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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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经济系辩论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经济系辩论队是根据上级领导指示组建的为丰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促进师生、学生间交流,营造我系思辨之风气,培养辩论人才的学生组织,本队的宗旨以及任务为:

一、博学、明辩,发挥个人能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二、本队的辩论队精神为:快乐辩论,辩论快乐!

三、本队的辩论口号为:经人之道,济世之才,辩布天下,论尽英才。 四、经济系辩论队是隶属于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经济系学习部,由其领导,

对其负责。

五、按学院团委和系学生会要求参加各种辩论赛,按本队学期计划积极开展

各项培训活动。组织队员定期举行内部辩论赛以及与兄弟院系之间的友谊赛加强学院内外的学习交流,努力提高各成员的能力。组织系内有关辩论的活动,在系内营造思辨之风气。

六、辩论队组织活动主要由队长及秘书负责联系,其他队员均应积极配合。

除队长外,其余队员也可在经队长批准后自行联系活动,队长和其他队员均应积极配合。组织和联系的活动,必须经辩论队开会讨论通过,并上报系学生会学习部批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一、机构产生方式

辩论队主要采用集体投票方式选举历届队长及副队长。

二、机构产生主要成员竞选条件

辩论队队长须由学院辩论队队内队员担任,副队长由辩论队中具有半年及以上资历的队员担任,秘书由队长和学习部部长从辩论队内部以及学习部内部各选一名担任。

三、机构主要成员及其工作

队长:宣布下届队长、副队长及秘书,更换副队长及秘书,修改辩论队章程,决定培训内容,决定辩论队日常培训工作及比赛。维护辩论队的利益,推动组织的发展,为经济系辩论队选派人才,安排培训及友谊赛,促进成员间的交流,听取成员的批评、建议。

副队长:参与商议确立下届队长、副队长及秘书,参与商议修改辩论队章程,监督队长日常工作。维护辩论队的利益,推动组织的发展,协助队长开展培训及友谊赛,协助队长进行对外交流。

秘书:参与商议确立下届队长、副队长及秘书,参与商议修改章程,监督正副队长日常工作。维护辩论队的利益,推动组织的发展,协助队长处理辩论队日常工作,协助队长培训及活动通知。

第三章 辩论队选举制度

一、自第一届起历届队长在卸任后即为系队顾问,历届队长由辩论队队员进行公投后,由队长及学习部各部长按本章程相关条例择优而定,辩论队队长候选人限于入队半学期以上的非大四队员。

二、竞选公投中凡辩论队队员均有投票权,每人一票。队员应以团队的利益为投票依据,秉承民主精神慎重选择。

三、新队长的竞选由在任队长负责组织。内容包括竞选演讲、辩论、投票。候选人不满三名时由队长推举,名额不限。

四、原则上不专门进行副队长选举,得票第一者为正队长,其后两名为副队长。如出现并列前三则对三人进行二次表决,如二次表决情况仍为并列则由原队长、副队长(三人)表决选出新正队长。

五、队员在选举过程中如有做假票,给予利益许诺(如贿选)等舞弊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队员资格。

六、选举结果经确认公布后,各队员应尊重结果,抛开分歧。

七、每次票选确立的辩论队正副队长的任期均为一年。任期届满,队长、副队长应自动离任或继续参加下届辩论队干部竞选。

八、辩论队正队长任期最长两年,原则上须由大三或大四的院辩论队队员担任,且须由原副队长升任;副队长任期最长两年,须由大二或以上年级的系队队员担任。

九、离任的队长、副队长仍有权决定是否以队员的身份继续留在本辩论队。

十、系队队员中资历丰富者经决策机构批准,可当选辩论队资深队员。

第四章 辩论队管理条例

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经济系辩论队处分制度主要分为警告处分、取消评优及竞选干部资格、开除辩论队队籍三种。

一、自觉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理论和时事政策学习,积极参加党的知识学习,树立崇高理想,具有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上进,积极向党组织靠拢,递交入党申请、思想汇报。

二、热爱学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服从领导,听从安排,一切以学校利益为重,从大局出发,发扬厚德、励志、博学、创新的校训精神。

三、乐于奉献,以身作则,热心为辩论队服务,学习优良,具有集体主义精神,积极参加活动。对于不积极参加辩论队组织的活动,或不认真参与且中途退出的予以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取消评优及竞选干部资格,若有再犯则开除辩论队队籍。对于不服从上级管理,顶撞辱骂等粗暴行为的予以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取消评优及竞选干部资格,若有再犯则开除辩论队队籍。

四、热心对待辩论队工作,尽职尽责,积极主动,切合实际,注重工作实效,切实履行辩论队工作义务。对于不积极、不专心本职工作的,予以警告处分,影响工作开展,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评优及竞选干部资格,若有再犯则开除辩论队队籍。

五、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以身作则,在同学中树立良好形象,在工作和自身纪律上,必须接受学生监督,接受善意的批评。对不遵守校规校纪及辩论队相关规定的予以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辩论队队籍。

六、不得假借工作之由,违反学校纪律(如迟到、无故旷课、夜不归宿、男女互窜宿舍等行为)。凡上课迟到旷课者,给予纪律处分,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者予以警告处分,累计四次以上(含四次)取消评优及竞选干部资格,累计超过四次则开除辩论队队籍。

七、辩论队成员在工作中要互相配合、相互协助、相互尊重、相互团结,树立辩论队的团队形象。对于不积极配合辩论队工作,予以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评优及竞选干部资格,若有再犯则开除辩论队队籍。

八、辩论队成员在参加工作时不得有损经济系形象 (如当众抽烟、喝酒、辱骂他人等)。对于当众抽烟、喝酒、辱骂他人者被发现累计两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累计三次者取消评优及竞选干部资格,累计超过三次则开除辩论队队籍。

九、辩论队成员必须遵循诚信原则,不得参与考试作弊、代考等,不得在辩论队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辩论队的团结统一。对于考试舞弊、代考者,给予开除辩论队队籍处分。在辩论队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辩论队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取消评优及竞选干部资格,若有再犯则开除辩论队队籍。

十、定期参加辩论队培训,每次培训要求相关成员准时到场并签到。培训或比赛需请假者,理由必须要充分,培训及比赛请假须由队长批准后方可生效。对无故不参加辩论队培训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三次无故不参加培训者取消评优及竞选干部资格,累计超过四次无故不参加培训则开除辩论队队籍。培训考勤情况由秘书负责如实记录,定期把培训考勤表交予辩论队副队长,该项内容讲列入评优以及竞选干部考察。

十一、辩论队成员加入辩论队后不得随意退出,如确实有特殊情况需要离职,必须由本人提出详细申请,经队长及学习部部长同意后方可正式退出辩论队,未经同意擅自脱离辩论队者给予系内警告处分。

十二、辩论队队员未经队长同意擅自使用经济系辩论队名义进行任何私人或公开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取消评优及竞选干部资格,若有再犯则开除辩论队队籍。

十三、警告处分超过三次者取消评优及竞选干部资格,若有再犯则开除辩论队队籍。警告处分期间表现良好者可以撤销该处分,若再犯则予以开除辩论队队籍处分。

十四、辩论队全体成员必须遵循本章程,不得随意更改,对于辩论队干部违反纪律的从严处理。

十五、辩论队全体成员的考勤情况以及处分情况将记录在案,列入评优入党

以及竞选干部考察内容。

十六、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经济系辩论队所有。

第五章 档案管理制度

一、辩论队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学生会秘书处负责,对辩论队的总体文档进行分类归档管理,为辩论队的各项活动提供参考资料。辩论队总体档案分类如下:辩论队队员档案、辩论队队员考核表、辩论队干部工作总结、各项比赛参与人员名单、参与比赛表等。 二、辩论队在每学期初必须有本学期的工作计划及上学期的工作总结,一式两份,分别由辩论队队长以及秘书处进行存档。辩论队总体计划及总结由队长以及副队长负责草拟,经学习部分管主席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辩论队的工作档案由正副队长负责保管。凡大型比赛的一切资料除正副队长存档外,还须送交一份于秘书处存档。活动结束后将活动的总结及有关材料于一周内递交,此任务由队长负责监督。

四、正副队长每学期必须递交一份的个人总结,介绍在这期间的工作内容、工作成绩及经验教训,并由秘书处存入档案(具体递交时间由秘书处统一安排)。

五、如借用有关档案,须经秘书处或辩论队队长同意并作登记方可。

六、其它类别档案视具体情况由秘书处作出合适安排。

第六章 培训制度

一、辩论队定期进行训练,每周集训一次(时间可具体商定)。每个月训练不得少于三次。

二、每次训练由队长召集并主持,训练内容和形式由队长决定。

三、每次训练应有专门或指定训练员。 四、辩论队全体成员无特殊情况,必须积极、准时参加训练。队员必须配合队长,搞好训练。队员有权利提出其它训练内容或方式,经会议讨论通过执行。

附则:

一、辩论队全体成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经济系辩论队所有。

三、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即日生效。

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经济系辩论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uu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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