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假乱真--虚假判断的诡辩

更新时间:2024-02-23 03:13:01 阅读量: 经典范文大全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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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假乱真--虚假判断的诡辩

“以假乱真”指以仿照精巧之假去冒充真的,致使人分辨不清真假。在诡辩手法上,则是以“精巧”设计、貌似为真的假判断来混淆视听,使人不明所以。

俗话说,挽弓当挽强。先秦战国时代的齐宣王就喜欢别人说自己擅长使用强弓。虽然他使用弓不过三石,但他周围的人却一味阿谀奉承,说“此弓不下九石,非大王谁人能拉开它?”于是齐宣王至死都沾沾自喜能拉开九石强弓。

齐国还有一位黄老先生,谦虚得过了头,把自己的堪称国色的两个女儿叫做丑八怪,以至于耽误了女儿的青春,过了婚龄也无人敢娶。[23]

这些都是受了虚假判断的迷惑或危害。但这还不能算是“以假乱真” 的诡辩,充其量是假话说过了头。

下面两则也已经形成某种格式化的故事就是“以假乱真”的诡辩了:

有个人到饭店吃饭。他要了一碗面,当店小二端来一碗面时,这个人又说不想吃面了,要求换两个馒头。于是店小二便端回这碗面,又端来两个馒头。这个人吃完后,抹抹嘴便走。店小二急忙说:“你还没付钱呢。”这个人“奇怪”地问:“付什么钱?”“馒头钱啊。”“馒头是我用那碗面换的。”“那碗面也没付钱啊。”“我又没有吃你的面,付什么钱?”

有个人花了1000元买了一套衣服。第二天她又返回,以不称心要求换一套。在她换了一套价值2000元的衣服后,抬腿就走。售货员急忙追出索取1000元的差额款。这个人也是“奇怪”地问道:“昨天已经给了1000元,今天又给了一套价值1000元的衣服,合起来正好2000元,你怎么还要钱?”

似乎有道理,馒头既然是换的,大概不用付钱;面又没吃,当然也用不着付钱。但也不能就此吃个哑巴亏,无论如何总要理论一番。可应该怎样解释呢?

“你是真糊涂还是假糊涂?”火气甚旺的责问,对问题的解决没有任何实质意义。

“少废话,还得交钱。”以粗暴的简单对“复杂的荒唐”,既没有辩驳力,也不可能有辩驳力。

“那笔账已经清了,这笔账还要单另结算。”把对方的“糊涂”顶回去,自己也不见得就“清楚”了。

怎么办?

与“假痴不癫”中诡辩者用“布匹的一半”概念混淆“布价的一半”概念不同,在这一种格式化故事中,诡辩者则是在七绕八绕中,将假判断换算为真判断了。因此,我们只能从判断的逻辑性质开始“清算”。

如前所述,判断是对对象有所断定的思维形式,它的逻辑性质在于,一是有所断定,二是有真假。既然判断有真假,那么,判断之间的真假形式关系是可以“计算”的。如性质判断的真假制约关系可用“逻辑方阵图”来体现;各种复合判断的真假取决于其所包含的支判断的真假,按照各种复合判断逻辑联结项的涵义,各种复合判断也存在着相互之间的换算。[24]

但无论判断之间怎样换算,一个被赋予假值的判断,不管它怎样七绕八绕,却永远也“绕”不出它自身的真来。否则这个逻辑系统就是矛盾的了。

由是,虽然“馒头是用面换的”,“两个馒头”等于“一碗面”。但由于“吃了两个馒头”与“吃了一碗面”一样,都等值于“吃了饭店的同等价钱的东西”,所以,“没有吃面”的真判断并不等值于“没有吃馒头”的假判断,亦即不等值于“没有吃饭店的同等价钱的东西”的假判断。

对方如承认这一点,我们就可以考虑到他的思维方式,重新“计算”:

“要过一碗面,又要过两个馒头,合起来两份东西的钱。面没有吃,减去一份,所以还需收你一份东西的钱。”

同样,对于买衣服的“糊涂蛋”,我们也可以如此“计算”:

“昨天给了一套1000元的衣服,今天又给了一套2000元的衣服,合起来共3000元。今天还给我们的衣服抵消了1000元,昨天已经付给我们的1000元再抵消1000元,所以我们还需再收你1000元钱。”

总之,面对此类混淆视听、以假乱真的障眼法,我们可以“请循其本”,再七绕八绕地“绕”回去:“你吃了饭店的东西了没有?”“你买了商店多少钱的东西,又付了多少钱?”这样,无论这个诡辩者再理直气壮地“强词夺理”,在真正的真判断之前,他无论如何也无法逃遁了。

在现实生活中,也的确存在有这类为虚假判断辩护的诡辩。

报载有位持有假文凭的人被查出之后,竟然理直气壮地说:“不就是张假文凭吗?”

还有人振振有辞地说:“我买盗版盘是因为穷。”

这种“不就是张假文凭吗”的说法,是对虚假判断“假文凭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的又一种辩解。面对大街小巷到处可见的“办证”的城市“牛皮癣”,这种心态恐怕早已“深入人心”了。根据最新普查发现,现在全国持有假文凭者至少有50万。[25]如是,“不就是张假文凭吗”无疑也是一种“别人可以,我为什么不行”的为虚假判断辩护的强词夺理了。

“买盗版盘是因为穷”则同“我抢劫杀人是因为穷”的因果关系一样荒谬。在此荒谬的因果关系面前,“月高风急夜”真乃“杀人放火天”的“天赐良机”。

俗话说,“盗贼也有三分理”。但是,这些现代的强词夺理,不但违反了逻辑的规则,同时还违反了任何社会都应该具有的社会公德。

又据报载,某人被一家公司聘用,并颁发了聘书,聘期为三年。一年之后,此人被公司新领导解聘,此人要求按聘书留任,但新领导以“聘书不是劳动合同”拒绝。

按理,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签定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主要包括劳动主体、合内容合同期限。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主要规定聘用人员的职责、待遇、期限等,其中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以聘书作为表现形式。而公司颁发给某人的聘书已经基本具备了聘用合同的要件,应认定为劳动合同。因此,公司新领导的“聘书不是劳动合同”是个以假乱真的虚假判断。这个人可以以“聘书是劳动合同”的真判断来直接反驳他,也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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