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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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川编发[2010]15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 第三条 乡镇卫生院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应坚持与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相适应、与区域经济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和精干高效、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主要载体,为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五条 乡镇卫生院主要由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乡镇政府给予支持。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县(市、区)××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的设置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方便农村居民就医要求,整合资源,合理布局,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的设置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公共卫生服务:坚持预防为主,及时处理农村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重点预防控制地方病、传染病、职业病、寄生虫病等重大疾病;提供妇幼保健服务;定期实施免疫接种;开展医学康复、精神卫生、基本职业卫生、保健咨询等服务,普及健康教育知识,倡导良好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逐步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

(二)基本医疗服务: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的基本医疗

服务;现场救护和转诊服务;慢性病管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三)综合管理服务:协助政府制定和组织实施辖区内初级卫生保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村级卫生机构业务工作,并对乡村医生开展相关技能培训;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法规宣传与咨询,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配合做好即时补偿结算等工作;协助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业应急调查工作,承担区域内公共卫生相关信息收集与报告;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 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数量和密度、服务区域范围、地形地貌特征、交通条件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按农业户籍人口1.0~1.5‰的标准核定总量,并确保每个乡镇卫生院编制不少于8名,时间报市(州)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卫生院的实际情况在总量范围内分配下达编制。

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为财政补助的事业编制。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领导职数,原则上按以下标准配备:人员编制8~15名不得多于1正1副,16~50名的不得多于1正2副,51名以上的不得多于1正3副。

第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人员配备应坚持一专多能的原则,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比例不得低于编制总数的90%。在编制定员内,每个乡镇卫生院应确定2人左右从事日常公共卫生及突发公众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等工作,应配备一定比例的专兼职妇幼人员,中医药人员应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0%至30%,民族地区乡镇卫生院应配备1名以上的中医或民族医人员。

乡镇卫生院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后期服务人员不再占用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

第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

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合同相关部门对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并不得将村卫生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畴。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乡镇卫生院,应依法向所在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机构编制、纪检监察、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本办法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要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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