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听器验配操作技术规范

更新时间:2023-03-13 12:49: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助听器验配操作技术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引导助听器销售和助听器验配行为,维护听力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助听器属于用于补偿听力的康复设备,必须经过验配方能使用。 第三条 助听器的验配需要具备相应的环境和硬件条件。

第四条 助听器的验配必须由取得验配师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第五条 验配使用的助听器必须是经国家康复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的产品。 第六条 验配机构负责助听器售后服务。

第七条 助听器耳模材料必须是对人体无损伤,不产热、无形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化工产品。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八条 助听器验配用房要相对集中,使用总面积应>40m。按功能划分为接诊区、测听区、助听器调试区、康复

指导区。

2

第九条 验配所需物品和设备至少应包括:耳镜、声级计、纯音听力计、声导抗仪、计算机、编程器、助听器分

析仪、听力语言康复评估用具、制取印模设备等。

第十条 测听和助听器验配设备要按规定,定期送计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和校准。

第三章 助听器验配适应证及转诊指标

第十一条 听力障碍分级标准:轻度听力障碍(26-40 dB HL);中度听力障碍(41-60 dB HL);重度听力障碍(61-80

dB HL);极重度听力障碍(>80 dB HL)。

第十二条 助听器适应证:首选听力损失<90dB HL的感觉神经性聋患者,听力损失>90dB HL,暂时不具备人工

耳蜗植入条件者,也应及时选配相应的助听器。

第十三条 原则上要双耳配戴助听器,如因故只能单耳配用时,一定要向患者讲清单耳配戴助听器的缺点。 第十四条 遇到以下情况应停止向听障者推荐助听器并首先考虑就医。①传导性耳聋; ② 发生在3个月内的进

行性听力下降; ③反复出现的波动性听力下降;④伴有耳痛、耳鸣、眩晕或头痛; ⑤外耳道耵聍栓塞或外耳道闭锁。

第四章 助听器验配程序

第十五条 凡决定验配助听器者,必须建立康复档案,包括病人一般资料、耳聋病史和耳科检查所见。 第十六条 助听器验配前先做听力检查,根据患者年龄和配合程度采用相应的主观或/和客观检查方法。 第十七条 对疑有脑瘫、弱智、孤独症、多动症、交往障碍、发育迟缓等疾患的小龄听障儿童,要进行学习能力

测验及相关精神智力检查,排除非听力性言语障碍。

第十八条 正式验配前要使用2~3款助听器进行预选,其目的是在验配助听器之前选择好助听器的种类、形状、

输出、频响曲线。

第十九条 结合配戴者的年龄、病因、听力损失程度选择不同验配公式。

第二十条 要根据听力损失的程度选择助听器的最大声输出,一般轻度聋选择最大声输出小于105dB(SPL)的助

听器;中度聋选择最大声输出为115-124 dB(SPL)的助听器;重度聋选择最大声输出为125-135 dB(SPL)的助听器;极重度聋选择最大声输出为135 dB(SPL)以上的助听器。但对于听力损失呈渐进性下降的患者,所选助听器的输出应适当放宽一些。

第二十一条 凡选配盒式和耳背式助听器者,必须制作相应的耳模。

第二十二条 因儿童的耳廓和外耳道还在不断发育,为保证助听效果,耳模需要定期更换。对于成人听障者,助

听器出现反馈啸叫或耳模变形时也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三条 助听器调试:将音量调节到一个相对适当的位置,进行真耳介入增益、功能性增益或助听听阈测试。

如效果不满意,须更换另一品牌或型号的助听器。

第二十四条 无论成人听障者还是听障儿童配戴助听器后都要进行助听器适应性训练。其主要原则是:助听器音

量由小到大,配戴时间由短到长,配戴环境由安静到复杂。

第二十五条 助听器效果评估标准:

补偿范围(Hz) 250 - 4000 250 - 3000 250 - 2000 250 - 1000

第二十六条 小龄听障儿童建议使用声场测听法评估助听效果;成人听障者或大龄听障儿童建议使用介入增益测

试法或者进行听觉功能评估,进行听觉功能评估时,儿童的言语识别测试推荐使用《聋儿听力语言康复评估题库》;成人的言语识别测试推荐选用《汉语最低听觉功能测试系列词表》。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助听器验配时要向病人或监护人讲解包括磁电感应装置、音频输入系统、调频接收等助听器

辅助装置的作用。

言语最大识别率(%)

≥90 ≥80 ≥70 ≥44

助听效果满意度

最适 适合 较适 看话

第二十八条 助听器验配结束后,要向配戴者或监护人交待如何配戴和使用助听器,包括电源的开关、音量的控

制、电池的更换、耳模的清洁、助听器的保养等有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 对于小龄助听器配戴者要交代听力语言康复指导。

第三十条 助听器验配结束后要定期随访,追踪助听器效果,了解听力变,复查助听听阈,回答使用者或家长

提出的问题等。随访形式可采用询问家长,也可采用问卷形式。随访时间,一般做法是在配戴助听器第一年应每三个月复查一次,以后每半年一次。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rfx.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