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掺配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9-24 18:5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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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发电有限公司燃煤掺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燃煤掺配工作,确保发电机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盐城发电有限公司燃煤掺配相关流程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三条 公司设有燃煤掺配掺烧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分管生产、经营副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副总工程师、发电部、燃料部、设备管理部、安全技术部、燃料采购部、经营计划部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重大掺配掺烧技术方案、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批准燃料掺配掺烧奖惩条例。

工作小组由副总工程师任组长,上述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其工作职责:

(一)制订并完善燃煤掺配相关规章制度、技术措施及奖惩条例等。

(二)检查各部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提出奖惩意见。 (三)根据需要召开工作小组会议,分析掺配掺烧情况,解决掺配掺烧遇到的问题,制定下一阶段掺配掺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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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做好入炉煤数量、质量以及锅炉飞灰含炭量、排烟温度、制粉电耗、风机电耗等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

(五)加强分析和总结,对燃料采购方案提出建议。 第四条 煤炭采购程序

每月25日前,燃料采购部提供大丰港存煤及途中来煤信息;燃料部提供公司煤场存煤情况(煤炭来源、数量、煤质指标),并根据公司入炉煤质指标要求,提出次月煤量、煤质需求意见。每月25日左右,燃料采购部根据经营计划部下达的次月电量计划、预测的下下月电量计划,结合煤场存煤、途中来煤、合同兑现等煤炭数量、煤源结构情况,召开煤炭采购工作小组会议,统筹煤炭市场行情和煤质需求意见,提出次月煤炭采购建议,并经燃料采购部、发电部、燃料部、安全技术部、财务部、经营计划部讨论、会签,形成次月煤炭采购方案,报公司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实施。

第五条 掺配煤工作流程

(一)燃料部掺配员依据各种来煤品质,每日制定次日的掺配煤通知单,传递给发电部、设备管理部、安全技术部、经营计划部、燃料采购部及燃料运行班长。在掺配过程中,如需变更掺配方式,由燃料部掺配员拟定变更掺配单,并传递给上述部门。

(二)燃料部运行班组要严格按照掺配煤通知单要求进行煤种掺配、供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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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电部依据掺配煤通知单,安排各运行值做好锅炉燃烧、除尘、脱硫优化运行调整工作。

(四)掺配煤通知单应注明各煤种发热量、挥发份、硫份、灰熔点、全水分等指标,对于流动性一般(较粉、较粘)的应单独注明。

(五)遇有清理煤场情况,燃料部要提前一天通报工作小组。

第六条 燃料部应高度重视掺配煤工作,制订有关掺配煤管理实施细则,做好各种掺配煤台帐和记录,准确反映掺配煤种、掺配方式、加仓情况,确保掺配煤合格、精准。

第七条 发电部应重视和加强对掺烧煤工作的管理,认真做好锅炉掺烧调整和经济指标分析工作,在召开月度工作小组会议前向工作小组提交本月煤炭掺烧总结报告,努力做到掺配掺烧经济性最大化。

第八条 发电部每天上午下班前将前一日入炉煤指标报送工作小组。

第九条 当值运行人员发现锅炉燃烧工况异常(影响锅炉燃烧的主要辅机消缺、结焦、脱硫排口浓度超标、磨煤机进口有明火等),若判断为掺配煤种引起,当值值长应及时汇报工作小组组长同意,并通知燃料部调整入炉煤指标,必要时应留存当值煤样。燃料部应根据值长入炉煤指标要求及时变更掺配方案,配合发电部处理异常情况;若遇有原烟气二氧化硫浓度、飞灰及炉渣含炭量异常升高等情况,由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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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初步分析原因,工作小组认为有必要时,则由安全技术部组织专题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经工作小组确认后执行。

第十条 设备管理部应高度重视设备维护、消缺工作,加强锅炉制粉系统积粉清理等工作,消除设备隐患,保证锅炉及脱硫设备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第十一条 正常情况下,掺配后的实际入炉煤品质达到以下要求: Qnet:4400~4600Kcal/Kg、Vd:20~27%、St,ad≤0.8%、Mar≤15%、Ad≤33%、灰熔点ST≥1350℃。若入炉煤掺配通知单指标超出上述规定,燃料部必须办理指标变动审批手续,说明原因,经发电部进行风险评估后,报公司分管经营、生产领导批准后执行;若日平均入炉煤指标超出上述规定,燃料部要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若连续3日日平均入炉煤指标超出上述规定,燃料部要分析原因并报送工作小组。

第十二条 掺配煤指标应适当考虑一定的安全裕度。遇有重大节日,活动保电以及迎峰度夏等特殊时期由燃料部提前一周将入炉煤预掺配方案发至工作小组,由工作小组研究决定最终入炉煤掺配方案。

第十三条 新煤种试烧

对于公司组织的新煤种,燃料采购部应首先了解其各项指标以及来源,报发电部、燃料部、设备管理部、安全技术部、经营计划部,并适量采购。安全技术部负责编写试烧热力试验方案,组织热力试验人员进行试验,并在试验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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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内提交试验报告。安全技术部根据热力试验报告,分析该煤种的适烧性,提出具体意见交工作小组讨论,确定是否正常采购,并将意见和建议报公司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第十四条

第四章 考核

(一)不安全异常情况

如发生不安全异常情况,根据发电部留样分析结果(未留样根据入炉自动样分析),确认为掺配煤质达不到第十一条要求,如因煤场煤种无法达到掺配要求的,根据不安全情况定性燃料采购部,并根据《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相应经济考核;如煤场存煤种类可达到掺配要求,定性燃料部并根据《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相应经济考核。如发生不安全异常情况,根据发电部留样分析结果(未留样根据入炉自动样分析),确认掺配煤质在第十一条要求内,如确认存在影响不安全异常情况发生的设备缺陷或定期维护工作不到位,根据不安全情况定性设备管理部,并根据《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相应经济考核;如没有存在影响不安全异常情况发生的设备缺陷和定期维护工作到位,定性发电部并根据《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相应经济考核; (二)指标异常情况

如锅炉指标发生异常,发电部初步分析原因,如认为掺配煤质原因影响,安全技术部按掺配工作小组要求及时组织专题分析,如确认掺配煤质原因影响,发电部应以书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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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形式要求燃料部更换掺配方案,书面报告后仍达不到发电部要求,按指标偏离计划增加成本2-5 %考核燃料部(如煤场煤种无法满足掺配要求,考核燃料采购部);如确认不是掺配煤原因影响,仍按《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三)若连续4日日平均入炉煤指标超出第十一条规定,考核燃料部1000元(如煤场煤种无法满足掺配要求,考核燃料采购部1000元)。

(四)入炉煤指标达不到要求,己履行相关手续,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免除以上三条相应经济考核。

(五)掺配小组成员单位按本办法做好相关工作,相关工作一项未到位考核200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与本办法相冲突的内容,亦按本办法执行,并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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