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实务作业一

更新时间:2024-06-05 00:0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 P11

日本某轮船公司J与中国某市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T签订一份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将一批货物从中国M港口运往日本A港口,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将由日本K地方法院管辖受理。此后在履行合同时,中日双方当事人因合同条款细节问题产生争议,T公司以J公司为被告,向中国G市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日本J公司在答辩中对该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提出了异议,声明该案应由日本K地方法院管辖。G海事法院经审理做出裁定,驳回日本J公司提出的异议。J公司不服,于是向中国F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F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涉外商事合同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来选定与争议有实质联系的地点的法院实施司法管辖权,故此案应依据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由日本T法院实行管辖,受理此案。

试分析F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准确?并做出评价。

没找到答案

? P51

买卖双方按CIF条件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交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问,根据《2010通则》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按《2010年通则》,CIF合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1. 卖方的主要义务

(1) 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

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 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证书; (3)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 (4)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5)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6) 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如果买卖双

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所替

代。

2. 买方的主要义务

1) 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 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证书; 3)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 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所以我认为买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 P74

1.我国某出口公司与俄罗斯进行一笔黄豆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如下:每袋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发现每袋黄豆净重94公斤,1000袋,合计94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请问俄罗斯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答:(1)俄罗斯的要求是合理的。

(2)在未规定溢短装条款的情况下,原则上应按合理规定的数量交货,不得任意多装或少装。

(3)若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根据UCP500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所列的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在支付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货物数量亦允许5%的伸缩。但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个体计数者,此伸缩则不适用。

(4)从此案例可知,黄豆是按袋计量,5%的伸缩不适用,即使适用,每袋94公斤也超过这一伸缩比率,可见,我方短装货物是违约行为,对方提出降价要求是合理的。 (5)由于对方提出降价是鉴于国际市场价格下跌,我方可与对方协商以国际市场现价成交,以减少损失。

2.马来西亚A公司与我国广东B电器公司洽谈业务,打算从B处进口“飞马”牌微波炉1万台。但要求我方改用“立达”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试问:B公司是否可以接受A公司的要求?在处理此项业务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没找到明确答案;

只有思路:订立包装条款应注意的事项

? 1、对包装的要求应明确具体,避免“seaworthy packing,customary packing“。

– 例如,packed in cartons each containing 30kgs net, 24cartons assemble a pallet, 10 pallets in a 20` container

? 2、应订明包装费用由何方负担-特殊包装 ? 3、明确由何方提供运输标志

? P100

某年8月21日,我国北方某地辉煌有限责任公司向英国B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建议:愿以每台700英镑的价格按照CIF大连价格条件购买笔记本电脑500台。8月22日,B有限责任公司接到辉煌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的发盘后,立即电告接受对方的报价。8月31日,B有限责任公司将500台笔记本电脑交给英国F运输公司装船运输。F运输公司发现其中有80台笔记本电脑包装破损,准备签发不清洁提单。但B公司为从F运输公司处拿到清洁提单,以便结汇,于是向F运输公司出具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承运人F运输公司遂给B有限责任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B有限责任公司持清洁提单顺利结汇。辉煌有限责任公司于11月1日收到货物,发现80台笔记本电脑有严重质量问题,于是向承运人德国F运输公司索赔。试问:(1)承运人F公司应否承担责任?(2)如果辉煌有限责任公司向B有限责任公司索赔,索赔能否成立?

答:答:该案例主要涉及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等法律问题。本案中,运输公司的船舶大副为避免承担责任,欲在提单上批注开出不清洁提单,以对抗收货人可能提出的索赔,这是承运人的正当权利。(1分)而贸易公司向运输公司出具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并非为了隐瞒货物本身的缺陷,而是为了避免货物发生质量问题。运输公司接收贸易公司的保函而签发清洁提单,也无欺诈收货人的意图。只是为了解决由于货物包装产生的争议,承托双方均出于善意,不具有对第三人欺诈的故意。因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保函具有效力,将保函视为托运

人与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保证赔偿协议,对承托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2分)承运人因保函事项遭受的经济损失,应通过保函从托运人处得到补偿,托运人也应当履行保函中约定的义务。当然,收货人发现80台笔记本电脑有严重质量问题确实是因为发货人的责任,辉煌有限责任公司向BTG有限责任公司的索赔是成立的。(2分)

? P122

北京某外贸公司按“CFR马尼拉”术语出口一批仪器,买方投保的险别为一切险,“仓至仓”条款。我方将仪器用卡车由北京运到天津港发货,但在运输途中,卡车翻车,致使车上部分仪器损坏。

请问:(1)该项损失应由卖方还是买方负责?为什么?(书上就这一问) (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答:(1)应由卖方负责。(2分)

因为在CFR条件下,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限,将货物装上船是卖方应负的责任,卖方应承担货物装上船以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2分) (2)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2分)

因为,是买方投保的一切险,卖方不是保险单的合法受益人,因此,卖方不能向蘖险公司提出索赔(2分)。而根据CFR条件,买方在货物装船前不对货物享有所有权,对风险不承担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也不会对买方赔偿。(2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tj6.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