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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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实现农业现代化,多快好省地发展农村电力事业,提高农村低压电网和用电装置的设计、安装、检修质量、确保安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额定电压380伏及以下的农村低压电网和用电装置。

第3条 各级农电部门的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工人、社队管电干部和农村电工,都应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本规程。

第4条 对遵守本规程有显著成绩的农电工作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造成重大事故者,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农电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章 配电装置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5条 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应设置专用的配电室(箱)。排灌专用配电变压器的配电装置可安装于机泵房内。

第6条 配电室应靠近变压器。室内走道一般不小于:盘前1.5米、盘后0.8米、侧面0.8米。门向外开。

第7条 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宜装设角电保安器。

第8条 配电箱的安装高度,箱底对地面距离一般不小于1.2米,进出引线应套保护管。

第二节 配电室(箱)

第9条 配电室进出引线,宜采用地埋线。架空引线一般采用绝缘导线,对地面距离不应小于2.5米。导线支架应用不小于40×40×4毫米的角钢或60×60毫米的方木。导线穿墙时,穿墙部分应套绝缘管。

第10条 配电室(箱)进出引线的导线截面,应地线的允许载流量选择。进线的负荷电流按变压器额定电流的1.3倍计算;引出线的负荷电流按分路最大工作电流计算。

固定在配电盘盘顶上的裸铝母线,对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9米。不同相带电部分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毫米。

第11条 配电盘盘面应光滑并涂漆,框架牢固。盘上设备排列和配线应整齐美观。开关应垂直安装,上端接电源,下端接负荷,相序应一致,各分路标明路名称。

第12条 配电盘上的二次回路,应采用绝缘导线。导线截面:铜线不应小于1.5平方毫米;铝线不应小于2.5平方毫米。

第13条 配电盘上应装设计费电度表。表用互感器的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0.5%。

容量较大的变压器宜装电流表和电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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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开关和熔断器

第14条 配电变压器的低压侧应装设总开关和熔断器。总开关和熔断器应满足下列要求:

1.开关和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和电压不应小于工作电流和电压;

2.手动开关分断电流的能力,不应小于变压器低压侧额定电流的1.5倍;

3.自动开关和熔断器分断电流的能力,应大于变压器低压侧出口处的短路电流值。

第15条 配电变压器低压侧熔断器的熔体和自动开关的脱扣器,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1.熔断器做为变压器的过载保护时,熔断器的熔体额定电流,应等于变压器的额定电流;

2.脱扣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变压器的额定电流。瞬时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值,一般为变压器低压额定电流的6~10倍;过载保护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值,一般等于变压器的额定电流。

第16条 分路开关的额定电流和分断电流,不应小于分路的最大工作电流。

第17条 分路开关的脱扣器整定电流和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应按分路负荷电流选择,其值应小于总开关脱扣器的整定电流或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

第三章 架空电力线路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18条 线路的路径和导线截面,可根据用电负荷的发展规划确定。

第19条 路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与农村发展规划相结合,方便机耕,少占农田;

2.路径短,跨越、转角少、方便施工、运行和维修,力求经济合理;

3.应尽量避开易受山洪、雨水冲刷的地方。严禁跨越堆放可燃物、爆炸物的场院和仓库。

第20条 线路设计的气象条件,应根据当地的气象资料(采用十年一遇的数值)和附近已有线路的运行经验确定。如当地的气象资料与附录一典型气象区接近,一般采用典型气象区所列数值。

第21条 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和零线。

第二节 导线

第22条 架空线路的导线,应采用符合国家电线产品技术标准的铝绞线,禁止使用单股铝线、破股(拆股)线和铁线。

第23条 铝绞线的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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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 导线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自变压器二次侧出口至线路末端的允许电压损失为额定电压的7%;

2.线路的最大工作电流,不应大于导线的允许载流量;

3.铝绞线的最小截面为16平方毫米;

4.三相四线制的零线截面,不宜小于相线截面的50%;单相制的零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同。

第25条 导线有硬弯时,应剪断重接。导线在同一截面上不同的损伤面积,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1.损伤面积占导线截面5~10%时,应用绑线绑扎;

2.损伤面积占导线截面10~20%时,应辅以同规格导线后绑扎;

3.损伤面积占导线截面20%以上时,应剪断重接。

第26条 导线的接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铝绞线的接头应采用压接或绕接。绕接时,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导线直径的25倍;

2.新建线路,在同一档内,每根导线不应超过一个接头;

3.接头距导线的固定点不应小于0.5米。

第27条 不同金属、规格和铰向的导线,严禁在档距内连接。

第28条 导线的设计弧垂,各地可根据已有线路的运行经验,或参照典型气象区计算确定。考虑导线的初伸长对弧垂的影响,在紧线时,铝绞线应减少设计弧垂的20%。各相导线弧垂应一致。

同一档距内,同层的导线截面不同时,导线的弧垂应以其中最小截面的弧垂确定。

第三节 绝缘子、横担及铁附件

第29条 直线杆一般采用针式绝缘子或瓷横担,耐张杆采用蝴蝶式绝缘子。零线应采用与相线相同的绝缘子。

第30条 绝缘子的铁脚与瓷件应结合紧密,铁脚镀锌良好,瓷件瓷釉表面光滑、无裂纹缺釉、破损等缺陷。

第31条 线路横担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其规格一般不小于:

角钢:50×50×5毫米;

方木850×80毫米;

圆木直径:80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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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条 木横担应进行防腐处理。铁担和铁附件一般应镀锌。

第33条 横担的组装位置,一般装在受电侧。撑铁位置,一般装在面向受电侧的左侧。

第34条 用螺栓连接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螺栓应通过各部件的中心线,螺杆应与构件面垂直;用螺栓连接木构件时,应加垫铁;

2.螺母紧好后,露出的丝扣不应少于2扣;

3.螺栓穿入方向;顺线路者从电源侧穿入、横线路者由左向右(面向受电侧),垂直地面者,由下向上。

第四节 导线排列

第35条 导线一般采用水平排列。零线不应高于相线。零线应靠近电杆。如果线路附近有建筑物,零线应尽量靠近建筑物侧。同一地区零线位置应统一。

路灯线不应高于其它相线和零线。

第36条 线路的档距,一般采用下列数值:

集镇和村庄:40~50米;田间:50~70米。

第37条 导线的线间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档距50米及以下0.1米;档距70米及以下0.5米。

第38条 低压线路与高压线路同杆架设时,横担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直线杆: 1.2米

分支或转角杆: 1.0米。

低压线路不宜与两线一地高压线路同杆架设。

第39条 同杆架设的低压多回线路,横担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直线杆: 0.6米

分支或转角杆: 0.3米。

第40条 线路导线每相的过引线、引下线与邻相的过引线、引下线或导线之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150毫米。导线与拉线、电杆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50毫米。

第五节 电杆、拉线和基础

第41条 电杆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杆或木杆,杆长一般为7.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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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条 人工捣制的钢筋混凝土电杆,混凝土标号不应低于200号,主筋不宜小于8×8。

第43条 钢筋混凝土电杆表面应平整光滑,不应有混凝土脱落、露筋、跑浆等缺陷。放置地面检查时,不应有纵向裂纹,横向裂纹的宽度不应大于0.2毫米,长度不超过二分之一周长。

环形电杆的端部应用混凝土密封。

第44条 木杆应剥皮,杆身弯曲不应超过杆长的2%,梢径不应小于100毫米。

木帮桩梢径不应小于160毫米,接腿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2米。搭接两端用穿钉固定。

第45条 木杆、木帮桩、木横担连接处,结合面应紧密。

木杆、木帮桩的顶端均需切成斜面。木杆杆根、木杆、木横担的切割、打孔等加工部位,均应时行防腐处理。

第46条 电杆埋设深度,一般为杆长的六分之一。

第47条 架线后,杆身的倾斜不应大于杆长的1%,杆位横向偏离不应大于100毫米,转角杆及终端杆不应向受力方向倾斜。

第48条 转角、分支、终端、耐张和跨越等承力杆,均应装设拉线,拉线应固定在横担下0.1~

0.3米,与电杆夹角一般为45°;若受地形限制,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30°。

跨越道路的水平拉线,对路面垂直距离不应低于5米,拉线柱倾斜角度为10°~20°。

第49条 拉线宜采用镀锌钢绞线,设计安全系数为2.0,截面不应小于16平方毫米。采用镀锌铁线时,设计安全系数为2.5,其直径和股数不小于下列要求:

1.终端、分支、转角杆的拉线;

导线截面为35平方毫米及以下时,用直径4.0×3股;

导线截面为50平方毫米及以上时,用直径4.0×5股;

2.拉线的底把应按以下要求增加两股。

第50条 拉线的底把应露出地面0.3~0.5米,入土部分应进行防腐处理。

第51条 拉线盘一般用150×250×500毫米的钢筋混凝土预制块或坚硬石料,埋深一般与电杆埋深相同。

第52条 穿越或接近导线的拉线必须装设与线路电压等级相同的拉线绝缘子。拉线绝缘子应装于最低导线以下,高于地面3.0米以上。

第六节 对地距离和交叉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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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条 导线对地面和交叉跨越物的距离,应按导线的最大弧垂条件计算;导线对平行物的水平距离;应按最大风偏计算,并计及导线的初伸长和设计、施工误差。

第55条 导线对地面、水面、建筑物及树木之间的最小垂直和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集镇、村庄: 6米;

田间: 5米;

交通困难的地区: 4米;

步行可以达到的山坡: 3米;

步行可以达到的山坡: 3米;

步行不能达到的山坡、峭壁和岩石: 1米;

不能通航的河海(至冰面): 5米;

不能通航的河湖(至最高洪水位): 3米;

建筑物(垂直): 2.5米;

建筑物(水平): 1.0米;

树木(垂直和水平): 1.0米;

第56条 电力线路与弱电线路交叉时,电力线路应架设在弱电线路的上方;电力线路电杆应尽量靠近交叉点,但不宜小于7米。交叉角应符合表3-1的要求。

表3-1 电力线路与弱电线路的交叉角

第57条 线路与铁路、道路、通航河道、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交驻或接近,应符合表3-2的要求。

表3-2 架空电力线路与各种工程设施交叉接近时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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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低压架空电力线路与二、三级弱电线路、低压线路、公路交叉跨越的导线最小截面要按本规程第

24条规定执行,导线支持方式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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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地埋电力线路

第58条 地埋电力线路的导线,必须符合农用地下直埋铝芯塑料绝缘电线的技术标准(见附录五)。严禁用普通型塑料绝缘电线代替。

第59条 线路的埋设,必须与农村发展规划相结合。导线截面的选择,应满足本规程第24条1、2、4项的规定。

第60条 导线埋设深度宜在浆土层以下,一般不小于0.8米。沟底应平直,无尖硬 杂物,出现高差时应作平滑斜坡。

第61条 导线埋设前,必须浸水一小时,用2500伏摇表摇测1分钟,其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一公里10兆欧。

第62条 在周围环境温度低于0时,不宜敷设导线。放线时,导线不应与地面摩擦,防止扭折、打卷和其它机械损伤。接线箱引线位置、上下坡和接头处,应留有裕度并作伸缩弯。

第63条 导线一般水平埋设,线间距离50~100毫米。转角时,导线弯曲半径不应小于150毫米。

第64条 导线的接头,一般采用压接或绕接。多芯导线接头部位,应相互错开。接头处的绝缘层和护套层的恢复,一般用塑料带涂上粘合剂或用塑料粘胶带包扎6~10层。

第65条 回填土前,应核对相序,做好路径、接头和标志和交叉处的防护。

第66条 回填土应自放线端开始,不应多处同时进行。导线周围应填松软细土,覆土200毫米后,用2500伏摇表复测导线的绝缘电阻值,如与埋设前相比有显著下降时,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67条 导线引出地面部分,应全部加装保护管,保护管埋深不应小于0.5米。

第68条 分支和终端处,应装设牢固可靠的地面接线箱,箱内装有开关和保护溶丝。

第69条 地埋电力线路与其它地下工程设施平行、交叉的允许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的规定:

表4-1 地埋电力线路与其它地下工程设施平行、交叉的

表中括号内数字是指地埋线路的导线,有穿管保护或加隔板的最小距离。

第70条 地埋线路穿越铁路、公路时,应加装保护管,管内导线不得有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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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接户线与进户线

第71条 从低压电力线路到用户室外第一支持点的一段线路,或由一个用户接到另一个用户的线路,称为接户线。每一照明接户线总熔丝不应大于10安。

接户线档距不应大于25米。超过25米时,应装设接户杆。沿墙敷设的接户线,档距不应大于6米。

第72条 接户线应采用绝缘电线,导线截面按允许载流量选择。导线最小允许截面应符合表5-1的规定。

第73条 接户线最小线间距离一般不小于下列数值:

自电杆上引下为150毫米;

沿墙敷设为100毫米。

第74条 自电杆上引下的接户线,两端均应绑扎在绝缘子上。绝缘子和进线支架应按下列规定选用:

1.导线截面在16平方毫米以下时,宜采用针式绝缘子,支架宜采用不小于50×5毫米的扁钢或50×50毫米的方木;

2.导线截面在16平方毫米及以上时,应采用蝴蝶式绝缘子,支架宜采用小于于50×50×5毫米的角钢或60×60毫米的方木。

表5-1 接户线最小允许截面(平方毫米

)

第75条 接户线对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米,否则应装接户杆。木接户杆稍径不应小于7

0毫米。

第76条 接户线对街道的垂直距离,在导线最大弧垂时,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通汽车、大车的街道 5.0米;

不通车的人行道 3.0米。

第77条 接户线与建筑物有关部分的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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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接户线下方窗户的垂直距离: 0.3米;

与接户线上方阳台或窗户的垂直距离: 0.8米;

与窗户或阳台的水平距离: 0.75米;

与墙壁构架的距离: 0.05米。

第78条 接户线与通讯线或广播线交叉时,两线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接户线在上方时: 60厘米;

接户线在下方时: 30厘米;

第79条 由接户线引到用户室内第一支持点的一段导线,称为时户线。时户线应采用绝缘导线,其截面按导线的允许载流量选择。

第80条 进户线进屋前应做滴水弯,对地距离小于2米时应加装绝缘护套。

第81条 进户线应装设熔丝盒。进户线与通讯线和广播线必须分开进户。穿墙时,应套装硬绝缘管,绝缘管应内高外低,露出墙壁的部分不应小于10毫米。

第六章 室内配线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82条 室内配线应采用橡胶和塑料绝缘电线,导线截面应按允许载流量选用。最小允许截面:铜线1.0平方毫米;铝线1.5平方毫米。

第83条 室内配线装置应根据使用环境选用:

1.在干燥的场所,宜采用瓷夹板或瓷珠配线。易触及到的地方,宜采用槽板配线;

2.在潮湿的场所,宜采用瓷瓶配线。易触及到的地方宜采用管内配线。

3.在有腐蚀、易燃、易爆和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采用管内配线。

第84条 严禁采用一线一地和两线一地的配线方式。

第二节 导线明敷设

第85条 采用瓷夹配线的导线截面不宜大于6平方毫米,瓷夹间的距离为0.8~1.0米,导线对敷设面的距离不应小于5毫米;水平敷设的导线,对地面距离不应小于2.5米;垂直敷设引到开关或插座上时,对地面垂直距离不应低于1.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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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条 采用瓷珠配线的导线截面不宜大于16平方毫米,瓷珠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5米,线间距离不应小于50毫米,导线对地面距离不宜小于2.5米。

第87条 16平方毫米以上的导线应采用瓷瓶配线,线间距离及导线对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表6-1要求。

表6-1 线间及导线对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

第88条 采用槽板配线的导线截面不应大于6平方毫米。槽板每一槽内只能配一根导线,槽板内不应有接头。

第89条 采用瓷夹或瓷珠配线时,应在分支、转角、开关和灯具等连接处,加装瓷夹或瓷珠。

第90条 导线穿过墙壁时,宜套装硬绝缘管;穿过楼板时,楼上距地面1.3米以下部分,应套装钢管或硬塑料管保护。导线相互交叉时,交叉处的线间距离不应小于10毫米,否则应穿绝缘管隔离。

第91条 导线应绑扎在瓷珠或瓷瓶的外侧或同一侧。转角时,导线应绑扎在转角的外侧。

导线连接一般采用绕接或瓷接头连接,接头应用绝缘带包扎好。

第三节 管内配线

第92条 明管配线,钢管壁厚不应小于1.0毫米。装于潮湿、易腐蚀场所的明管,以及埋在混凝土内的暗管、钢管壁厚不应小于2.5毫米。管壁应经过除锈和防腐处理。

采用硬塑料管配线时,明敷设管壁厚不应小于2毫米;暗敷设管壁厚不应小于3毫米。在易燃、易爆场所,明敷设时,禁止使用硬塑料管配线。

第93条 钢管或硬塑料管的管径选择,管内导线截面总和(包括绝缘层)不应超过管子有效面积的40%,最小管径不应小于13毫米。

第94条 管子转角处的弯曲半径,一般不小于管子外径的6倍;敷设于混凝土内时,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子外径的10倍。管子的弯曲度不应小于90度。

第95条 明管应采用管卡固定。钢管管卡间的距离一般不大于2.5米;当管子外径大于50毫米时,管卡间距离可不大于3.5米。硬塑料管管卡间的距离:管径在20毫米以下为1米,管径在20~40毫米为1.5米,管径在40毫米以上为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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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条 钢管与钢管之间或钢管与接线盒之间,一般采用丝扣连接。硬塑料管之间可采用套接或捍接。

第97条 采用钢管配线时,同一回路的导线必须穿在一根管内。不同电压的回路,禁止同管敷设。管内导线不得有接头。

第98条 采用钢管或硬塑料管配线遇有下列情况时,均应加装中间分线盒或接线盒:

管子长度 弯曲数

30米 0

20米 1

12米 2

8米 3

第99条 配线管与各各管道的最小平行、交叉距离应符合表6-2的规定。

表6-2 配线管与各种管道最小距离(米

)

第七章 照明装置

第100条 普通照明一般采用额定电压220伏。在触电危险性较大场所的局布照明和手提照明,应采用36伏及以下的安全电压。

第101条 灯具应符合用电电压等级和环境条件的要求;一般可采用普通灯具;特别潮湿的场所和露天照明,应采用防水灯具;易燃、易爆场所,应采用防爆灯具。

第102条 照明灯一般采用拉线开关或墙壁开关,开关应装在火线上,并用圆木台固定。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拉线开关为1.8米;

墙壁开关为1.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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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条 采用螺口灯头时,火线必须接在灯头的顶芯上;灯泡拧好后,金属部分不应外露,否则应加安全圈。 第104条 吊灯线一般采用多股铜芯软线,其截面不应小于0.2平方毫米。灯头距地面不应小于2.0米。在特殊情况下可降低到1.5米。

第105条 每只灯应装设吊线盒,吊线盒装在圆木台上。灯头和吊线盒与吊灯线的连接处,均应打一背扣,以免接头受力。

第106条 日光灯管应用灯座固定在灯架上,不应使用导线直接接灯脚。

第107条 采用36伏及以下电压的用电电器,应采用双线烊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变压器的外壳、铁芯和次级线圈均应接地。

第108条 田间诱蛾灯(黑光灯)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盏诱蛾灯回路,均应装设开关和熔丝保护,灯具及其附件安装防雨罩;

2.引入灯具的灯头线对地距离低于2.5米时,应加装绝缘护套;

3.高压诱蛾灯的带电部分,应安装防止人体接近的保护网栏。

第八章 电动机及其附属装置

第109条 电动机的型式,应与周围环境及所拖动的机械性能相适当。容量应与被拖动机械的功率配套。 第110条 固定使用的电动机,基础应牢固,基础重量一般为电动机重量的2.5倍。

第111条 每台电动机应有单独的操作开关,安装地点应便于操作,安装高度距地面一般为1.5米。

第112条 电动机和附属装置的引线截面,按导线的允许载流量选择,导线的最小截面不应小于:铝线2.5平方毫米,铜线1.5平方毫米。引线应用套管保护。

第113条 电动机、电焊机等低压电器设备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兆欧(用500伏摇表)。

第114条 公用电网供电的农用电动机采用全压起动方法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单台鼠笼型电动机的容量不宜超过配电变压器容量的30%;

2.起动时,电动机的端子剩余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60%;

3.起动时,在同一台配电变压器供电范围内运行的其它用电设备,其端子剩余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75%。 如不能满足上述条件之一者,则应采用降压起动方法。

第115条 全压起动的操作开关,按下列要求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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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装在线路末端,容量在7千瓦及以下的电动机,一般采用瓷底胶盖闸刀开关,其额定电流奕为电动机额定电流的3倍;

2.14千瓦以下的电动机,宜采用铁壳开关,额定电流不应小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2倍;

3.采用自动开关和起动器时,其额定功率不应小于电动机的额定功率。

第116条 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装置,短路保护一般采用熔断器或自动开关。熔断器的额定电流按熔体额定电流选择。

第117条 鼠笼型电动机全压起动时,熔体的额定电流按下列方法选择:

1.单台电动机的熔体额定电流,一般为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5~2.5倍;

2.多台电动机共用的熔体额定电流,按下式选配:

熔体额定电流=1.5~2.5×最大一台电动机的额定电流+其余电动机的额定电流之和;

3.选出的熔体额定电流应小于上一级熔体的额定电流。

第118条 采用自动开关作为电动机短路保护时,瞬时脱扣器的整定电流按下列要求整定:

1.当单台电动机时,自动开关瞬时脱扣器动作电流整定值为电动机起动电流的1.35倍(DW型开关)或1.7倍(DZ型开关)。

2.当多台电动机时,自动开关瞬时脱扣器动作电流整定值为:

瞬时脱扣器动作电流整定值=1.3×最大一台电动机的起动电流+其余电动机的工作电流的总和。

第119条 电动机降压起动设备,一般采用星三角降压起动器或自耦减压起动器。降压起动设备前应装设开关和熔断器。降压起动设备的额定功率应等于电动机的额定功率。

第120条 30千瓦以上的电动机,应装设过负荷和低电压保护装置,操作盘宜装有电流和电压表。

第121条 电动机过载保护的电流整定值,按以下要求选择:热继电器和自动开关的热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值,一般为电动机的最大工作电流,但应躲过电动机的起动电流。

第122条 移动式电器及其附属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引线应采用带接地芯线的橡胶或塑料护套电缆;

2.引线的接地芯线必须与电动机外壳可靠连接;

3.应采用具有接地极的插座和插头,插座的接地极必须可靠接地;

4.移动的插座前应装设开关和熔断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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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接地和防雷保护装置

第123条 为了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电力设备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

1.电动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和移动式用电电器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2.电力设备的传动装置;

3.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线圈;

4.配电盘的金属框架及木盘上的设备和仪表的金属外壳;

5.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

6.电力配线的钢管。

下列情况可以不接地:

1.安装在已接地配电盘上的电气测量仪表、继电器和其它低压电器的外壳;

2.36伏及以下的用电设备。

第124条 配电变压器低压侧的中性点可直接接地或不接地:

1.中性点不接地的配电变压器,应装设能迅速自动地切除接地故障的装置。电力设备应采用保护接地;变压器中性点应加装击穿保险器;

2.中性点直接接地的配电变压器,电力设备一般采用保护接地;当用电设备集中时,也可采用保护接零,但应在线路的首端和终端作重复接地;

3.同一台变压器供电的电力设备,不应同时采用接零、接地两种保护方式。

第125条 电力设备接地电阻数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保护接地电阻一般不大于4欧;当配电变压器总容量不超过100千伏安时,接地电阻值可不大于10欧;

2.重复接地电阻值,一般不大于10欧;当配电变压器总容量不超过100千伏安,且重复接地不少于三处时,重复接地的电阻值可不大于30欧。

第126条 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力设备,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使用一个总接地体,接地电阻值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第127条 接地体应充分利用与大地有可靠连接的自然接地体,如配线的钢管、自来水管和建筑物的金属构架等。接地电阻符合要求时,一般不另敷设人工接地体。

第128条 人工接地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1.垂直接地体所使用的钢管,其壁厚不应小于3.5毫米;角钢厚度不应小于4毫米。垂直接地体不宜少于2根(架空线路接地装置除外),每根接地体长度不宜小于2米,极间距离一般为长度的二倍,顶端距地面0.6米;

2.水平接地体所采用的扁钢厚度不小于4毫米,截面不小于48平方毫米,圆钢直径不小于8毫米,深埋不小于0.6米。

第129条 接地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接地线和零线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的二分之一;

2.接地线一般采用钢质,其扁钢截面不小于48平方毫米,圆钢直径不小于8毫米。严禁在地下用裸铅线作接地线。采用铜、铝接地线时,最小截面不应小于表9-1所列数值:

表9-1 铜或铝接地线的最小截面(平方毫米

)

3.当利用金属架构、管配线的钢管、上下水道钢管等作接地线时,应保证全长为完好的电气通路,否则应另敷接地线。

第130条 零线同时兼作接地回路时,不应在零线回路中装设开关和熔断器。

第131条 接地装置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接地装置的连接应焊接,其搭接焊长度为扁钢宽度的2倍或圆钢直径的6倍;

2.接地线与电力设备的连接,可用螺栓连接或焊接,用螺栓连接时,应加装防松螺帽或防松垫片。

3.电力设备每个接地部分,应采用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连接,禁止一个接地线串联几个需要接地的设备。

第132条 携带式用电设备应用专用芯线接地,此芯线严禁同时通过工作电流。严禁利用其它用电设备的零线接地,零线和接地线应分别与接地网相连。

第133条 携带式用电设备的接地芯级,应采用多股软铜线,其截面不应小于1.5平方毫米。

第134条 移动式电力设备的接地装置,应符合固定式电力设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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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条 在多雷区(年平均雷电日大于30日的地区)和易受雷击地段,变压器低压测的每个相线上宜装设低压避雷器。

第136条 在多雷区或易受雷击地段以及人员集的场所,如教室、剧院、礼堂等,其接户线绝缘子铁脚宜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欧,但在50米以内另有低压接地点时,铁脚可不作接地。

第137条 在多雷区或易受雷击地段,直接与架空线相连的电度表和架空线路与地埋线路的连接处,宜装设保护间隙或避雷器。

第十章 临时用电

第138条 临时用电是指基建工地、农田基本建设和非正常所景的旱、排涝等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临时用电不包括农业周期性季节用电,如脱粒机、小电泵、黑光灯等移动式电力设备。

第139条 临时架空线路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导线绝缘良好,最小截面为6平方毫米;

2.导线对地距离不低于3米;

3.档距不超过25米;

4.最小线间距离200毫米;

5.木杆梢径不小于70毫米。

第140条 在电源和用电两端,应装设开关箱。开关箱应防雨,对地高度不低于1.5米。

第141条 临时线路禁止跨越铁路、公路和一、二级通讯线路。

第十一章 运行与检修

第一节 巡视与检查

第142条 为了掌握电力设备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缺陷,预防事故,确定检修内容,保证安全运行,必须对电力设备定期进行巡视与检查。

第143条 巡视与检查的周期:

1.配电室(箱)每周巡视检查一次;

2.架空电力线路每月巡视检查一次。地埋电力线路每半年巡视检查一次,每年测定绝缘电阻一次;

3.接户线和照明装置,每季巡视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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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动机及其附属装置长期停用或检修后,在使用前应时行检查。运行中的电动机及其附属装置,每月应巡视检查一次;

5.接地装置每年在干燥季节应时行一次检查。每五年必须测定一次接地电阻值;

6.触电保安器每周应检查试验一次。

第144条 每年在农业用电高峰季节,应增加巡视检查次数。大风、雨、雪和冰雹后,应进行特殊巡视。事故停电和触电保安器动作,应查明原因。

第145条 配电窗(箱)的巡视检查内容:

1.配电室(箱)是否漏雨,门、窗是否完整;

2.表计、开关和熔断器有无损坏;

3.各部接点有无松动、发热和烧坏现象;

4.触电保安器动作是否灵敏。

第146条 电力线路的巡视检查内容:

1.架空电力线路下面,有无盖房和堆放谷物、柴草等易燃物;

2.架空、地埋线路附近,有无打井、修渠、整地、挖坑取地、开山放炮、雨水冲刷等威胁安全运行的情况,地埋线路标志有无损坏或遗失;

3.线路与交叉跨越物和树木等的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4.接线箱是否完整,有无漏雨;

5.导线是否有损伤、断股,导线上有无抛挂物;

6.各相导线弧垂是否过紧和均匀,对地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7.过引线及引下线是否与电杆、横担、拉线有碰触现象;

8.导线、过引线、引下线的接头是否良好;

9.绝缘子、瓷横担是否有脏污、裂纹、破损现象,绝缘子铁脚和瓷横担穿钉有无歪曲和松动,绑线有无松脱;

10.铁附件有无脱母及松动现象;

.有无电杆倾斜、基础下沉、水泥杆混凝土剥落露筋木杆腐朽现象;

12.横担是否歪斜,木担是否腐朽,铁担是否锈蚀;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t1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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