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和验收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3-11-23 02:25: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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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专项设计和验收实施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新水

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编制、审查与验收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编制、审查和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防突设计的编制、审查

第三条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应与新水平、新采区设计一并编制,可以融入到新水平、新采区设计章节,并在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编制完成。

第四条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必须按照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满足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的要求。

第五条 区域防突措施应当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顶底板穿层钻孔等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第六条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质报告和煤层突出危险性基础资料; 二、区域预测结果; 三、煤层开采顺序;

四、开拓方式和采区巷道布置; 五、防突有关的主要系统; 六、采掘作业方法;

七、区域与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内容和方法; 八、防突工程计划、设备、器材及明细。

第七条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必须委托具有乙

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八条 突出矿井防突专项设计由当地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审批,并按监管权限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备案。 第九条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防突专项设计组织施工,因地质条件变化等因素确需改变施工设计的,必须修改防突专项设计并经原审批单位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 防突专项验收

第十条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首采工作面投产前,必须按监管权限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验收申请。验收程序如下:

一、在首采工作面回采前,矿井先自行组织验收;

二、属国有煤矿的突出矿井,必须经煤矿企业组织验收; 三、煤矿企业按监管权限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投产验收申请;

四、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五、组织现场验收; 六、书面进行批复。

未通过防突专项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提出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验收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防突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 二、防突专项设计及其批复;

三、煤矿企业对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投产验收材料; 四、经国家授权单位鉴定的新水平内可采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报告,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及区域预测结果; 五、开拓准备期间发生的瓦斯事故情况;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申报材料不合格,不予受理:

一、未按规定对新水平、新采区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二、未制定区域防治突出计划;

三、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四、采掘作业方法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五、未建立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瓦斯抽采系统; 六、未建立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

七、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现场组织验收时,应如实填写《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投产验收表》(格式见附件二),同时完成验收报告书(格式见附件三)。

第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验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五条 新建突出矿井的防突专项验收工作按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经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的新采区投产,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验收,并按监管权限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非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或经鉴定煤层有突出危险的,必须立即按本办法要求变更设计和施工方案,补充防突专项设计并认真实施,其编制、审查与验收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办法仅供参考. 附件:

___煤矿 采区防突专项验收

申请表 煤矿名称 水平(采区)名称 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 申请单位地址 水平(采区)设计单位 /kt 可采储量 联系人 服务年限 审查部 突出煤层编 联系方式

可采煤层编号 平均厚度0.3m以上的煤层数

首采煤层编号 首采煤层有无突出危险性 区域综合防突措 施 保护层编号 对应被保护层编号 开拓准备前瓦斯基本参数(预测) 水平(采区)最高瓦斯压力 最大瓦斯含量/m3/t /MPa 首采煤层(工作面)瓦斯基本参数 最高瓦斯压力/MPa 水平(采区)区域综合防突效果评价: 最大瓦斯含量/m3/t 煤矿企业投产验收情况:

申请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2、 煤矿 采区防突专项移交生产验收表 附件2: 煤矿 采区防突专项移交生产验收表 存在问题验收方法 或验收结备注 论 验收项目 验收依据和要求

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查阅资料1、瓦斯抽作要求的瓦斯抽采系和现场实 采系统 统。 地查看。 水平(采区)通查阅资料2、通风系风系统应当符合《防治和现场实 统 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地查看。 二十三条要求。 水平(采区)的巷道查阅资料一、移交3、巷道布布置应当符合《防治煤和现场实 生产各置 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地查看。 大系统六条要求和原则。 情况 安全监控系统及其传感器的设置种类、数量和位置必须符合《煤查阅资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4、安全监料,井下术要求》、《煤矿安全 控系统 现场检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查。 用管理规范》和《安徽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的要求。 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区域突出危险性预1、基本要查阅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 求 料。 域措施效果检验和区域验证的综合防突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二、区域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综合防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预突措施 测分为新水平、新采区2、区域预查阅资开拓前的区域预测和新 测 料。 采区开拓完成后的区域预测,区域预测结果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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