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供销社直属企业人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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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直属企业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直属企业人事、机构设置管理 第三章 人事变动报备、工资发放标准和调整 第四章 聘任与劳动合同 第五章 工资与福利 第六章 培训与考核 第七章 待岗与退休 第八章 劳动争议与仲裁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供销社直属企业改革方案》和目前市供销社直属企业运行状况,结合现代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保证企业的经营生产正常运行,实行科学管理,逐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市社各直属企业在市社党委和理事会领导下,实行经理、厂长、主任负责制,新进员工按现代企业人事制度运作。

第三条 用人制度实行全员合同聘用制。所有岗位按“公开条件,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择优聘用”配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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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受聘人员不受原编制、身份和职务限制,不与原身份和职务挂钩。

第五条 人事管理原则: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人事政策; (二)适应运行、发展需要; (三)坚持改革;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五)科学管理和依程序办事。

第二章 直属企业人事、机构设置管理

第六条 市社直属各企业经理、厂长、企业主任由市社理事会直接任命或聘任。

第七条 副经理、副厂长、企业副主任由企业经理、厂长、企业主任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第十三条聘任原则和第十四条任职条件提名经市社理事会批准由企业经理、厂长、企业主任聘用。

第八条 其他员工按照岗位职数和企业的实际需要由市社直属各企业,公开、择优、双向选择的原则竞聘上岗。

第九条 企业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由企业领导班子根据企业的业务需要讨论提交方案经市社党委、理事会批准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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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人事变动报备、工资发放标准和工资调整的规定 第十条 企业聘任企业管理人员需经报市社批准,市社人事股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包括临时工、日工)的增减必需在生效的 5 日内向市社人事股报告。

第十二条 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包括临时工、日工)的工资发放标准以及调整必须报市社理事会批准并报市社人事股备案。

第四章 聘任与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聘任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标准;

(二)逐级聘任、公开、竞争、择优; (三)实行双向选择; (四)实行试聘; (五)坚持人才流动。

第十四条 企业副经理、副厂长、企业副主任、部门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一)爱岗敬业,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顾全大局,勇于创新。

(二)应聘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

(三)应聘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有专业特长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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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受聘任员工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 (二)遵纪守法,团结,正派,廉洁;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事业心,责任心和服务意识较强; (四)能坚持正常工作,身体健康;

(五)具备从事本岗位工作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六)受过一定的专业技能训练、培训,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十六条 聘任的基本程序

(一)公开岗位名称、岗位职责、任务目标、上岗条件和相应待遇; (二)接受应聘者书面报名; (三)应聘者写出书面应聘报告;

(四)市社研究决定,总经理聘任,报市社人事部门备案; (五)同等条件下,原岗位员工优先聘任;

(六)企业经理、厂长、企业主任按股级干部进行管理。

(七)企业各部门、服务、经营实体副职、下属部门主任,按本条第8款规定,由各企业负责人提名,报市社审批后聘任。聘期均为二年。

(八)企业各部门、服务、经营实体其他员工的聘任,由市社直属各企业统一组织安排招聘,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按照市社批准的岗位名称、数量、岗位职责和标准、上岗条件、上岗待遇,全面向全市供销系统内外公开竞聘;

2、同意受聘的员工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员工择岗志愿表》; 3、各部门根据投报情况,进行优化组合,公布上岗人员名单,办理聘任手续,签订劳动关系合同,报市社人事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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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所有受聘用员工,试用期为三个月。按照“现代企业人事管理”的原则,合同期限不超过二年。

5、招聘过程必须公平、公正、平等,不准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 企业员工,接受聘用后,应与企业或所属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员工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义务。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且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责任;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八)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企业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本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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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员工可随时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其它未列的有关劳动合同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五章 工资与福利

第二十四条 企业分配制度的基本形式

在分配制度上实现由事业工资制度向企业工资制度的根本转变。建立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其它工资等四部分组成的分配制度,实行国家工资与企业效益相结合的分配运行机制。

(一)、基本工资

企业根据全年经营收入情况,测算基本工资的标准,并向市社提交工资标准方案,经市社理事会批准。

(二)、岗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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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工资是指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劳动强度、难度确定的固定月薪工资(标准由企业提交方案,经市社批准制定)。

(三)、效益工资

即为业绩津贴,是为完成市社所规定的主要工作任务及取得效益所享受的津贴。根据市社各企业和部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依据各企业和部门的经济指标、管理目标、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按贡献大小、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经济增长的幅度,质量和效益高低的考核、评价情况,实行不同的绩效津贴,不搞平均主义,不吃大锅饭。

(四).其它工资

包括专业技术职称、工龄等因素。

第二十五条 企业员工的福利待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市劳动部门的相关法规规定精神执行。

第六章 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对员工实行培训和培养,提高员工的理论、政策和业务水平;提倡员工通过自身努力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

第二十七条 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上岗培训;

(二)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培训; (三)各种职业培训。

第二十八条 员工的培训费及上岗所需的证、照等费用原则上由员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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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第二十九条 员工考核

分量和质两个方面。其中“量”包括上岗员工承担工作所需消耗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等;“质”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工作能力、工作成绩等。员工日常考核由各部门、实体负责实施。

第三十条 企业对员工进行年度考核。企业正副经理、正副厂长、企业正副主任、下属各部门负责人将考核结果报市社人事股存档。

第三十一条 企业对所属员工的出勤、迟到、早退及擅离岗位、尊章守法等情况进行考核和记录,也是对员工进行岗位和效益工资考核的基本依据之一。

第三十二条 考勤以企业各部门及实体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每月3日之前,将上月员工考勤表上报企业人事部。

第三十三条 对迟到、早退、擅离岗位、旷工的行为进行以下处理: (一)上班后无故不到岗或下班提前离岗的(以10分钟为限),视为迟到和早退,每发生1次,扣发岗位工资 元 ;

(二)未经允许或不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3小时以下者视为擅离岗位,每发生1次扣发岗位工资 元(3---6小时擅离岗位视为缺勤)。造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旷工一日: 1、无正当理由6小时不到岗的; 2、擅离工作岗位超过6小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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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时间超过6小时的; 4、1个月内擅离工作岗位累计时间超过6小时的; 5、其它离岗、缺勤行为时间超过6小时的。

1月内旷工1日扣发当月50%岗位工资;旷工2日扣发当月全部岗位工资;旷工3日以上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旷工超过7日的解除劳动合同。凡有旷工行为的,年终考核不得评优,全年旷工累计3日(含)以内的年终奖减半,旷工累积3日以上的取消年终奖。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和实体应加强考勤管理,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或举报,追究领导责任并按扣发1个月50%岗位工资的额度处罚;对举报者给予奖励,按处罚额度的10%奖励。

第三十五条 员工因事、因病及其它原因,需请假者,应填写《员工请假审批单》,经批准后可休假。假满返回后,应及时向批准人销假。

第三十六条 企业经理、厂长、企业主任事假报市社办公室主任批准;企业副经理、副厂长、企业副主任事假报企业经理、厂长、企业主任批准;各部门和实体负责人的事假,7日以内报企业主管领导批准,7日以上由企业经理、厂长、企业主任批准;其它员工的事假,7日以内由各部门及实体负责人批准,超过7日由主管领导批准并报企业人事部备案。病假应有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医生的病休建议单,经各部门或实体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休息,病假超过7天需报企业人事部备案。

事假期间每日扣发月工资总额的3%,病假期间每日扣发月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的3%。

第三十七条 一年内事假超过15日,取消年终奖,超过45天的按待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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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一年内病假超过90日,超过的天数,按每日 20元发放生活费,并取消年终奖。

第三十八条 婚、丧假、探亲、产假、节育等休假假期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女员工妊娠期间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经医院诊断必须休息者,按病假规定处理。新生幼儿哺乳期一年内,每天哺乳2次,每次1个小时。

第四十条 因工伤治疗休养的,凡超过30日,基本工资照发, 岗位工资发50%,不享受效益工资;超过90日的,只发基本工资,不享受其它待遇。 医疗终结休养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能工作,应及时上岗工作,否则按旷工处理。因工致残的员工,医疗终结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因员工自身原因,被司法机关羁押、拘留7日以内者,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及效益工资,7日(含)以上者停发当月全部工资;劳改或被判刑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待岗与退休

第四十二条 凡原企业全民工、集体工、合同工(合同期未满)的员工如解聘,在没有安排工作岗位时,均称为待岗。待岗员工一律停发全部工资,只保留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第四十三条 受聘员工在聘期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聘或中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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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ux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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