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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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0〕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一日

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项目建设征地工作顺利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8〕10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地补偿安置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严格执法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征地工作,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坚决打击采取非法手段诈取国家征地补偿资金的违法行为。对预征地公告发布后,违法抢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抢种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等,一律不予补偿;对不具备生产功能的棚室、鱼池和不能灌溉的水井等农业、水利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二)坚持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认真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规范征地行为,防止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事件发生。多渠道拓宽安置途径,采取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多元化补偿的措施和手段安置被征地农民,保证失地农民的原有生活质量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坚持“保稳定”的原则。属地区政府是征地维稳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确保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对未落实好征地安置补偿的不能强行征地。要完善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定期排查机制和处置突发性信访工作机制,认真排查梳理征地拆迁中的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矛盾,确保不发生因征地引发的农民大规模上访和社会不稳定问题。

二、征地补偿安置的标准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采用区片价与系数相乘的方法调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即以区片价为基础,根据村人均耕地现状确定区片价的调整系数,即人均耕地1.5亩以上(包括1.5亩)时,设定系数为1;人均耕地1—1.5亩(包括1亩)时,设定系数为1.5;人均耕地0.5—1亩(包括0.5亩)时,设定系数为2.0;人均耕地0.5亩以下时,设定系数为2.5,用区片价与系数相乘,得出土地补偿标准。

被征收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已按照“拆一还一”等产权调换政策,或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给予货币化补偿的,房屋占地部分不再另行给予补偿。房屋占地以外的宅基地,按照规定补偿给属地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集体土地地上物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征地拆迁拆违工作方案的通知》(哈办发〔2009〕17号)要求,经认定合法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由市统一征地工作站委托具有相应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结果作为地上物征收补偿的依据。

1.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

(1)对集体建设用地上住宅房屋的征收,采取2种补偿方式:

①当集体经济组织不提供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重新建房时,征收补偿应严格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产权证照,对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家庭合理分户,以户为单位,按照货币化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

其中,被征收房屋所有人选择货币化方式补偿安置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不包括院落)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及成新等因素,以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房屋货币化补偿标准不低于7万元。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低于7万元的,按照7万元给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所有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的,具体方式分以下2种:

一是新建设项目无法满足回迁安置的,应当根据本实施意见确定的被征收房屋应得货币补偿金额和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及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的金额,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二是新建设项目能够满足回迁安置的,产权调换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含70平方米)的,产权调换房屋标准安置户型分别为50平方米、60平方米和70平方米,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安置户型。原房建筑面积部分,免交结构差价;超出原房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安置户型部分,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依据每年度市有关部门公布标准)交纳购房款,被征收房屋所有人要求超过标准安置户型安置房屋的,超过标准安置户型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交纳购房款。

同时设置保障安置户型,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被征收住宅房屋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总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且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交纳超面积购房款的,可以安置到保障户型。保障户型中超出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成本(依据每年度有关部门公布标准)交纳购房款,该部分房屋也可按照成本租金暂时承租,待经济条件好转后按照该部分房屋原建安成本补交购房款。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产权调换房屋70平方米以下(含70平方米)部分不结算结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在70—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建安成本与被征收房屋(70平方米以上部分)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结构差价,超出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被征收房屋所有人要求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商品房价格与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超出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交纳购房款;被征收房屋超过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货币化方式进行补偿。

②当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重新建房时,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2)对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宅房屋的征收,采取2种补偿方式:

①当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所有人选择货币化方式补偿安置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不包括院落)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及成新等因素,以其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②当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所有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的,应根据本实施意见确定的被征收房屋应得货币补偿金额,与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及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的金额,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对集体建设用地上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使用的,经有关部门对其相关经营手续给予认定后,其货币补偿金额按照住宅房屋补偿估价金额与非住宅房屋补偿估价金额的平均值确定;此类房屋所有人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可以比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再上靠一个标准户型,超出原房建筑面积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

2.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的补偿

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不包括房屋)的征收,以市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发布的《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地上物征收评估技术标准》为依据评估,按照估价结果进行补偿。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各区区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及重大问题的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制定、指导、重大事项的协调和督办等工作。

(二)落实责任。按照“条块结合、以区为主、市区联动”的原则,确定属地区政府为征地主体,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配合支撑的工作体系。

1.各区、乡(镇)政府的主要领导是征地拆迁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征地拆迁工作负总责。各区政府要按照哈尔滨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及关联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责任包保实施办法(哈拆保办发〔2010〕1号)规定,“包费用、保任务、保时限、保安全、保稳定”。具体任务:一是制订本区域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推进方案;二是负责政策宣传教育,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思想和稳定工作;三是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分阶段、有步骤、按要求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事宜;四是做好信访接待和协调听证工作;五是对(预)征地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进行控制和监管,对违法抢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组织拆除。

2.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解释和服务保障工作。一是做好初、预审报批、发布(预)征地公告;二是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前期调查;三是签订统征协议,办理补偿手续;四是负责征地业务培训和政策解答;五是配合属地区政府对(预)征地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进行全程控制和监管。

3.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应工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审批、管理;农业部门负责温室、大棚、鱼池等农业设施的管理;水务部门负责灌溉水井等农田水利设施的审批、管理;林业部门负责规划林地范围内种植林木的审批、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征地经费。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各区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和实收征地管理费等实际情况,以征地项目为单位进行测算,提出拨付给各区征地管理费的意见,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将我市实收征地管理费的20%一次性拨付给各区政府,同时将征地管理费的15%,作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专项经费。

市政府确定的进行成片开发、建设项目的法人单位,要按照项目审批要求,提供用地审批相关资料,负责办理审批申报工作,同时配合所在行政辖区区政府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

(三)兑现奖惩。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责任制,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情况作为评价部门工作和征地责任单位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和依据。对在征地中业绩突出的地区、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实施征地工作组织不力、不能按时完成任务、影响项目推进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问责。对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不能按时完成征地任务的,要调换、免职;对影响

征地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一律追究责任。

(四)打击违法行为。国家公务人员非法审批、违法发放证照、提前透漏征地信息或伙同被征地对象和社会不法分子违法抢建、抢种,诈取征地补偿资金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组织管理权限和法定问责程序,严肃惩处。对在征地拆迁中内外勾结,以非法手段谋取利益的,提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集中查处。对被征地对象与黑恶势力相勾结、不接受政府补偿标准、阻挠、抗衡政府征地或涉嫌伪造、变造、买卖相关产权证照和审批手续的,由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

本意见自2010年2月1日起在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区施行。对2008年12月31日前,在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松北区区域内,已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或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报批前期程序,并已呈报省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批,在2009年1月1日以后,才开始组织实施征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哈尔滨2007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办综〔2007〕52号)执行。

平房、松北、呼兰、阿城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实施意见。

主题词:经济管理 集体土地△ 征收安置△ 意见 通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v3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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