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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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一、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

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建设单位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和有偿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二、 行政许可行为:

(一)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

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 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就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行

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而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也是符合以下特点的:

1. 依申请,无申请则无许可。

2. 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

3. 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 外部行政行为。

5. 要式行政行为。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

三、 法律解析

(一) 颁发部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二) 颁发条件

1. 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

2. 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

内)和有国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或其他相关文件; 3.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 取得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5. 建设项目涉及环保、滇管、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等部门的,

需提供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三) 申请程序

1. 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

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 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 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

收件内容及日期。

4. 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 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

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 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踏查,符合规划要求

的项目,由项目经办人完成会签工作并转设计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窗口发给项目单位;经研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报件,由项目经办人填写“退件通知”经窗口回复建设单位。

7. 如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发现该建设项目直接关

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8. 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听证程序

按《长春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执行)。

9. 申请人要求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按照规定程序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 建设用地规划证的重要性

1. 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

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2. 地产商即使取得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但如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效。

(五) 有效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6个月或一年(各地不

同),逾期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q4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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