别应是法人级别。也就是说,同一个法人内部不应同时开展两种或以上的上述业务。
3、 资金流动是上述业务的共同点,业务必然有交叠,比如上述企业间的存款与贷款。对于此类具体事项,应有规模上的限制。
其实,任何一个泡沫的产生,都是实体经济虚拟化或虚拟经济膨胀的结果;任何一次危机都是泡沫破裂或虚拟回归的过程。避免的唯一办法就是谨慎、谨慎、再谨慎。
(四) 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行为的监管
监管部门与被监管企业始终是对立的,是猫和老鼠的关系,也是“道”和“魔”的关系。监管部门正是在这种“猫捉老鼠”的游戏中不断成长,监管手段也是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变化中不断发展。
1、 监管部门不能寄望企业进行自律。因为企业都是逐利的,在利益面前即使存在着道义和自我约束,也是很有限的。当然,政府部门以社会责任的名义来加以引导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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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这样,也不能代替监管。
比如广东国投香港子公司的一些借款行为,比如广信企业未经过证监会在香港招股,比如广东国投非法集资,等等。
2、 监管部门应当明白,被监管企业会想尽一切办法来绕开政策限制,钻政策的空子。这就要求监管部门比企业更聪明,业务更专业,在金融行业尤为如此。
比如国家禁止政府对外借款和担保,广东国投可以让政府出安慰函;比如监管部门要求境内向境外借款或担保必须登记,广东国投可以让这些行为全部在境外完成,等等。
3、 监管措施不仅仅是发文件和企业自报,更多地要求监管部门实际进行核查。 正如前面所述,笔者在收集资料过程中,并未发现广东国投任何不良记录,直到破产事发。广东国投破产是一夜之间的事情。但很明显,广东国投资不抵债并非是杠杆交易或其他高风险交易引起,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如果监管部门能够监管到位,及时发现问题并警示,广东国投或许能够避免悲剧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张良,《“广信事件”的坏事和好事》,《南风窗》1999年第5期
2、 曹勇,《从广信事件谈我国外债管理存在的问题》,《经济与管理》1999年第5期 3、 陈军亚,《广信事件沉思录》,《经营与管理》2000年第3期 4、 林华,《对广信破产舆论的思辨》《中国外汇管理》1999年第4期 5、 舒菁等,《广信破败的教训》,《企业经济》1999年第4期 6、 林毅夫、胡书东,《地方政府的职能和融资渠道----广信事件案例分析》,《管理世界》
1999年第5期
7、 舒菁,《检讨“窗口”模式》,《资本市场杂志》1999年第4期 8、 胡舒立等,《引爆从1998开始》,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 9、 吴惠强,《金融企业体制的新突破—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经验》,《南方金融》
1985年第6期 10、 潘宝国,《勇于开拓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东金融》1987年第7期 11、 朱家健等,《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展方向研究》,《广东金融》1992年第12
期 12、 钟滋才,《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引进外资的主要方式》,《国际贸易》1983年
第4期 13、 唐晓阳,《“广东国投”为何从辉煌走向破产》,《改革与战略》1999年第5期 14、 王小强,《广东化解金融危机十年回首》,《经济观察报》,2008年3月23日、
3月30日 15、 《王岐山纵论广信粤企事件》,《财经》,1999年3月5日 16、 冯邦彦,《香港金融业百年》,东方出版中心 17、 张景义、张慧鹏,《原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审判纪实》,中国法院网, 2003
年3月6日 18、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3期 19、 李国光,《当代中国民商审判史上的经典之作----为广东法院成功审结广东国投破
产案2周年而作》《人民司法》2005年第3期 20、 吴明,广信香港清盘的警示,《南方金融》,199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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