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简要 - 图文

更新时间:2023-11-06 17:0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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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

主要内容:

1、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基本要求 2、破产程序流程

3、破产重整中的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 一、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基本要求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世界各国破产法普遍采用的一项制度。这是因为,破产申请被告受理以后会产生大量的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置、变价、分配工作和对营业事务的管理工作,为些工作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必须得到及时、高效、公平的处理。这些管理工作仅有一部分是法律性事务,其余大部分都属于非法律事务,如保管债务人的财产、安置债务人的职工、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等。人民法院因人员配置和工作重心的限制,不可能事必躬亲。另外,无论是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均不可能完全中立地处理破产事务。因此,有必要在人民法院审理的企业破产案件中设立法院以外的中立的专业机构或人员——破产管理人来处理上述问题。 1、 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A、义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破产法)

勤勉义务强调的是破产管理人的“作为”义务。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说具有善良破产管理人的注意,即具有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在相同的地位与状况下,所应当具有的注意义务、应当符合的能力及经验。另外,勤勉的程序要以符合责任要求为尺度,也就是尽职尽责。

忠实义务:忠实义务主要要求的是破产管理人的“不作为”义务。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 中,应当最大限度地维护债务人财产和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不得借机为自己获得好处。 忠实义务的主要内容为:

(1)破产管理人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受益,禁止关联交易、自我交易、牟取私利,避免利益冲突情形;

(2)破产管理人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好处; (3)破产管理人必须严守竞业禁止原则;

(4)破产管理人非经允许不得泄露债务人及破产企业的商业秘密;

(5)破产管理人不得侵吞破产财产以及其他掌握的其他财产(如别除权的标的财产); (6)破产管理人不得利用破产企业的信息和商业机会谋取担任破产管理人之外的利益。 (Eg:以商业秘密为例表述在不同时段、不同人面前对破产企业的信息不得泄露条文) B、责任—法律责任 (1)责任形式

罚款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2)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问题的延伸性阐述

过错责任原则

破产管理人发生变动之后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2、 破产管理人的地位

(1)破产管理人为专门的独立机构 (2)破产管理人与人民法院的关系

人民法院通过裁定监督破产管理人工作;

人民法院通过指定、许可、决定监督破产管理人的工作; 人民法院通过备案、报告监督破产管理人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破产管理人工作的保障 (3)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的关系

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管理人工作的监督; 债权人委员会对破产管理人工作的监督; 单个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 3、 破产管理人的工作目标

(1)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实现价值最大化的途径主三个方面:

A、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债务人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在接管企业后尽快对停止或继续债务人企业的经营作出决定,报人民法院许可,并将所作出的决定连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制作成书面文件,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通过。

B、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并且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时,应将此决定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破产管理人应报告人民法院。

C、清查、追回所有债务人财产,及时处理易腐及鲜活财物,确保财产增值保值 (2)依法公正高效地执行职务

《破产法》要求破产管理人在工作中依照正义的原则尽职工作,并且要建立良好的工作底稿制度、完备的控制工作规程,做好相关记录,防范执业风险。

依法公正高效地执行职务,不仅要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而且要依法维护债务人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应谨慎处理企业破产过程中发生的与职工相关的各种问题,避免激化矛盾;庆妥善安置好职工,注意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4、 破产管理人专业化的工作团队 (1)法律专业知识人才

A、实体法知识:物权法知识、合同法知识、公司企业法知识、金融法知识、知识产权法知识、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知识;

B、程序法知识:破产法知识、民事诉讼法知识、仲裁法知识。 (2)会计、审计、评估、税务、拍卖专业知识人才 A、会计、审计专业知识; B、资产评估、拍卖专业知识; C、税务专业知识。 (3)管理专业知识人才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债务人的营业,经人民法院许可的,破产管理人要求接管债务人的营业事务。因此,破产管理人应当具备一定的营业事务管理知识、财产管理知识和人事管理知识,在接管债务人档案的同时也要根据其自身的工作建立完善的工作底稿制度。 5、 破产管理人完善的工作制度

破产管理人项目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 破产管理人会议报告制度

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 破产管理人人事管理制度 破产管理人档案管理制度 6、 破产管理人完备的工作底稿 (1)破产管理人工作底稿的定义

破产管理人工作底稿是指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执行职务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

(2)破产管理人工作底稿的意义

A、工作的规范性:规范的工作底稿可以指导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开展。 B、工作的管控性:合法性、工作质量、工作进度的管控

C、工作的证据性:对后续工作及整体工作的开展具有参考意义;破产管理人勤勉忠实履行职责的证据。

(3)破产管理人工作底稿的要求

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真实、繁简得当、结论明确、格式规范。 破产管理人工作底稿的种类:

与债务人(破产人)设立有关的法律性资料,如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协议、章程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与债务人(破产人)组织机构及管理层人员结构有关的资料; 重要法律文件、合同、协议和会计记录的摘录或副本; 对债务人(破产人)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研究与评价记录; 破产管理人工作计划;

具体履行破产管理人职责过程的记录和资料;

破产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的提交的报告及副本; 破产管理人在工作中接收的债务人(破产人)的所有材料; 与相关人咒的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及副本; 其他与履行破产管理人职责有关的资料。 二、破产程序流程

三种破产程序: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 1、 破产重整流程框图及解读 序号 破产重整流程框图解读 1 2 3 提出重整程序的主体-债权人、债务人及其出资人、金融监管机构提出重整申请 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初始重整中的债务人或者后续重整中的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出重整计划草案 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对债权分类,并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同一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各个债权分类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法院经过审查裁定批准的,重整程序终止,并予以公告。 部分表决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暂时不通过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公平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同意再次表决,但是全部表决组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依15,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依15,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公平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得人民法院强制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是重整计划的单一执行主体。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债务人顺利执行完毕重整计划 《企业破产法》对应条文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九条 4 5 6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六条 12 13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14 第八十七条 15 16 17 20 21 7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九条 8 9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第九十条 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第九十一条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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