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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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 代建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穗住保协[2011]第 号 工程代码:

合同名称:

工程地点:

委 托 方:

受 托 方:

二○一一年 月

工程

委托代建合同

委托人(甲方): 代建人(乙方):

现“ ”(下称委托人)委托“ ”(下称代建人)承担 工程项目代建服务。

代建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对项目代建管理,在项目代建期限内代表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内行使项目管理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担责任和义务,确保本合同约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为保证 工程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明确双方的责权,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遵循平等、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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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1.1. 在本合同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下列术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项目”: 工程代建。

1.1.1 1.1.2 1.1.3

“工程”: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工程。

“委托人”:指承担直接安排投资责任和委托代建业务的一方。 “代建人”: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实施工作的一方。

1.1.4

“第三方”:指除委托人、代建人以外,合同上下文要求的、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任何其他单位、机构或实体。

1.1.5 1.1.6

“项目管理部”:指项目代建人组建的实施代建业务的组织。 “项目负责人”:指经委托人同意,由代建人任命的项目管理部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1.7

“代建的正常工作”:指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代建合同,代表委托人对代建项目建设全过程所实施的管理、控制和监督。

1.1.8

“代建的额外工作”:指正常工作以外或非代建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1.1.9

“日”: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1.1.10 “月”:指1个月,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

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或实际上为一完整的公历月。

1.1.11 “年”:指365天,规定按年计算时间的,从开始当天的次日零时起

计算,至时限最后一天的24时止,或实际上为一完整公历日历年,本合同另有约定时除外。

1.1.12 “批准”:指以书面形式批准的,包括对先行口头批准所作的随后书

面确认。

1.1.13 “书面形式”:指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各有关当事人或其授

权代表按本合同的规定确认的手写、打字、复制、印刷的各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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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书、委托书、证书、签证、备忘录、报告、报表、函件及会议纪要等各种有效文件。

1.1.14 “本合同”:指本合同文件(包括以后随时对其所作的修改和补充)。 1.1.15 “临时追加用款”:指使用不可预见费的用款。

1.1.16 “外部关系”:指与本项目有关的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1.1.17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和政府

关于本项目工程建设的政策重大调整或建设规划方案重大功能性调整。

1.2. 本合同中所提及的任何文件,均应包括以后随时对其所作的修订和补

充。

1.3.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或广东

省及工程所在地的省、市、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1.4.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以下文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且每一份文件都应作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

一部分,并按照如下顺序解释,依次以排在前面的为准: 2.1.1. 委托代建合同

2.1.2. 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预算书 2.1.3.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2.2. 一旦上述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意思含混或矛盾之处,则以上述优先顺序为

准。

第三条 代建内容

3.1

项目概况 项目地点:

项目规模:规划建设用地 亩,建筑面积 平方米,项目总投资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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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工程 3.1.1 3.1.2

3.1.3 3.1.4

项目进度: 年 月 日完工。

质量标准:以设计单位提供的技术参数指标和国家相关标准作为工程质量的标准,验收要求各工程项目除符合设计要求和国标外,应必须达到施工招标确定的质量标准要求。

3.1.5 投资目标:确保投资控制在经评审并批准的项目总概算内,即项目总概算(需广州市财政局审批)。

3.1.6 3.2

安全文明目标:确保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

代建模式

合同生效后,代建人作为 工程建设管理服务单位,在代建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和履行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权利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2.1

3.2.2 代建人应按《合同法》规定行使和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义务,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施工安全,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各工程项目如期开工,并按期交付使用。

3.2.3 代建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确定的设计方案和经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组织设计和报建,严格控制项目概算,依照本合同的要求,加强施工的组织和管理,配合委托人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等各项招投标工作。

3.2.4 代建人应按照中国现行建筑管理条例和施工规范对本项目各工程实施施工管理。

3.3 代建服务期限和范围

3.2.1 代建服务期限:本项目的代建服务期限从委托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

至项目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及完成工程结算且完成项目移交之日止。

3.2.2 代建范围:按委托人确认的工作内容进行代建,征地拆迁不属代建范

围。

3.4

代建工作内容

项目代建单位应为本项目提供包括从委托项目的立项开始,至项目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及完成工程结算且完成项目移交之日止的全部建设管理服务工作。包括在项目决策阶段,与项目委托人共同组织设计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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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进行项目建设策划,在项目实施阶段,代表委托人进行工程报建、设计管理、协助招标管理、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信息等控制,直到验收手续的办理、移交等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所有管理服务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3.4.1前期工作管理

(1) 负责组织实施各类管线的搬迁和保护工作。 (2) 负责办理施工用电、用水等相关手续。

(3) 负责办理项目建设有关的批文、证照以及其他相关手续,主要包括

规划、国土、建设、市政、煤气、排水、排污、交通、消防、环保、人防、环卫、绿化、供水、供电、电信等。

(4) 做好工程勘测、地质钻探、场地物理探测、地震评估等组织工作。

调查和考察工程的地质、水文与气象等现场条件及周围环境、材料场地范围、进入现场方法以及可能需要的设施等方面的情况,根据这些因素对工程的影响和可能产生的风险、意外事故、不可预见损失以及其他情况进行充分的考虑并做好积极的防范措施以确保各项工程的顺利进行。

(5) 负责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检查施工单位的各项施工

准备工作。

(6) 负责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工程建设报建、开工申请等手续。 (7) 其它有关前期协调工作。 3.4.2招投标管理

(1) 本代建项目中勘察、设计、监理、采购、施工及其他服务等属于必

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代建单位配合委托人组织各项招标工作,提出相应的招标策划方案,协调各相关单位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

(2) 不属公开招标范围的项目,经委托人委托,代建人可以采用邀请招

标方式,代建人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工作,委托人另行支付招标代理费。

3.4.3设计工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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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负责组织专家论证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

设计等各阶段与设计单位、设计咨询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联络和协调工作,组织设计优化和报批工作,确保项目设计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工期顺利实施;

(2) 负责项目红线内外所有列入项目投资范围内公用工程项目设计的组

织、联络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设计单位协调项目与市政规划、项目与当地区域规划的关系,并组织设计优化和批报工作;

(3) 负责组织设计会审,争取在批准的范围和规模内,施工图预算不超

过概算,并使设计进度和质量满足项目建设的需要;

(4) 负责组织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交底和技术协调。 (5) 负责与设计、管线管理等有关单位的技术协调工作。

(6) 对设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疏漏缺陷或资料提供不全,经核实确认后,

督促设计单位进行改正;

(7) 若在施工中或在与交通、规划、周边环境协调中,发现需进行重大

设计变更时,提出书面技术经济变更方案,上报委托人审批。

(8) 其他设计管理工作。 3.4.4合同管理

(1) 负责项目各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采购等合同的起草、组织

谈判、上报委托人审批和管理工作。

(2) 招标阶段初步审核招标文件中涉及到合同内容的相关条款。 (3) 施工阶段检查第三方合同的实施情况,定期向委托人提交项目合同

履行情况报告;处理第三方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索赔、纠纷等事宜。

3.4.5项目进度管理

(1) 以委托人制定的总体进度控制目标为准。代建人根据此总体目标,

自行分解制定各阶段工作的进度控制目标,并报委托人审定,以此作为委托人督促检查的依据;

(2) 严格按批准的计划进度管理,一旦达不到计划进度要求或发生进度

脱期倾向,应及时查明原因向委托人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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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在法律及实际情况许可的条件下,确保总工期不变和项目的如期完成;

(3) 定期组织召开工程例会,及时分析、协调、平衡和调整工程进度,

每月5日前向委托人提供上月有关进度的信息和存在的问题;

(4) 协调安排各施工单位、配套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施工搭接,

组织有序的交叉施工;

(5) 代建人有权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执行情况报委托人批准后发布开工

令、停工令和复工令;

(6) 其他项目进度管理工作。 3.4.6工程质量管理

(1) 按照国家和省市颁布的建筑管理条例和施工规范,以及本项目建设

标准、规范的要求,负责施工质量、材料设备质量及工程整体质量,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监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定目标;

(2) 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等手续;

(3) 负责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工程进行检查和检测,发现质量问题及时组

织整改,每月5日前书面向委托人提供上月的工程质量报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及时专题报告);

(4) 对本项目各工程质量负责,并在发生质量事故时及时查明原因和具

体责任,报委托人备案,并组织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

(5) 负责组织各工程实施过程中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包括隐蔽工程和

各类材料、设备的验收;

(6) 工程项目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时,按规定组织各有关方面进行交工验

收,并完成交工验收报告及其报批手续;

(7) 其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3.4.7项目投资管理

(1) 负责组织项目概算的编制和审查,协助委托人向广州市财政局报送

概算审查,项目概预算经审定后,代建人应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应超过控制总额,如确有不可抗力的原因和政府政策、计划、政策调整,也应及时按程序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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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协助委托人组织开展材料设备招标,保证所采购的材料设备符合设

计和有关质量标准的要求。

(3) 根据各工程的节点要求,编制工程总用款计划和实施过程中的年、

季、月资金使用计划,并依据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直接向委托人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审定后,由委托人统一支付。工程完工后,负责协助组织工程决算编制,申请决算审查和审计。

(4) 根据审定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复核施工单位当月完成经验收合格

的工程量月报和下月用款报表(应细分各单项工程,并尽可能以工程合同为依据),作为每月应拨付工程款项的依据和下月的用款计划。

(5) 所有临时追加用款须由代建人提出书面追加申请,报委托人审定后

动用不可预见费。

(6) 协助委托人编制年、季、月的投资完成报表、财务用款计划报表等

工作。

(7) 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概算组织建设,如有改变

工程投资控制范围的调整意见和重大设计变更,应提供投资增减情况分析报委托人审批后才能组织实施,并根据审批的投资增减情况同委托人及时调整《委托代建合同》的约定投资。

(8) 在代建过程中,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监理合同时,代建人应对设计

变更及现场签证情况进行严格管理,所有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必须由第三方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计算出工程造价,并由第三方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在经过其审核的签证造价文件上签名盖章确认,且必须在一个月内将造价方面的变化书面一式三份报委托人备案。

(9) 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代建人应组织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工程结

算,协助委托人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10)其他工程投资管理工作。 3.4.8工程安全管理

(1) 按照当地政府和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工程安全监督申报

等有关手续。

(2) 代建人应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保证不因管理过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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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重大责任事故。

(3) 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督促并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措施的制定和

落实。负责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增强施工人员安全保护意识。

(4) 如有事故发生,代建人应积极参加事故调查,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

场,按安全事故责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

(5) 其他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3.4.9文明施工管理

(1) 负责督促施工单位保证施工场地及现场设施齐全,工地卫生清洁和

内业资料完备。交工前清理现场应符合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整个工程施工周期内均应达到行业文明工地的要求。

(2) 协助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检查文明施工落实情

况。

(3) 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代建人有责任督促施工单位予以保护,不

得擅自处理。由此影响工程进度和损失,代建人可在审查施工单位所提交的合理工期延误和损失索赔要求的基础上报委托人审定。

(4) 其他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3.4.10合同、档案和信息管理

(1) 负责项目各类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检测合同、施

工图纸审查合同、采购合同等的起草、谈判、履行和管理工作。

(2) 负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工程档案的编制

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各单位编制合格的竣工资料,并组织人员汇集成册。及时提供档案更新目录供备案,并按有关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3) 负责本项目所有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并负责通过档案资

料的竣工验收。

(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6个月内,应将工程经验收备案合格的工程档

案资料移交给委托人。

(5) 负责建立建设信息流转体系,每半月编制建设信息动态。 (6) 其他档案管理工作。 3.4.11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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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委托人委托负责编制工程投资报表。 (2) 负责对第三方工程付款进行初步审核。 3.4.12其它协调管理

(1) 负责协调施工现场其它管理。

(2) 负责协调各政府管理机构的关系,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3) 工程建设期结束后,负责做好工程范围以外、所有受工程建设影响

的土地及地上地下构筑物、建筑物等的恢复工作。

(4) 负责监督代建全过程中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确保民工的工资要按月

足额发放,项目建设期内不允许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

3.4.13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

(1) 负责配合项目业主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等,按照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办理项目总体竣工验收申报手续,并配合有关管理部门进行项目总体竣工验收。

(2) 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尽快向项目业主移交有关图文资料、

帐目,以及政府投资所形成的设施和库存物品,并按有关规定办妥全部移交手续。

(3) 竣工验收合格,但仍存在少量不影响质量评定的缺陷时,可先评定

验收。代建人应负责组织对仍然存在的缺陷尽快修复,全部缺陷应在工程移交结束前修复。

(4) 自项目总体竣工验收之日起,代建人应配合委托人按财政部门批准

的资产价值向项目业主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5) 其他竣工和移交管理工作。 3.4.14其他工作

其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工作,均应由代建单位负责。 3.5

对项目代建的其他要求

代建单位不得以自身或其他名义参与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审查、监理、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不得与承接上述工程业务的单位发生经营性隶属及资产纽带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投资人。

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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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代建单位的负责人和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在政府机关和本项目勘察、设计、咨询审查、监理、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任职。

3.5.3 代建单位的负责人和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与本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咨询审查、监理、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以及其他任何有关单位进行幕后交易牟取私利,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第四条 双方义务与责任

4.1 委托人义务与责任 4.1.1 4.1.2

按委托代建合同的相关约定向代建人支付项目代建费用。

委托人应当为代建人协调工程建设的相关外部关系,为代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4.1.3

委托人对于代建人在代建期间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的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否则视同认可。

4.1.4 4.1.5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负责人与代建人保持联系。

委托人应当支付工程前期发生的报建费、质监费、合同契证费和劳保基金等。

4.1.6

委托人应当根据需要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开展对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的稽查和监督。

4.1.7 4.1.8 4.1.9

委托人应当会同代建人确定各项功能需求和相关的建设标准。 委托人应当参与各项技术、设计和建设方案的审核。

委托人应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积极配合代建人办理各种相关的手续。

4.1.10 委托人应当对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进行审核。 4.1.11 委托人应当对工程施工图设计方案和预算进行确认。

4.1.12 委托人应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确保资金到位,对代建人报送的工程付

款及时审批和进行支付,且审批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4.1.13 委托人提出的变更要求,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代建人,并对

代建人报送的变更实施方案及所形成的成果(如投资增减、工期影响等)及时审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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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4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代建人提供本

项目前期工作的所有资料。

4.1.15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代建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赔偿给代建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4.2 代建人义务与责任 4.2.1

在不影响政府批准的工期,建设规模、标准和总投资不突破的前提下,代建人对委托人提供的各项功能需求和相关建设标准必须完全接受。

4.2.2

代建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根据委托人授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建设期项目代建管理的各项义务。本项目委托人对代建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一)委托人授权代建人对单项签证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且累计签证金额不超过单项工程造价1%的签证进行审批。

(二)委托人授权代建人对第三方违约直接进行处罚的权限为:一般违约责任的前两次处罚。第三次一般违约责任、严重违约责任及以上的处罚,代建人有处罚建议权,但须由委托人最终审批确定。 (三)委托代建合同中已有明确授权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除以上授权外,委托人在合同执行期间,根据需要增加或修改授权内容及范围的,委托人将另行以书面形式确定,其授权内容与之前内容有任何矛盾,以最新的书面授权内容为准。

4.2.3

代建人在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后15日内,应组建项目代建管理部,并向委托人报送项目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各专职部门负责人及派驻现场人员名单和项目代建方案,否则,代建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一次。同时,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代建人应定期向委托人报告代建进展工作,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检查。

4.2.4

在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的时间、人数及人员状况派员在委托人办公地点驻场办公,并直接接受委托人的管理。

4.2.5

按照审定的工程建设概算费用,按工程建设进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向委托人申报。

4.2.6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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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水平相适应的服务,公正维护国家和各方的合法权益。

4.2.7

本代建项目中勘察、设计、监理、采购、施工及其他服务等,按国家规定应公开招标的,由委托人负责组织各项招标工作,代建人应给予技术配合。不属公开招标范围,并经委托人批准同意,按 执行。

4.2.8

在不影响政府批准的工期,建设规模、标准和总投资不突破的前提下,本项目设备和材料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和招标,需要直接确认的设备和材料的选型、使用,代建人不得直接确认,需由委托人选择确认批准后,才可以使用。

4.2.9

代建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和项目总投资,进行建设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概算和预算,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

4.2.10 委托人提出的变更要求,提前7天书面通知代建人,代建人应将变更

实施方案及所形成的成果(如投资增减、工期影响等)报送委托人,并在委托人确认后及时组织实施。

4.2.11 代建人应每月向委托人报送 “建设项目资金拨付计划”和“资金使

用情况表”,协助委托人编制基建会计报表。

4.2.12 组织各单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负责配合申报项目竣工验收、移交等工

作。

4.2.13 代建人自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之后,负责协助办理档案资料保存移交手

续。

4.2.14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项目、

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4.2.15 代建人必须积极地配合和支持委托人对工程建设和管理过程的各个

阶段的稽查和监督,代建人不得以委托人直接干预代建人的正常管理工作为理由阻挠和拒绝。

4.2.16 代建人对于委托人在代建期间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必须在收到书

面意见和建议后的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给予答复,否则视同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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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4.2.17 对于委托人在本合同之前与第三方已签订的合同,代建人应该按照所

签订合同的要求,在委托人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认真履行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证合同执行的连续性。

4.2.18 代建人的责任期适用本合同3.3条的约定。在代建过程中,如果非代

建人原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征地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代建人的代建责任期。

4.2.19 代建人在代建期间,不得与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同时严

格监督勘察、设计、咨询审查、检测、施工、监理等过程,杜绝上述单位与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在代建过程中,委托人或代建人与第三方分别签订设计、施工、监理合同时,代建人要对第三方严格审核,不允许同一单位或关联单位同时担当本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同时应严格禁止第三方转包或分包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的行为。若代建人出现与第三方恶意串通的违约情形,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若代建人监管不力,造成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第三方恶意串通或转包、分包设计、施工、监理任务,代建人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4.2.20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代建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代建人不承担责

任。但对违反第九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代建人应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4.2.21 代建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代建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

赔所导致委托人支出的各种费用。

4.2.22 工程的资料和档案管理,要求按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执

行,并有专职人员负责管理。

4.2.23 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执行项目的过程管理。 4.2.24 确保所有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 双方权利

5.1 委托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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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委托人具有要求代建人,在不影响政府批准的工期,建设规模、标准和总投资不突破的前提下,对委托人提供各项功能需求和相关的建设标准完全接受的权利,由委托人与本代建合同项下工程的承包人签订相关合同的权利。

5.1.2 5.1.3 5.1.4 5.1.5

委托人具有参与各项技术、设计和建设方案的审核的权利。 委托人对工程各项设计等变更有最终的审批权。 委托人有权组织有关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专项稽察。

代建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调换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5.1.6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提交代建工作月报及代建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5.1.7 当委托人发现代建人员不按代建合同履行代建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代建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代建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5.1.8 委托人有权利对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代建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5.1.9 委托人有权利组织工程的招投标,同时作为业主代表参与工程评标,有权要求代建单位进行配合。

5.1.10 审核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选型。 5.2 代建人权利

代建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根据委托人授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建设期内行使以下权利:

5.2.1 向政府部门及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建设的各种手续; 5.2.2 编制上报年度投资计划;

5.2.3 有权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采购及其他服务合同谈判和进行

合同管理;

5.2.4 对项目的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5.2.5 初步审核工程概、预、结算及各项工程变更造价; 5.2.6 配合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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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对由委托人与第三方单位签订合同单位进行管理,包括合同谈判、审

查第三方单位的人员、设备投入,工程付款的初审权,权限内审批变更签证,工程结算的初审权。

第六条 项目代建费用及支付方式

6.1取费方法

6.1.1 经广州市财政局审批的工程概算额减去拆迁费用作为本项目代建费用

的取费基数,按《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穗发改投资[2005]30号),总投资概算高于1亿低于5亿取费费率按200万+(投资估算值—1亿)×1%计取。

6.1.2 计价基数为 万元(暂按发改委投资批复的工程费用),取费代建服

务费金额(暂按):大写: 万元(小写:¥ .00元)人民币。其中代建费的10%作为项目管理奖励金。

6.2代建费用支付方法

6.2.1 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代建管理费的20%,

即大写: 万元(小写:¥.00元)人民币;

6.2.2 本工程签发开工令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代建管理费的

20%,即大写:万元(小写:¥.00元)人民币;

6.2.3 完成总工程量50%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代建服务费总额

的20%,即大写:万元(小写:¥.00元)人民币;

6.2.4 工程全部完工后7日历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代建服务费总额的20%,

即大写:万元(小写:¥.00元)人民币;

6.2.5 工程竣工验收后7日历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代建服务费总额的10%

即大写:万元(小写:¥.00元)人民币。

6.2.6 完成结算审核手续后7日历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总结算价款的

100%。

6.2.7 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供代建工作方案,经甲方批准后作为双方的工作

依据。

-16-

第七条 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7.1资金的拨付 7.1.1

本项目资金由委托人统一支付。代建人负责编报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和季度、月度资金使用计划。资金拨付需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合同和相关单位的请款申请等文件,经代建人审核后报委托人审批及支付。 支付程序:1、合同单位向代建单位申请。

2、代建单位经审核确认后向委托单位申请。 3、委托单位经审核确认后直接支付给合同单位。 7.1.2

考虑到项目建设需要,各工程用于支付前期发生的报建费、质监费、合同契证费和劳保基金等,由代建单位提出申请后委托人直接支付。

7.1.3

代建人应当按月配合委托人报送项目财务报表。

第八条 目标控制奖惩

8.1 代建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完成代建工作内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方

案(规模、标准和内容等),造成总投资超出总投资概算或施工合同价,委托人有权扣减项目代建费用,同时代建人给予超出部分的全额赔偿。 8.2 代建人应严格项目管理,节约投资成本,在工程结算后,如果实际总结算

金额少于经审批的总项目概算价 (不含征地拆迁费及经确认设计变更所造成的投资增减),则将节约资金10%用于奖励代建人。

8.3 委托人要求代建单位将总代建费的10%设置为代建项目工作组的奖励金。

委托人将于每季度对代建单位进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委托人将对其处以2~10%的处罚(在结算中扣除)。对每次考核达到优秀的代建单位,委托人将给予一定的奖励,代建单位必须将该奖励金(扣除税金)按季度全部发放到项目组人员中,奖金发放记录代建单位须报委托人备案。 8.4 代建人未能达到本项目质量标准的,委托人有权扣除项目代建费用的

10%。

8.5 代建人未能实现本项目安全目标的,委托人有权扣除项目代建费用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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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代建人未能实现本项目档案管理目标或缺陷整改等其他代建目标的,委托

人有权扣除项目代建费用的10%。

8.7 代建人在责任期内,如因工作疏忽、过失、或因工程建设期出现问题不及

时报告,不及时征求委托人意见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损失,应向委托人作全额经济赔偿(最高不超过项目代建费用总额)。对情况特别重大或性质特别恶劣的、人为的因素,委托人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和要求经济赔偿的权利。

8.8 如因承包方和供应方给项目造成的损失,代建人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同时代建人还必须负责追缴,并报委托人。

8.9 代建人项目负责人、项目部及其职员不得接受除委托人以外代建工程项目

参与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8.10 代建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8.11 因代建人自身失误造成变更设计所发生的工程费增涨,由代建人负担;设计

单位设计失误造成变更设计使工程费增涨,由代建人负责追究相关责任。委托人保留进一步追究有关失误人员责任的权利。

第九条 保密

9.1 各方应对因订立或履行本合同而了解、取得或接触到的,与相对方有关的

所有文件、材料及其他信息(无论这些信息是技术性的还是商业性的)严格保密。除非获得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自行使用或许可相对方使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对方予以披露。各方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证其雇员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同时对雇员(包括远雇员)因违反本条款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9.2 下列各项内容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应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信息;为履行本合同而需向非相对方披露信息;代建人从政府主管部门得知时,已不再处于秘密状态,且对外披露不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信息。

9.3 各方同意,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将持续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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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补充和解除

10.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0.2 在本合同签订后,代建人因自身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代建人不能全部

或部分执行项目管理服务时,代建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有权采取措施确保本项目建设不受过大影响,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代建人应按本合同11.5条的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赔偿金。

10.3 委托人如果要求代建人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项目代建服务或终止本合同,

应当提前30天通知代建人,代建人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项目代建服务。 10.4 当由于非代建人原因而被暂停项目管理服务时,代建人在收到委托人暂停

执行项目管理服务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委托人提交一份暂停项目管理服务对代建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预计延误工期等情况的书面暂停项目管理服务报告。委托人在收到代建人暂停项目管理服务情况报告5个工作日内,应与代建人商讨,并将具体意见答复代建人。代建人恢复执行项目管理服务后,按实际情况向委托人提交要求经济损失补偿和延长工期的报告。委托人在收到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具体意见批复给代建人,并与代建人办理拨付补偿款和延长工期的手续。

10.5 若非代建人原因而被终止项目管理服务,对代建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代建

人向委托人提交经济损失报告,经委托人审核确认后,委托人应予补偿。 10.6 当委托人认为代建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项目管理服务时,可向代建人

发出警告通知。若委托人发出警告通知后15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答复,可在警告通知发出后30天内发出终止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终止。若代建人发生如下违约事项:

(1)在工程建设期内无故停止履行项目管理工作;

(2)拒绝听从或漠视委托人所发生的任何书面指令,而使工程受到实质性影响;

(3)与第三方恶意串通,造成委托人利益损害的;

(4)与第三方恶意串通,还未造成委托人利益损害时,但委托人发出警告

通知后,15日内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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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调换主要管理人员影响工程建设的; (6)超越合同权限;

(7)在工程建设期内,出现严重隐瞒和欺骗的行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8)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委托人可终止合同的事由。

则委托人可用有记录的文件传递方式,通知代建人其违约事项及委托人的处理意见。若代建人于收到该通知15日内继续其违约事项、未能纠正、不采取或无力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等以及日后任何时间重复上述违约事项,因而可能导致项目无法如期完成或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或其他严重危害委托人和公共利益的情况,则委托人可行使单方解除合同权,以有记录的传递方式通知代建人终止本合同。委托人行使终止本合同的权利并不影响追究代建人违约责任和要求赔偿或补偿等权利。

10.7 委托人行使终止本合同的权利后,即可寻找第三方替代代建人继续执行和

完成本项目的项目管理工作。终止本合同通知生效后,代建人应在10日内向委托人或该第三方移交与本项目管理有关的一切事物,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委托人或该第三方的工作。否则,因此所引起的工程延误、质量损坏、费用增加等一切责任由代建人承担。若代建人提起诉讼,诉讼期间代建人仍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各项项目管理义务。

10.8 本合同提前终止(包括协议提前终止、不可抗力提前终止和一方违约提前

终止等)或到期终止后,委托人应根据代建人履约情况支付工程比例的代建费用,代建人应按本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若已付的代建费用已超出了代建人实际完成的管理工作,则代建人有义务将超出部分的金额返还委托人。若双方在代建人代建费用结算、支付或其他事宜上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但代建人不得以此为由停止或阻挠项目工程的移交工作。

10.9 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10.10 各方经协商可以书面合同方式对本合同做出修改和补充,经各方授权代表

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有关本合同的修改合同和补充合同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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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双方均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违反规定的一方应当向对方

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1.2 因代建人管理不当致使项目工程未能实现项目控制目标的,按本合同第八

条“目标控制奖惩”的相关约定执行,同时代建人还应积极整改,直至委托人满意为止。

11.3 代建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需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时,委托人有

权在代建人的代建费中抵扣;代建人违约若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代建人还应赔偿委托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但最高不超过本合同规定的代建费用总额。

11.4 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违约索赔金额均应在损失赔偿核定后十日内支付完毕。 11.5 双方均不得无故单方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10万

元违约赔偿金。

11.6 委托人不得超越本合同权利义务对代建人进行不当干预,代建人有权拒绝

这种不当干预,若该不当干预导致合同履行中止和工程质量、进度受损失均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11.7 代建人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四种:

(1) 限期争取补救措施:违约方必须在委托人限定的时间内采取补救措

施。

(2) 一般违约责任:违约一次违约方必须赔偿违约金为代建费5%; (3) 严重违约责任:违约一次违约方必须赔偿违约金为代建费10%; (4) 解除合同: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本合同解除。 两次限期争取补救措施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两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累计两次严重违约责任,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其他

12.1 以下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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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代建单位组织架构及人员清单

12.2 在合同期间,如由于战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本合

同执行的,代建人应在事发后30天内将损失和处理书面意见提交委托人,双方应及时商定处理办法。

12.3 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应申请广州仲

裁委员会裁决。

12.4 本合同的制定、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12.5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合同各方各执1份;副本12份,合同各方各执4

份。本合同经各方授权(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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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 工程项目地址: 委托方(甲方): 代建方(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项目管理、施工安装和监理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

-23-

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和监理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委托代建合同的附件,与委托代建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与委托代建合同的规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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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代建单位组织架构及人员清单 序号 部门 职位 1 2 项目经理 经理 主管 3 报建、设计管理组 组员 主管 4 招标、合同、投资管理组 招标组员 合同组员 投资组员 主管 5 施工管理组 组员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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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备注 综合管理组 管理员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开户银行: 账号: 邮编: 电话:

-26-

2011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pl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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