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化工有限公司环境合规性评价报告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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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控制合规性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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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地控制本公司的环境因素,特对本公司产品、生产和服务活动中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评价。

1、评价日期:2012年9月28日 2、评价地点:会议室

3、评价范围:本公司产品、生产和服务活动中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实际情况。

4、 评价依据

1、 ISO14001:2004标准 2、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3、 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三级文件 4、 评价组

(1)评价组长: CC、

(2)成 员: VV WW 一、评价摘要: 1、水、电、气的消耗

水电气在我公司的运行中是不可避免使用的资源,但在我们的控制下达到最小水电气用量,我们制定了《能源管理控制程序》,每月进行统计,对超出指标的采取改善措施。根据执行情况的检查我司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 2、噪声的排放

我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粉碎设备运行时会产生噪声,厂界噪声均不超过55dB,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要求,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II类区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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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页 共 3 页) 3、污水的排放

我公司由于产品的特点,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工业废水,经我司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经污水管网达标排放。另一类是生活废水,生活废水经工业园生活污水排污管道排放,由污水处理厂处理,公司按要求交纳排污费用。本公司污水的排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

4、固废的排放

对固体废物(废的纸箱及包装材料)的再循环利用;

对危险固体废物(废弃的废染料包装袋、带油手套等)的均委托相应有资质的处理商进行规范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本公司制定有《废弃物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控制。 5、废气的排放

本公司废气排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要求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有关要求。 6、化学危险品的漏泄

对危险化学品进行了检查,均能作到良好的标识与防护,设有专人严格管理,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 7、火灾与爆炸的预防

公司的消防工作,按相关要求设有灭火器与消防栓,制定【WQ-44-002】消防安全设施管理办法进行了日常的检查保养管理,对可能产生的火灾和爆炸公司建立了【PQ-44-002】应急演练控制程序文件,并针对相关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与演习。公司辖区内的生产生活现场和仓库储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

8、资源、能源的消耗

我公司以减废节能为方针制定管理目标,建立管理方案。同时建立了相应的管理规定,如《能源管理控制程序》、对用水、纸张、原材料的消耗与控制,对能再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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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利用的进行回收,进行再使用,降低了产品生产成本,而且改善了对环境的污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 9. 相关方的环境要求情况:

公司至今未发生周边邻居的投诉,我公司的排污情况均能符合排放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规定。

10. 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结果情况:

在内审过程中没有发现公司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及其他要求的事项,但是还是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以作到万无一失,保证公司的体系正常运转。 11. 应急准备和响应

公司制定了【PQ-44-002】应急演练控制程序及等文件,使各相关活动能够优先的运行。 12.重大环境事故的处理

我公司至今未发生过重大环境事故。 二、建议:

经合规性评审,发现仍存在若干不足之处,如个别员工的环境意识不强,随意丢弃固体废弃物,可这些员工对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认识程度不够,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建议相关部门对法律法规继续加强培训与宣传。 三、评价结论:

总体来看,本公司所识别的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是适宜、充分和有效的,在产品、生产和服务活动中也能认真贯彻,未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生。。

结论:本公司的产品、生产和服务活动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具体其他法规符合性参见《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清单》

审批: 拟制: 日期:201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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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适用内容摘要 实施情况 判定 是 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环境方针已实施,未有违规 符合 宪法 染和其它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6条 人人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污染和破坏环环境方针已实施,环境管理方符合 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24条 产生污染的企业,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中华人民共和国 设中产生的有害气、水、渣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环境保护法 第27条 排污企业须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排污超过已申报,未超标 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依法缴纳排污费。 第33条 使用、储存有毒有害物品,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化学品仓库保管良好,未污染防止污染环境。 环境 案已验证 1. 2. 第十九条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 无危害严重的原料,生产有机符合 生产措施: 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清洁生产促进法 (四)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第三十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规定,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有环境影响报告表 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4 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符合 颜料,工艺设备先进,生产废包装合理。已通过清洁生产。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物回收,环境监测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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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适用内容摘要 实施情况 已实施 判定 是 符合 否 5 全文 6 建设项目环境保第9条 企业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已批准,已验收合格 符合 护管理条例 报告书、报告表。 第16、17、18、19、20条 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已验收合格 施工、同时投产;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竣工环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送检。项目竣工后,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申报登记(以下简称“排污申报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对所排放的污染物,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监测、统计。 第十三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无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台账应检测合格 当载明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及相应的主要参数、污染物排放情况及相关监测数据。 排污单位应当保持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出现故障的,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符合 有许可证未超标 符合 符合 符合 7 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已登记,且已监测合格 8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9 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停止或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及时维修设施排除故障,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排污单位对排放的污染物应当加强日常测试,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排污单位无能力自行测试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测试。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设置排污口,并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禁止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 第二十七条排污单位依法将生产厂房或者车间租赁、承包给他人的,应当在租赁、承包协议中明确约定污染物防治的责任和义务;未在协议中约定污染物防治责任和义务的,由出租、发包单位承担污染物防治责任和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产生严重环境污染且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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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适用内容摘要 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一类水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二类水污染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省有关标准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一)将部分或全部水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处理直接排入环境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将部分或全部水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均正常运应急排放阀门排入环境的; 转,处理后污水均排至污水排放管道 实施情况 是 符合 否 (三)将未经处理的水污染物从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入环境的; (四)擅自停止使用部分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六)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排除故障,仍排放水污染物的; (七)违反水污染物处理工艺,采用稀释排放手段处理污染物的; 9 环境污染监督管 (八)其他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形。 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自行处置污染物,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污染物或者代为运行管理环境污染防治设施。 排污单位委托相关单位和个人处置或者运行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排污单位应当在签订协议之日起7日内将协议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排污单位不得委托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污染物或者代为符合 废水污泥交湖州固废处置中心处理,废染料包装袋交付嘉兴固废处置运行管理防治设施;无资质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排污单位的委托。 中心处理,均有协议记第四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录, 发生。 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单位,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单位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发生环境污染突发事故时,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可能危及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通知周边单位和居民。有关部门接到环境污染突发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处置事故。 已建立应急演练预案,日常已实施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已备案,无事故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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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适用内容摘要 实施情况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10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第4条 企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须向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报《排已申报 污申报登记表》 第19条 如造成水污染事故,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无事故 做出事故发生的报告。 污水排放入网标准:PH值:6-9 CODcr≤500mg/L 氨氮≤35mg/l 检测合格 11 污水综合排放 标准 苯胺≤5mg/l (实测值: CODcr 200-300mg/L pH 7-8 氨氮≤15mg/l 苯胺≤2mg/l) 12 13 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总排污许可证:废水600吨/日;污染物CODcr 52.98吨/年。 未超标 第5条 人人有责任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否 废气,食堂油烟控制有符合 第20条 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它突然性事件,必须立即采取防治效 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五条建设施工场地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未发生过大气污染事符合 施;施工车辆进出施工场地,应当采取喷淋或者冲洗等措施。 第四十条 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排放或者泄漏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停止、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二)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三)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及危害; (四)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责任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作出有关事故发生的书面初步报告。 事故查清后,责任单位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书面报告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以及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社会影响、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 符合 第7条 人人有责任保护噪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已申报,噪声监测达标 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故 14 嘉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15 环境噪声污染防第16条 产生噪声污染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 第23条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治法(1997/3/1) 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25条 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应采取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16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本公司执行Ⅱ类标准:昼间≤65db 夜间≤55db 噪声监测达标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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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适用内容摘要 实施情况 是 第9条 人人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设置有专门的固废储符合 行检举和控告。 第15、16、17条 企业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存场所,不同固废分类处理,并建立有明确的否 责任制。固废的处理委第19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托有资质的公司,并签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29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32条 建立和健全污染环境责任制,采取防治措施,减少工业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废物产生。对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弃物建17 固体废物污染环贮存或处置的场所。 境防治法 第3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扔撒或堆放。 第41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51条 产生危险废物,必须填写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转出地的主管部门报告。 第55、56条 应当制订发生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因发生事故或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严重污染的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 18 国家危险废物 HW12颜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 名录 分类委托有资质单位符合 处理,有处置协议及转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移联单,危险废弃物单独存放无污染,并设有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 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警示标志,包装物粘贴有识别标签,人员经过订有回收协议,保留记录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对废弃危险化培训 学品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危险化学品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负废弃危险化学品19 责委托有相应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单位,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防治办法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八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安全负责。 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培训,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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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适用内容摘要 实施情况 是 第4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3天内报告移出地环 有转移计划及转移联符合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0 单,并全部通过环保部危险废物转移联第5、6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门认可,公司有存档 单管理办法 一份联单,并如实填写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第一联副联逢留存档。 第10条 联单保存期为5年。 6.3.9 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 存放无污染是 6.3.11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 21 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地面已硬化,有导排渠及不符合 否 危险废物贮存污7.8 必须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围墙,不同种类危废分染控制标准 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开存放,从现场查看固废的分类存放,执行不是很到位 22 危险货物分类和第2类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 易燃液体,安全无事故是 品名编号 无该类事故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废污泥及其他生产生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活垃圾已纳入管理,有染,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垃圾中转站,无土壤污符合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理 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嘉兴市固体废物例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对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置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第十六工业企业、垃圾填埋场所、农业生产单位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 第十七条污染土壤实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对污染企业搬迁已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的原址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土地的开发利和验收,无污染 用者应当事先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对该地块土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被污染土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置,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后方可开发、利用。 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处置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符合 23 污染环境防治条利用。无条件自行利用的,可以由有条件的单位加以利用;对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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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 适用内容摘要 实施情况 是 符合 否 第二十条固体废物处置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固废已交付有资质单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处置固体废位处置,并签订有处置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物,无能力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协议 置,并支付处置费用;无能力自行处置又不依法委托处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固嘉兴市固体废物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23 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十一条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单位自行处置固体废物的,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委托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的,应当自行建设贮存设施。 第二十五条对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条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第三十一条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 第三十三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执行规定 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四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有预案,无事故 应当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符合 符合 嘉兴市固体废物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启动应急预案, 24 污染环境防治条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例 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有证据证明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可能发生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赶赴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十九条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执行规定 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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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适用内容摘要 实施情况 是 第3-6、10、13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有符合 针。 必须遵守本法和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制度、检查,人员培训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合格上岗 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安全生产法 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制度、检查,人员培符合 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训合格上岗。有消防标力。 志,通道畅通,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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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适用内容摘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 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人员无违章,配合检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查,无事故 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安全生产法 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执行规定 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26 嘉兴市安全生产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条例 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符合 实施情况 是 符合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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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适用内容摘要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四)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七条 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一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6 嘉兴市安全生产条例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二)参与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四)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 (六)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 (七)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 (八)参与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 (九)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专职人员,负 要求 或者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责安全生产,履行职务实施情况 是 符合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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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适用内容摘要 第十九条 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培训合格。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获得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6 嘉兴市安全生产条例 (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经过培训,从业人员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安全 实施情况 是 符合 否 设施同步设计施工和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使用,有应急救援预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案,已备案。 (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四)参加事故抢险和救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履行统一管理的职责。 发包方、出租方发现承包方、承租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并将所制定的预案及时报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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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适用内容摘要 实施情况 是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应当即无事故 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符合 否 27 嘉兴市安全生产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条例 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的,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存、保管现场重要痕迹和有关物证。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人员已培训,仓库有制符合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度,责任人明确,物资门负责。 分类存放,消防设施齐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全,无明火使用,消防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通道畅通,无事故 28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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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 适用内容摘要 实施情况 是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执行规定 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符合 否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28 仓库防火安全管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理规则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十一条 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液化石油气瓶,随用随符合 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购,定期检验,无改装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或废瓶使用,了解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MSDS,安全使用无事故 火用气瓶)。 气瓶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其设计、制造、充装、安全监察规定 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 第三十四条 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规定。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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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适用内容摘要 实施情况 是 第四十三条 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气瓶,随用随购,定期符合 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检验,无改装或废瓶使工作,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用,了解MSDS,并按要教育。 求处理,安全使用无事否 第四十四条 充气气瓶的运输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品运输故 的有关规定。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 第四十五条 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四十七条 瓶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 (二)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三)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 29 气瓶 (四)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安全监察规定 瓶进行充装; (五)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第五十四条 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及时上报和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瓶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 (二)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三)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 (四)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 (五)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第五十四条 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及时上报和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7条 人人应当履行节能的义务,有权检举浪费的行为。 节约用电目标明确,节符合 第21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电意识良好,无浪费 节能技术改造,降低能耗。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培训。 节约能源法 第22、23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耗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善分析制度。对节能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39条(四)发展和推广其它在节能工作中证明技术成熟、效益显着的通用节能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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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适用内容摘要 实施情况 是 第8条 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选节约用水措施。单位和个人工业用水,生活用水 符合 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9条 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水法 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五十一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32 嘉兴市水资源 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管理条例 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 执行规定 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33 国家危险废物 名录 第五条 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4.7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执行规定 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 5.1 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物。 34 危险废弃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5.2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 5.3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 5.4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 5.5 液体危险废物可注入开孔直径不超过70毫米并有放气孔的桶中。 符合 符合 无浪费 否 审批: 评价人: 评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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