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奖罚与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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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奖罚与责任追究制度

1、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力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车间(部门)安全生产考核的管理。 3、考核范围

3.1 对各车间(部门)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3.2 对各车间(部门)安全目标责任书目标值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 4、职责

4.1 安全管理部门

4.1.1负责对防止事故发生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提出奖励意见,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发生伤亡事故部门和个人提请公司给予责任追究及经济处罚或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4.2财务部

4.2.1负责罚款的收缴和罚金的统一管理。

4.2.2各部门(车间)应依照本制度,制定本部门的安全奖惩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5、工作内容和控制方法 5.1奖励

5.1.1对实名举报违法行为的人员、对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并减少损失数额较大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正激励100——1000元奖励。

5.1.2 公司获得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对公司领导正职正激励800-1000元;公司主管安全领导正激励500-800元;安全管理部门正激励300-500元/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5.1.3 获省级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励标准不低于正激励1000元;获市级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励标准不低于正激励800元。

5.1.4 公司安全生产竞赛活动优胜部门、先进班组和个人,按照当年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奖励办法或公司评比奖励办法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各部门各车间以10%的比例进行推荐。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有1个名额的调整。年度安全先进个人正激励100元。

5.1.5 年度安全先进班组:在公司各部门进行评比,最后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其进行审核并确定,坚持公开、公正、公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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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对安全工作做出成绩的部门或个人可随时给予奖励。

5.1.7 奖金来源:由公司经济责任制生产奖中提取和企业税后留利奖励基金提取。

5.2 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 5.2.1 处罚种类

5.2.1.1 经济处罚(包括罚款、赔偿损失) 5.2.1.2 行政处分(包括降级、撤职等) 5.2.1.3 追究刑事责任 5.2.2 伤亡事故罚款标准

5.2.2.1 因未履行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导致事故发生,构成重伤或造成死亡的,由上级政府部门或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按照《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相应条款对公司负责人和主管安全领导进行处罚;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如: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的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处负激励2000——5000元罚款。

5.2.2.2 发生事故,构成轻伤的,对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处负激励500-1000元罚款。对发生事故部门和车间应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处罚:免事故所在车间当月奖金总额5%—10%;免事故所在班组当月奖金总额30%—50%;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处罚金额为:3-6个月的车间平均奖(处罚起始月从事故发生月起);重复发生事故的部门和个人按上限处罚。

5.2.2.3 对发生重大未遂事故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对部门处负激励1000——3000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负激励500元——1000元罚款。

5.2.2.4 发生无人员伤亡事故,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按照以下标准对责任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5.2.2.4.1 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处相关责任人负激励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5.2.2.4.2 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相关责任人负激励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2.2.4.3 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相关责任人负激励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2.2.4.4 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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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激励300—800元,同时进行五天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复职。

5.2.3.1 未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5.2.3.2 未组织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5.2.3.3 未督促、检查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5.2.3.4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5.2.4 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部门负激励500—800元。

5.2.4.1 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员工冒险作业的;

5.2.4.2 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5.2.4.3 对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5.2.4.4 伪造和破坏事故现场的;

5.2.4.5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2.4.6 危险化学品在转产、停产、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

5.2.5 对下列情况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5.2.5.1 作业场所的粉尘或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及噪音等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不积极治理的,部门负激励100—200元。

5.2.5.2 对严重违反《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部门负激励300—500元。

5.2.5.3 事故隐患严重,接到公司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后,逾期不改的,对部门负激励500—1000元,对部门主管领导负激励200元。

5.2.5.4 对上级布置的安全工作不完成,对部门负激励200—500元;

5.2.5.5 未按计划完成安措任务的,对单位(或部门)负激励500—1000元,并对部门主管领导负激励200元。

5.2.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处罚:

5.2.6.1 发生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之后,不积极采取妥善安全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对部门负激励500—1000元;并对部门主管领导负激励500元。

5.2.6.2 接到公司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后,逾期不改而造成事故的,对部门负激励1000—2000元,对部门领导负激励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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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3 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对有关责任人负激励200—500元处理。 5.2.6.4 故意损坏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对有关责任人负激励200—500元。 5.2.6.5 违章违纪情节严重、屡教不改、不重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而造成工伤或多次发生工伤的,对事故者负激励500—1000元(不包括工伤事故的罚款);

5.2.6.6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除加倍处罚外不认定为工伤。 5.2.6.7 在防爆区作业,不执行公司安全操作规程的、使用非防爆型工具作业的,对部门负激励200元,对责任者负激励200元;

5.2.6.8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安全作业规程的,对责任者负激励100元; 5.2.6.9 对刁难无理取闹、谩骂安全检查人员,每人次负激励100元,如包庇袒护加倍罚款;如动手殴打安全检查人员,除加倍罚款外,由综合办公室部按公司有关制度处理。

5.2.7 各级领导和员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情节由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进行考核或罚款责任部门负激励50—300元。

5.2.7.1 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有安全装置不用,擅自拆除或已失去安全防护性不能修复的(如防护罩,安全阀,照明、动力开关盒盖,电梯,起重等设备的联锁、超载、卷扬行程控制等安全装置);

5.2.7.2 不按公司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者;从事电工作业、电气焊、酸碱等岗位操作时不按规定穿戴绝缘、防酸碱等防护用品的;

5.2.7.3 作业中不执行公司“动火证”、“受限空间作业证”、“临时线接线许可证”、“高处作业证”、“电工作业操作票”等制度的;

5.2.7.4 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的;

5.2.7.5 从事各项机电设备修理工作时,不切断动力电源,不挂标志牌等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要求的;机械传动部位不停车从事加油、修理、清扫卫生等危险操作的;

5.2.7.6 下罐、下地沟作业前不进行安全检查,不切断动力电源,不设专人监护,未做到“八个必须”,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5.2.7.7 凡在施工中需要揭开孔、洞、沟盖或挖沟、坑以及架设临时电源、钢丝绳、搭设支架、堆放原材料和设备等项工作,未有安全标志及任何安全措施的;

5.2.7.8 吊装作业中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吊装锚点的; 5.2.7.9 登高作业不系安全带,不设专人扶梯和监护,从高处向下扔物件,交叉作业不戴安全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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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10 因施工损坏地下消防栓、电缆管线及其它设施的,(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加重罚款);

5.2.7.11 在公司禁烟区内吸烟者、班前班中饮酒的;

5.2.7.12 公司内私自使用电加热器(如电炉子、热得快等)烧水的; 5.2.7.13 在厂区作业中有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现象的;

5.2.7.14 对员工不进行安全教育(复工教育、“双违”教育、三级教育的);委派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人员上岗独立操作的;公司安全活动不参加者;各种安全记录不符合要求者。

5.2.7.15 特种作业人员在取证、复审培训中,不遵守纪律和违反有关规定的;无证从事特种作业的;

5.2.7.16 在防爆区内使用手机等通信工具的;

5.2.7.17 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危险化学品未设专人管理的; 5.2.7.18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5.2.8 行政处分

5.2.8.1 对严重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损失较大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公司还将给予行政处分。

5.2.8.2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合同、除名、开除); 5.3 对目标责任的考核

5.3.1公司对年终未达到安全目标责任书所规定目标值的部门视情节严重度给予该车间(部门)负激励500—1000元经济处罚。

5.4 如对员工的处罚数额超过员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的20%的,逐月扣除。 5.5 本条例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v0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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