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更新时间:2023-10-02 10:2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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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服务对象: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法人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

号令) 2、《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第6条

所需材料: 收费标准:

见办理程序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由于特殊原因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

以延长10日)

办理条件: 办理机构: 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 乘车路线: 联系电话: 备 注: 办理程序:

见办理程序 北京市朝阳公安分局 朝阳分局治安支队 周一—周五(节假日除外)

85953879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及单位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旅馆业从业人员名册》、《前台登记

人员登记表》、《旅馆业治安保卫人员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

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4、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5、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6、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7、企业制定的住宿登记、财物保管、会客登记、值班巡视、情况报告等治安管理制度和火灾、爆炸、食物中毒、重大治安事件、重特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设施设备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应急方案

应当由企业法人审核签字。

8、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开办旅馆的,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利用普通地下室开办旅馆的,有与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签订的书

面租赁合同和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登记备案证明。 9、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工程验收报告。(按照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

统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并具有采集、录像、传输等功能)

10、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实地审验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审定通过的,书面通知申办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 2、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填写《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申明不予批准理由、不服决定的权利救济的途径及时效,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送达方式送

达申办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10个工作日(由于特殊原因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

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许可事项名称: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许可事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4条第1款。

许可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各分县局。 许可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及单位。 许可数量:无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10个工作日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采用网上申请或到属地公安分县局申请的方式。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由申办人填写《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包括《从业人员登记表》、《治安保卫组织登记表》),并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法人代表任命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经营用房的产权证明或租赁使用协议; (3)经营用房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书; (4)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鉴定书;

(5)企业制定的各岗位安全管理制度,接待境外人员的应具备境外人员户籍信息报送能力; (6)企业方位图、建筑内部平面图;

(7)利用人防地下室开办旅馆业,有人防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许使用证明书。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

人工受理:申办人在各分县局治安支(大)队或政府综合对外办公大厅提交上述基本材料后,由接待民警填写《受理回执单》交付申办人,《受理回执单》应当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网上受理:申办人在网上按要求填写以上要求各事项的相应内容,受理单位负责民警收到申请后,24小时内在网上填写《受理告知书》做出回应。 三、审查 审查标准:

(1)形式审查:申办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 (2)实质审查:实地安全设施完备,达到安全条件。 (二)审查程序:

1、材料审核:民警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于申报材料不合格的,承办民警填写《申报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详尽列明申报材料存在的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后,交付申办人。 2、实地审验:申报材料合格的,要在审核完毕后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审验,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1)选址审查,包括旅馆应有产权关系明确的独立处所,应和建筑中与旅馆经营无关的部分相互独立;不得在军事禁区等要害部门周围200米内开办。 (2)房屋建筑和设备设施安全审查,包括:

①利用楼房或地下室开办旅馆,须设两个以上的通道,距出口最远的客房不得超过60米,通风良好; ②有专用的能满足运行“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系统”要求硬件配置的计算机和用于传输数据专用网线或

电话线;

③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的消防设施的安全证明或合格证书,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④客房内床位设置应符合人均不少于4平方米使用面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馆业开办行业标准(SB/T10268-1996);

⑤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三星级以上宾馆应安装电子门锁及监控设施。 (3)从业人员、安全保卫组织以及安全制度审查,包括: ①有固定的从业人员;

②建立企业治保组织并落实岗位责任; ③安装“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系统”;

④建立旅客住宿信息登记、财物寄存、门禁、来访登记、情况报告、值班值守、应急方预案制定、企业平面图和方位图等各项安全制度。

⑤实地审验情况要填写《旅馆业实地审验情况表》,由两名以上民警签字并经开办申请人签名。 3、审核批准:材料和实地审查均合格的,由治安支(大)队主管支(大)队长签署初步意见后,报请分县局主管副局长批准。 (三)审查时限

材料审核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实地审验要在材料审核完毕后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批准要在实地审验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开办条件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予以告知。

许可事项的办理时限累计不超过10日。由于特殊原因1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延长次数最多不得超过2次。 四、决定和送达

对符合开办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填写《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说明不予批准理由、不服决定的权利救济的途径及时效,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送达方式送达申办人。 五、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与延续条件: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改变名称等情况,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到属地公安分县局办理变更特行许可证有关内容。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在经营过程中,如有拆迁、翻修、扩建、改造等情况使原有安全条件改变的, 应由属地分县局对其现有安全条件进行实地审验,符合安全条件的,予以核发特行许可证。 旅馆业开业许可长期有效,不需办理延续手续。 (二)具体工作程序: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到属地公安分县局变更特行许可证有关内容。分县局应在3日内完成特行许可证有关内容的变更手续。

旅馆因拆迁、翻修、扩建、改造等使原有安全条件改变的,属地公安机关应在3日内组织进行实地审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在2日内完成特行许可证核发手续。 监督措施:

(一)通过公开办事制度、公布举报电话、110报警服务台等措施接受群众监督。

(二)上级机关通过调取检查分县局审批卷、目标管理考评、执法过错责任倒查和追究等实施内部监督。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w5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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