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类客户(大型)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8-09 22:16:02 阅读量: IT计算机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文件

川信联发 2010 321号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 (大型)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州联社,各市州办事处,各县级联社(农商行、农合行):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大型)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经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第一届社员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

公司类客户(大型)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识别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信用风险,提高公司类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效率和质量,进而加强客户准入管理、优化客户结构,改善信贷资产质量,提升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总体水平和竞争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等管理文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 2006 95号),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大中型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川信联发 2007 132号)的基础上修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农村信用社通过对影响受评对象未来一段时期偿付能力和意愿的各种定性及定量因素进行考察和分析,对受评对象发生违约的可能性进行的预测和评价,同时揭示受评对象在经营活动中的风险。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对公司类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各级评级人员应独立对受评对象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不受受评对象及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

(二)真实性原则。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应保证受评对象

各类资料的客观、真实、完整。

(三)审慎性原则。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针对受评对象资料不完整、资料无法核实、财务指标异常变动原因不明等情况,在评判所涉指标时应谨慎打分。

第五条 公司类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全省统一管理的模式,即对象分类、评分模板、评定标准、评定参数、评定程序、评定系统等由省联社制定统一规则和标准。

在全省统一管理模式下,为适应公司类客户的地区性差异,按照各地农村信用社信贷规模、管理水平、资产质量等情况,给予各地农村信用社相应的调整权限。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办事处(市级农商行、市联社,以下简称办事处),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

第二章 评定对象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公司类客户”是指依据《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客户以及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设立的事业法人客户。

第八条 本办法所评定的对象为大型公司类客户(不含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财务公司等金融类企业及担保机构)以及事业法人客户(以下简称“评定对象”),其中,大型公司类客

户为达到《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规模划分标准》(附件

1)所规定的大型企业标准的公司类客户。具体包括:

(一)已与农村信用社建立了信贷关系的客户;

(二)农村信用社拟与其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

(三)已为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提供保证的客户;

(四)拟为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提供保证的客户;

(五)自愿申请或委托农村信用社评估资信的客户。

在农村信用社仅承做以下业务的公司类客户不在评定对象范围之内:

(一)100%交足保证金开立信用证业务;

(二)100%交足保证金开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三)100%交足保证金开出保函业务;

(四)存单全额质押贷款、国债全额质押贷款、全国性商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符合省联社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全额覆盖风险的信贷业务。

第九条 农村信用社信用等级评定对象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划分为农业类、工业类、建工类、信息类、商业类、房地产类、住宿餐饮类、公共服务类、其它服务类、教卫文体类、投资类、事业类、综合类等十三类,各类别与国标行业的对应关系及说明见附件2。

综合类适用于开展多种经营的大型公司类客户,以及不能划入其他十二类的公司类客户。

第三章 信用等级设置与含义

第十条 公司类客户的信用等级划分为AAA级、AA级、A级、BBB级、BB级、B级、C级、D级。其中,AA级、A级、BBB级可用“+”、“-”号进行调整,表示略高于或略低于本等级。

第十一条 各等级含义如下:

AAA级:生产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的影响极小,内部管理很规范,资产质量高,债务负担很低,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很强,违约风险很低。

AA级:生产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的影响很小,内部管理规范,资产质量高,债务负担低,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强,违约风险低。

A级:生产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的影响较小,内部管理较规范,资产质量较高,债务负担较低,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较强,违约风险较低。

BBB级:生产经营不稳定,经营与发展易受内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内部管理不太规范,资产质量一般,债务负担一般,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易产生较大波动,违约风险一般。

BB级: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经营与发展受内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较大,内部管理不规范,资产质量较差,债务负担较高,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较弱,违约风险较高。

B级:生产经营很困难,经营与发展受内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很大,内部管理很不规范,资产质量很差,债务负担高,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很弱,违约风险很高。

C级:生产经营处于恶性循环状态,处于破产边缘,基本丧失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可认定其违约。

D级:实际已发生违约。

第十二条 违约定义

当客户出现下述任何一种情形,可认定其违约:

(一)客户在农村信用社的任何一笔贷款由正常类(正常、关注)调整为不良类(次级、可疑、损失);

(二)农村信用社有充分证据认定客户不准备全额履行到期偿债义务;

(三)经调查证实,客户未经农村信用社同意而发生违反信贷合同约定事项的行为,如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使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利益等;

(四)客户申请破产、或者由其他债权人申请其破产、已经破产、重组或被接管,或者处于类似的非正常经营状态,因此将不履行或延期履行农村信用社债务;

(五)与客户任何义务有关的信用发生损失,如形成债务冲销,计提特别准备,或被迫进行本金、利息、手续费减免,非正常借新还旧、展期等消极债务重组;

(六)其他违约事项,如客户任一笔信用证、票据、保函等表外业务发生农村信用社垫款;未经信用社同意以任何方式抽走或减少资本等。

第四章 评分模板及特别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分模板”是指对受评对象进行等级初步评定时的打分工具,是评级人员根据受评对象资料和尽职调查结果判断其信用风险状况、确定其信用等级的依据。

评分模板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定对象类别划分为农业类、工业类、建工类、信息类、商业类、房地产类、住宿餐饮类、公共服务类、其它服务类、教卫文体类、投资类、事业类、综合类等十三类,以适用于不同类别的评定对象。

评分模板主要由评分指标、指标权重、评分标准等构成(见附件3)。

第十四条 评分实行百分制,最高得分为100分,最低得分为0分。评级人员应用评分模板,按照评分标准对每一项指标进行打分,然后将每项指标的得分和权重相乘,加总后得到最终得分,依据最终得分确定受评对象信用等级。得分与信用等级的对应关系为:

AAA级:90-100分

AA级: 80-90分(不含)

A级: 70-80分(不含)

BBB级:60-70分(不含)

BB级: 50-60分(不含)

B级: 40-50分(不含)

C级: 0-40分(不含)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特别规定”是指在应用评分模板得

出受评对象初评等级后,针对影响受评对象信用状况的一些特殊情形而调整信用等级的规定,分为等级调整和等级限制两类。

等级调整分为向下调整、向上调整两种情况。向下调整是针对评定对象经营行为中存在的负面影响,且不能在评分模板中如实反映的事项,调低其信用等级;向上调整是针对评定对象经营行为中的有利因素,且不能在评分模板中全面反映的事项,调高其信用等级。当受评对象存在等级向下调整情形时,不能向上调整信用等级,但向上调整的地区性因素不受此限制。

等级限制是针对评定对象存在重大的、恶性的、直接影响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的情形进行一定的等级限制,当受评对象存在等级限制情形时,不能向上调整其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当评定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至少向下调整一个级别:

(一)存在省联社《年度行业信贷政策掌握意见》规定的限制支持条件;

(二)连续两年经营亏损,且情况继续恶化;

(三)出资方或经营班子发生重大变化,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四)提供的年度财务报表未经外部审计;

(五)评定时点的或有负债余额超过净资产的50%;

(六)存在偷逃税赋、受过行政处罚等不良公共记录;

(七)在农村信用社贷款利息出现积欠但未超过90天。 第十七条 当评定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在

县级信用社权限范围内可向上调整1至3个小等级(包含“+”、“-”在内):

(一)上市公司及其收入占比超过30%的控股子公司;

(二)按照国标行业大类划分,在全省同行业内市场占有率排名前十位;

(三)拥有政府授予的水、电、燃气、交通等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

(四)上年度纳税额在省内各市州排名前10位;

(五)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且净资产收益率超过8%;

(六)有利于提高企业信用水平的地区性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支持、市场竞争、产业配套、自然资源等;

(七)能够提升企业信用水平的其他有利因素。

第十八条 评定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限制:

(一)评定所用财务报表虽经外部审计,但审计有保留意见并影响对其偿债能力判断的,等级限定在A级(含)以下;拒绝发表意见的,等级限定在BB级(含)以下;

(二)经营期限不满两个会计年度的,等级限定在A级(含)以下;

(三)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连续两年为负值,等级限定在A-级(含)以下。

(四)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中提示曾经有过信贷违约记录,在已偿还的条件下,距评定时点超过5年的等级不受限

制;超过2年的,等级限定在A+级(含)以下;不足2年的,等级限定在A-级(含)以下;

(五)农村信用社认定客户提供的财务数据真实性较差,等级限定在BBB级(含)以下;

(六)被银监部门列入预警名单的高风险企业,等级限定在BB级(含)以下;

(七)经营资质缺失或超过有效期限,等级限定在B级(含)以下;

(八)发生重大违规经营行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大案要案以及存有重大未决诉讼,严重影响其正常经营的,等级限定在B级(含)以下;

(九)对于核销过呆账、剥离过资产等给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的客户,等级限定为D级。

第五章 集团企业、关联企业评级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集团企业”是指若干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企业通过股权关系组成的集团性质企业,即母公司通过投资关系控制下属子公司,子公司作为独立经营实体按照《公司法》独立承担各种法律责任。

集团企业的评级,原则上由母公司所在地农村信用社采用集团企业的合并报表评定集团信用等级,子公司都以母公司为基准对象按照关联企业评定信用等级;如果无法取得合并报表,按照

一般企业评定母公司信用等级,子公司都以母公司为基准对象按照关联企业评定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企业”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

第二十一条 关联企业等级初评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首先确定一个公司类客户为基准对象,基准对象的确定顺序为在信用社存在有效评级结果、关联成员中实际控制方(最大出资方)、关联成员中经营规模最大。

(二)然后对基准对象及其关联企业,按照一般公司类客户进行信用等级初评。

(三)核算基准对象的关联企业评估时点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中,应收基准对象的额度占比,用X表示。

(四)核算基准对象的关联企业评估时点应付款项(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中,应付基准对象的额度占比,用Y表示。

(五)当X≤10%且Y≤10%时,基准对象及其关联企业按照

一般公司类客户确定初评等级即可。

当X≥30%或Y≥30%时,基准对象按照一般公司类客户确定初评等级,其关联企业在初评等级基础上至少下调一级。

当X、Y取其他值时,基准对象按照一般公司类客户确定初评等级,其关联企业在初评等级基础上至少下调一个包括“+”、“-”在内的小等级。

当基准对象及其关联企业之间存在虚假交易、与公允价格相差较大的交易等非正常关联交易,基准对象及其关联企业初评等级应限定在BBB级(含)以下。

第二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在确定集团企业、关联企业信用等级时,应重点对其经营风险、控制关系、关联交易、资金流向等方面进行分析,依据定性判断的结果调整初评等级,通过审核流程最终确定其信用等级。

信用社在确定集团企业、关联企业最终信用等级时,可参考征信管理部门认可的评级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六章 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类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定期评级、实时评级和及时调整相结合的工作制度。

定期评级的对象为与农村信用社有信贷存续关系的公司类客户,各县级联社组织公司客户部门对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应在每年一季度与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等工作

同步组织进行。

实时评级的对象为与农村信用社新建信贷关系、重新建立信贷关系的公司类客户,公司客户部门根据客户需求对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应与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贷款审查审批工作同步组织进行。

及时调整的对象为与农村信用社有信贷存续关系的公司类客户,公司客户部门应与客户贷后检查工作同步组织进行,对经营出现不利情况而影响偿债能力的客户,在后续办理公司类客户信用业务(含展期)时,及时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定与调整。

第二十四条 公司类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基本流程为:

(一)公司客户部门初评

1.调查岗人员收集评定对象的基础资料(附件4)。

2.由2名以上调查岗人员组成调查组,其中1人为调查人,1人为调查复核人,调查组按照要求(附件5)对评定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核实评定对象主体的合法性、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3.调查人将评定对象基础资料录入信贷管理系统,按照评定标准初步评定信用等级,撰写评级报告(附件6),并将初评意见及结果录入信贷管理系统,报调查复核人。

4.调查复核人对初评意见及结果进行复核,报公司客户部门负责人。

5.公司客户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查调查组收集评定对象资料的完整性、操作的规范性,并审查调查组初评意见及初评结果。

6.分管公司客户部门的领导负责审核公司客户部门操作的

规范性,根据公司客户部门初评意见及评级报告,确定其初评结果。

如同意初评意见及初评结果,则将审查意见、初审结果等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并报授信评审部门审查;如对初评意见及初评结果有异议,可提出调整意见并列出具体理由,将调整意见及理由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并报授信评审部门审查。

如认为受评对象资料不完整或操作不规范,则退回公司客户部门重新调查评定。

(二)授信评审部门审查

1.授信评审部门评级审查岗人员根据公司客户部门报送的材料,审查评定对象主体的合法性、资料的完整性以及评级报告结论的合理性。

如同意公司客户部门初评意见及结果,则将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并报授信评审部门负责人;如对公司客户部门初评意见及评级结果有异议,可提出调整意见、列出具体理由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并报部门负责人。

如果对评定对象主体的合法性及资料的完整性有疑问,则应深入公司客户部门调阅评级客户相关资料,与评级责任人会谈,责成其补充资料重新进行评级。

2.授信评审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查公司客户部门初评、评级审查岗人员审查过程的完整性,并提出复核意见。

3.分管授信评审部门的领导负责对评级审查岗人员及授信评审部门负责人操作的规范性进行审核,对评级结论和结果提出

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如认为初评和审查过程规范、评级结论合理、评级结果客观,则签字确认,报县级联社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如认为初评和审核过程尚不完整,或者评级结论欠合理、评级结果不客观,则退回公司客户部门重新评定、送审。

(三)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

县级联社信贷审批委员会根据上报的客户材料(包括评级报告、初评结果、审查审核意见等),讨论决定客户信用等级,报理事长审定。

(四)理事长对信贷审批委员会的审批意见进行审定,可行使一票否决权。

(五)县级联社可根据自身经营规模、业务类型、岗位设臵、人员素质等情况向省联社申请调整评审流程。

第二十五条 信用等级评定流程分3种情况:

(一)新增客户拟建立信贷关系时,评级、授信、用信流程同步作业。

(二)存量客户进行年度评级授信时,评级、授信流程同步作业。

(三)只需评定或调整客户信用等级时,评级流程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单独作业。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关联客户的评级工作,由县级联社授信评审部门牵头,与公司客户部门共同组成调查组,对客户的控制关系、资金流向、开户情况、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详细调查,必

要时也可聘请由征信管理部门认可的评级机构同时参与调查、评审并出具意见。

遇到跨区域情况时,可向省联社或办事处提出申请,由省联社或办事处指定县级联社开展调查、评审,所涉联社使用其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第二十七条 评级结果自有权审批部门审批确认后正式生效,有效期限为1年。实时评级、及时调整的评级结果在有效期内如遇信用社开展定期评级,在结果生效后3个月内,以实时评级、及时调整的评级结果作为定期评级结果;结果生效超过3个月,则应重新进行定期评级。

已有信贷存续关系的客户如与新建或拟建信贷关系的客户存在关联关系,并且已有信贷存续关系的客户评级结果生效超过3个月,则应重新对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如结果生效在3个月以内,则应根据其关联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情况调整其信用等级。

第二十八条 在信用社系统内两个(含)以上县级联社有融资业务关系的客户,原则上由其基本账户所在联社负责评级工作,社团贷款由发起联社负责评级工作;客户基本账户不在信用社或与基本账户开立联社没有信贷关系的,原则上由信贷总量最大的联社负责;也可由省联社或办事处指定一个县级联社负责。评级时,评级机构要与相关各联社充分协调,对同一个客户只能有一个评级结果。

对于在信用社系统内存在有效评级结果的客户,原则上不需再次组织评级工作,可使用现有评级结果。若对评级结果存有异

议,可向省联社提请复议,原评级联社按照省联社复议结果调整信用等级。

第七章 信用等级评定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客户部门负责信用等级的初评

(一)调查人职责为收集评定对象基础资料,按照规定对评定对象进行现场调查,将评定对象资料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准确评定信用等级,撰写评级报告,提出初评意见;对评定资料录入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初评结果的客观性负责。

(二)调查复核人职责为核实评定对象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复核初评意见;对评定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初评结果的客观性负责。

(三)公司客户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查评定对象资料的完整性、调查组操作的规范性以及初评意见;对评定对象资料的完整性、调查岗人员评级操作的规范性以及初评结果的合理性负责。

(四)分管公司客户部门的领导职责为审查初评意见的合理性、公司客户部门调查人员、复核人员及部门负责人操作的规范性,提出最终初评意见和结果;对公司客户部门初评结果的合理性负责。

第三十条 授信评审部门负责信用等级的审查

(一)授信评审部门评级审查人职责为审查公司客户部门上报资料的完整性、评定对象主体的合法性以及评级报告结论的合

理性,提出审查意见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对上报客户资料的完整性、审查意见的客观性负责。

(二)授信评审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查审查岗人员上报客户资料的完整性、审查人员审查过程的规范性,提出复核意见;对上报资料的完整性、审查岗人员审查过程的规范性以及复核意见负责。

(三)分管授信评审部门的领导负责审核公司客户部门初评、审查人员及部门负责人复核过程的完整性,对评级结果及结论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对初评、审查过程的完整性,以及评级结果和结论的审核意见的客观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信贷审批委员会负责信用等级的审批

县级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负责信用等级的审定,成员通过审查客户资料,投票决定客户信用等级。贷款审批委员会由评级授信审批岗人员组成,主任委员负领导责任,成员对各自发表的意见负责。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负责最终审定信用等级,对信用等级的评定行使一票“否决权”,对审定意见负责。

第三十三条 省联社负责信用等级评定的部门负责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修订以及执行情况的审计,根据年度排名情况,设定县级联社评级结果调整权限;修订及审计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省联社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根据各级别客户的违约情况以及外部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负责监测、分

析辖内各经营机构各信用等级客户的违约概率,提出相应的预警措施。

第八章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应用

第三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应以信用等级为依据,在进行客户统一授信及客户用信时,对于信用等级高的客户在办理流程、用信条件、贷款价格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对于信用等级低的客户在用信条件、贷款价格等方面给予一定限制。

第三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客户风险水平,对客户实施分类管理,逐步优化客户结构。

AAA级客户:属于高端客户,是各商业银行争夺的主要客户,农村信用社应积极营销。

AA级客户:属于优秀客户,是农村信用社重点营销的对象。 A级客户:属于基本客户,是农村信用社的主要客户群体,应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以维护客户,但对于A-级客户应重点关注,在信贷额度及结构上予以控制。

BBB级客户:属于限制及退出客户,农村信用社应严格控制其信贷额度,并调整其信贷结构。

BB级、B级客户:属于淘汰客户,农村信用社应制定相应措施,密切关注其保证人、抵质押物的变化,随时准备进行处臵。

C级、D级客户:属于违约类客户,农村信用社应对此类客户及其保证人、贷款抵质押物采取相应措施,以减少损失。

第九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公司类客户以虚假资料骗取较高信用等级的,一经发现,农村信用社应立即取消其在信用社的评级资格,并实施相应的信贷制裁。

第三十七条 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信用社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关处罚:

(一)弄虚作假、不执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导致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不真实、不准确的;

(二)参与或默许客户编制虚假报表以骗取较高信用等级的;

(三)擅自向客户透露农村信用社信用等级评定指标、标准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规模划分标准

2.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大型)分类与国

1:标行业对应关系 3.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大型)评分模板 4.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大型)评级资料清单 5.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大型)评级调查规定 6.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大型)信用评级报告格式与内容

附件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unj.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