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选举制度的差异

更新时间:2023-09-18 09:06:01 阅读量: 幼儿教育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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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美选举制度的差异

1、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规定上的差异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 、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美国:

(1)选民:出生在美国、年满18周岁的美国公民,达到所在州的居住要求;(2)参议院议员:年满20周岁的美国公民,至少在美国生活九年,是选举所在州的居民;(3)众议院议员:年满25周岁的美国公民,至少在美国生活九年,是选举所在州的居民;(4)总统:美国本土出生的公民,年满35周岁,在美国居住年满14周年。

2、选举机构的差异 中国:

中央选举机构 中央选举委员会负责对全国的选举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但到目前 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中央选举机构的设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是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的

地方选举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 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持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代行选举机构的职权

基层选举机构,在县、乡两级要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随着村民自治的深入推行,村一级也开始设立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村委会选举工作。由于法律规定选举委员会只是主持选举的组织,因此,一般而言,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即宣告撤销。 美国:

中央选举主持机关是联邦选举委员会,属于常设、独立性的机构(即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的专门机构)。总统、副总统和两院议员等联邦性质的公职选举由联邦选举委员会主管,该委员会由6名专职委员和2名由两院秘书长兼任的委员组成。

地方主管直接选举的机构是州的选举事务委员会、州政府秘书;县、市选举工作由县选举委员会、政府秘书主管,办理具体事务的官员或雇员都由地方选举事务委员会或主管官员任命 。

3、 选举经费来源的差异

中、美选举制度选举经费的规定最明显的区别在于经费的来源是公费还是自筹上。 中国:

按照现行选举法第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公费选举原因:第一,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中国 ,人民行使着当家作主的权利,这一点也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第二,中国更强调组织的统一指挥、领导,从中国直接选举、间接选举的程序上看,中国选举实行自上而下 的领导。第三,选举经费是使民主选举得以进行的物质保障。

美国:

美国的选举费来源则较为广泛。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的选举经费来源于大财团、大富翁的捐助和政党的支持。1970年后,国会通过多项立法,对竞选的捐款数额作了限制。现在,美国候选人竞选经费主要来源于:候选人本人及其家族、政党资助、政府补助、

政治行动委员会捐助、公民个人捐款。此外,选举经费还可以通过捐助音乐会、筹款聚餐会、发表电视讲话等多种途径获得。美国选举经费的来源强调的是自治原则,个人竞选中自筹经费是最为强调的,相对而言政党的筹措、政府的捐助处于次要的地位。

4 、选举过程的差异

中、美选举制度对选举程序的规定大体都包含选区划分、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投票、计票和选举结果确认等环节。比较中、美选举过程,我们往往看到差别不仅体现在技术层面上,也体现在选举过程的民主、公开、透明程度上。

首先,我们国家的选举虽说是采取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结合的方式,可我国人大代表的直接 选举范围只限制在县、乡两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多层间接选举产生的。而在美国,无论是总统选举、国会议员选举还是地方公职人员选举,无论是候选人提名、还是正式选举过程中,公民直选都占据了重要位置,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毫无疑问,直接选举的程度是衡量民主制度优劣的一个重要标志。目前我们国家直选范围的有限性直接影响了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行使。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不断扩大代表的直接选举范围。在这一点上,美国的直接选举方式值得我们借鉴。

其次,我国候选人多是采取由政党、人民团体或十人以上的选民推荐的方式提名的,候选人自我介绍和竞选活动还没有广泛开展起来,导致选举竞争性不足,选民或代表对候选人知之甚少甚至不知道那位候选人代表自己的利益。而在美国的选举过程中,竞选者们很擅长利用各种手段和资源吸引和调动选民,候选人通常采取竞选旅行,广泛会见选民,发表电视演说,进行电视辩论甚至拍摄纪录片或广告等形式来抓住选民的眼球,并起到宣传自己的政治纲领的效果。当然,近些年来过激的竞选行为也导致金钱政治、选票商品化现象的出现,但竞选在增进选举公正、透明,提高民众积极参选率方面的积极贡献也是我国现阶段民主选举所迫切需要的。

最后,我们国家选举程序的技术性、科学性程度还有待提高。比如:代划选票现象仍屡见不 鲜、流动人口投票无法解决、无效票的计算不规范等。而在美国,为了避免委托投票和流动票箱造成选举问题,美国不采取这两种方式进行投票,而是通过邮寄选票的方式帮助工作忙碌,生病和远行的选民正常行使选举权。这些对我国选举过程中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完善有着相当的借鉴意义。

5 .选举规则的差异

中、美选举规则存在相当的差异,这种差异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不同的政治制度、社会结构以及历史和文化背景所导致的。 在一般选举中,我国采用以过半数票获胜的绝对多数制。当获得过半数的当选代表总数少于应当选出的代表名额时,就举行第二轮选举。但在第二轮投票中,决胜规则不再采用绝对多数制而采用简单多数制原则。即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但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仍需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的选票才能当选。

美国的国会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采取多数选举制度,即在应选名额只有一名的情况下,得票最高的候选人当选,得票数不要求超过有效选票的半数。但美国总统并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也不是由议会或代表决定的间接选举,而是经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即:总统不由选民一人一票直接选出,而由各州选派的选举人选出,每州的选举人数同该州在国会的参、众两院议员人数相等。只要总统候选人获得了某州选举人票的简单多数,即按“胜者通吃”的原则在该州获得所有选举人票。

二 、借鉴美国经验以完善中国选举制度 1、加强对选举的宣传力度。

目前我国尚没有一个常设的选举组织,虽然每次换届选举都成立了临时性的选举组织和进行了大规模的宣传组织活动,但往往不够深入。直到现在仍有许 多选民还不明白自己在选举中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利益 向多元化方向发展,选举中更应加强宣传教育活动。以强化人们的参选意识和选举人的权利 义务意识,提高选举的质量。因此,有必要在中央和地方省一级设立专职选举组织,以加强 对选举的领导和宣传教育工作。

2、扩大直选范围,提高选举技术含量。

由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决定了我国现阶段只能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选举人民代表。但是,间接选举的层次过多,也的确暴露出了许多弊端。如果要选民意志在更大程度上发挥作用,不断缩小选民个体选择与社会选择 的差距,就要逐步推行并扩大直选的范围。在此基础上,借鉴美国选举技术的有益经验,运用现代化的设备,融科学于政治当中,改进选举过程中的技术性环节,提高选举的质量和效 率,也是完善我国选举制度的有效途径。

3、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选举规则。

中美不同的选举规则都在实践中引发了一些问题的出现。 美国的选举人团制度,由于“胜者通吃”的规则,使得所得选票最多的候选人并不一定当选。里根的当选据统计就仅仅获得了3 0 %左右的选票。从这一 点上说,美国并非由多数人统 治,而是少数人统治,而目前,我国选举中也暴露出了类似的问题。我国主要实行的是一轮绝对多数制,一般只要获得选民或全体代表过半数票即可当选。只有在第一轮投票中出现当选者不足法定人数或出现两个以上的同等票数难决高下时,才进行第二轮投票。并且按规定直接选举的第二轮投票只要是得票多者即当选。这使得有时会出现少数人的意志形成决定 性的结果的状况。因此,如何完善选举规则,如何保证选举结果能最广泛地代表多数人的意 志,以及在选举中如何保护少数人的选择权利和利益,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民主选举在我国不过实行了六十余年,相对于美国这一拥有两百余年民选历程的国家来说, 我们的制度可能还过于稚嫩。但新生的事物中总会孕育着无限的生机和潜力,我们不应该 “望洋兴叹”,只有在借鉴他人有益经验的基础上,踏踏实实地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民主选举制度,才能真正的将民主的选举植根在中国大地上,植根在人民的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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