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车辆限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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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13年4月24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4年3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的科技投入,整合道路交通资源,健全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评估分析交通安全状况,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城管执法、交通、市容园林、环保、安监、教育、卫生、新闻、广播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所属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单位车辆管理。
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成与城市规模、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系统。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七条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符合国家标准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上道路行驶时,应当悬挂非机动车号牌和携带非机动车行驶登记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还应当随车携带残疾人证。
第九条 机动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及机动车驾驶人登记的联系方式和地址信息发生变化的,登记人应当于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告知原登记机关。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车辆和驾驶人提供交通违法信息查询服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应当及时查询违法信息,对有违法信息的依法接受处理。
第十一条 禁止在机动车上安装和使用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
禁止在机动车号牌上安装、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采集识别的材料。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辆,不得驾驶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目录的机动车型上道路行驶:
(一)超过国家电动自行车标准的电动车;
(二)超过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的机动轮椅车;
(三)电动三轮车。
前款规定的车辆违法上道路行驶的,按照机动车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本市禁止生产、销售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目录的机动车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完善道路、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建设,科学设置道路交通信号,合理利用道路资源,消除道路安全隐患,提高道路服务水平与通行能力。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道路通行情况,定期研究确定道路交通拥堵分级标准,制定或调整道路交通拥堵应急处置预案。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通行状况实时监测机制,及时发布实时路况信息,引导交通出行,疏解道路交通拥堵。
第十六条 根据道路交通及机动车尾气排放状况,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出机动车总量调控、区域限行、使用频率限制等治理措施,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 根据交通管理需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特定路段、时段限制特定车辆通行。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指定的路段、时段通行。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实施道路交通重大管制性措施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在五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设施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设
篇二:车辆限行表
车辆限行表
2014年1月5日起至2014年4月10日止
篇三:2016年最新北京限行规定,北京限行车号新规定
2016年最新北京限行规定,北京限行车号新规定
2016年最新北京限行规定,北京限行车号新规定2日,大众网记者在滨州市交警支队获悉,全国“两会”期间北京交通管理措施,工作日周一尾号限行2和7、周二尾号限行3和8、周三尾号限行4和9、周四尾号限行5和0、周五尾号限行1和6。3月1日至3月15日,各进京办证处停止办理《进京证(外埠危化)》通行证。
2016年3月1日至3月15日,各进京办证处停止办理《进京证(外埠危化)》通行证,外埠危险品运输车辆全天不得进入北京市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以及部分远郊区县城关镇行驶。持全国“两会”专用车证的外埠车辆不再办理进京通行证,不受尾号限行和非本市进京客车限行措施的限制。为全国“两会”直接提供服务的外埠车辆,经核实后准予驶入指定地点。运送肉蛋菜奶等鲜活产品和生产生活必需品的货运车辆,按“绿色通道”有关管理规定执行。运送危重病人等特殊情况的车辆,经核实后予以放行。进京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不受上述临时交通管控措施限制。 “两会”期间,工作日周一尾号限行2和7、周二尾号限行3和8、周三尾号限行4和9、周四尾号限行5和0、周五尾号限行1和6。 另外,对于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机动车,应遵守以下规定: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的,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初次办理的,须到本市各进京检查站或者办证处办理有效期为7天的进京通行证件;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可以到本市交通支、大队办理1次有效期为5天的进京通行证件。进京通行证件应放置在车辆前风挡玻璃内部左下侧;每天6时至24时,禁止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载客汽车进入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工作日9时至17时,执行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的交通管理措施,限行范围为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车牌尾号轮换方式按照北京市机动车车牌尾号轮换方式执行;全天禁止摩托车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挂车以牵引车(指有动力的拖车)车型和号牌为准进行管理;对于外省、区、市黄标车,不予办理进京通行证件,全天禁止进入本市六环路(含)以内道路和远郊区县城关镇主要道路行驶;自2016年1月1日起,禁止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为缓解交通拥堵,市政协委员、中国石化北京化工研究院高级工程师朱良建议,可在车辆上安装电子标签,记录机动车的行驶里程,按拥堵路段和高峰时段的行驶里程来限行。 今年调研起草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 根据北京两会内容,今年北京市人大将着手起草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杜德印指出,北京市将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停车资源均衡利用,开展城六区停车秩序示范小区试点,通过3~5年努力,明显改善北京市停车秩序。 “我们一直在研究停车问题,也考察了国内外各种措施,但这些措施并不适用于北京市的情况。如韩国将中心城区停车位全部拆除,这显然在北京行不通。”在西城区代表团小组审议会上,北京市市长王安顺表示,“今年本市将增添15万个停车位,建立动态停车信息系统也是今年北京市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 据杜德印介绍,去年北京市人大对停车管理规定进行了立项论证,并深入停车场、居住区和街巷胡同等进行实地调查,充分了解全市特别是中心城区停车秩序存在的问题。李士祥在北京两会期间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今年北京市还将出台停车收费差别化的价格改革方案。不过,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交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郭继孚仍认为,停车立法需要权衡各方利益,还可能涉及《物业管理法》、《物权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多部法律的修改,绝不能一
蹴而就。 为提高车辆通行速度、减少车辆在停车场入口停留时间,北京市人大代表何厚夫提出,可以在车站、医院等重要公共场所停车场开通ETC通道。何厚夫表示,目前北京南站和机场等车辆集中地段,停车场采取了人工或半人工式的按键取卡、出口缴费的流程,不仅增加了停车时间,还进一步加剧了周围道路的交通拥堵状况。 出租车或将与专车对接融合 近日发布的《中国智能出行2015大数据报告》称,截至2015年底,我国智能出行平台上活跃着3亿乘客和1000万司机(车主),注册用户数以月均13%的速度增长。虽然专车市场规模增长迅速,但一直未得到官方的正式认可。 此次北京两会上,北京市政协委员刘明清认为,相关部门应当放开限制,给予其合法身份。刘明清指出,随着“分享经济”时代的到来,滴滴打车和优步专车等模式利用社会闲置资源,解决了一部分人的出行问题,应为这种新型出行方式破除政策、制度和观念上的障碍。 在北京市政协的专题座谈会上,王安顺表达了对滴滴打车和优步专车等出行模式的肯定。他认为,基于互联网的新型用车模式不仅服务好、性价比高,而且能倒逼已经固化的出租车行业进行改革。但王安顺强调,各类专车运营必须依法,同时,不排除将出租车与各类专车进行对接和融合的可能。 北京市交通委方面表示,2013年以来,北京市一直致力于开展传统巡游出租汽车与互联网平台的合作,去年北京市相继推出了“首汽约车”和“飞嘀打车”软件。据了解,北京市将根据交通运输部即将出台的《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研究、起草北京市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意见精神的措施,形成实施意见后将广泛征求企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减免停车费 提高充电桩使用率 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2015年我国共生产新能源汽车34万辆,销售33万辆,同比分别增长3.3倍和3.4倍。但即便是在北上广这样的大城市,仍存在充电桩等配套设施不完善的问题。北京市政协委员、石景山区卫生局副局长李凤芹称,北汽新能源网上公布的北京市公共充电桩的分布情况显示,北京市每100平方公里面积仅有1.3个公用充电站。为此,在2016北京两会上,部分代表委员希望通过布局充电桩行业,加速推进北京市新能源汽车发展,从而达到改善北京市空气质量的目的。 李凤芹表示,在一些停车费用较高的地下停车场,公共充电桩并没有得到有效利用。“电动汽车的充电费用每次为0.4元~2元,服务费为0.8元~2元,如果再加上额外的停车费,就会造成停车费较低的地区充电排队,而停车费较高的场所无人问津。”基于北京市公共充电设施较少的现状,李凤芹建议安装公共充电设施的停车场适当减免停车费用,以提高充电桩的使用效率。 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高级工程师丛巍则建议,北京市可以考虑推出使用公用电桩充电停车1小时不收停车费以及本市高速路纯电动汽车免交高速费的扶持政策。丛巍分析,公用充电站宜采用快充桩和慢充桩1:3或1:2的配比模式,这样不仅可以满足充电需求,还可以避免车辆聚集,优化使用面积。 据了解,北京市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布局工作。北京市科委新能源与新材料处处长许心超透露,北京市充电桩建设将由政府选点变为市场选点,计划至2017年底,京津冀区域内的所有高速公路服务区都将建设充电设施。据悉,今年北京市将增加公共充电桩5000个,并正在推进公用领域充电桩及充电站点加装统一标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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