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土资储13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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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土资储[2015]13号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分局,各地质勘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地质勘查、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全面提高矿产地质勘查工作及资源储量报告质量,确保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规范完整、地质资料真实可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矿产地质勘查工作、编制资源储量报告并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应严格执行?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6号)及各单矿种地质勘查规范等技术标准。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权限受理探矿权人提交的勘查区范围内资源勘查程度达到普查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或采矿权人以延续、变更和价款评估等为目的而提交的资源勘查程度达到详查及以上的生产勘探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应严格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云国土资储〔2009〕32号)开展评审工作。凡涉及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曾变更(扩大)矿区范围并已评估缴纳价款的,及提交的报告所估算资源储量的主矿种、共生矿种与采矿许可证证载开采矿种不一致(拟

变更或增加开采矿种)的资源储量报告,由省国土资源厅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出具的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必须明确资源勘查程度及资源储量报告的用途,应提供矿权范围(或划定矿区范围等)、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两者的叠合平面图、剖面图。

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应严格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及质量管理的通知?(云国土资储〔2012〕7号)要求做好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报告的预审工作。凡申请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报告必须由地质勘查单位出具审查意见并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亲自签名盖章同意后,由矿业权人和报告主要编制人员送审。需召开会议审查的,报告主编人员和项目负责人必须到会,并负责向评审会议作汇报。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受理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申请。

五、煤矿资源储量报告(含地质勘查报告、生产勘探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等)应严格执行?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并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4〕5号)和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云煤安发〔2014〕99号)相关要求及技术规范,方能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六、属于变更(扩大)矿区范围的采矿权应提交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6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要求的生产勘探报告,全区资源勘查程度应达到详查及以上,应估算满足现行规范要求的333类及以上资源储量。

七、探矿权变更或增加勘查矿种(主矿种和共生矿种)的,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发证矿业权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2〕160号)要求办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采矿权变更或增加开采矿种(主矿种和共生矿种)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二十五) 条要求办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探矿权、采矿权变更或增加勘查、开采矿种,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八、以有偿方式出让的采矿权再次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须将本次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估算资源储量与出让时采矿权范围内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估算资源储量进行对比;并在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意见书中明确资源储量是否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须列出前后资源储量变化、消长关系(逻辑平衡关系),并说明变化原因。

九、凡涉及无偿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资源储量报告,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对于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曾扩大矿区范围并已评估缴纳采矿权价款再次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须对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原扩大矿区范围的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估算资源储量与同范围内本次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估算资源储量进行对比;并在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意见书中明确资源储量是否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须列出前后资源储量变化、消长关系(逻辑平衡关系),并说明变化原因。同时需说明矿业权价款缴纳情况及已参与评估资源储量情况。

2.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采用的坐标系统不属于1954北京坐标系、1956黄海高程系或1980西安坐标系、1985高程基准(系)的,应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地质勘查和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的单位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范围进行实测后将独立坐标系统及假设高程转换为1954北京坐标系、1956黄海高程系和

1980西安坐标系、1985高程基准(系),并提交符合相关规程规范要求的技术总结,经县(市、区)、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作为调整储量空间数据库的依据。

3.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6号)规定,涉及向国家缴纳价款的,按现行规范一般工业指标估算资源储量。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采用的工业指标已由矿产储量管理部门或有权限的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且低于现行规范一般工业指标的,在采矿权人做出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补偿责任和缴纳价款的承诺后,可按原批准的工业指标估算资源储量。按现行规范一般工业指标衡量属低品位矿资源量而被消耗的,应圈定并估算消耗的低品位矿资源量。

4.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资源量,按现行规范衡量为334?类资源量的,需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估算的334?类资源量进一步开展矿产勘查工作,达到规范要求并估算333类及以上资源储量。并在资源储量报告中明确占用原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资源量的情况,列出提高勘查程度后资源储量变化、消长关系(逻辑平衡关系),说明变化原因。

十、加强对资源储量报告以往地质勘查描述中所涉及地质(报告)工作资料的审查,除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公益性地质资料范围的公告?(国土资发〔2000〕第9号)界定的公益性地质报告或资料外,其余所描述的矿产勘查报告必须说明与本矿业权的关系,明确本报告是否占用其资源储量或引用其成果;占用其资源储量或引用其成果的,必须明确原矿产勘查报告的投资主体,是否涉及国家出资或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认定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清理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矿产地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2号)执行。

十一、严格执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外地质勘查资质单位在滇工作项目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勘〔2012〕5号)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地质勘查资质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的通知?(云国土资勘〔2012〕6号)要求,并加强对资源储量报告中所涉及的地质勘查专项工作(含物探、化探、钻探、测绘、样品分析测试等)从事单位相应资质条件、专项技术总结的审查,由地质勘查资质单位就上述专项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作出评述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严格执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勘〔2012〕2号),加强对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切实提高送审资源储量报告质量。

1.勘查单位应严格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开展地质勘查活动,严禁出租、挂靠地质勘查资质,一经发现一年内暂停受理该勘查单位所提交的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申请。

2.勘查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矿产勘查标准、规程、规范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出具虚假地质报告和地质资料的,按照?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严肃处理,并暂停受理该勘查单位提交的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申请和报告编制人员参与编制的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申请。

3.申请资源储量备案过程中还需修改送审报告的,地质勘查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修改意见和修改完善的资源储量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应在受理修改的资源储量报告后30日内完成复审,矿产资源储量备案应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10个工作日内地质勘查单位不能完成资源储量报告修

改完善的,按退件处理;一年内被退件2次以上的,本年度内暂停受理该勘查单位所提交的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申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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