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投标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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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 投标人须知 更新日期:2008-11-14 9:48:36

索 引 号:530723-002634-20081114-0002

名 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 投标人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

投标人须知

说明:本须知为标准化条款,对本须知的任何修改、补充均在投标人须知修改表中列明;对本须知各款中的信息与数据,均应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填写。 一、 总则

1、招标范围

1.1本项目业主(即资料表所写明的招标人)愿意接受为修建、完成资料表⒈1和⒈2所定义的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提交的投标文件。

1.2 工程说明列于投标人须知正文之后附件1。地理位置示意图见附件2。 1.3本项目预计工期见资料表。

2、资金来源

本项目经 批准立项,已列入省(自治区、市)基本建设计划,资金来源为 ( 投资或筹集,或由 贷款)。投标报价和中标后的工程价款均以人民币结算和支付。

3、投标人的合格条件

3.1 投标人必须通过资格预审并取得投标资格。当采取邀请招标(或称有限招标)方式而不经资格预审时,被邀请的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报送资格后审资料。

3.2 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改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仍能继续满足资审合格的最低标准。至少应更新以下资料(如有):

(1)财务状况方面的变化,新近取得银行信贷额度(如有必要)的证明和/或获得其他资金来源的证据;以及现已接受(中标或签约)的新合同工程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2)资格预审之后新承包的工程名称、规模、进展程度和工程质量; (3)资格预审后新交工的工程及评定的质量等级; (4)最近的仲裁或诉讼介入情况;

(5)拟投入本工程所需关键施工设备的当前备有情况; (6)投标人名称的变化及有关批件; (7)拟投入本项目主要人员变化情况;

3.3 投标人一般应独自参与投标,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法人组成。联合体应按本招标文件第三卷所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并应委任其中一个法人为联合体主办人,代表联合体在投标与履行合同中承担联合体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联合体协议书副本应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

(2)联合体各成员应出具授权书,授权主办人办理投标事宜,授权书由各成员法定代表人

签署并加盖公章,经公证机关公证后,装订在投标文件内。

(3)尽管委任了联合体主办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为此,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公章。

(4)联合体主办人所承担的工程量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50%。

3.4 投标人必须对整个合同段投标,只对某合同段中的部分工程投标者,将不予考虑。 3.5 如有分包计划,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能分包。

(2)应提供分包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人员、设备等资料表以及拟分包的工作量,分包工作量不能超过30%。

(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

(4)通过资格预审后,投标人所建议的分包人如发生了与资格预审内容不符的变更或投标人提出新的超出资格预审时所提出的分包范围,必须先征得招标人批准,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3.6 每个投标人对同一合同段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投标人不能同时既联合体又以其独家名义对同一个合同段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除非资格预审另有决定,本项目不接受对一个以上合同段的组织标折扣。

4、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负。

5、现场考察

5.1 招标人将在资料表写明的地点和时间统一组织投标人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一次考察,以便使投标人自行查明或核实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所必需的一切资料。

5.2 现场考察前,招标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将介绍工程的地形、地貌、水文、地形、气象、料场、水源、电源、通信、交通条件等,以帮助投标人了解现场情况,利于编标。

招标人根据对本合同工程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等资料编制了一册《参考资料》,投标人可在资料表所示地址查阅,也可在交付人民币 元之后(见资料表),取得一份(参考资料)的复印件。《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承包人应对他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

5.3 在现场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如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招标人均不负责。

5.4现场考察期间的交通、食宿由投标人自行安排,费用自理。

5.5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入现场考察,招标人将予安排,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6、标前会议

6.1 投标人应按照资料表中写明的时间和地点,派代表出席招标人召开的标前会议。

6.2 标前会议的目的,是澄清并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和现场考察后,可能提出的涉及投标和合同方面的任何问题。

6.3 投标人应在标前会议召开以前,以书面的形式将要求答复的问题提交招标人,招标人将在会上就此作出澄清和解答。会后,招标人将其书面解答和澄清的内容以编号的补遗书形式发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书面答复(补遗书)后,应在24小时以内(以发出时间为准)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收到。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内容

7.1 招标文件应分卷装订,除本款下述各卷册的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有编号的补遗书和其他正式有效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卷 次 篇 次 内 容

第一卷 第1篇 投标邀请书 第2篇 投标人须知 第3篇 合同通用条款 第4篇 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卷 第5篇 技术规范

第三卷 第6篇 投标书与投标担保格式 第7篇 工程量清单 第8篇 投标书附表格式 第9篇 合同协议书格式 第10篇 履约担保格式 附 篇 施工组织设计建议书格式 第四卷 第11篇 图纸

7.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夹的规定与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如果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与要求不符合,则投标人应自行负责。凡与招标文件的规定有重大不符合的投标文件,将按本须知有关重大偏差的规定办理。 7.3 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完整,若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时,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8、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解答

8.1 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解答的投标人,应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至少18天前,将要求澄清和解答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信函)送达招标人。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期15天前,将书面答复以编号的补遗书方式送达(以收到日期为准,下同)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该书面答复(补遗书)后,应在24小时以内(以发出时间为准)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收到。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15之前,招标人可能会因任何原因,包括按本须知第六条对在标前会议期间提出的问题,以发出编号的补遗书的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9.2 补遗书将寄(送)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夹投标人,各次补遗书应按时序编号,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都有约束力。投标人每次收到补遗书后,应在24小时以内(以发出时间为准)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收到。

9.3 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并反映上述补遗书的内容,必要时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17条的规定,酌情延后送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期。

三、投标文件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

(2)投标担保 (3)授权书

(4)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5)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6)投标书附表 (7)施工组织设计

(8)资格预审的更新资料(如果有)或资格后审资料(如系资格后审) (9)选择方案及其报价(如果有) (10)按本须知规定应填报的其他资料

以上内容都必须使用招标文件第三卷中提供的格式或大纲,除另有规定者外,投标人不得修改。

10.2 施工组织设计应满足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计划工期的要求,并作为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的重要依据。

11、投标价

11.1 投标人的投标价,应是本须知第1条中所述的本工程所投合同段的全部工程的投标价,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额价为根据。

11.2 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细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的工程细目,业主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细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细目或单价、合价或总额价业主将不予接受,严重都将视为重大偏差,其投标将被拒绝。 11.3 投标人的投标价中应含的保险费按如下规定办理:

(1)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承包人以承包人与业主联名投保,保险费由业主承担。投保的范围与条件和保险费率由招标人与承保人在所商定的投保协议中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写明。上述保险费在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列有一个单独的支付细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填写总额价,中标后业主将按承包人实际支付的保险费的保单支付给承包人。 (2)承包人装备险和承包人职工的(人身)事故险由承包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不单独报价。

11.4 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

11.5 投标价中临时用地租用费(含拆迁补偿),按合同通用条款的第42.3款的规定办理。 11.6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和总额价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与合同专用条款第70条的规定予以调整或不予调整。如需调整,投标人应填写招标文件第三卷第8篇附表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系数。

11.7 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补遗书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11.8 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下规定:

(1)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

(2)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并装订于投标文件正本首页,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为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

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否则,投标人的调价无效,仍按原报价进行评标。

12、投标文件有效期

12.1 投标文件有效期为开标之日后资料所载明的时间内,在些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2.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应立即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对此要求向招标人作出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要求,而不会因此被没收投标担保。同意延期的投标人应相应地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因此而提出修改投标文件的要求。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3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3、投标担保

13.1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意按资料表规定的或比例提交投标担保。

13.2 投标人必须选择下列任一种投标担保形式: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现金支票或银行汇票,投标人应确保上述款项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能划拨到招标人指定的帐号上,否则,其投标担保视为无效。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银行级别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银行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第三卷中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原件应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 (3)联合体的投标担保,应由联合体主办人按本款规定提交。 13.3 投标担保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后30天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本须知12.2款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文件有效期,则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13.4 投标文件中必须装有投标保函(或现金支票、银行汇票)的复印件,未按规定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绝。

13.5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后5天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最迟应不超过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后30天。 13.6 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

(2)投标人不接受依据本须知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或 (3)中标人未能按本须知第32条和33条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书。

14、选择方案

14.1 投标人可根据本款规定对下列各项提出选择方案: 投标人在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基本方案的报价外,还可对资料表中提出的选择方案报价。

选择方案是招标人主动征询的,在招标文件中有图纸、材料和工艺的技术规范,投标人应提交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只有符合招标文件中基本技术方案要求,评比标价被评为较低者,其技术性选择方案报价才予以考虑。

15、投标文件的签署和装订

15.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10.1款的规定,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份数按资料表规定,其中一份为正本并标记,其余为副本,副本应是正本的复制件,当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5.2 投标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人逐页小签或签署,不得用签名章代替。

15.3 投标文件的任何一页都不应涂改,不应有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不论

33.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或资料表另行规定的天数内,应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书,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按本须知第32条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3.2 签订合同协议书时,签约双方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证书或其代理人的授权书 33.3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业主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3.4 如果中标人未能按须知第32.1或33.1款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含按规定增加的银行汇票),招标人则可宣布其中标无效,并没收其投标担保。在此情况下,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34、纪律与监督

34.1 严禁投标人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行贿,使其泄露一切与招标、评标工作有关的信息。在招标、评标期间,不得邀请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到投标人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投标人主办的或赞助的任何活动。

34.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禁互相串通、结盟,损害招标的公正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投标人参与正当投标。

34.3 如发现投标人有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34.4 招标工作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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