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川中伏风电场35KV集电线路招标文件(审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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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

国电桦川中伏风力发电场35kV集电线路建

筑、安装及调试工程

招 标 文 件

项目名称:国电桦川中伏风电场35kV集电线路建

筑、安装及调试工程

招 标 人: 国电和风风电开发有限公司桦川分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国电龙源电力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投标邀请书

国电龙源电力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受国电和风风电开发有限公司桦川分公司委托,对国电桦川中伏风力发电场35kV集电线路建筑、安装及调试工程施工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有意向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1. 资金来源:自筹。 2. 招标范围:

国电桦川中伏风力发电场35kV集电线路建筑、安装及调试工程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投标人注册资金须在800万元以上;

3)投标人具有电力工程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4)投标人应通过了GB/T19001-2000管理体系认证; 5)投标人须具有同类型施工业绩; 6)近五年无不良记录。

3. 招标文件售价: 1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若邮购,国内须加付100元人民币。请按下述国电龙源电力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地址汇款,汇款单上应注明汇款用途、所购文件的招标编号,然后将汇款单复印件、购买单位名称、详细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及联系人传真给我公司。我公司收到传真后,将尽快用特快专递将招标文件邮寄给贵方。

购买文件时务必提供:营业执照注册号、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传真、邮编、移动电话、主营业务、法人、注册资本、资质等级等有效企业信息。 报名时须按照上述资格条件向招标人提供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并提供其他上述条款的证明文件。

4. 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即日起至2009年6月16日止,每天9:00-11:30,

13:3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5. 购买招标文件地点:国电龙源电力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

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1号国电综合楼12层1226室)。

6.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009年9月16日下午4:00时(北京时间)。 届时请参加投标的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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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开标地点: 葫芦岛市(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9. 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须密封后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前递至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招标机构名称:国电龙源电力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1号国电综合楼12层1226室 联 系 人:廖帅戈 张迎 电 话:010-63415731/6568 传 真:010-63416283

电子信箱: liaoshuai@gdlygc.com.cn

招标代理机构开户信息:

户 名:国电龙源电力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宣武支行 帐 号:6214292016770 汇入城市:北京市

国电龙源电力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200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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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目 录

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第二章:合同条件 第三章: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工程技术要求及建设标准

附件一 施工图纸目录

第五章:投标文件的有关格式 第六章:补遗书及答疑纪要(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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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1 2 3 4 5 1.1 1.1 1.1 1.1 1.1 内 容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承包方式 质量标准 说明及要求 国电桦川中伏风电场35kV集电线路建筑、安装及调试工程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新城镇境内 建设规模为49.5MW,安装33台1.5 MW风力发电机组 包工包料 优良,争创省级优质工程 国电桦川中伏风力发电场35kV集电线路建筑、安装及调试工程,总长度23.3Km. 工程计划2009年09月25日开工,2010年12月15日竣工。 自筹。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投标人注册资金须在800万元以上; 9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3)投标人具有电力工程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4)投标人应通过了GB/T19001-2000管理体系认证; 5)投标人须具有同类型施工业绩 10 11 12 13 4.2 13.1 15.1 16.1 资格审查方式 工程报价方式 投标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 资格后审。 结合施工图报价 为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每个标段人民币 10 万元整,投标单位应向招标代理公司提交保证金。 5

6 2.1 招标范围 7 8 2.2 3.1 工期要求 资金来源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续)

项号 条款号 内 容 说明及要求 方式:2009年06月18日,招标人统一组织踏勘现场 联系人:苑宏利 15204548366 无 书面投标文件一份正本,五份副本,电子版投标文件两份(可改写的U盘及不可改写的光盘各一份)。 14 5.1 踏勘现场 15 16 17.1 其它说明 投标文件份数 17 18 地址:葫芦岛市(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20.1 投标文件接收人:另行通知 及截止时间 时间:2009年9月16日下午4:00时(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09年9月16日下午4:00时(北京时2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间) 开标地点:葫芦岛市(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31.4 评标方法及标准 综合评标法 (详见本须知第30.4条) 19 120 36.3 履约担保金额 投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 21 确定中标人方式及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31.3 发出中标通知书 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本招标文件凡是用“*”标志的内容,均属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投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情况,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后,按废标处理。 22 6

二、投标须知

(一) 总则

1. 现场自然条件

国电桦川(中伏)风电场位于黑龙江省桦川县东偏北约23公里处,距中伏镇、新城镇之间,为低矮平缓丘陵地貌,场址范围大致东西3km,南北19km,面积约57km2,距松花江不到2 km,距“桦川-富锦”(老哈同)公路小于1km。 1.1 区域地质概况 1.1.1 地形地貌

国电桦川(中伏)风电场区域位于吉~黑陆块的松辽拗陷区的东部边缘,该地区地处完达山北麓,松花江南岸下游地段,属于丘陵地貌,海拔高度在70~150m之间,地势开阔、较为平坦,周围50km范围内皆为低矮平缓丘陵地貌。地形相对高差30m左右。地貌成因类型为冲积、洪积,地貌单元类型属丘陵。

2. 招标范围及工期

2.1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图纸、补充文件及下列说明: 2.1.1 工程范围:

国电桦川(中伏)风电场35kV集电线路建筑、安装及调试工程

a 风电场工程中35KV集电线路工程及线路参数测试。

b 箱式变压器至35KV集电线路终端塔电力电缆敷设,电缆终端接头制作安装(含相关附属工程),电缆常规试验。

c 35KV集电线路终端塔至110KV升压站内高压配电柜电力电缆敷设(含相关附属工程),电缆终端接头制作安装,电缆常规试验和35KV集电线路上避雷器安装。

d 35KV集电线路光缆安装及调试(含所有光纤熔接风电机塔筒至35KV集电线路终端塔光缆安装;35KV集电线路终端塔至升压站通信室光缆安装)。

e箱式变压器试验及接地测试。

f 35KV集电线路工程塔基分布见国电桦川中伏风电场35KV集电线路铁塔、导线统计表。

g完成本标段施工期间和风电机组投产前的安全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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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投标人在施工过程中超越招标人给定的道路或临时场地边界所造成的所有压耕地、青苗损坏、农用设施损坏及其他设施损坏等均有投标人负责赔偿。

i中标人在开工前充分向当地有关部门了解施工区域内的地下设施分布,必要时采取保护措施,如未了解情况或在施工中造成地下设施损坏由中标人负责赔偿。

*特别说明:本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33台相变高压侧至110kv变电所高低压开关柜之间全部工作均属合同工作内容,包括所有原材料及设备采购。

2.1.2除招标方在技术文件中所述提供的临时施工场地外,投标方确需施工临时用地的由投标方自行解决,招标方可以协助办理。投标方完成本工程所需所有临时设施由投标人自行解决。

2.1.3本标段所需设备、材料的代保管。

2.2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3. 资金来源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 4. 合格的投标人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4.2 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施工资质。 4.3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5. 踏勘现场

5.1招标人将统一组织各投标单位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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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5.4*投标人必须参加现场踏勘。 6.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招标人不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投标人投标费用的增加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7. 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三章: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工程技术要求及建设标准

附件一 施工图纸目录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补遗书及答疑纪要(待发)

7.2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对份(页)数等方面认真核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取招标文件后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将可能被拒绝。

8. 招标文件的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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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截止时间8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澄清要求应送至或传真至招标代理机构。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子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在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 招标文件的修改

9.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9.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4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0.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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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11.3投标函; 11.4投标函附录; 11.5投标保证金;

11.6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投标企业信用手册; 11.7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投标资料; 11.8投标报价说明; 11.9投标总报价; 11.10投标报价汇总表;

11.11投标报价需要的其它资料; 11.12企业概况

11.1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1)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

(2)工程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 (3)劳动力安排计划;

(4)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5)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6)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7)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8)施工总平面图; 11.14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2)项目经理简历表; (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4)其它辅助说明资料;

(5)拟分包项目名称和分包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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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投标文件格式

12.1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 投标报价

13.1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方式。 13.1.1本次招标为结合施工图报价,在给定施工图范围内为固定总价承包。 13.1.2 投标报价含塔材、钢芯铝绞线、电缆、光缆、避雷线、避雷器、接地设施等全部装臵性材料。

13.2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预算报价。

13.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条和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增加或减少(除招标文件有规定外),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投标方报价中的工作内容应与《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工程》、《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送电线路工程》等(2006年版本)中的工作内容相一致。

13.3.2 报价包含内容及调整的条件

1)投标报价除包含施工图预算内容外,还包括本工程进场、退场、施工现场供水、供电、施工设备及材料转场费用;施工临时用地费用(施工场地除外);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变化风险。

2)给定施工图在施工中没有发生设计变更,按图施工且无现场签证合同总价不变。

3)工程施工中发生设计变更,按设计变更计算增减工程量,套用相关电力定额及取费计算工程费用后整体下浮5%。

4)现场签证原则上只能在基础施工中发生,其他一律以设计变更为准。 5)招标人保留调整工程范围内部分装臵性材料甲方供应的权利。 13.4 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第2项所述, 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已充分了解工地位臵情况道路存储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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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3.5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投标报价应包含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劳务、材料、设备单体调试或试运行、管理、风险费、政策性调整、文件费用、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及施工措施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措施费等所有费用。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臵、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中标单位应对自主填报的总价承担风险责任。 14. 投标货币

14.1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 投标有效期

15.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 投标保证金

16.1 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2投标保证金:以银行汇票或电汇方式提供投标保证金计人民币壹拾万元 提交时间:投标人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3天前,将投标保证金存入或汇入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的银行帐户,由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银行进帐单给投标人出具收款收据,在开标时作为投标保证金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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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及帐号: 户 名: 开户银行: 帐 号:

16.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6.4 中标和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不计利息)。

16.5 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6.5.1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29条规定修正投标报价; 16.5.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17.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7.3 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开标时应出示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的,除投标书中附有签署投标文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外,开标时委托代理人还需另外携带一份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17.4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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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8.1 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投标文件应装订成册。 18.2 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密封。 18.3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和电子版文件分开装袋密封,“开标一览表和投标单位基本信息表”、“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所有密封袋的接缝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不按规定密封标识的投标文件无效。在密封袋上面标明 “正本”或“副本”或“电子版本”或“开标一览表和投标单位基本信息表”或“投标保证金”字样,并写明:

(1)发包人的名称和地址;

(2)投标的项目名称及其招标编号;

(3)在2009年 月 日 : 时(北京时间)(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前,不准启封;

(4)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18.4除了按本须知第18.2款和18.3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单位法人章)。

18.5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8.1款、第18.2款第18.3款和第18.4款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9. 投标文件的提交

19.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未送达本招标文件规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绝受理。

20.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1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

20.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0.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1. 迟交的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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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2.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2.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2.4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 开 标

23. 开标

23.1 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应按时参加。

23.2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4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评审。

23.3 开标程序:

23.3.1开标由招标代理人主持;

23.3.2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3.3.3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承诺和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

23.4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将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3.5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4.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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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后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24.1.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24.1.2本须知第ll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8.3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4.1.3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4.1.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24.1.5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4.1.6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24.1.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24.1.8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4.1.9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存在重大偏差的。 24.2 有效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详细评审、比较。

(六)评 标

25. 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5.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25.2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5.3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 25.4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代理机构从专家库中产生。

25.5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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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5.6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5.7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26. 评标过程的保密

26.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26.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6.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做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7. 投标文件的澄清

27.1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31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28. 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8.1 开标后,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书面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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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记录以及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28.2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28.3 如果投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作废标处理。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8.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按下列程序进行评审: 28.4.1 审核投标报价。

对投标报价的填报是否齐全,项目内容是否明确,价格构成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判定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28.4.2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和算术修正; 28.4.3询问。评标委员会对在投标报价审核中发现的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应当书面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8.4.4投标人应公平竞争,不得为他人中标而有意大幅提高或降低投标报价。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其它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偏差大于30%,可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其报价是否合理,若经评审确定为不合理报价,则其报价不得作为有效投标报价参加参与评标基价的计算。

28.4.5评估和判断。

评标委员会通过对投标报价的审核、询问,在投标人的答复、澄清和解释基础上,对其投标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投标报价是否合理。

28.5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有效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和比较分析。

28.6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可靠性以及是否否决其投标等的认定出现异议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确定。

29. 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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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9.1.1如果数字表示的数额和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数额为准;

29.1.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9.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30. 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确定中标人

30.1 评标委员会将对按照本须知第30条规定,仅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0.2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0.3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由全体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将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30.4 评标方法和标准采用综合评标法。具体评标办法和标准附后。 30.5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30.6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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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评标因素及权重 30.7.1投标报价(50分)

本次价格评分按以下办法评分

报价评分标准表 序号 评分项目 标准分 评分说明 评标基价=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若投标单位超过七家,则去掉最高最低报价后进行算术平均)×90%; 1 投标报价 50 投标报价在评标基价得满分;低于评标基价偏差每大于1%扣0.5分;高于评标基价,偏差每大于1%扣1分,最低得15分。得分保留2位小数。 合计 50

30.7.2 商务评分(满分10分)

企业实力;信誉与业绩;财务状况;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完备性。 30.7.3技术评分标准占40分

评分因素包括施工部署及平面布臵、施工方案及主要技术措施、施工工期和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质量目标及保证措施、项目班子组成情况、主要机具装备、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劳动力安排使用计划。

(七)合同的授予

31. 合同授予标准

31.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0.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2. 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32.1 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3. 中标通知书

33.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将中标结果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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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3个工作日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3.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3.3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3.4招标代理服务费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中规定的取费标准取费。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国电龙源电力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付清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中标金额为10000万元,收取中标费如下:

100万元×1.5%=1.5万元 (500-100)万元×1.32%=5.28万元 (1000-500)×0.96%=4.8万元 (5000-1000)×0.6%=24万元 (10000-5000)×0.3%=15万元

合计收费=1.5+5.28+4.8+24+15=50.58(万元)

开户银行及帐号: 户 名: 开户银行: 帐 号:

34. 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4.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34.2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4.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子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由于34.2的原因被废除授标,招标人将确定第二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二位中标候选人因上述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三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所有中标候选人或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由于上述原因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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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34.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35. 履约担保

35.1 最迟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 5 天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使用本招标文件第三章中提供的格式。

35.2 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35.1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已订立合同的,招标人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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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条件

1.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1.1.1.“招标人”指: 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承包商同意的除外)。

1.1.2.“承包商”指 (名称),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招标人同意的除外)。

1.1.3.“分包商”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招标人同意已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招标人同意的除外)。

1.1.4.“监理单位”指为执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任务的 公司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招标人同意的除外)。

1.1.5.“监理工程师”是指监理单位的授权代表,负责现场监理部并直接指挥工程的监理工作实施。监理工程师正常情况下应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或由招标人书面通知承包商代行监理工程师职权的当事人。

1.1.6.“项目管理人员”是指招标人指定的监理工程师和招标人工程建设部的工作人员。

1.1.7.“监理工程师代表”指根据3.2条规定,由监理工程师以后任命的个人。

1.1.8.“承包商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商任命,由招标人批准,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包商全权的个人。

“项目经理” 指由承包商投标时任命,中标后由招标人批准,在本合同项下在施工过程中代行承包商全权的个人。*项目经理必须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场,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由监理工程师及招标人批准后,并处以每人次50万元的处罚(招标人和监理要求承包方更换项目经理的除外)。项目经理离开工地3天以上时,应书面向招标人请假,并指定代理人,经招标人同意后方可离开,并通知监理工程师。对于未经招标人或监理工程师批准,招标人将对擅自离开工地的项目经理按每天罚款2000元进行处理;项目经理擅自离开工地15天以上的罚款50万元。

1.l.9.“本合同”指合同条件、招标书、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及明确地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中的其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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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1.1.10.“合同价格”指在本合同第22条写明的、根据合同规定用以支付承包商为实施并完成工程和保修的金额。

1.1.11. “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招标人要求增加的工程规范,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并经招标人批准的规范。

1.1.12.“图纸”指由招标人和招标人授权的设计单位等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的经招标人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图案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

1.1.13.“工程量清单”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已填写报价且完整的工程量清单。该工程量清单仅被用于根据网络进度核定承包商提供的阶段付款明细使用,其完整与否和准确与否由承包商自行负责且不构成对合同价格的任何影响。

l.1.14.“投标文件”是指承包商向招标人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招标人所接受的,为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有报价的建议书。

1.1.15.“开工通知”指招标人根据招标人的便利通知承包商正式开始进行工程服务的书面文件。

1.1.16. “开工日期”指招标人根据招标人的便利以书面文件至少提前7天正式通知承包商正式开始进行工程准备的时间。整个工程的开工日期为:2009年09月25日开工;

1.1.17. “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部分工程完工并通过检查验收的时间。本工程完工日期2010年12月15日。

1.1.18. “项目”指国电桦川中伏风力发电场35KV集电线路工程 1.1.19. “项目完成”指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完成了项目,且招标人已颁发了项目保修证书。

1.1.20. “保修证书”指25.4条的含义。

1.1.21.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 1.1.22. “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将建造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1.1.23. “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的及有关的各种临时工程(不包括承包商的设备)。

1.1.24.“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机器、装臵或类似的物件。

1.1.25.“承包商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在内的所有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及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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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分段工程”是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一部分的分段工程。 1.1.27.“工地”指为工程施工由招标人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工地的任何其他场所。

1.1.28.“费用”指不论在工地内或工地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1.1.29. “日”指日历日。

1.1.30. “元”和缩写“RMBY”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1.1.31. “外币”指我国以外国家的货币,包括港币。

1.1.32. “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通讯。

1.1.33. “履约保函”是指承包商为全部履行合同,按合同规定向招标人提供的商业银行为承包商出具的经招标人同意的保函,金额相当于合同价格的10%。

1.1.34. “逾期付款利息”指中国人民银行不时公布的给资信良好的企业的大型商业短期(少于6个月)贷款的年利率。

1.1.35. “调试合同”指招标人将与有资质的调试单位签订的 风电场项目建安工程承包服务合同(调试)。

1.1.36. “调试承包商”指招标人另行委托的全面负责履行调试合同义务的调试单位。

1.2. 标题和旁注

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 l.3. 注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的字词。 l.4. 单数和复数

已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可以代表复数,根据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l.5.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相应的解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

2. 工程名称、地点及范围

2.1 工程名称: 国电桦川中伏风电场工程35KV集电线路建筑、安装及调试工程

2.2 工程地点: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新城镇境内 2.3 工程范围及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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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工程范围:

2.3.1.1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图纸、补充文件及下列说明: 工程范围:

国电桦川(中伏)风电场35kV集电线路建筑、安装及调试工程

a 风电场工程中35KV集电线路工程及线路参数测试。

b 箱式变压器至35KV集电线路终端塔电力电缆敷设,电缆终端接头制作安装(含相关附属工程),电缆常规试验。

c 35KV集电线路终端塔至110KV升压站内高压配电柜电力电缆敷设(含相关附属工程),电缆终端接头制作安装,电缆常规试验和35KV集电线路上避雷器安装。

d 35KV集电线路光缆安装及调试(含所有光纤熔接风电机塔筒至35KV集电线路终端塔光缆安装;35KV集电线路终端塔至升压站通信室光缆安装)。

e箱式变压器试验及接地测试。

f 35KV集电线路工程塔基分布见国电桦川中伏风电场35KV集电线路铁塔、导线统计表。

g完成本标段施工期间和风电机组投产前的安全保卫工作。

h投标人在施工过程中超越招标人给定的道路或临时场地边界所造成的所有压耕地、青苗损坏、农用设施损坏及其他设施损坏等均有投标人负责赔偿。

i中标人在开工前充分向当地有关部门了解施工区域内的地下设施分布,必要时采取保护措施,如未了解情况或在施工中造成地下设施损坏由中标人负责赔偿。

*特别说明:本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33台相变高压侧至110kv变电所高低压开关柜之间全部工作均属合同工作内容,包括所有原材料及设备采购(如塔材、钢芯铝绞线、电缆、光缆、避雷线等)。

2.1.2除招标方在技术文件中所述提供的临时施工场地外,投标方确需施工临时用地的由投标方自行解决,招标方可以协助办理。投标方完成本工程所需所有临时设施由投标人自行解决。

2.1.3本标段所需设备、材料的代保管。

2.4 工程质量等级要求:优良,争创省级优质工程。 2.5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3.监理工程师

3.1.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3.1.1. 招标人委托达华集团北京中达联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标段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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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全过程监理。

3.1.2. 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

3.1.3. 达华集团北京中达联咨询有限公司在现场设立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任命,招标人批准。

3.1.4. 承包商同意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管理,遵守将由招标人批准颁布的监理工程师准备的监理规划和监理有关制度及其约束。

3.2. 监理工程师授权的权力

监理工程师随时可将赋予他自己的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给监理工程师代表,他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招标人和承包商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后方可生效。

任何根据这一授权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给承包商的通知应与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商的通知有同等效力。但:

(a) 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作、材料或设备的批准不影响监理工程师不批准这种工作、材料或设备和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也不减轻承包商根据本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b) 如果承包商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给予的通知有疑问,可以向监理工程师询问,监理工程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内容。

3.3. 助理的任命

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监理工程师代表履行其3.2条规定的职责。他应通知承包商这些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这些助理人员无权发出指令给承包商。

3.4. 书面指令

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的形式发出这类指令,承包商应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口头指令执行前或执行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认应视为与本条规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另外,如果在7天内,承包商书面确认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这种确认在7天内未被监理工程师以书面的形式拒绝,这一指令应视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监理工程师及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 3.5. 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和要求解雇

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商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监理工程师看来行为不轨或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的人员应从速被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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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转让和分包 4.1. 合同的转让

承包商未经招标人的事先同意不得将合同全部或部分转让。

尽管如此,承包商同意而且招标人也可以在不经承包商再行认可的情况下:

(a) 将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或所有权利及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或所有义务转让或委托给积极推进和实施本项目的任何第三方。

(b) 将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或所有权利转让给招标人的一家关联公司。 4.2. 分包

承包商不应在未得到招标人的同意前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任何有关的同意,不应免除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担负的任何责任或应尽的任何义务,并应象对待其自己、其代理商、其服务人员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一样,对任何分包商、分包商代理、分包商的服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如果承包商擅自分包,除不能得到进度款外,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合同全部分包出去。 5. 承包商应完成的服务 5.1. 承包商应提供的服务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外,承包商应进行与本工程新建机组有关的设计、采购、场地清理、施工、安装、启动及试验,在保修期内履行保证义务有关的必要或适当的所有工作和服务,并为完成本合同提供所有必需的材料、设备、机械、工具、劳力、运输、消耗品(含分部试运中的电、水等的费用)、公用设施、行政管理及其他服务;承包商有义务根据招标人委托的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招标人另行委托的由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内容在本合同第5.3款中有详细描述,承包商有义务根据合同配合招标人和招标人另行委托的其他承包单位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服务,以保证本工程新建机组的按期投产发电。所有上述这些服务构成承包商在本合同中的服务内容(统称为“服务”),同时承包商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招标人追加合同价款。

5.2. 本合同的工程范围

本合同用中文拟定,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纸等允许使用其他语言。本工程的工程范围系指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及工程量清单所列土建及安装工程内容的基础上,为满足新建机组分部试运转的要求和配合机组整体调试及投产的顺利进行所需要完成的所有工作,但本招标文件中特别明确的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另行委托的承包商完成的工作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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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其他单位的工作及配合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电力行业的良好惯例与招标人和招标人另行委托的其他承包单位协调配合。但双方的工作范围和接口有交叉、模糊或争议时,承包商应在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与对方协商解决;如不能及时协商解决,应及时通报监理工程师并在工程实施时立即服从监理工程师的书面决定。

6. 技术文件、规范、图纸

6.1. 技术文件、规范、图纸保管和提供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免费向承包商提供4套有关工程施工图纸和2套设备技术文件,承包商需要更多复制件时,相应费用自理。除了严格用于合同目的,承包商不能在未得到招标人批准的情况下让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一旦保修证书发出,承包商应将所有根据合同提供的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退还 6.2. 一套图纸应保存在工地

上述提供给承包商的图纸应由承包商保存完整一套在工地,这些图纸应能随时提供给招标人、监理工程师及其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 6.3. 施工图纸进度管理

本合同生效后10天内,承包商应向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提供本工程施工所需的详细的图纸需求计划,以便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组织图纸交付计划。凡出现图纸的交付进度可能影响工程进度或计划将拖延或打乱时,承包商应立即书面通知招标人并抄报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应包括所需的图纸或指令,需要的理由和时间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将造成工程的延期或进度打乱等项的详细说明。 招标人在收到承包商要求提供图纸的通知后7天内仍不能提供图纸时,在不影响总工期及主要控制点工期的情况下,招标人可选择书面通知承包商适当延长该受影响部分工程的工期。

当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认为招标人组织的图纸交付可以满足工程的连续施工或承包商可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进度时,即使招标人提供的图纸与承包商要求的施工图交付进度有不一致之处,承包商也不应有权提出工程延期的要求而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进度。

6.4. 承包商应在项目竣工后30天内向招标人提供符合招标人要求的竣工图原始资料2套,并应积极配合招标人委托的竣工图编制单位的竣工图编制工作。

7.补充图纸和指令

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商发出合理和恰当地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保修所必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承包商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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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8.1. 承包商的一般责任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细心和勤勉、优质高效地对工程进行施工,并完成工程和保修。承包商应根据合同规定,提供为施工和保修所必需的全部的监督、劳务、材料、机具、承包商的设备及所有其他物品。 8.2. 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

承包商应对整个现场各种操作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但是,应服从招标人与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协调。 8.3. 错误的通知

承包商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

9. 执行指令

承包商应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达到使招标人达标投产验收的程度。承包商应严格遵守与执行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就服务的任何事项所发出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承包商应只接受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或按第3条的规定接受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指令。

10. 履约保函

10.1 履约保函及有效期

承包商应在合同签订同时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履约保函。该履约保函被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按本条款要求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限应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承包商全部获得招标人签发的工程移交证书后60天止。其间,承包商应已根据合同履行并完成了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

lO.2 根据履约保函的索赔

在任何情况下,招标人按照履约保函提出索赔之前,皆应书面通知承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性质和原因。

11. 项目检查 11.1 现场检查

在承包商提交投标文件前,招标人已向承包商提供由招标人或项目管理人员根据有关该工程的调查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条件的资料。承包商应对这些资料的自行解释负责。

在承包商提交投标书之前,应被认为已视察和检查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以及与之有关的数裾,并对下列内容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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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已经对设施场地、周边地区、设计文件、图纸和本合同及其附件中所列的其他资料进行了全面仔细的检查;

(b)工地的形成及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件; (c)水文地质和气候条件及周边环境的现时状况;

(d)为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所需的材料及工作的范围和性质; (e)进出工地的方式及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水电、通讯、劳务及施工场地等条件。并且承包商已取得所有可能对其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事故及所有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的资料;

(f)项目附近的公路、铁路对材料装运运输、提取、处理、转运和储存构成影响的条件;

(g)所有其他可能影响承包商在本合同项下履约和影响承包商完成本合同的事件。

11.2 承包商已就上述(第11.1条)事件、工地现状、问题、困难与危险的性质及程度做出了令承包商满意的判断,并在本合同及合同价格中已充分考虑。

12. 保证和担保 12.1 保证与担保

承包商保证并担保(i)其工程中采用的所有设备及材料没有工艺或材料缺陷;而且(ii)工程与设计没有因错误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和不足。如果在保修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所发现的合同项下的任何缺陷或不足,承包商应:

(a)自费重新进行合同项下的任何服务或其他工作来纠正项目的任何错误、疏忽、缺陷或不足。

(b)如果是设备或材料的缺陷,应按规定修理或更换,但是,如果是承包商对该错误、疏忽、缺陷或不足负有责任,则承包商应负责重新再做或予以更换,直到纠正完成为止。

招标人在发现这些缺陷后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而且无论如何都要在发现后九十天内告知承包商。承包商在本款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不应扩大到设施运行中由于一般的生锈、腐蚀、噪音程度或磨损而需进行的材料的任何修理、调整、变更、更换或维修,除非上述情况是由于承包商疏忽或承包商未能遵守本合同的要求所致。

12.2 无留臵权

承包商保证并担保,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设施及所有工作、材料、用品及设备的所有权在完成最终付款后转给招标人,并且没有任何留臵权、索赔权、担保权益及其它财产的留臵权;同时保证并担保承包商决不通过与任何人达成担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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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或其他留臵权或财产留臵权的协议而获得任何该类工作、材料、用品或设备。

12.3 保证的限制

除非本合同另有具体规定,否则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是具排他性的,没有有关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或承包商其他工作的明确或隐含的保证或担保。承包商否认任何隐含的保证或法律强加的保证(所有权的保证除外),包括适销性或适用性保证及买卖或贸易过程中的任何保证。

13. 不利的外界障碍和条件

13.1 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商在工地现场遇到了实际的障碍或不利条件,这种情况在承包商看来是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预见的,承包商应立即通知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招标人在收到这一通知时,如果认为这种障碍或不利情况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合理预见时,应决定:

A、在不影响总工期的前提下受这种障碍或不利条件影响的分项工程的工期可适当延长;及

B、由此而产生的有关费用的增加由承包商自理。

13.2 除由于法律或实际上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外,承包商应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达到使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商应严格遵守与执行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14. 详细施工计划规定

14.1 承包商应向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交本规定中提及的合同计划、施工进度、施工方法以及其他的证明文件,征求其意见。

14.2 合同计划

合同计划应是实现合同中规定的担保完工日而要求的关键日期的总体计划,由承包商来完成。该合同计划应分为几个主要部分,清楚表明该工程各阶段的关键日期。对该合同计划的任何更改,承包商都应通知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

14.3 施工计划

承包商应在合同签订后七天内向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计划。 该施工计划应包括各专业施工顺序图和任何承包商认为合适的某特定工作的独立计划,清楚的表示该项工程各方面的工作,并且考虑到但不限于下述方面:

(a) 承包商和所有分包商的工作;

(b) 分别由各工种完成的该项工程各关键部分的工作; (c) 合同中描述的所有工作的顺序和时间;

(d) 清楚表明该项工程的各项工作,重点突出承包商认为适当的重要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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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关系。

14.4 施工计划的更新

施工计划应每月更新一次,每个更新的施工计划应是当时实施的,并反映当前工程的实际计划和完成设施拟采用的计划,明确承包商当时预计完成设施和/或达到预定目标的具体日期。

在不损害《施工计划的更新》一般原则的前提下,承包商应提供施工计划与实际计划的月比较表,并对未实现计划的进度作出适当的解释。

14.5 施工方法

承包商应在开工日之前7天向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施工方法,该施工方法应包括下述辅助资料:

(a) 月劳务分析。 (b) 施工设备分析。

(c) 含时标细化的工程网络图表。

该施工方法应详细说明承包商在设施施工中拟采用的施工方法和方式。该施工方法应考虑具体项目的具体要求并提供下述详细报告(但不局限于此内容):

(a)设备吊装的施工;

(b)工程各个阶段,标明进出的途径、施工主要设备和临时设施的位臵等;

(c)交通安排; (d)安全措施;

(e)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信息。 15. 承包商 15.1 承包商代表

只要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认为是为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商义务所必须的,承包商就应在施工过程中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和服务。由承包商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可以随时撤回批准)称职的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进行该工程的监督和管理。该授权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接受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商授权代表应在现场工作开始前,书面报招标人以获得批准。如该授权代表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不一致时,承包商应作出详细说明。

如果招标人撤回对承包商代表的批准,承包商在收到撤换通知后,在实际可能的限度内从速将其调出工地,且不得在本工程工地任何地方再雇用此人,同时应任命另一位由招标人批准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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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承包商的雇员 承包商应在工地上提供:

(a) 在本行业中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 (b) 按合同要求能及时履行其义务所需要的技工; (c) 劳务人员的技术素质必须与其岗位相匹配。

15.3 招标人有权反对和要求解雇

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看来行为不轨或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的人员应从速被替换。

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承包商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看来是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技工。承包商在撤换这些人员时应充分尊重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的意见。

15.4 承包商聘用的劳务人员及临时工人

承包商应为其聘用的每一位劳务人员、临时工人办理进驻工地施工必要的许可,并按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签订劳务、临时用工合同,其一切管理事务由承包商负责。

15.5 承包商保险

在不减少承包商在本合同项下责任的前提下,承包商应自费为其参与本工程施工的人员以及施工用设备、车辆购买并保持按照电力工程建设良好的惯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购买的保险。如果承包商未能履行本条规定的承包商的保险义务或因承包商原因造成承包商或招标人或其他承包商或相关人员的损失,则由承包商赔偿此损失。

16. 安全管理

l6.1 承包商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工程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和规定,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强化施工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施工水平,确定严格的安全施工秩序以保证施工人员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并确保本工程达标投产。

16.2 承包商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部《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若干规定》和招标人有关安全规定及各自行业安全工作规程。

16.3 监理工程师协助招标人对本工程安全管理实行的统一牵头、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16.4 承包商的各级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必须亲自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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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建立严密的三级安全监察网络和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必须设立独立安全监察机构。

16.5 工程施工期间若发生因投标人原因或责任造成的重大人身伤亡或设备事故,招标人将对承包商进行罚款,其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承包商应对在事故中损坏的设备进行赔偿。

16.6 本工程按合同额5%预扣安全风险抵押金,无安全事故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17. 文明施工要求

承包商必须严格执行原电力工业部电建[1995]543号文《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和招标人关于文明施工管理的文件、规定。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商自理。

17.1. 承包商在现场应遵守所有现行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 除非另有协议,自现场开始工作直到工程全部移交为止,承包商应: (a)全面负责在工地上施工的人员的安全,并使工地和工程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发生人身事故,保证建构筑物和设备的安全。

(b)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招标人或任何依法建立的主管机关所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承包商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

(c)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

( d)*承包商在现场应遵守所有现行的环保和水保对施工有关规定。 17.2. 承包商在整个工地实现“封闭化”管理,设备材料定臵、定位管理。

18. 施工现场管理

18.1. 承包商应服从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在现场的统一管理。

18.1.1. 应严格按照施工总平面布臵图进行施工平面管理,明确责任区负责人及安监负责人,各区的平面管理应服从总平面图的要求和规划,并履行报批手续。承包商进入另一个承包商的责任区内施工,必须服从责任区单位的管理,并办理进出厂手续,经责任区单位签字同意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18.1.2. 施工总平面管理应达到安全、文明要求,做到场地安排紧凑合理,符合工艺流程。方便施工以减少二次搬运,设备、机械、材料堆放合理,标记清晰,排放有序,符合防火、防洪要求。

18.1.3. 施工临建设施完整、环境清洁。生产临建整洁、布臵整齐,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规定到位。

18.1.4.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商应自费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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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雨水或污水,并应将任何承包商的设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作出妥善安排,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18.1.5. 各责任区应严格执行有关的环境卫生标准要求。一方面现场不积水,保持排水畅通,另一方面要防止尘土飞扬,定期洒水,保证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为施工现场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18.1.6. 组合场地、施工作业要配备足够的照明设施,并配备足够的维护人员。

18.1.7. 厂区及施工区内的沟道、地面无垃圾,每个作业面都应作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剩余材料要堆放整齐,废料及时清理。

18.1.8. 不准随意在设备、结构、墙板、楼道上开孔或焊接临时结构,必要时需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

18.1.9. 沟道、孔洞、平台、扶梯要有可靠的永久性或临时盖扳或栏杆,设明显标志和安全警告牌。

18.2. 工地规则

承包商应制定工地规则,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这类工地规则和各种规章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安全防卫; B.工程安全;

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和方便,承包商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拦、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 C.消防安全; D.工地出入管理制度; F.环境卫生;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声或由于其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的危害或干扰。 F.周围、近邻环境保护的附加规则。 18.3. 防止不法行为

承包商在任何时候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职员发生任何违法

的、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

18.4. 文物、化石处理

所有在工地被发掘的化石、硬币及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结构物及有地质、 考古价值的其他物品,均属国家财产,承包商应通知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并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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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财产上缴有关部门。

18.5. 招标人负责提供生产、生活用水、电的水源点和电源点。承包商应负责其工作范围内水、电设施的安装、维修及其费用,并按有关规定计量交费。

18.6. 交通和毗邻财产

在合同许可范围内,承包商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 A.公众的便利及私人财产损坏或破坏;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的非法进入、使用或占用,而产生不必要的干扰。 承包商应保障并保证招标人免于承担上述事项所导致的一切索赔。 19.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质量的管理

除本合同中另有明确的外,本工程所需材料全部由承包商提供和运输至施工现场,并负责管理使用。承包商同意:

19.1 监理工程师和招标人对承包商拟选择的材料供应商有否决权。承包商负责的本工程有关的材料的招标工作,但应提前7天通知并在监理工程师和/或招标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在确定材料供应厂商4曰之前,承包商应先期取得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和认可。但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和不同意,均不免除承包商本应承担的任何责任,也不增加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责任。

19.2 承包商所采购材料,必须由招标人和或监理工程师审定(承包商需提出3个以上参考厂家),方可采购和安装,否则,承包商应负由此造成返工及器材清除出场的一切费用。但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和不同意,均不免除承包商本应承担的任何责任,也不增加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责任。

19.3 由承包商自采的材料、特种材料其要求除按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规范外,其品牌和供货厂商(应提供3家以上合格厂商)均须由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认可后方可采购。

19.4 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有对材料的运货、质量情况和供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能和权力。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以迅速而有序的方式将所采购的材料运至工地现场。

19.5 对招标人采购的材料,在材料供应商按招标人与其所签订的合同规定运至到货地点后,承包商应及时卸货,运至施工现场并负责组织检验、保管、使用。

l9.6 承包商对所有其在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负责;承包商应在工程中使用全新的、优质的且符合本合同技术要求的材料。承包商有权而且必须对不合格的材料拒收。

19.7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为了便利承包商对材料或临时工程的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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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应负责对通往现场或位于通往现场路线上的任何桥梁的加固或道路的改建或改善,并支付其费用,并且承包商应保障并持续保障招标人免于承担由于此类运输造成任何桥梁和道路损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包括可能直接向招标人提出的此类索赔,承包商应出面谈判并支付纯粹由此类损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赔。

19.8 样品费用和检验费用

承包商应承担提供全部由招标人和或承包商提供的原材料及构配件试验的费用。

如果检验属于下列情况,承包商应承担其任何检验费用: (a) 所有按规范应作的常规检验项目; (b) 在合同中明确指明或规定;

(c) 在合同中已作出足够详细的说明以使承包商在投标书中标价; (d) 应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对质量提出异议而要求的试验。 l9.9. 工程质量管理与验收

19.9.1 施工质量必须全面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

19.9.2 招标人的有关部门和监理工程师是对本工程建设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的部门,承包商必须遵照他们的指令执行。

19.9.3 本工程质量管理和检查验收以原国家电力公司(含原能源部、水电部、电力部)颁发的现行规程、规范和规定以及中国国电集团、国电电力公司颁发的规程、规范和规定为依据,不足部分按国家现行规程、规范和规定以及设备制造厂有关技术规程进行补充。

19.11.4. 承包商必须按照设计完成工程施工,按照施工图纸和合同要求完成承包商内部三级验收,并配合和接受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进行的监督检查和四级验收。

19.11.5. 承包商必须按原电力部颁发的“消除施工质量通病守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克服和消除质量通病。

19.11.6. 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根据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及时提供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每月30日向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报送质量报表。

19.11.7. 承包商采购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必须经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对其选厂同意后,方能定货,否则视为不合格采购物,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

19.11.8. 按规定对设备、材料及施工过程进行的必要技术检验、试验及设备解体工作,均由承包商负责,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督。

19.11.9. 由于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承包商除无条件返工或处理合格外,还应承担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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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l0. 施工质量如达不到本合同质量目标要求,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商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

19.11.11. 本工程质量保修执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保证金额按(合同金额)其结算费用的5%留存,质量保证期1年。

19.11.12. 未尽事宜,按原国家电力公司(含原能源部、水电部、电力部)有关规定执行。

19.12. 招标人的责任

招标人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支付承包商工程款。

招标人应在适当的时候,提供所有发运设备及承包商装备进入现场的场地。准予承包商进驻现场,并要求承包商服从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的统一管理。

19.13. 确保施工进度

在承包商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施工进度太慢,而不能按合同预定的工程完工期限完工时,则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商,而承包商应据此采取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的步骤,以加快施工进度,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完工。

承包商无权要求为采取这些步骤而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果承包商为完成本款规定的义务所采取的任何措施涉及招标人产生额外的管理费用,招标人在与承包商协商后,有权决定相应的费用,招标人将向承包商索赔这部分费用或从应支付或将要支付给承包商的费用中扣回,并相应通知承包商。

19.14. 误期赔偿

如果承包商未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全部工程或未按合同规定的相应时间内完成任何部分工程,则承包商应根据合同条件规定向招标人支付拖期违约金(而不是罚款),其日期自担保的完工日算起到全部工程或相应的部分工程发给移交证书之日止的每日或不足一日的日数,详见投标函附录。

如果承包商未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全部工程或未按合同规定的相应时间内完成任何部分工程的拖期违约金总额未超出拖期违约金总额限额,此种情况下承包商应支付给招标人的拖期违约金总额以合同中载明的拖期违约金总额限额为限。

如果承包商未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全部工程或未按合同规定的相应时间内完成任何部分工程的拖期违约金总额超出拖期违约金总额限额,则构成承包商严重违约。此种情况下,除支付拖期违约金外,承包商还应向招标人支付合同中说明的未完工程的价值对应的金额加上招标人的预期利润损失,共同作为该项承包商严重违约所致的赔偿费并被清理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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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r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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